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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去行政化话语中学术权力体系的重构

2015-04-10刘家明嘉应学院广东梅州514015

关键词:行政化权力学术

刘家明嘉应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

高校去行政化话语中学术权力体系的重构

刘家明
嘉应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

学术权力体系重构是高校去行政化的基本内容和重要途径。改革思路包括:以学术管理民主、学术自由为出发点;以确立学术委员会的权威和学术决策权为改革方向;以法制形式健全学术权责体系为基本途径;以健全的学术权力组织和规范的学术运行机制为突破口;以明确学术权力体系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为直接目标;充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的作用,在学术领域坚持去行政化。最后从职权、机构、制度、程序等方面提出学术权力体系重构的具体建议。

高等学校;去行政化;学术权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的重要决定,寻求大学去行政化的多元路径便提上了议事日程。组织是高校运作与发展的载体,是划分高校内外社会关系的单位,也是高校秩序形成与秩序变革的必经之路。以治理模式自治化与法治化、运作模式社会化与市场化、管理模式去官僚化与民主化及管理方式人性化与柔性化为主的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体系,一定会触及高校行政系统内部要素之间、行政与学术系统之间关系的调整。因此,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不仅仅指向行政组织,学术权力体系重构也是改革的基本内容和重要途径。

一、高校学术权力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自大学诞生之日起,追求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就已经是大学内在发展逻辑所赋予的目标,并且对大学的科学发展起着支配作用的正是学术权力这一内在力量。对高深学问和知识的自由追求则是高校存在的根源和基本理由,也是学术权力自治的基础,同时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学术权力在维护高校学术自由中的核心地位。学术权力因学术而产生,为学术而存在,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进行,推动学术的发展。

(一)高校学术权力体系构成

学术权力体系包括权力主体、权力客体和权力形式。学术权力的主体是高校的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其中,学术人员包括拥有学术职称或头衔的学者、教学或科研人员等,学术组织则指决定学术事务的组织,诸如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果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课程评估委员会、教材评审委员会、科技规划委员会、专业评议委员会、学术协会、专业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等等。鉴于我国目前高校的情况,二级学院同时拥有较高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因此高校中的二级学院以及其下属的各个系、教研室也属于学术组织的一员,但其负责人基本上都拥有行政级别,并纳入组织部门的考核管理,这种权力混同的结构模式延续至今。学术组织的成员一般在某一学科、某一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深、学术水平高或学术影响大,他们大多是校内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本应代表的是科学知识的权威性,但是他们同时是某个院系的成员,有的成员还是行政职能部门的成员,因此现实中可能被部门利益、行政系统所“俘获”。

学术权力体系的客体是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和学术关系,其运作方式可以是行政命令式的,也可以是民主协商式的,它涉及学术组织的层次、学术权力机构的模式结构以及组织层次、结构团体对学术管理的影响力。大学的学术权力一般包括学术管理的规范权、学术事务的评价权和学术资源的配置权,其履行的职能主要有:确立学术标准,制定学术政策;审议学术方向,评定学术成果;开展学术咨询,提出学术建议;参与学校管理,审议学校战略;监督决议执行,组织学术活动;维护学术道德,整饬学术伦理等等。学术权力体系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学术活动正常运行,并通过相关的学术机构和学术人员、辅助管理机构(如科研处、教务处)及其行政人员根据一定的制度、程序去落实。

(二)高校学术权力体系的运作现状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在我国高校中要建立各种学术组织,虽然许多高校设置了一些学术组织,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具体规定学术组织的构成、权力、责任和运作程序。许多学术组织,例如学位与职称委员会、二级学院及其下属的学科系等,都有“依附”于行政组织或者自身就是行政组织中的一员的情况。这些学术组织大部分还是通过行政的方式来决定其组成人员,又是采取行政的方式来决定由谁领导,以及决定学术组织会议的召开和议程。这样的制度惯例使得学术权力不断被弱化,行政权力不断被加强,学术权力隶属于行政权力就是必然的,导致了学术组织经常如同虚设。会议是大学学术组织运作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会议形式是一种极为松散、组织成本高昂的工作方式,成员们相互协作十分有限,现实中学术会议的参与者、议题、时机及会议形式往往由行政管理部门说了算。所以在我国的高校中,学术权力的体系结构处于“隐性”的地位,缺乏整体的、独立的结构脉络。

有学者分析认为高校学术权力体系的运作现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学术组织成员主业非学术化——学术组织中“双肩挑”人员较多,他们在大学中既搞专业又当领导,既是学术带头人,又以行政领导身份出现;二是学术组织运转非学术化——行政权力的干预,行政干预成为最大的“干扰源”。干预时常发生,且是多方面的,如权力部门的干扰、学术组织内部成员非学术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社会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等。并由此得出结论:学术评价权和学术资源配置,基本上独掌于学校行政部门,学术组织没有权力可言。还有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学术组织中各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与担任系主任以上职务或处级以上干部两者之间高度相关,即担任各级行政职务更容易成为各类学术权力机构成员;我国各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力机构表面上看是由教授们组成,但若无行政背景实际很难进入,究其实质还是行政权力披上了学术面纱在进行控制和管理。该调查还发现:学术权力机构的设置随意性大,名称五花八门;各类学术权力机构中行政权力无孔不入,学术权力有名无实;高校各学术权力机构在实际运行中教授治学氛围不浓,民主程度有待加强。

(三)高校学术权力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大学的运行现实中,由于“校长作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共同领导者”这一假设的存在,导致国内大学的技术结构在合法性基础和组织人事上都依附于行政权力而存在,大学技术结构空心化直接的结果就是学术权力在大学中失去强势代表者——学术管理流程基本由行政人员主导,从而为行政逻辑泛化到学术领域开启了制度化的大门;而且支持结构的职能范围失当:支持结构本应通过为教学、科研人员提供服务和支持获得存在的价值,但实际上掌握了大量学术相关事务决策权,使原本单纯的服务部门嬗变为具有一定学术决策权的管理部门。

此外,由于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缺少相关有力的制度保障,学术权力体系缺少自身的发展资源,从而学术人员或学术组织把目光投向行政权力体系为自身发展谋求资源和机会。学术权力体系衰微,行政权力便顺理成章地蚕食了本属于学术系统的权力。已经政治化了的学校行政权力通过掌握公共资源的分配权,逐步成为高校的绝对主宰者。“当政府部门垄断着资源分配时,学术权力作为‘在学术场域中制定规则和分配资源的话语权力’的权威地位,就不得不让位于行政权力”,于是,“行政权力指挥学术力量,行政逻辑优于学术逻辑,‘民主制’被‘集中制’取代,当学术权力不能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话语权’时,学术资本对行政权力的依附与追逐也就很难避免了”。因此,在高校中,虽然是以学术活动为主,但是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都在一种被行政权力体系包围的状态下进行学术活动。

(四)高校学术权力体系不健全的后果

综上所述,高校学术权力体系很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另一方面表现在高校学术权力体系自身的异化。二者互为因果、相互促进,使得高校学术权力体系积重难返,大刀阔斧的改革势在必行。

高校受计划体制和政治行政体制的影响,设立的机构和部门臃肿繁多,与高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无关的人员膨胀,直接导致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局面,增加了办学成本,使很多可以用在教师和科研活动上的资源都被繁多的机构和部门所占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会造成高校内部的管理重心出现主体错位,致使高校行政人员从服务者成为了管理者、主宰者,主体错位激化了高校内部的权利矛盾,严重影响高校的和谐氛围,降低了教师的学术积极性,更使教师的价值观扭曲。最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导致在管理决策中行政意志过于突出,忽视了高校的学术规律,制约了高校的学术创新能力,严重影响高校的办学质量。

我国高校学术权力自身的异化现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学术权力的行政化,其特征与后果是压抑、扭曲了学术权力的正常发挥和行使,妨碍了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和学术平等;二是学术权力的市场化,使得一些地方大学把创收作为办学的主要目标,利益至上,学术权力成为市场交易的工具,学术的崇高性被淡忘甚至完全被置于脑后,教学科研质量完全得不到保障,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对大学的期待,使得社会对大学的评价、大学对自己的评价、大学对学术的评价都进入了一个急功近利的浮躁时期;三是学术权力的庸俗化,这些现象导致人们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精神麻木,这样的精神麻木和缺乏是非在很大程度上纵容和助长了学术不良风气,它所造成的堕落将从根本上挑战学术权力,让社会对学术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产生质疑。

二、高校去行政化改革需要重构学术权力体系

我国高校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下属的制度惯例,其内部组织管理活动也依据政府的组织方式与管理模式,行政结构上是条块分割的直线职能制模式,学术组织结构上以“校—院—系”三级结构为基本类别,带有经验性、行政性特征。目前,我国高校组织模式出现了如下总体特征:行政化倾向、官僚化色彩浓重,民主法治不健全,以行政效率和秩序控制为职能重心,党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等级意识严重,资源配置行政主导化,组织僵化及行政机构的服务流程不顺畅,学术精神黯然失色。

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不仅仅是针对行政系统的,我们不是为了遏制行政化或官僚化而进行改革,也就是说,不能是为了去行政化而进行去行政化改革。改革的终极使命只有一个,那就是高校学术使命的维护和学术价值的实现,还大学的本来面目,也就是通常说的秉承大学理念,崇尚大学精神,以学术使命为本。从这个意义上讲,针对行政系统的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目的和改革的方式都是间接的,只是改革对象的一个方面。改革的真正目的,是要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进行,推动学术的发展,而这些主要靠学术权力体系去完成。因此,高校去行政化不仅涉及行政职权、制度的调整,也必然涉及学术权力体系的重构。后者的改革则更为直接,是前者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去行政化改革就是要使两大权力体系各归其位、各负其责,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仅仅做到了行政系统的去行政化,仍然不能保证学术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

因此,可以说,从改革的目标达成而言,高校行政系统的去行政化只是必要条件,而高校学术权力体系的重构则是充分条件。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以自治化、法治化为基本内容的去行政化改革,必须以健全的学术组织及其权责体系为基础。只要改革后高校的学术组织健全、学术权力体系完善、学术宗旨和责任得以很好地履行、学术创造力得以高效发挥、学术竞争力得以大大提升,改革就是成功的。所以,去行政化语境下高校学术权力体系的重构是不可回避的改革对象和途径。同时,使学术权力回归本位,也形成了对行政权力系统的制衡、约束,对于推动更高层次的改革,如去官僚化与民主化、行政管理方式的人性化与柔性化改革,意义十分重大。

三、高校学术权力体系重构的总体设想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虽然《纲要》原则性地强调学术组织及其人员的“重要”作用,但如何发挥,“重要”到什么程度,是发挥辅助和(或)执行学术决策的“重要”作用,还是实现其在学术领域的主导性、决策性作用,并无具体规定,所以难以触动高校学术权力体系改革,毕竟当前学术委员会发挥的部分作用难以替代、也很“重要”。

我国高校行政化弊端源于其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政权力过分强势,垄断了高校的各类权力,并压抑了学术权力和市场权力的正常诉求。要革除中国高校行政化弊端,必须首先将被行政权力垄断的高校各类权力进行合理分权,让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理顺高校各类权力的职与责,而且将各类权责系统以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大学章程等法制形式确立下来,这是去行政化语境下高校学术权力体系重构的基本要求。

重构学术权力体系,不是抢班夺权或简单地把行政权力体系从高校中剔除,而是要改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的现状,从权责制度、组织结构、运作程序等方面科学地划分出两者的界限,明确两者的权责及作用范围,使学术权力系统重新掌握高校学术领域的决策主导权,树立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权威,使行政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学术权力。因此,改革的总体思路如下:

按照蔡元培先生提出的“教授治学,民主治校,兼容并包,学术自由”的大学办学思想,将学术管理民主化、学术研究自由化作为学术权力体系重构的出发点,体现高校办学的独立性、自主性,实现民主、自由的学术氛围;以树立学术委员会权威,实现其在学术领域的最高决策权、主导权为改革的方向;制度完善,才能有力保障学术权力体系的独立性与有效性,所以必须以高校内外部法制形式改革和健全学术权责体系,作为改革的基本途径;把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健全的学术权力组织结构和科学规范、民主高效的学术权力运行机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以树立学术权力体系的主导地位,明确其权力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为直接目标;以发展学术为宗旨,注重权力中心适当下移,以学术权力的下放为主,行政权力下放为辅,充分发挥院、系(部)和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事务决策中的作用,使其享有更大的自主权;重构学术权力体系还要注意在学术领域坚持去行政化,不能按行政逻辑和体制来建构学术权力体系,而要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防止学术“霸权”和学术“行政化”的倾向。

四、高校学术权力体系重构的具体建议

根据高校学术权力体系重构的总体设想,下面从职权、机构、制度、程序等方面提出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是扩大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切实落实教育法规定的职能,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同时还应该拥有教师招聘、考核、评价、晋升的标准制订与具体实施的权力,拥有独立接受对教师学术不端的检举并展开调查、组织听证的权力,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二是在高校最高决策机构中,如校务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中,增加学术人员的比例,提高其代表性,增加发言权、表决权,恢复学术权力系统在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中的主导权,毕竟高校的“最高”决策理应是与学术有关的决策,学术人员最有发言权。

三是理清学术权力体系自身的整体脉络,恢复其系统性。具体包括:健全由学术权威成员参加的多种形式的评议会、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机构;健全校级和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突出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管理重心地位;增设独立的、常设性的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有编制,改变其挂靠在科研处或某个职能部门之下,而没有独立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现状。

四是提高学术委员的独立性,合理解决双肩挑问题。禁止高校的各级党政领导以及所谓的“双肩挑”人员参加学术委员会,例如复旦大学、吉林大学等知名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都规定,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是提高学术权力行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具体包括:凡是涉及学术事务的任何决策均要实行无记名投票制,每人一票,并且过三分之二票才可以通过;完善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相结合,提高其决策的应变性;通过匿名评审、回避程序、任期与换届规定、外聘部分学术委员等流程设计,提高学术权力行使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最后,健全高校行政系统对学术系统负责、为学术服务的责任和问责制度,例如,由学术机构、学术人员民主选任科研、教学和二级学院的领导职务,在行政人员绩效考核体系中,增设学术人员作为评估主体,增加学术服务考核指标,提高行政的学术服务性指标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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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沈生)

刘家明(1981-),男,湖北安陆人,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高校去行政化”研究的开创者之一。

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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