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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5-04-10文川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广东肇庆526020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司法协同育人

文川(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广东 肇庆 526020)

高职教育研究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川
(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广东 肇庆 526020)

高职法律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实践教学对培养学生法律运用能力至关重要。我国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价值取向存在偏离:实践教学被边缘化、选择的实践教学平台与实际就业岗位脱节、实践教学缺乏自身特色、协同育人机制缺失等。纠正偏离需要由重理论向重实践转变、由重司法型人才培养向重非司法型人才培养转变、由单一单向育人向多元协同育人转变、由趋同实践教学向特色实践教学转变。

偏离与转向;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价值取向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实用型法治人才的重任,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法律素养是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法学实践教学的价值取向问题,更是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质量,关系到高职院校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对我国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思和探索,以期对该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和方向。

1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现有价值取向的反思

我国高职法律专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尽管在实践教学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其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偏离,其主要表现为:

1)实践教学的地位被边缘化。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着所培养人才的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法律实践性课程在各个国家法学院都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一个普遍性的趋势。但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体系中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应用,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时间短。从国家教育部门关于课程设置内容的具体要求来看,法学专业理论教育内容几乎占到全部学分的95%以上,而实践教学所占的学分比例大多不足5%,使得实践教学时间十分有限。二是范围窄。校内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形式,其它实践教学形式较少;校外实践教学平台主要为法院,形式主要有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法庭观摩等,其它实践形式和平台较少。三是缺乏相关制度约束。对于实践教学的目标、内容、程序、考核等缺乏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四是缺乏有实践经验的指导老师。从教师配置上看,刚刚毕业的缺乏实践经验的青年教师占大多数,实践教学缺乏基本的师资保障。

2)实践教学与实际就业岗位脱节。根据笔者所在学校近5年来法律专业就业情况,在公检法机关就业的毕业生为5.6%,而在中小微企业(包括创业就业)和其它机构就业为94.4%。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全国高职法律专业进入司法系统的毕业生也不到20%。但目前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指向的“实践”多数仍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实践,相对忽略了亟须法律服务的非司法部门。这与当前高职法律专业实际就业岗位相脱节。这种法律教育定位的不合理也是导致很多高职法律毕业生难以就业的主要原因之一。

3)协同育人机制尚未建立,各种教学资源未有效整合和利用。协同创新是一种新的高校办学理念,是指高校基于集成、合作、融合与共享的价值准则,通过对各种可利用资源的整合和充分利用,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但我国绝大多数高职院校缺少协同创新理念,擅长“单打独斗”,教师与教师间、学生与学生间、教师与学生间、学校与政府、非政府社会组织等之间缺乏协同。校内有效的教学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外部力量参与实践育人机制尤其不足,由此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育人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不足等问题。

4) 实践教学缺乏自身的特色,模仿同质化严重。高职法律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模仿和压缩,没有自己完整的学科体系,也由此导致高职院校与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模式同质化严重。实践教学目标、教学大纲、评价标准基本相同,教学方式、教学平台、教学环节、课程设置也都差不多,缺少自身的实践教学特色。

2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价值取向的转变

1)由重理论传授向重实践教学转变。法律专业与其它专业相比,比如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相比,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在学生培养方面无法回避法律技艺或者具体操作能力的训练。当前,我国高职法律教育过多注重课堂上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在实践教学创新上进展甚微,实践教学已成为目前高职法律专业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强化实践教学需要注意几个转变:一是转变观念,树立“实践育人”理念。高职院校和教师要认识到高职人才培养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侧重于学生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要反思当前知行不一、理论和实践严重脱节的现状,充分认识法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增加实践课课时量。在近期举行的全面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工作视频会上,教育部强调,职业院校要广泛开展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要达到3年总学时的60%。因此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训练课时大体按4∶6的比例安排较为适宜;三是切实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促进实践教学落到实处。如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制订具体的实践教学计划,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估体系;增加实践教学资金投入,加强校内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等,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2)由司法型人才培养向非司法型人才培养转变。一般来说,高职法律专业主要有两种就业去向:一种就是司法职业岗位(包括司法警察、书记员、助理公证员、助理律师等);另一种就是非司法职业岗位(如公司法务助理、法务专员、法务秘书、社区调解员等)。如上所述,传统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主要针对司法职业岗位开展实践教学的,相对忽略了亟须法律服务的非司法部门,尤其是高职法律专业主要就业去向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法务助理、法务专员、法律文秘、法务会计、法务销售等企业法律职业岗位需求量大。重点面向非司法机构培养基层法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成为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生存的转型之路。首先是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型,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培养基层应用型复合型非司法法律服务人才;其次是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能力标准的重新设计,至少包括:法律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事实及证据的调查搜集能力、劳动及社会保险法律事务处置能力、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能力、非司法机构涉法事务管理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再次是重点加强与非司法机构的合作。如与非司法机构合作开发实践课程,重点引进非司法机构法律人才充当兼职教师以及送教师到非司法机构实践锻炼,重点建设非司法机构实践教学基地,与非司法机构订单式培养人才以及构建“双主体”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最后就是调整相关课程设置。应当根据应用型复合型非司法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需要,对现有法律专业的相关课程有选择地进行删减、增加或变更,使课程设置与非司法机构岗位需求相契合。等等。

3)由单一单向封闭式实践育人向多元协同开放式实践育人转变。协同创新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由过去的强调不同主体参与性,转变为强调主体之间的合作、协同性。单一的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内实践教学以及单向的以法院机构为平台的校外见习、实习实践——这种相对封闭的实践教学模式难以培养适合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应当整合相关法律教学资源,坚持“政校行社企多方联动、产学研用立体推进”的办学思路,突出高职的“跨界性”,创新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使高职法学教育从“单一、单向、封闭”向“多元、交互、协同”转型。多元协同可分五方面:一是学科协同,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如对相关课程进行改造,如商务谈判改为法务谈判,经济法改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等。二是部门协同,形成人才培养合力。系与系,系与行政部门协同,寻找和整合有效的校内法律教育资源,形成高职法律人才培养合力。三是校校协同,参与合作办学。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间应加强实践教学的交流与合作,互通有无,形成资源共享等。四是校地协同。加强与政府、非政府社会组织,特别是与企业法务部门合作协同,充分汇集整合区域性法律教育资源,有效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五是教师与学生间、学生与学生间以及教师与教师间的协同,有效促进师生实践水平和能力的共同提升。通过协同育人模式的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法律教育资源,将各种资源转化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优势,推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效提升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4)由趋同实践教学向特色实践教学转变。在教学中寻找自己的特色,这是教学不败的根源。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应当具有自身的特色,只有具有特色才具有吸引力,才能凸显专业的核心竞争力。笔者认为实践教学需要突出四个特色:一是突出高职特色。高职教育具有自身的特色,不同于本科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也应与本科实践教学有所区分。要根据高职教育规律和层次,结合生源质量状况和学制限制,逐步创建高职法学教育的特色,避免一味照搬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将高职法学教育办成“压缩饼干式”本科的现象。二是突出专业特色。高职法律专业与其它文科专业不同,它具有自身独特的实践范围和要求,要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实践教学。如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区域法律援助站建设,凸显和创新法律专业的独特实践教学模式。三是彰显地域特色。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地方特点创建自己的办学特色。如珠三角地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就可以结合当地中小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域情况,着重培养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人才,为地方经济服务。四是创造学校特色。现在开设法律事务专业的高职院校较多,专业间竞争较为激烈。如何在竞争中胜出就不得不考虑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办出自身院校的实践教学特色。如公安高职院校要突出公安教育特色,农林高职院校要突出农林法律教育特色,商科高职院校要突出商业法律特色,建筑高职院校要突出建筑法律特色等。

[1]马涛.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J].西部学刊,2013(3):24-26.

[2]侯静.高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4(33):67-68.

[责任编辑:钟艳华]

Practicum for Law Major Student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WEN Chuan
(Guangdong Colleg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Zhaoqing Guangdong 526020,China)

Law program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demands extensive practice,and practicum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professional competency.However,there are deviations in value orientation of practicum of law program in China'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the practicum is marginalized and in lack of uniqueness,the practicum teaching platform is disjointed with the real jobs in society,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 students fostering is missing,etc.In order to correct the deviations,this paper holds that we should stress on practice instead of theory,focus on non judicial personnel cultivation instead of judicial personnel cultivation,turn from the single and one-way education toward multiple and coordinated education,and create own uniqueness in practicum design instead of using the featureless model.

deviation and steering;law program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practicum;value orientation

G712

A

1672-6138(2015)02-0037-03

10.3969/j.issn.1672-6138.2015.02.009

2015-04-08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科研规划项目(201419Y37)。

文川(1975—),男,四川开江人,讲师,硕士,律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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