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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制度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
——公民道德感和道德权利的视角

2015-04-10王淑芹

关键词:道德感义务诚信

王淑芹

制度是人类拯救自己的有效手段。人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发明者,也是制度的实施者,因为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能自行运行。人与制度哪个更重要的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无须质疑的是,无论是制度的制定还是执行,都离不开具有一定道德素养的人。社会诚信制度的有效运行,除了需要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廉洁、产权清晰等社会支持系统外,公民良好的道德素养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在一个缺乏公民道德感和道德权利的社会中,再好的诚信制度设计和安排也会流于形式而付诸东流。一言以蔽之,没有良好公民道德素养支撑的社会,诚信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不可想象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说,现代社会人们不再“相信存在着世界的‘意义’这种东西。”①[德]韦伯:《学术与政治》,革和、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7页。“意义”是人类自己建构的价值世界,是人类活动的动力源。“意义世界”是人类独有的,人类一旦失去“意义世界”的支撑,就会面临迷失方向而自行毁灭的危险。假若人们不相信世界存在“意义”的东西,是非、善恶价值标准就会出现混乱。价值世界混浊,人们思想混乱,社会秩序将无从保障。以“意义”为依归的道德价值标准一旦模糊不清或受到普遍怀疑,社会成员就会缺乏道德感,表现为人们做事根本就不顾及是否合乎道德规范要求,不在乎道德评价的褒贬,没有道德欲望和道德荣辱感,奉行道德虚无主义;或者产生道德反叛,诋毁道德,讥讽、奚落美德,反对道德教育,否认高尚的道德人格,等等。

“道德感”①英国哲学家沙甫慈伯利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他首先提出了“道德感”的概念。沙甫慈伯利认为,人与动物一样有感觉,但唯人具有美德。因为人天生具有一种能感悟道德善恶的“内在感官”——“道德感”(Moral Sense)。人的这种内在的道德感,如同人的眼睛和耳朵等外部感官对美丑的直接辨明一样,能够直接感觉出情感合意与否的样态及行为善恶的性质。因此,人们对道德善恶的感知,不是凭借理性的机能,也不是经验归纳的结果,而是人的内在感官的直接感悟。不是人天生具有的内在感官,而是人的道德观念、情感、经验、判断、直觉、信念的集合体。质言之,“道德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道德教育、体验、修养等而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判断、道德信念的统合体,它使人知善恶,赞赏道德的善行,鄙夷不道德的恶行,亲近、敬仰道德高尚的人,具有道德判断力,向往获得社会的褒扬和道德荣誉。相反,缺乏道德感的人,做事往往缺乏道德意识(自觉或不自觉),不考虑我“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在道德评价中,道德判断力低下,对社会道德现象往往难以形成“道德看法”或者根本就不在乎道德评价;对良善美德不仅缺乏尊重,而且以嘲弄为荣。

公民一旦缺乏基本的道德感,善恶不分、荣辱不论,诚信制度将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忠诚。不难想象,诚信制度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受到践踏。具有道德感的公民,对于诚实守信与虚假失信的行为会有不同的态度和评价,对前者赞之、后者斥之,趋善避恶;他们在为人处世中会有道德意识,要求自己待人诚实、讲信义,希望社会建立健全诚实守信的利益获取机制和虚假失信的惩罚机制。一言以蔽之,公民具有道德感,会形成愿意接受、认同和践行社会诚信制度的心理和社会氛围。一种制度只有获得了其文化环境的支持,才会有效运行。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断定,美国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是因为文化适宜民主。②[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同理,诚信制度要行得通,需要具有正义感的道德个人以及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同道德词汇③[美]斯蒂芬·马赛多:《自由主义美德—自由主义宪政中的公民身份、德性与社群》,马万利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导言第5-6页。。

公民一旦缺乏道德感,陷入道德价值虚无主义,诚信制度的正当性就会受到质疑。道德价值虚无主义是“否认一切人类社会道德价值的理论和态度。”④朱贻庭:《伦理学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具而言之,它否认道德的客观存在,拒斥道德原则和标准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指导意义,动摇人们的道德信条。就像在沙滩上无法建楼房一样,诚信制度也无法在道德价值虚无主义盛行的环境中运行,因为它从根本上消解了诚信存在的客观性、诚信品行的价值和意义,它把诚信制度置于“无用之地”。道德价值虚无主义会动摇和肢解“诚信制度”的正当性和作用,加剧当前中国因“道德与利益悖论”而产生的“诚信无用论”思想的蔓延。在中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大量的守信者无优待、失信者无惩罚甚至获利的社会现实,导致了“诚信无用论”的泛滥,表现为“诚信”没有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通行证”和企业经营的“无形资本”,诚实守信对人们的社会生存和发展没有产生正能量的利益相关性。这种社会实际的“诚信无用论”与理论上的“道德价值虚无主义”的耦合,会对社会诚信制度产生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无需置疑的是,“诚信无用论”的现实无法在道德价值虚无主义框架下得到改变,因为道德价值虚无主义无意建设“守信”、“用信”的社会环境。

公民一旦缺乏道德感,出现背离主流道德价值观的道德反叛①道德反叛有三种形态:一种是对传统的陈腐道德的反叛,具有道德革命的积极意义;第二种是对虚假道德的反叛,具有道德批判意义;第三种是对社会主流道德的反叛,具有道德消解性。如同前两种道德反叛的积极作用无需多论一样,第三种道德反叛的消极作用也同样自不待言。现象,诚信制度的权威性就会受到威胁。道德反叛笼统地说,就是那种不以道德为荣,反以违反、奚落道德为荣的一种反道德现象。在中国多元价值文化社会中,人们拥有了更多的道德自由和宽容。道德自由既是人的道德主体性的表现,也是道德的本质特征。为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指出:“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页。因为道德是人的自主意志的体现,离开自由,道德不复存在。现如今,人们拥有道德自由,虽然培植了人的道德自律精神和行为,但也出现滥用道德自由的反道德现象。“反道德现象”应该说是社会道德堕落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当代社会出现的道德问题,我们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美国当代学者桑德尔所说的“市场和市场价值观侵入了它们本不属于的那些生活领域”③[美]迈克尔·桑德尔:《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邓正来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引言X111。的“市场跨界的货币泛化”现象,我们从“拥有一种市场经济”(having a market economy)最终滑入了“一个市场社会”(being a market society)。由市场经济变为市场经济社会的结果是拜金主义、奢靡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盛行,使超越动物的人独有的美德、精神品质的沦丧。一句话,善德出现了滑落,遭受了冷遇,恶德在滋生,且未受到社会的强大抵制。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一些人认为道德“无所谓”,甚或以奚落道德为荣,以敢于践踏道德为时代先锋。道德堕落需要制恶倡善,道德反叛更需要警惕和批判。众所周知,道德是一个社会中关于正当与不正当、正义与非正义、是与非、善与恶的价值观念、态度、信念,是人们应该普遍持有的一种道德见解和信念,决定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认为:“信仰则是最不可信的判断,是一种‘被认为客观上不充分’,但主观上却被认为是令人信服的判断。”④[英]齐格蒙特·鲍曼:《现代性与矛盾性》,邵迎生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2页。道德观念、道德信念而形成的道德信仰主宰人们的灵魂。一旦社会道德受到消解,道德信念迷失,不仅引领人精神追求的崇高性会失去感召力,而且约束人的恶劣性的规范要求也会失去规劝力,因此,对主流道德的反叛,实质上是一种对社会价值体系的解构。一个无道德尊严和信念的社会,要想让人们遵守诚信制度是不可思议的。保守地说,对主流道德的反叛,将会把社会变成道德荒芜的盐碱地。人作为主体的思想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的思想对行为的支配性。一旦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被搞乱了,是非不分、善恶不辨、美丑不论,诚信价值原则必会遭到践踏和破坏。毫无疑问,诚信制度不能在缺乏道德价值意向和活动导向的社会环境中运行。

诚信制度需要公民道德感的支撑,就如同种子需要适宜的土壤发芽、生长一样,是理所当然的事。所以,弗朗西斯·福山认为:“建立合作规范,往往有一个前提,即群体的成员先前已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规范。”⑤[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页。

对于道德权利⑥伦理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只讲义务,而权利范畴则属于法律的领域。参见程立显:《试论道德权利》,《哲学研究》1984年第8期,编者按。的理解,需要在与道德义务的关系中去把握。在伦理学领域中,人类有两大行为系统:一类是规则和行动,即人们在社会结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角色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凝炼出的规则以及人们遵守规则的行动;另一类是评价和回报,即人们做了应该做的事应享有的权益或人们做了不该做的事应受到的处罚。通俗地讲,人们该做的事就是道德义务,应得的回报就是道德权利。因此,人们该做什么与应得什么存在着内在对应的逻辑关系,不能把二者割开。事实上,人的行为驱动力以及人类社会良序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两大系统良性互动的结果。

马克思曾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页。所以,讲道德权利不能撇开道德义务,同样,讲道德义务不能撇开道德权利。道德权利表明人们有资格享有某些权益,包括敬意、褒扬、荣誉等精神利益,一定的物质利益以及享有其他社会奖赏的资格等。为此,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道德权利是指“站在一定的立场上,一个人对于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②[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霍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1页。人们凭什么享有某些利益,不是无缘无故的、无条件的、任意的,而是以人们较好地履行其应尽义务为前提的。它表明,人们履行好当然之责,有权理应获得社会舆论的肯定、褒扬、荣誉乃至一定的物质利益的报偿。概括地说,在道德公平的视域中,“应做”的道德义务与“应得”的道德权利是统一的,做了应该做的事才能得到相应的荣誉与利益,未做或没有做好应做之事就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天经地义,是天道公理。基于此,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曾明确提出:“对我们来说,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感激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应受奖赏;而另一方面,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怨恨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该受惩罚。奖赏,是回报、是补偿、是以德报德。惩罚,也是回报、是补偿,只是方式不同,它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③[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余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在亚当·斯密看来,“应做”的道德义务与“应得”的道德权利之间必须保持合理的对应关系。履行道德义务的人一定要获得道德奖赏和回报;践踏道德之人,一定要受到社会的惩罚,这是社会正义公平的表现。维护社会正义公平是道德的依归,毋庸置疑,道德必须要保持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同样重要的是,讲道德义务不能撇开道德权利。在此,我们需要纠正一种偏颇的观点:法律讲权利,道德只讲义务。的确,道德行为的重要特征,是行为者不以获得某种权利或利益为报偿或前提,即道德具有超功利性和纯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德者不应有相应的道德权利。由于权利的实质是“应得”,所以,人们做出了道德的行为,就应该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与法律所不同的是,德者不以道德权利的索取为行为动机。虽然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不以个人功利为目的,但公正的社会必须要对德者的德行给予尊重和褒奖。社会对德者德行的尊重既包括对行为者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和精神上的褒奖,也包括必要的物质奖励。④王淑芹:《法律须守护道德》,《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2年第1期。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应做”与“应得”分离的倾向,即人们惯常强调社会成员“应做”什么,而不注重或避讳谈他们“做了后”“应得”什么。囿于这种道德思维,人们把做好事不留名、不图回报视为道德的本性。在这里,有必要对道德正本清源,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社会确实需要提倡:人们行善要出于道德责任和义务,不图回报、无功利之念。这种道德行为动机,体现的是行为主体的道德精神和境界,但“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的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⑤余涌:《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哲学研究》2000年第10期。因为道德权利是一个关系范畴,涉及的是道德主体应得与社会应给的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和他人对道德主体的一种公平对待。“道德不期待回报并不能作为不应该得到回报的理由,事后的奖励与回报其实是对奉献者的人格尊重。”⑥李洁琼:《论道德回报》,《成功》2011年第2期。二是人们做了道德义务的事,社会要给予应有的尊重与利益保障,这是社会维序系统的事。“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还应当呼吁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强调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联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可持续的和谐道德关系是必要的”。⑦余涌:《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哲学研究》2000年第10期。这表明,人们的道德权利应得到社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尊重。接受他人救助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对施恩者具有感恩心,知恩图报。知恩图报是一种对他人善行的应有尊重,相反,那种恩将仇报、知恩不报甚至讹诈施恩者等行径,都是对他人道德行为应得道德权利的践踏。“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①余涌:《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哲学研究》2000年第10期。对于他人的善行,不仅社会成员都要给予敬重、赞许,而且政府及其相关社会组织也要给予道德人应得的利益保障,无论是精神鼓励的社会荣誉还是物质奖励。一个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如何对待和维护道德权利相关。社会不能对好人好事保持沉默,也不应该对坏人坏事保持沉默。在一定意义上,一个社会对善行与恶行的敏感度是社会风气好坏的风向标。社会对好人好事越尊重与褒奖,对坏人坏事的贬斥与惩罚越及时到位,社会越有正气,反之亦然。要让社会成员的道德荣辱感和幸福感成为他们美好生活的内容。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形成对应的逻辑关系,有利于社会诚信制度的运行。

首先,公民基于道德权利与义务对应逻辑关系而形成的平等道德权利观,有利于人们对他人诚信权益的尊重,对失信牟利行为具有抑制作用。公民具有道德权利意识与具有道德责任和义务意识同等重要,因为权利把公民变成了道德主体而不是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使用权利语言比使用义务语言具有更强大的道德力量,说‘我有权利做一个诚实的人’比说‘我有义务做一个诚实的人’”更具道德震撼力。”②余涌:《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哲学研究》2000年第10期。众所周知,为避免人们用电被电击的风险,人类发明了电路保护器,一旦漏电自行断电。公民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观,对诚信道德的维护就如同漏电保护器一样,自行遏制虚假失信行为。公民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意识,就会在利益关系中具有“他人的道德意识”而考虑他人“应得”的利益,管住自己的贪心而不毁约失信,表现为遵守合同约定,肯定他人的应得利益,不违约牟利。具而言之,在契约关系中,人们意识到利益相关人应该得到合同条款中的利益,就会遵守合同而不毁约牟利。大量的违约失信行为,往往都是人们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缺乏对他人应得利益尊重的结果。这类人,凡是“我”字当头,眼中无人,只盯利益,不问是否是自己应得利益,不给自己行为划禁止线。因此,在中国,失信蔓延既有制度惩罚不力的原因,也与社会成员缺乏平等道德权利意识相关。公民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观,也会尊重和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利,即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如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未获得应得的服务等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会主动运用法律或道德舆论手段去维护,不让他人随意践踏自己的应有权益,也是对社会诚信建设的贡献。因为人们在自己应得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捍卫行为,会打击不良企业弄虚作假的失信行径。

其次,道德权利与义务对应逻辑关系形成的奖罚分明的社会道德环境,有利于社会成员树立诚信信念。道德公平性是社会道德生长的基础。对诚信道德行为的褒奖和利益奖励,是诚信之人应得的回报,是社会对道德尊重的体现,是社会赏罚分明的体现。赏善罚恶是道德公平,是道德回报。社会成员的诚信信念需要公平的支撑。社会成员公平感不是自生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感受、体验到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感受、体验、经历了诚实守信受到公正对待,看到诚实守信之人受到了社会的褒扬,在利益获取中具有优先权,虚假失信之人受到了社会谴责和处罚,实现了自然公正,就会增强他们的诚信信念。如果诚实守信之人未受到应有的尊重或未获得应得的利益,他人失信后也未受到应有的惩罚,人们就会产生道德无力感,就会削弱人们的诚信道德欲望和信念。“大自然给予每一种美德和罪恶的那种报答或惩罚,最能鼓励前者或约束后者。……两者都是为了促进同一个伟大的目标:人世间的安定,人性的完满和愉悦。”③[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07页。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非对应关系使社会成员产生的道德无力感,是社会公平受到挑战的表现。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的沦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成员道德权利意识弱以及社会缺乏对道德权利保护机制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个社会,只有虚假失信之人无处发财,诚实信用道德才会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尊重,诚信的社会才会到来。

第三,道德权利与义务对应逻辑关系形成的德福一致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成员积极践行诚信。道德的本意是“合宜、适中”。中国东汉时期的训诂学家刘熙依据汉字“义以音生,字从音造”的原理,指出:“德,得也,得事宜也。”①[东汉]刘熙:《释名·释言语》,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页。古希腊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说:“德性就是中道”。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事物有过度、不及和中间。德性的本性就是恰得中间。”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英国伦理学家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专门对美德的本质作了说明。他认为“美德存在于合宜性之中。”④[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51页。在斯密看来,无论是出于个人福利的美德还是出于他人和社会福利的美德以及存在于仁慈中的美德,共同的本质是“合宜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也非常强调道德的得体性。他说:“审慎考量以使行为得体也会使自身从这样的行为中得益。事实上,如果群体中的每个人都能遵循这样的原则,则大家都能得益。”⑤[印度]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一言以蔽之,道德的实质就是恰到好处地做事。必须承认,道德的要求是多层次的,道德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除了牺牲、奉献、大公无私等崇高道德以外,还有人我两利的常德。在中国古人看来,道德“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因此,中国古人产生了“德-得相通”的道德思维方式,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统治者有德,上得天的福佑,下得民的支持;百姓有德,会有好的生活和命运,德能祈福。“德得相通”、“德福一致”是道德的本然。“德福一致”是道德的应然逻辑,“应然”变为“实然”需要道德义务与权利的协调一致,即善恶有报,行善得福、作恶受罚。所以,英国哲学家亚当·斯密说:“尽管世界万物看来杂乱无章,但是,即使在这样一个世界上,每一种美德也必然会得到适当的报答,得到最能鼓励它、促进它的那种补偿。……什么是鼓励勤劳、节俭、谨慎的最恰当的报答呢?在每项事业中获得成功。……什么报答最能促使人们做到诚实、公正和仁慈呢?我们周围那些人的信任、尊重和敬爱。……这是那些美德通常会得到的补偿。”⑥[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05页。具体到诚实守信美德,一方面,作为公民,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履行好诚信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应该对诚实守信人的道德权利给予尊重,给予诚实守信之人应有的社会赞誉、应得的利益和拥有更多的商机,谴责虚假失信之人,广播其恶名,形成众矢之的的舆论氛围,对其形成社会排斥力,使之无法获利发财。让良信企业和个人的应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并在社会中拥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让那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无法牟利并在社会中处处受到排挤,是道德公正的表现。现实生活中,那种只强调公民的诚实守信道德义务而不重视社会对公民道德权利尊重和保障的做法,亟需纠正,否则,道德就成为破坏社会正义的第一杀手,“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就会到处泛滥,道德就会成为最不道德而失去其感召力。

诚信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再好,如果不能有效实行,就会失去其意义,因而,诚信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是制度建设的着力点与归宿。社会诚信制度有效运行,不仅与制度体系设计的合理性相关,也离不开制度的道德支持系统。诚信制度不能在道德沙漠中有效运行。迄今为止,社会诚信制度运行的道德基础问题,尤其是公民道德感和道德权利为诚信制度运行提供的动力支持问题,还没有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探讨,但它却是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中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事实上,社会诚信制度的有效运行,既离不开公民道德感为其提供的道德合法性的支持,也离不开公民道德权利为其提供的道德公平氛围的支持。因此,中国当前的社会诚信建设,不仅要建立和完善诚信制度体系,而且也需要增强公民道德感、保障公民道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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