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2015-04-10张科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张科(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 广东湛江 524088)
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张科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 广东湛江 524088)
目前,不少腐败案件尤其是涉及高级官员的落马中记者的实名举报成为案件最终能够得到迅速、深入、彻底查处的重要推手。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具有明显的职业优势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也存在若干法律盲区,因此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的行为应该纳入到法治化运行的轨道进行操作。
记者;实名举报;法律问题
2014年10月具有深远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并发布了指导法治中国建设发展路线图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决定》中对于中国未来建设的许多重要层面的法治化路径都作了制度安排,其中也包括了与反腐息息相关的纪检、司法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正开展建国以来力度最大、时间最长、查获人员级别最高、人数最多及涉及金额最高的反腐战斗。其中,不少腐败案件尤其是涉及高级官员的落马中记者的实名举报成为案件最终能够得到迅速、深入和彻底查处的重要推手。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展望未来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已经勾勒,作为记者实名举报公职人员的行为也应该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良性运行。
一、记者实名举报涉腐败公职人员的法律依据及优势
(一)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的法律依据。
1.《宪法》的规定。《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此可见,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公职人员的可能涉及腐败的问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记者作为公民理所当然享有该权利。如在针对刘铁男、蒋洁敏、宋林这些高级公职人员的举报中,记者都强调自己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进行举报的。
2.《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可见,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从普通公民的角度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
(二)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的优势。
1.获取信息线索途径广。记者的工作特性使记者敏感地感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新鲜信息。记者在工作过程中也和信息发布机构建立起信息互通机制或者打下了获取信息的人脉基础。在现代新闻分工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记者对于公职人员的报道往往是多角度、全方位以及跟踪式的调查,这就使记者能够较为系统和全面地了解公职人员的人生发展轨迹。同时,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许多通过正常途径无法维权的弱势人群都把记者作为求助的对象。如今年发生了若干起维权无门的人员在著名报社前服毒自杀的事件可见一斑。因此,记者对于公职人员涉嫌的违纪犯法线索的收集可以说是除了纪委、监察和公检法对口部门以外最容易的群体。
2.分析辨别信息专业能力强。按照我国新闻记者从业资格的管理办法,凡是从事新闻调查工作的人员都需要进行持证上岗。因此,新闻记者在上岗的时候都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信息的分析辨别能力比一般的公民要高。同时,从海量的信息中提取有社会报道价值,有公众知晓价值信息的能力也是记者的专业强项。因此,记者能够从众多的涉嫌违纪犯法公职人员的信息中甄别有举报价值的信息,以及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去获取更加有价值的其他信息。
3.在媒体上释放信息的通道畅通。无论是传统新闻机构中工作的媒体人员还是在自媒体场合工作的新闻人员,都有熟悉、畅通的对受众的信息传播途径。反腐是中国公职人员职场建设永不落幕的主题。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向官方部门举报的信息是不能公开的。记者选择特定的时间和经过精心梳理的举报信息往往会引起公众短时期的“极爆”效应。如罗昌平举报刘铁男事件在举报当天获得的评价数居于凤凰网、新浪网、网易网和搜狐网的新闻事件评论中的第一位。
4.避免新闻成为烂尾新闻,对举报受理机关形成强大监督力量。记者作为新闻机构的专门从业人员,对“烂尾新闻”可以说是深恶痛绝的。而记者在前期的举报过程由于是经过专业的方法收集而来的信息,并且经过衡量后举报的,因此记者会非常重视举报的后续处理过程,尽量避免“烂尾新闻”的产生。这种针对举报信息的跟踪式态度会对举报受理机关产生强大的监督力量。
二、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判断。记者作为在专门的新闻机构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获取有价值的新闻线索是其职务行为。但获取到具有新闻价值的线索与整理成新闻,再到向公众发布这个过程中,新闻单位的审核是其中的决定性环节。在记者实名举报公职人员涉腐事件中,不少记者明确指出自己是个人举报。有些记者也的确不是通过自己就职新闻单位主办的载体发布举报信息的,许多是通过个人微博或者博客进行发布举报信息的。而我们可以看到,一般人向纪检、监察和检察院等专门对口接受举报的部门举报后,作为受理部门的回复是针对举报人进行不公开的回复的。所以,在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没有进入到审判环节之前,举报人和受理机关以外的第三人是不知道举报的情况的。而记者实名举报并且通过公开的途径向公众传播的举报行为与普通的公民举报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对于记者实名举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在引起相关法律责任的时候需要认真进行甄别。其中,新闻单位是否知情就属于判断行为性质的关键。记者所供职的新闻单位在举报前、举报以后的明示或者暗示的行为都对认定记者实名举报行为的属性起到关键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证据分配原则,因此,应该由记者进行举证新闻单位对自己举报行为的知情与否。
(二)遭受打击报复的救济保障缺失。据调查,记者成为了高风险的行业之一。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多重化和高风险的特点,作为社会瞭望者的新闻记者,在这个过程中本身的职业风险不断上升。而对于涉腐类的举报信息的实名举报则意味着更大的人身、职业风险。涉腐类违纪犯罪在近年来呈现出隐蔽化、技术化及国际化发展的趋势,这也使部分涉腐公职人员对违纪犯罪信息进行刻意的隐藏、转化和毁灭。所以,记者要搜集、挖掘和整理公职人员的涉腐信息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艰难的充满风险的过程。而到了记者实名举报的阶段更是与涉腐公职人员的公开对抗。在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没有正式对于被举报对象采取调查措施之前,作为被记者实名举报的公职人员仍然掌握有强大的权力、舆论引导资源,从而有可能对实名举报的记者进行工作上、人身上和精神上的报复。
(三)独家优先掌握的线索后续程序规定模糊。前述记者作为掌握专业调查能力的群体,尤其是进行实名举报的记者往往是在经过缜密地调查和掌握充足的证据的基础上,经过思想权衡再进行实名举报行为的。如罗昌平举报刘铁男的材料收集历经多年和涉及几十人以及包括当事人在国外的行为都有所涉及。可见,许多证据是记者通过艰苦的努力和穷尽各种手段而获取的。当记者的实名举报为公众知晓后,纪委监察检察部门往往会迅速地介入到对被举报人的调查中。纪委监察检察部门的调查也是以查证被举报人是否涉腐以及涉及违纪犯法的具体情况为主要任务的。作为调查部门也是以收集、固定证据作为工作的对象。而记者在实名举报中所收集的证据,对于调查部门尤其是在记者实名举报后才介入的调查部门而言就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尤其是涉腐的公职人员在实名举报后到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前可能会迅速地转移甚至毁灭证据。因此,对于记者实名举报所涉及到的证据就成为了调查部门和记者都十分重视的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侦查所有公民有配合的义务,而记者对于证据的提供本来是无可厚非。但涉及到实名举报的问题,记者如果没有对证据进行备份或者复制就有可能在以后可能面临的侵犯名誉权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追究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三、记者实名举报涉腐公职人员行为的法治化完善途径(以《决定》为依据)
(一)新闻机构明确内部的操作规定,为记者购买相关的保险或者自律性机构成立基金。在新闻法近期不可能出台的背景下,作为新闻机构应该衡量允许记者实名举报的风险以及对新闻单位自身影响、人才可能流失的风险作出内部规定。尤其是在2014年11月1日出台的《反间谍法》后,对于隐蔽性采访的手段作出了直接限制。而作为倾向支持记者进行实名举报行为的新闻单位应该细化记者在采访中的权益保护,包括在技术设备上的更新以及同事间的合作机制,建立记者维权基金以减少记者因为正常调查行为而受到侵害造成的损失。[1](P26)作为新闻单位也应该积极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在涉及到相应的立法不明的问题时或者出现需要记者直面纪检、公检法时由法律顾问进行出面来解决。这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以及避免记者陷入被动的法律程序中。而作为新闻自律管理的协会也应该深入研究作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记者采访权、信息收集权尤其是信息使用权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的内涵与外延等内容。
(二)纪委部门及检察部门对记者提供有价值线索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记者在行使合法的采访权的过程中,对于相关涉及违纪违法事实证实的过程也是证据收集的过程。记者在这个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对以后纪检检察部门的查证工作实际上起到了先行支持的效果。因此,对于记者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当事人违纪违法的证据纪检检察部门要予以肯定并按照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办理转移和复制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纪检检察部门要向记者及所在单位出具手续完备的证据转移和复制的证明材料,避免记者在以后的名誉权侵权诉讼或者以证人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此外,为确保举报人的保护申请权得到有效行使,还应同时赋予举报人申请不被批准时的相应的程序性的救济权。[2](P135)反腐的长久胜利态势需要广大公众的持续支持,而记者群体拥有专业的调查手段,敏锐的信息捕捉甄别能力,是反腐战线上一支重要的专业补充力量。因此,对于记者提供的合法获取的有价值的违纪违法线索,纪检检察部门还可以建立起奖励制度,引导记者在法治调查的发展道路上前进。
[1]本刊编辑部.鼓励实名举报:让举报者成炮灰?[J].记者观察,2014(10).
[2]徐飞行.职务犯罪实名举报问题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1).
[责任编辑 靳开宇]
Studieson Legal IssueaboutReporting Corruption by Reporters w ith Their RealNames
Zhang Ke
(Law Schoo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Zhanjiang,Guangdong 524088)
At present,China is carrying out the largestanti-corruption battlewhich is the longest,highest level,and the largest number of officers seized since the found of PRC.Many corruption cases involving senior officials can be effectively solved due to the real name reporters’report using their real name.There are a lot of advantages for reporters to report corruption information while the lack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auses dilemma.Reporting corruption information should be brought into the orbit of rule of law operation.
reporter;report using one’s real name;legal issue
D922
A
2095-0438(2015)08-0033-03
2015-04-04
张科(1981-),女,广东湛江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部门法。
广东海洋大学2013年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课题“网络反腐相关法律问题研究”(GDOUJW20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