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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比较

2015-04-10刘沈阳

关键词:功利主义功利准则

刘沈阳

功利主义曾在19世纪的西方伦理学界中掌握着主流话语权,但是随着社会道德冲突的日益加剧和其它伦理学说的日渐兴起,功利主义逐渐走向衰退。为了维护功利主义在伦理学界的地位,应对来自其他各种伦理学说的诘难,从20世纪的下半叶以来,功利主义的继承者们经过不断的努力,创新和完善功利主义理论,使功利主义以一种新的姿态又重新回到了主流的伦理思想之中。

在这一次的功利主义复兴过程中,西方新功利主义内部分化为两大派别:准则功利主义和行动功利主义。布兰特是准则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美国伦理学家。而斯马特是行动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澳大利亚哲学家。准则功利主义和行动功利主义作为功利主义在当代社会的两种主要形态:准则功利主义走的是从普遍到特殊的道路,从共性出发,寻找一种具有普适性的道德理论;而准则功利主义则是从特殊出发,强调通过行为自身的结果来判断行为的好坏,从个体的特殊行为出发来寻求最终的道德标准,试图在理论完善和创新的基础上重新扬起古典功利主义的大帆。

一、准则功利主义和行动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之所以一直为人们所诟病是因为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后果论,就是说它仅仅只是按照行为结果的好坏来判断这个行为的好坏,而根本忽视了行为本身的价值。为了弥补功利主义这一理论缺陷,在引入了道义论的相关内容和现代元伦理学的一些合理成果,把功利主义同道义论相融合,美国伦理学家布兰特提出了一种新的旨在为我们提供一种更为完善合理的道德规范体系的理论系统——准则功利主义。

1959年,布兰特在其《伦理学理论》一书中首次明确区分了两种功利主义。依他看来,行为功利主义仅仅从后果中关注最后的社会福利,表现为行为对效用最大化的直接追求,这容易在追求功利的过程中出现狭隘和短视的行为;而准则功利主义虽然也以效用为原则,但反对把效用原则从一般推广至特殊,而是主张把效用原则提升到普遍性准则的层面上来认识。也就是说,准则功利主义认为道德的判断标准不应当以某一种特殊行为的后果为标准,而是应该在寻求到各种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后果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要参照具体的行为事实,正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因此,“问题不在什么行为具有最大功利,而在于哪一种准则具有最大的功利”。

准则功利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1672年的R·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在《被迫服从》(1712)一书中,贝克莱主教(Bishop Berkeley)断言,“虽然我们在道德上没有义务去做我们相信将会产生最多善或幸福的任何行为,但是,我们在道德上有义务遵守一些禁止或命令某类行为的道德律法。”贝克莱的言语中充满了对于准则的敬畏。密尔从边沁处继承了他的功利主义理论并对其进行了修正,密尔在边沁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对内心的自律,对美好品德的赞赏和向往,对于公正原则的认同等,可以看出密尔所倡导的功利主义并不把行为的结果作为唯一的考察因素。因此,密尔称得上是最早的准则功利主义者。从整体上讲,对于准则功利主义者来说,“功利原则始终是根本的标准,但它不是特殊判断而是准则层次上的标准。”很明显,从名称上我们就能看出准则功利主义所要强调的就是准则,以及必须要遵守准则的重要性,强调准则是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唯一标准。

行动功利主义者对于准则功利主义的理论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斯马特主张,“行为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一个行为的正当性与不当性仅依赖于其结果的总体善性或恶性,即依赖于该行为对所有人类(或许是所有有感觉能力的存在)的福利之影响效果”。道德判断必须遵从由普遍到特殊的规律,运用具体行为的结果来进行道德判断,特定情境下的特定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不能作为道德标准的。当然,我们这里所讲的“具体行为的结果”并不是特指个人的功利,而是强调对社会总体福利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有没有促进作用。在行动功利主义看来,普遍行为的普遍经验结果是可以跳过“准则”而直接对具体行为的正确与否做出道德判断的。

二、准则与行动之争

准则还是行动,双方反复争论的焦点是用什么来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是依据早已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既定规则还是依据具体行为的具体结果?讨论这一焦点问题我们就必须涉及到对以下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的不同理解,一是对行为的选择,一是对效果的理解。

就行为的选择而言,准则功利主义认为,人们的行为选择虽然是在具体的情境下从复杂多样的具体行为结果中比较筛选之后而得出的,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在进行每一次的行为选择时都要重复上述复杂的过程,因为在同类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他们所依据的道德判断标准往往是具有共通性的,所以把这样的共通性上升为这一类行为的规范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布兰特认为:“对于实践决定来说,第一重要的是知道做什么;要求什么在一种确定意义上是合理的。”必须把人们的行为置于一种规范的道德准则的指导之下,只有这样做才能在进行道德选择的时候有所取舍,我们的选择行为也因此而有了理论依据。为什么我们必须要树立一种具有共性的道德准则,这是因为“如果一种最大限度地实现功利的法典被设置用来防止伤害他人,则一种可期望的最大限度地实现功利的法典也将以适当的方式禁止人们采取伤害他人的冒险行动”。具有共性的道德准则在实际生活中方便易用,特别有代表性的反映了某一类具有共性特征的行为的共性道德追求。准则功利主义不是义务论,不是“为准则而准则”,而是“为功利而准则”,制定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大限度的功利,而不是为了制定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准则而制定准则。在实际的生活当中,既定准则的运用也不是亘古不变的,在具体的行为判断过程中,我们也必须运用具体行为的结果来调整既定准则的使用,使既定准则的使用符合功利主义的原则。例如在一个特定情境下原本会产生好的结果的既定准则产生了坏的效果,那么我们就要对这个准则的运用进行调整甚至是更换,来适应这个新情况。

与准则功利主义不同,行动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当下具体行为的实时性,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依据的判断标准是这个行为在当时当刻所产生的结果的好坏,而不是什么既定的准则。跨过“准则”这个中间环节而直接运用行为结果的好坏进行道德判断,这是最为简便和最为直截了当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能考量的范围仅仅是自己在行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结果的好坏对整个行为的影响,我们无法得知除我之外的所有人在采取了相同的行为之后产生的结果的好坏对行为的影响,所以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的来讲,具有普适性的“准则”是没有必要的。因此行动功利主义者声称要抛弃准则,把行动功利主义进行到底。

关于行为的效果,准则功利主义主张从动机和效果两个方面来进行考量。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道德准则的产生必须综合考虑所有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即使我们知道遵守它一定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如果某一个道德准则的实现会使我们个人的利益受损,但是却能够增进总体的福利,那么这样的准则也是必须要遵守的。麦鲍特指出:“当考虑全部效果时,我们必须遵守承诺的准则。如果一个特殊的行动对特殊的个人产生了好效果,但破坏了整个信任系统,这一行动也是错误的。”

对此,行动功利主义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斯马特强调:“我们对理性行动所要求的是,行动的某些效果比其他效果具有更大的可能的好效果。”这种可能的好效果应被理解为“最大限度地增进可能的利益”,而不是“可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利益”,因为在斯马特看来,正确的行动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可能利益的行动。这样的说法同上面的观点不谋而合,行动功利主义强调的是一种实时性利益。斯马特认为,人们对于未来的探索是有限的,而对当下具体情境的考量是可以做到面面俱到的,所以暂且让我们忘掉我们的行为对未来所产生的影响,那不是我们所能掌控的,而现实条件下的具体行动才是我们应该着重把握的。

三、准则在行动功利主义中的作用

准则在行动功利主义中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根据行动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我们在选择行动方案时所依据的方法是选择那些能够最大限度的增进人类幸福的行动,用一个更严谨的表达方式来说就是,选择的这个行动能够最大限度的增进这个世界上所有有知觉的存在者的幸福,即使就这个行动本身来讲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斯马特所倡导的行动功利主义在选择行动这一方面属于一种理性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惰性人们已经很习惯于墨守成规,换句话说就是某些行为在长年累月的使用过程中被人们频繁的使用,最终被认定为这一类行为的行为准则,之后人们再从事这一类活动的时候就会直接按照已经形成的既定准则行动,例如诚信,人们不但会选择遵守这样的准则,而且相信遵守这样的准则一定会有好的结果,而且因为遵守这样的准则而选择的行动一定是最佳的行动。当我们在按照既定的准则行动时,通常情况下我们是不会去做功利计算的,所以我们所作出的行为就是在没有思考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过,行动功利主义只把这些准则看成是一般的常识性的准则,在进行行动选择时候这些准则也只是起一些参考作用,根本性的选择标准还是要根据行动结果的善恶来判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没有时间进行功利计算,也或者进行功利计算的时间太长而错过了最佳的行动时机时,我们就应该选择遵守这些既定的准则来行动。简言之,当时间紧迫而无法进行功利计算你的时候,行动功利主义者是可以依据准则行动的。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行动功利主义者按照既定的准则而做出的任何选择与行动功利主义自身的原则是不冲突的,这一观点对于认识准则在行动功利主义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在历史上非常有名的案例:1894年1月,一个男孩失足落入德国帕绍市一条冰冷的河水之中,河水湍急,小男孩在渐感不支的时候被邻居家的一个男孩救起。据2012年德国档案馆公布的一份报纸显示,这个落水的小男孩就是后来臭名昭著的德国纳粹头子希特勒。救人的男孩在救希特勒的时候是不可能知道将来的事情的,当然他也没有时间去进行这种功利假设:这个小男孩在长大之后会成为德国纳粹的最高头目,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世界人民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他所能考虑的就是如果不去救这个小男孩,那么这个小男孩一定会溺水身亡,所以救一个溺水之人永远都是正确的。

再次,如果每次选择行为之前我们都要进行功利计算,那么我们一定会因为不胜其烦而疯掉。而且像这样逢选择便计算的行为,在一个正常人看来是非常可笑和偏执的,我们大家都明白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做,因为有些准则是近乎于真理的,只要我们按照它的要求去做,一定会得到一个好的效果。例如只要每个商人在生意场上习惯于讲诚信,那么整个市场就会形成一种讲诚信的氛围,由此而产生的好的影响或者作用我在这里就不多做赘述了。然而,行动功利主义者们不相信个人的偏见或者偏好会妨碍他们依据正确的功利主义的方法来进行选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在一个人已经非正式的表示接受了一份的工作的时候,另一份报酬较高的工作忽然出现在他面前,面对这样的局面他该如何选择?也许他会低估不履行承诺给他个人带来危害,即使这样做会使自己失去诚信;也许他会高估高薪工作给他带来的利益,并以此来诱导自己放弃承诺。他不相信个人偏见会在某些情况下阻止他依据正确的功利主义的方法来推理。当他试图在两份工作之间做出选择时,例如一份工作比另一份所获得的报酬丰厚,尽管他已经非正式地承诺接受报酬低的工作,他也许会过低估计不履行承诺的效果,即使自己失去信赖,过高估计高薪给他带来的利益,并以此来骗自己。他可能会意识到,如果接受一些既定的准则来行动,他反而更有可能在没有偏见或者偏好的情况下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行动;反之,他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对各种可能的行动效果进行比较的时候,他更有可能会受到偏见或者偏好的影响而无法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来行动。摩尔曾经论证过这一行动功利主义的立场,即一个人决不应当在具体活动中把自己想成是行动功利主义者。

然而,这样说法无疑夸大了准则在实际行动中的作用,也夸大了无意识偏见或者偏好对于行动者的影响。摩尔的态度就是行动功利主义者在实践当中应该注重既定准则所带来的便利和作用,不论摩尔的这一说法正确与否,我们都不把它看做是像准则功利主义那样的准则崇拜,这样的论证是有理性思考作为前提的(可能在某些细节的论证上还存在缺陷)。因为准则功利主义者认为,我们应当遵守那些被公认为是最佳的准则,即使我们知道在一些特定的情境下遵守这样的准则是会带来坏效果的。

行动功利主义者们也意识到了个人情感的重要性。试想一下这样的场景,一个孩子看到自己的母亲在下班之后疲惫不堪,单单是出于对母亲的爱护,他也应该主动去承担家务,让母亲能够很好的休息。如果这个男孩是一个行动功利主义者,那么是不是他在帮助母亲分担家务之前还要先进行功利计算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行动功利主义者们完全清楚这是一个常识性的准则,在这样的情境下,顺从自己内心而做的事情就是最好的行动。况且,之前已经讨论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行动功利主义原则才有它的用武之地呢,答案是在那些确实需要对可能的行动进行选择的境遇里,行动功利主义原则应该为如何进行选择提供理论支持。而像在上文所描述的那种场合下,我们的行动不是我们理性思考之后所进行的选择,而是一种情感的自然流露,也就是说我们是按照自己的本能在行动,并没有产生任何决定行为的方法。行动功利主义者遇到的是这样一种困境,是否应该在选择行动时候有意识的鼓励自己某种自发的情感。实际上,把理论同现实相结合我们也能提出许多充足的理由来主张我们在行动功利主义之中应该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自发的情感。

在能够运用既定的准则行动的境遇里,行动功利主义者可以依据这些既定的准则行动,但是正如我们在上文中论述过的那样,在需要思考和选择的境遇里,我们就必须依据行动功利主义的标准进行选择。斯马特曾说过,对于行动功利主义者来说,什么是正确的行动,所谓正确的行动就是在一定的情境下选择的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比其他可能的行动所产生的后果都要好。如果两个或更多的行动都产生相同的好效果,如果这些效果比任何其他可选择行动的效果更好,这些行动之间就不存在某个行动正确的问题。这两个或更多的行动都是正确的行动。不过,这样的情况是非常特殊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基本不会出现的。所以从不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我们把这种行动称之为正确的行动。我们现在能够更详细地说明“可选择的行动”在这里是什么意思。当我们讨论什么样的可能行动能够产生最好的效果的时候,这里所说的可能行动一定是在我们通过努力之后能够实现的行动。例如,使一个人起死回生和帮助一个贫穷的人,比较而言当然是前者的行动效果要优于后者,但是就目前的医疗水平来讲我们是做不到令一个人起死回生的,所以这样的比较就是没有意义的。所以相比较而言,选择去帮助一个贫穷的人就是正确的行动。

[1](美)弗兰克纳.伦理学[M].关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2](美)R.B.布兰特.功利主义的问题:真正的和所谓的[J].晋运锋译.世界哲学,2011,(1).

[3](澳)斯马特,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M].牟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4](美)贝兰特.善与正当的理论[M].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

[5]罗国杰.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

[6](澳)斯马特,一种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概述[M].牟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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