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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校网络舆情负面效应的法律规制分析

2015-04-10王生卫,李惠玲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负面效应法律规制网络舆情

涉高校网络舆情负面效应的法律规制分析*

王生卫1,李惠玲2

(1.北京邮电大学 纪委办,北京 100876;2.北京邮电大学 软件学院,北京100876)

[摘要]网络舆情的发展必然产生负面溢出效应,高校应针对负面效应的不同形式和外在表现采取积极的法律规制措施。结合网络舆情的技术管制、教育引导和高校内部协调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治理在涉高校网络舆情负面效应中引导机制中的有效作用。

[关键词]网络舆情;负面效应;法律规制

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15.08.016

[中图分类号]D92;G647[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05-16

[作者简介]文华良(1970-),男,湖南株洲人,四川外国语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一、网络舆情负面效应的内涵及产生原因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网民表达观点、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也是自由表达权实现的一种形式。网络舆情是通过网络媒介表达和传播的,社会大众对自己所关注的社会公共问题所持有的情绪、态度和观点的总和。一般情况下,网络表达是网民个体情绪和意志的表现,而网络舆情则是个体群体化的反映,通过网络舆情可以发现网民对某些事件和政策的态度和意见,为认知和把握民意提供一定的依据。网络舆情容易走向极端,产生负面效应。所谓网络舆情的负面效应是随着舆情发展,其聚合作用对涉事主体的消极和否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不是由单个网民的言论所决定的,而是众多网民就网络事件所表现出来的倾向性舆情态势所决定。负面效应对实际生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涉事主体的正常秩序和价值理念的冲击,甚至导致网络危机事件发生。

根据网络舆情负面效应形成过程、产生后果等因素,负面效应有不同层面表现形式。首先是情绪化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为网民对所涉事件和相关人员以否定的情绪、消极的态度或是嘲讽的方式表达不满,在网络言论中流露出反感、悲观状态。这种负面效应在高校内也时有体现,大学生在匿名的网络社区中,容易摒弃对深思熟虑、有理有据意见的探寻,片面地追求“本我”在“自由空间”的情绪宣泄,一些过于偏激、带有激烈情绪和个人色彩的观点,甚至一些混淆视听、滋生事端的言论时有出现。其次是价值上的负面效应。网民对于涉事的主体或网络热点事件表达出一种消极的判断和评价,进而对涉事所及的相关方面都会以一种否定的方式对待,不承认主流价值,放大负面影响,全盘否定现实成绩;或是对负面信息进行无限扩大,而对积极因素则视而不见。例如,一些西方敌对势力利用网民痛恨腐败的心理,搅动网上非理性反腐情绪,围绕某一涉腐事件反复转载评论、大肆渲染炒作,将普通的腐败问题与政治议题挂钩,借机诋毁我国反腐败工作,各种负面溢出效应扰乱反腐监督秩序。再次是事实层面的负面效应。某些网络舆情的不断膨胀对涉事主体形成巨大压力,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甚至给相关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给人们思想观念造成一定混乱。事实层面的负面效应是网络舆情施加于现实中的各种压力所致,是舆情危机的现实反映。

高校网络舆情负面效应的形成是多种原因导致的,不同层面的负面效应有不同的形成原因。在个人情绪和价值判断层面主要涉及网民个体的感性认识和判断,是个体经历与价值认知在网络环境中的表现,体现了个体对预期情况的主观感受和认识,在网络环境中与其他网民产生一定共鸣与共振,形成了舆情认知与价值的趋同效应的结果。处于网络集群中的青年大学生更容易受群体行为和情绪感染而变得无所顾忌、肆意言说。当这种非理性认知及自身认同缺失的焦虑感遭遇到来自自身、他人和社会的不公平待遇或事件时,或在现实中得不到及时的释放和引导时,他们会通过网络来渲泄自身的焦虑和极端化情绪,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寻求自我实现,尽情释放和宣泄自我实现受挫和边缘化事实带来的不满和压力。在这样的情绪和价值判断状态中,网络舆情的负面效应就容易产生。

二、涉高校网络舆情负面效应的外在表现

网络舆情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对高校各方面的消极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以学校为代表的公共利益或价值受到一定的冲击,而且对涉事学校的相关个人也会带来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又间接阻碍学校发展。从学校角度看,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涉校谣言的肆意传播

网络舆情的发酵与谣言的传播有关,而谣言的肆意传播又激发了舆情的进一步强化。谣言并不是依据事实,而是凭空想象或根据主观意愿刻意编造的传言,或根据已有的片面信息进行加工夸大和虚构大肆传播。舆情中的谣言不断增强网民的极端情绪和对事件的固有认识,强化网民现有观念,在谣言与网民的认知间形成一种相互印证和助推的链式结构与波浪作用,舆情如同波浪一样层层推进,偏激、歪曲、误导的言论和肆无忌惮的人身攻击比比皆是。这种环境中,导致混淆视听、激化情绪、助长恶气,都会给大学生身心造成负面影响,可能扭曲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涉事高校不断接受网民和媒体的关注与质询,甚至对学校的回应也多是怀疑不信任态度,这种不信任状态,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公信力,也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

(二)冲击人们对高校规则的认同

涉高校网络舆情的发酵所引发的非议,无形中激发人们对高校现行规则的怀疑、排斥或是诋毁态度。如高校招生腐败现象,网络舆情就认为高校招生制度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是为有权和有钱人设置,特别是高校中自主招生和艺术特长招生等都是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设置的,并不是为了选取某方面的特长学生。在基建领域同样存在这样的现象,网络中出现的基建方面的舆情,网民就认为高校的基建制度、招标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都是形式主义,是一种摆设,不能起到相应的制约和追责作用。这些方面的负面效应集中体现为把个别事件当成一种普遍现象,又从普遍现象出发推导出制度缺陷,从而形成否认高校现行制度规则的舆情态势。

(三)淡化高校的核心价值理念

通常情况下,高校体现了人文精神和价值追求,这是和谐、进步理念的体现。网络舆情负面效应作用下容易产生很强狭隘性的言论。在群情涌动的网络狂欢中,一切权威、绝对、现实规则都遭到后现代式的解构,这种网络文化环境也使得作为高校网络舆情主体的大学生被卷入语言的狂欢和舆论的洪流中,不自觉地以娱乐态度去审视周围的人和事,进而做出戏谑性、非理性、非客观的评价,这将会严重影响网络舆情环境的秩序,干扰主流舆论价值导向。例如,个别教师的行贿与索要学生财物行为、或是学术造假、科研经费贪污等行为,常常被网民作为否认学校核心价值的例证;认为目前的高校是黑心工厂,老师成为黑心老板,学生成为廉价劳动力;甚至认为,中国大学的“衙门化”,使得中国高校的本质不是学术创造、启迪社会,而是成为一个权力场和寻租场,为了一己之私,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特别是一些网络媒体片面要求高点击率,大肆对这些负面舆论进行渲染放大,造成公众对社会信任感消弱,人们的主流价值信仰发生扭曲、变形甚至迷失,从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这种情况下,淡化了网民对高校的价值理念。

(四)增加高校舆情危机的爆发机会

网络舆情恣意发展必然引发舆情危机,为应对舆情危机,学校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仅增加了高校的经济成本,而且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网络舆情危机的爆发具有突发性,高校常处在舆情漩涡的风口浪尖,面临许多压力和难以预测的情况,成为学校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学校管理者如果处理不及时或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使其任意发展,引发高校的不稳定,甚至会对全校师生的工作、学习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舆情进展也具有发散性,在运行中可能涉及高校内外其他相关因素,引发其他的舆情引爆点,从而牵出其他问题,产生新的危机,形成连锁效应。

三、涉高校网络舆情负面效应法律规制措施

法律规制是以法律治理的方式来应对和处理涉校的舆情事件及其给学校带来的负面后果。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则,其在行使中能够充分发挥权威性的作用,增强治理网络舆情的效果,维护高校的正当利益和正常秩序。针对高校实际,治理网络舆情负面效应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依法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网络谣言的管理不仅涉及技术问题,而且涉及法律问题。目前,国际和国内对治理网络谣言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三款规定,“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网络谣言等行为的刑事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解释。高校应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积极应对各种网络传言对学校的负面影响。首先,应加强网络谣言的正面应对,及时反馈客观信息。对于恶意传播谣言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特别是对于侵害学校名誉和利益的网络行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采取诉讼等措施,澄清是非,维护学校的利益。其次,加强正确行使网络权利的法律法规教育。高校应运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师生进行依法维权教育,引导师生明确网络自由和权利的界限。教育师生员工一方面要遵守网络法律的规定,防止触碰法律底线;另一方面,也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依法抵制各种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学校陷进负面舆情事件之中。再次,加强高校网络信息管理。在学校内部,师生应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园网站的备案登记工作,落实用户实名制的上网制度,建立IP 地址和使用信息数据库分配逐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的信息过滤、安全防护、信息监测、跟踪等系统,构建完整的网络技术防控体系。

(二)依法积极回应网络舆情的关切

依法回应网络舆情的关切不仅是满足网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内在需求。高校对舆情及时反馈,可以有效疏导舆情上的负面情绪,满足社会群众的信息知情权,及时化解存在的疑惑和矛盾,防止负面舆论向谣言和事实面转化。回应网络舆情的关切,需要具有法律的依据,依法进行回应。首先,及时公开信息。按照信息透明基本原则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公开事项清单要求,在第一时间客观公正地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把握主动权,将有可能酿成重大舆情危机的不稳定舆情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高校应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网络所涉事件的相关信息。其次,要客观公正。网上舆论场的情绪虽然可以瞬间点燃,但网民对客观真实的信息需求则是平息舆情的基础。因此,要客观全面地还原事实,依证据和法律得出结论。再次,依照程序回应。按照一定程序回应,目的是为信息公信力提供保障,防止信息发布环节及发布内容的相互冲突和多头钳制,引起更多的舆情压力,学校应该明确舆情应对机构的职责和回应内容。

(三)依法处置网络舆情的危机事件

网络舆情危机的法律规制是国家法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网络舆情危机应对机制包括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两个部分,进一步细分为网络舆情信息监测、信息汇集、信息研判、信息报送、信息备案、信息反馈、危机处理预案、危机处理等机制。在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处置中,高校应把握以下方面。首先,应当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完善校园网络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网络监控体系,实现管理有章可循、职责分明。其次,明确舆情危机应对的责任机制,成立网络舆情危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将舆情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管理纳入科学的治理轨道之中。应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危机处理预案,加强学校相关部门的协调管理,落实好各自职责,积极同社会相关机构和国家机关协调沟通,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防止网络舆情危机进一步扩大。再次,加大依法应对和处置力度。对恶意散布有害舆情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利益的网民,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应对。

(四)以法治思维弘扬高校核心价值理念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不仅是高校大力弘扬与传承的内容,也是高校追求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首先,高校要用法治思维,规范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使校内各方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止各种权力被滥用,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其次,依法加强高校核心价值观的阵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内化于高校工作理念之中,对高校价值理念的确定和弘扬起着方向引领与内容固化的作用。阵地建设不仅是确定高校价值的要求,也是传播与弘扬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需要。加强阵地建设就要求对各种错误言论进行依法抵制,防止不当言论借助舆情的势力而肆意渗透。高校可以以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等法律为依据,抵制各种错误有害的言行对高校的侵害。同时,高校要加强对师生员工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用正确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占领学校的宣传思想阵地。再次,加强国情教育。高校应结合师生员工的实际,把理想信念的教育融于国家历史和社会发展之中,客观分析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让学生客观地认识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现状,增强信心,降低各种不满和排斥的情绪。复次,增强网民的规则意识,使网民充分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空间,也不是道德的真空地带。因此,高校应加强大学生网络道德和规则意识教育,创办大学生喜爱的参与度高的 BBS 论坛,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培育正面心态,促进广大网民严格自律,坚守理性、公正、客观、严谨的理念,认真对待网络舆情信息。

总之,高校应针对网络舆情的负面效应的不同形式和外在表现采取积极的法律规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把法律措施的应用融于网络舆情的技术管制、教育引导和高校内部协调管理之中,充分发挥法律治理在涉高校网络舆情负面效应的引导机制中的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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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about Legal Regulations for Negative Effects of

College-related Internet Public Opinions

Wang Shengwei1,Li Huiling2

(1.OfficeofDisciplineInspectionCommission,

Bei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Beijing100876,China;

2.SchoolofSoftwareEngineering,BeijingUniversityofPosts

andTelecommunications,Beijing100876,China)

Abstract[]Internet public opinions must exert some negative spillover impacts,so colleges should take some active regulating measures to deal with them by way of combining with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 education and internal coordination and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effective roles of legal governance.

[Key words]internet public opinions;negative impacts;legal regulations

*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当事人诉讼费用转移机制研究”(14XJA820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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