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商榷
2015-04-10邬文玲
邬文玲
已公布的张家山汉简,虽然整理者已经作了高水平的释读,学界也进行了多年的探讨,但随着新资料的不断面世和相关研究的深入,以往的部分释文及注释仍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部分释文及解读作进一步的校补,以就教于方家。
一、径请者径请者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219—220 简的读法,学界有不同意见。为了讨论方便起见,先依据简影图版按原行款将简文录写如下: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案致当请=之毋得径=请=者=(219)
罚金四两(220)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所引张家山汉简,凡未注明者,皆出自此书,不再一一注出,所引简文皆注明简号,不注页码。
简文中多处使用了重文号“ =”,如补出重文,则简文如下: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者径请者(219)
罚金四两(220)
整理者将这段简文读作: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者,罚金四两。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
其中“径请者者”,整理者注云:“‘者’字下原有重文号,衍。”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将这段简文改读如下: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者。径请者,罚金四两。②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奏谳书与二年律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
仔细揣摩简文,可知“径请者”一句,上述两种读法皆不够准确,应予校正。从图版来看,“毋得径请者”中的“径请者”三字之下皆有重文号,作“毋得径 =请 =者 =”。补出重文,则应释作“毋得径请者径请者”,连缀后文“罚金四两”,全句当作“毋得径请者径请者罚金四两”。其中前一个“者”应读作“诸”,即“凡是”之意。因此该句的正确读法应是“毋得径请。者(诸)径请者,罚金四两”。“者”读作“诸”的用例在睡虎地秦简中屡见,比如《秦律十八种·效律》33—35 简:
禾、刍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偿),皆与盗同法。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本文所引睡虎地秦简,凡未注明者,皆出自此书,不再一一注出,所引简文皆注明简号,不注页码。
《法律答问》:
“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22)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157)
“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180)
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209)
而《秦律十八种·工律》105—107 简中的一段律文的行文方式与前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如出一辙,其文为:
·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毋擅叚(假)公器,者(诸)擅叚(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
从图版来看,其中“擅叚公器者”五字之下皆有重文号,如补出重文,则当释作“擅叚公器者擅叚公器者”。整理者将前一个“者”读作“诸”,可信从。“毋擅叚(假)公器,者(诸)擅叚(假)公器者有罪”的意思是:“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因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219—220 简的释文应改读如下: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者(诸)径请者,罚金四两。
已有研究表明,战国秦文字中,“诸多”之“诸”,多用“者”字表示。秦统一全国之后,方将“者”、“诸”二字的使用区别开来,在所抄写的文本中,已将表示“诸”的“者”字均改为“诸”。①周波:《战国时代各系文字间的用字差异现象研究》,北京:线装书局,2012年版,第63—64页。里耶秦简8-461 木方中,包含对文字字形及使用的变更规范。由于字迹漫漶,很多文字难以辨识,整理者阙而未释,陈侃理根据字形、文义、句式等,对这些简文重新进行了补释,使之可以通解:
大如故,更泰守。
赏如故,更偿责。
吏如故,更事。
卿如故,更鄉。
者如故,更诸。
酉如故,更酒。
法如故,更废官。
鼠如故,更予人。②参见陈侃理:《里耶秦方与“书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第78页。
其中“者如故,更诸”,即是关于“者”、“诸”二字的变更及使用的规范,明确规定凡诸之义均写作“诸”,不再写作“者”。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这一用字规范得到了较为广泛而严格的遵守。秦统一之前的文本,如诅楚文、睡虎地秦简等,多用“者”字表示“诸”。秦统一之后抄写的文本,如秦始皇诏版、龙岗秦简、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等,均已将表示诸之义的“者”字,改作“诸”字。通过文本比较,不难看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之间的承袭关系,但在《秦律十八种》中,凡诸之义,皆用“者”字表示,而在《二年律令》中,凡诸之义,绝大部分皆已改用“诸”字,仅有本文所举《置吏律》简219 是例外。这一例外很可能是抄写者为了重文书写的便捷所致。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条律文系直接承袭秦统一之前所颁行的律文而来,抄写者在抄录的时候疏忽了“者”与“诸”的区分问题。
二、自田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如下简文:
简文中的“自田户田”,含义颇难通解。高敏认为“卿”爵的获得是原来秦时的老授田宅者,汉高祖五年采取“复故爵田宅”的措施,他们不曾重新授田宅,故有“自田”之名。并推测可能是由于他们授田已久,而且经过了秦末“自实田”的田地,故曰“自田”。③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年第9期,第51页。张家山汉简研读班怀疑“自”字为“占”字之误,因为二字字形极为相似。④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二、二○○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认为“户田”指310—313 号简所见授田数。⑤参见[日]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二),《东方学报》京都第77 册,2005年版,第111页。从图版来看,简文中的“自”字有些漫漶,从字形来看,疑其当为“受”字。⑥拙文《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页)曾提及此点,但未予详论,兹再作补缀。其写法与同书简60“受赇以枉法”之“受”,简289“赐棺享(椁)而欲受斋者”之“受”,简321“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之“受”,简482“官受除事”之“受”,简483“史、卜受调书大史、大卜”之“受”,简 513“受数”之“受”相似。如“受”字的改释不误,则简文或可改读作:
通常认为卿爵为高爵,指第十八级大庶长以下至第十级左庶长。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通常以“卿”来泛指拥有大庶长至左庶长爵级者,比如《赐律》云: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291)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292)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293)
根据律文“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的表述,可知“卿”指代的是拥有关内侯以下、五大夫以上爵级者,即大庶长至左庶长爵级。《户律》中的相关表述也是如此: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裊;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裊,(359)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360)当士为上造以上者,以適(嫡)子;毋適(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以,所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361)时父定爵士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362)
根据律文“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裊;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裊,它子为上造”,其首言关内侯子,次言卿子,再言五大夫子,可知“卿”亦指代的是拥有关内侯以下、五大夫以上爵级者,即大庶长至左庶长爵级。而“卿以上”则泛指拥有关内侯至左庶长爵级者,比如《传食律》云:“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236)大夫以下比二百石(237)。”《傅律》云:“赐棺享(椁)而欲受斋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289)。”
这些拥有“卿以上”高爵者,通常亦享有“食邑”特权。根据《商君书·境内》的记载,五大夫以上则“税邑三百家”。①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9页。西汉初年,则“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颜师古注曰:“七大夫,公大夫也,爵第七,故谓之七大夫。”②《汉书》卷1《高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4页。因此,对于高爵者,国家既授予田宅,也赐予食邑户。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即有关于授予拥有各级爵位者的田地标准的规定: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311)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312)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规定来看,拥有“卿以上”爵位者,还拥有免除赋税等诸种特权。比如《二年律令·田律》规定:“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暗示“卿以上”者无需缴纳户赋。
那么简文“卿以上所受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的意思就是:凡拥有卿爵以上者,在国家所授予的田地和食邑户中,其田地毋须向国家交纳田租和刍稾税。换句话说,这一方面暗示卿以上高爵者如拥有超出法定授田限额之外的田地,则不享有免除田租和刍稾税的特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其食邑户可能仍需为国家承担某些义务。
三、有籍县官田宅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如下简文:
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318)
对于简文中“有籍县官田宅”的理解,学界素有争议。高敏认为其意思是:“凡属于依上述条件立户,并获得了田宅的人户,都要造籍册上于廷并按立户先后编次保存之。”①高敏:《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44—145页。王彦辉认为“有籍县官田宅”是指“有籍没于县官的田宅,要及时上报县廷”。②王彦辉:《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军功名田宅制度》,《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19页。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认为“有籍县官田宅”是指田地、宅地登录于国家簿册。③参见[日]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二),《东方学报》京都第77 册,2005年版,第112页。朱红林认为“有籍县官田宅”只是说具备了受田条件而被登记造册,并非已经受田。④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认为“有籍县官田宅”的意思是,将拟授田宅者的户籍、田宅数量、受领田宅的先后次序等登入政府的簿册。仔细揣摩简文,可知上述几种理解于文意似皆有未安之处。造成歧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诸家皆未对“有籍县官田宅”之“有”字的含义做出合理解释。实际上,这里的“有”应读作“又”;“籍”是登记之意;“县官”即“官府”,此处用于修饰“田宅”,“县官田宅”意即属于官府的田宅,与“县官器”、“县官事”、“县官马牛”的表述相类。“有(又)籍县官田宅”的意思是“又登记属于官府的田宅”,实际上指要同时对属于官府的可供分授的田宅进行清查登记。
二是忽略了原简所标记的分隔符的意图。从图版来看,该简有两处标记了分隔符“∠”,一处置于“以爵先后”之下,一处置于“上其廷”之下,作:
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原简所标记的这两处分隔符,实际上意在提醒阅读者,该律文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层面是按照“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的原则和顺序登记编制未受田宅者簿册。第二层面是全面统计登录官府可以支配和用于分授的田宅簿册。这两种簿册皆需呈递给县廷。第三个层面是有关机构根据官府田宅情况,按照先前已经确定的先后顺序向未受田宅者分授田宅。由于可供官府支配和分授的田宅数量有限,并非时时充足,无法一次性向所有应受田宅者进行全面分授,所以需要根据立户时间和获爵时间先行确定未受田宅者的授田顺序并登录造籍。而田宅归属时有变更,且田宅还有美恶之分、等级之别,因此对于官府田宅亦需先行详细统计并登录造籍。正是在掌握这两种簿籍的基础上,官府方能按照法律规定依次向未受田宅者分授田宅。
厘清上述三个曾面的逻辑顺序之后,律文内容及含义方臻贯通无碍。据此可知,以往对这段律文的标点句读亦不够准确,当改读如下:
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又)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