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

2015-04-10JudgingStandardsandLegalLiabilityofGrievousBodilyInjuryInCompetitiveSports

四川体育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认定标准竞技体育

Judging Standards and Legal Liability of Grievous Bodily Injury In Competitive Sports

张 杨,牟雪艺

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

Judging Standards and Legal Liability of Grievous Bodily Injury In Competitive Sports

张杨,牟雪艺

四川体育科学2015年10月第5期

SICHUAN SPORTS SCIENCE No.5, Oct., 2015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陕西 西安,71006。Institute of P.E.,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19, China.

竞技体育也称为竞技运动,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

第七个月,‘皮肤上长满毛毛,皮下脂肪少,皮肤皱褶,如果此时出生,能啼哭与吞咽,但生活力弱。’”[11]

竞技体育具有较强的竞技性与激烈的对抗性,正是这种对抗性赋予了竞技体育较高的观赏性,使之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然而,在给人们带来精彩、刺激的精神享受和丰厚的物质利益的同时,其固有的高风险性也造成了大量的体育伤害事件。特别是竞技赛场上严重伤害他人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相关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另外,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导致竞技体育伤害纠纷无法有效解决,更严重制约了我国竞技体育的法治建设进程[2]。因此,本文以我国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就其认定标准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期对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理论研究体系做出补充,并对我国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司法认定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即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概述

1.1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界定

1.2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想要消除学生学习中的依赖心理,教室就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探寻真知的欲望。由于机械专业的教学内容和单位实践内容紧密相关,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结合单位的需求,将眼光放在一个长远的角度,采用赞赏的方式,多赏识少批评,关注学生的进步,展示学生的作业,并给予学生一些专业性地指导。针对课堂中的每一次的实践练习,教师都需要关注学生情况,和学生一起沟通,做他们的好朋友,从而在亦师亦友的关系中,提高教学的质量。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伤害行为,其区别于一般人身伤害行为的5个特征如下:(1)在时间上,伤害行为发生在竞技体育比赛的过程中,由于竞技比赛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这类伤害行为往往使人难以判断其性质,比一般人身伤害行为更加不易取证和鉴定;(2)在地点上,伤害行为发生在竞技体育的赛场范围内,并且通常发生在具有激烈对抗性的比赛中,如拳击、跆拳道、冰球、橄榄球、足球、篮球等;(3)从对象来看,致害人与受害人都是竞技参与者,除却竞技比赛固有的风险性,参赛者求胜心切以及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也是造成伤害事件的重要原因;(4)就伤害行为本身而言,无论故意与否,该行为都是未尽到注意义务、违反正当比赛规则或公平竞争之体育职业道德的违法行为;(5)从危害后果来看,致害人的伤害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还可能导致其运动生涯的终结,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3]。

厘清什么是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之后,就需要对其构成要件作进一步的了解。一般伤害侵权行为具有以下6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主观过错;(2)违法行为;(3)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4)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5]。而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则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除以上4点之外还应包括:(5)伤害发生在竞技体育中;(6)伤害行为主体是竞技体育参与者[6]。这6个构成要件在认定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时缺一不可。

2 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标准

(1)保证仔猪出生后及时吃上初乳,吃乳前将母猪乳汁挤出部分,清洗乳头管,再用碘酊棉球消毒,搞好仔猪的保暖、卫生工作,猪舍空气要流通。

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是人身伤害行为的一种,它是指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参与运动的主体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正当比赛规则或体育职业道德规范,或未尽到法定注意义务,而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行为[4]。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作为认定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标准之一。大多数竞技体育的伤害行为属于过失伤害,是由于求胜心切而导致的一般犯规行为,这种伤害行为的主观恶性小,不属于严重伤害行为,致害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有少数造成重大伤害结果的,还需要结合伤害行为的暴力程度进行判断。

2.3伤害的结果

竞技体育中伤害他人的行为可以按照其动机的主观恶性大小,分为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其中“故意”与“过失”都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态度,二者的比较如表1所示。

2.1伤害行为的动机

篷车在积雪的树林里走了很长一段路才来到丕平镇。玛丽和劳拉以前曾来过这儿一次,不过现在看上去却不一样了。商店的门以及所有房屋的门都关着,树墩上落着厚厚的积雪,没有一个小孩在外面玩,只有两三个脚蹬皮靴、头戴皮帽、身穿色彩鲜艳的方格花呢外套的男人在外边走动。

2.2伤害行为的暴力程度

扫描电子显微镜(EVO18型),德国ZEISS公司;场发射透射电子显微镜(JEM-2100F型),日本电子株式会社;冷冻超薄切片机(UC6-FC6型),德国Leica公司;X-射线衍射仪(X’Pert PRO型),荷兰Panlytical公司;小角X射线散射系统(SAXSess型),奥利地Anton Paar公司;分子磷屏成像系统(Cyclone型),美国Perkin Elmer公司;同步热分析仪(STA449 F3型),德国NETZSCH/耐驰公司。

在比赛规则许可内的竞技行为被视为“正当业务行为”,即使造成伤害结果也不需要接受行业内部的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8]。而违反比赛规则、体育职业道德规范或法定注意义务的行为则属于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按照伤害行为本身的暴力程度,可将其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暴力伤害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主要由运动员出于比赛竞技的目的而犯规所致,其暴力性质不明显或者不具有暴力性质,如足球比赛中一方球员为了抢球从另一方球员背后铲球的动作;暴力伤害行为则是行为人出于发泄愤怒或者让对方无法继续比赛的目的,主观故意并且有针对性地对他人人身施以暴力,这种恶意的伤害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例如震惊体坛的迈克·泰森“咬耳朵事件”[4]。竞技体育中的暴力伤害行为属于严重伤害他人的行为,将导致致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甚至还有刑事责任[9]。

由于历史原因,南海海域各海岸电台原从属于不同的管理单位。海岸电台之间互不隶属,通信业务和设备相互独立,使南海海域的水上通信能力处于分散状态,一些水域水上通信业务和信号重叠,另一些水域却存在业务和信号空白。此外,由于设备、人员和信息等水上通信资源互不共享,资源利用率不高,制约了海区水上通信业务发展。

在竞技体育的伤害行为中,如果致害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超出社会以及竞技比赛所容许的危险范围,就应视为严重伤害他人行为,致害人除了接受体育行业内部的制裁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是,并非所有引起伤害的行为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行为。那么,如何判断伤害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伤害他人行为?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认定标准。如果标准过于严格,可能导致赛场上运动员畏首畏尾,消极比赛,无法发挥出正常的竞技水平;标准过于宽松,则可能放任竞技体育暴力伤害行为,使得竞技比赛缺乏约束、乱象丛生,成为一切恶意伤害正当化的“法外之地”。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伤害的动机、伤害行为的暴力程度和伤害的结果三个方面来认定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的行为。

按照伤害结果的不同,可以将竞技体育中伤害他人的行为分为一般伤害他人行为与严重伤害他人行为。构成严重伤害这一程度的情况在正常比赛中一般不会发生。如何鉴定伤害结果的严重性?同样的受伤程度对运动员与普通人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此竞技体育中运动员受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必然不同于普通人的鉴定标准。具体的鉴定标准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还应参考以下两个方面:(1)运动项目本身的危险性。项目本身的危险性越高、身体对抗越激烈,就意味着参赛运动员默认承担的风险越高。例如拳击、冰球、橄榄球等项目对严重伤害的认定标准就必然比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项目要严苛的多,这是由项目自身激烈的身体对抗性决定的[10]。(2)伤害结果对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影响。竞技体育中的严重伤害行为对于运动员来说常常意味着从此失去比赛机会,导致十几年的辛苦训练化为泡影。因此,在对严重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认定时,需要结合伤害结果对受害运动员继续从事该运动项目的影响进行综合考量。比如,一次比赛中由于致害人恶意冲撞导致受害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对于足球运动员来说,只要治疗得当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功能锻炼,康复后基本不会对比赛和生活造成影响,但是对于一名篮球运动员而言这很可能会降低其投篮命中率,甚至对他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利影响。此时,该冲撞行为就应被认定为严重伤害他人行为,致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3.1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民事责任

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一种人身伤害侵权行为,除非存在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否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3.1.1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中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形式,即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仅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适用,不适用于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归责。过错责任意味着“无过错则无责任”,他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程度为确定责任形式和范围之依据。竞技比赛中,运动员故意犯规、蓄意报复以及有目的地攻击对手等均属“过错”之列,若该行为造成对方伤残,则致害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1.2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中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法律严格规定的几种适用情形,在竞技体育严重伤害他人行为中不适用。若要求运动员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则势必会导致运动员在赛场上畏首畏尾、消极比赛,无法发挥出正常的竞技水平,将严重阻碍竞技体育的发展。

3.1.3公平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都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到竞技体育的伤害事件中,该原则可以理解为:虽然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但由于双方的争抢、冲撞、对抗等竞技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作为竞技体育严重伤害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否适用在学界尚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可在损害后果严重、当事双方均无过错且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时作为补充适用。

3.2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一般在竞技赛场上的人身伤害行为由于不具有刑法所要求的“主观恶意”,侵害结果也少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而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当然也有例外,少数情形中一些严重的体育暴力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害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1]。

综合新零售城市创新各分项指数来看,当前成都市新零售的领先之处在于:拥有全国领先的品牌数字化智慧门店数量、物流网点数量,同时在进口高端商品的消费上也拥有一定领先势能。作为一个美食之都,成都外卖已经渗透在各个领域,品类多、味道好、客单价高的趋势显现。成都打造的“10分钟经济圈”,让其成为国内便利店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未来,成都人三公里范围将有专属理想生活圈。

3.2.1刑事责任追究的条件及其抗辩事由在竞技比赛中,致害人会以“自甘风险”“受害人承诺”和“正当业务行为”等作为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是,“自甘风险”中的风险应该是竞技比赛项目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不可预见的风险;“受害人承诺”的损害结果应仅限于合理冲撞所造成之轻伤;“正当业务行为”也不包括故意犯规和体育暴力行为[12]。竞技体育比赛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伤害行为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致害人故意犯规或犯规行为严重超出必要限度;(2)伤害行为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13]。

3.2.2刑事责任的制裁对于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的行为,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其犯罪构成来确定具体罪名。但由于致害人一般是出于比赛的目的,不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在量刑时应当考虑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

[1] 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03~104.

[2] 钟晴晴.法学视角下的竞技体育伤害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1.

[3] 武敏敏.竞技运动中故意伤害行为之法律分析[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10,29(1).

[4] 李婉.体育伤害侵权行为的法律探析[D].湘潭大学,2007.

[5]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 彭静林,王菲. 体育竞技人身伤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浅析[J].法制与社会, 2013,(27): 295~296

[7] 曾庆敏.法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8] 吴情树,陈慰星,王方玉.论体育运动中的正当行为——以大陆法系刑法为文本[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05).

[9] 吴玉萍.竞技体育行为与体育暴力行为界分的刑法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3).

[10] 徐明,李正新.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立法化[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7(7):45~49.

[11] 王桢.论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4,30(4):17~22.

[12] 潘星丞.体育竞技致损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J].体育学刊. 2010(04).

[13] 李杉.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防范对策[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36(9):91~94.

摘要:竞技体育存在与生俱来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有激烈身体对抗、观赏性强的项目中,时常有伤害事故、甚至严重伤害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目前关于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导致这类体育伤害纠纷往往以内部规则处罚“了事”,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以我国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就其界定、认定标准、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的形式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期对竞技体育中人身伤害行为的理论研究体系做出补充,并对我国竞技体育中严重伤害他人行为的司法认定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竞技体育;人身伤害;认定标准;责任承担

ZHANG Yang, MU Xueyi

Abstract:There are inherent risks in competitive sports, especially somebody against fierce and entertaining program, there are accidents, and even serious injury accident. But due to the serious harm to others behavior of competitive sports is not yet perfect, the legal norms of the disputes of this kind of sports injury is usually in the internal rules of punishment to “get through”, the victim's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not get effective guarantee,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fore, based on grievous bodily injury in competitive sports in our country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its judging standards and legal liability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hoping to make some beneficial supplement to personal injury theory in the process of competitive sports system.

Key words:Competitive sports; Personal injury; Judging standards; Legal liability

收稿日期:2015-04-04

DOI:10.13932/j.cnki.sctykx.2015.05.22

文章编号:1007―6891(2015)05―0081―03

中图分类号:G812.0

文献标识码:A

猜你喜欢

责任承担认定标准竞技体育
对共同犯罪人认定标准的认识
浅谈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
高职院校田径教学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探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缺陷产品的认定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