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建构
2015-04-10杨牧
杨牧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法院浙江·金华321000)
论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建构
杨牧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法院浙江·金华321000)
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政治生活中最为基本和复杂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重点表现在社会组织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社会资源不完全被国家所垄断。但国家力量过强,社会力量较弱的情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国家与社会结构之间相对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构建国家与社会间的新型关系,须以“强国家—强社会”的作为理想目标模式,建立国家与社会,特别是各种社会组织间良性互动的机制来保证彼此的共同合作和相互监督。
国家 社会 良性互动
一、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状况及基本评估
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自改革开放后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开始由高度集中化向着良性分化的方向转变。经济社会领域的力量不断增强,而政治领域的力量相对减弱。“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逐渐地主动放松控制,调整自己的权力运行角色,培育、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包括健全法治,完善基层民主建设等一系列的制度化措施来确立自己与社会相对平衡的互动关系。现代社会是由政治、经济、社会三个不同的领域构成的,它们有各不相同的活动主体,组织目标和社会功能。从我国目前来看,国家通过下放权力和精简机构,以及高压反腐等一系列措施来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效率。经济方面,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它迫切要求按照市场规则去解决问题,希望摆脱过多的行政干预。在社会领域,则表现在个人权利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人们逐步增强了参政议政的意识,由公民构成的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则改变了传统的阶级结构,他们向政治领域提出了新的、更多的诉求。使政治民主的力量大大增强。国家权力向日益成长的民间社会让出地盘。国家权力内部的初步分权和权力下放以及初步向社会主体分权、还权的取向都有进展。
虽然国家与社会开始逐渐互相分离,但仍然处于一种失衡状态,这体现在国家的权威性不足。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上级命令不能准确下达,被随意变通以及不少以权谋私的情况。此外社会的自主性不足,公民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的政治权力,以及公民的意愿通过合法的途径为政治系统所了解,这两方面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二、构建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思路—以“强国家,强社会”为理想目标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社会自身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国家的应运而生是因为社会必须在国家的治理下才能够有效的运转。在中国社会肌体得到相当程度发育的今天,树立国家与社会的“区别”意识十分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特别强调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这个概念的提出,更加凸显执政党越来越重视处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避免简单的以国家为主体的思维管理方式。以往社会管理的主体皆为政府,所以通常被理解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官员对人民的管理。在“治理”的话语里,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都会涉及到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而且也是社会。学术界在国家与社会理想模式的问题上,大多认为构建新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以“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作为理想的目标去实现。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1)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社会公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可以集体的方式在公共领域进行,从而能够在政治上与国家达到互动的效果,也能够优化和改进国家的结构和功能,督促国家政府官员行使应尽的职责,维护公众权益。(2)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努力创造适宜的条件和环境,并且尊重社会及其各种组织在其法律上的独立性。(3)建立国家与社会,特别是各种社会组织间良性互动的机制来保证彼此的共同合作和相互监督。
“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为我国政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条崭新的途径,国家、市场同社会组织间可以互相协调,动态平衡,良性运转,从而形成一个多角度、全面化的社会公共管理格局。国家与社会能够保持良性关系的社会是国家的社会管理与公民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与公共权利良性互动的社会。这种模式把社会主义的目标与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联系起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构建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途径—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
目前中国正处于国家与社会的转型阶段,随着公民个体,权力意识的复苏以及社会多元化,中国需要向现代国家迈进,社会也要向现代社会迈进。在这一趋势下,社会发展必须提高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协调能力,树立国家的权威性。此外,增强国家权威性并不就意味着削弱社会的自主性。国家只做应该做的事,社会的工作让社会自己去完成,这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充满活力,另一方面也使国家保持自身的强盛。为此,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基层政权建设,提升国家权威性,化解社会矛盾
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处于社会的第一线,直接处理社会事务,与公众有着最为广泛和直接的接触。他们能否保持良好的政治形象,有效的贯彻上级意志,关系着政策方针能否真正的上令下达,同时也间接关系着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可信度和满意度。只要有少数人渎职弄权,就会影响政府的声誉,直接损害到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联系。所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对国家权威性的树立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由于基层政权不能顺畅的传达上级的政令,有意变通政令,以及滥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的情况已经到了比较严峻的地步。这不但会导致公众对某些干部的不信任,更重要的是会降低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可信度,降低公众对政府的满意程度。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表象问题和深层问题相互交织,涉及民生类的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将更加复杂。所以,促进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处在社会最前沿的基层政权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承担的任务也会更加艰巨。
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平,保障民生,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刻不容缓,重点应做到:(1)加强基层政权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管理,使其政治管理活动具有秩序性和有序性。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治公开化,使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有更多的了解,使领导者了解被领导者的要求,使被领导者了解领导者的活动。如此,才会使公众体会到基层政权的公正性。(2)精简机构,杜绝超编和人员膨胀。要根据各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的制定其机构人员编制。撤并一些人员配置没有太大差别的机构,以及管辖范围较小的机构。从总量上减少人数,优化人员的配置。使基层政府的规模与中央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仅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要自觉的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要认真广泛的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使政府活动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即是转变政府职能,而首要内容就是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设置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政府权力高度集中,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4]这直接说明了政府职能设置不清,会导致效率低下,不堪其烦。会使社会缺乏活力,降低公众的满意度。
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强化地方政府对区域性社会的宏观调控,首先应制定出地方经济的发展规划,为其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生产,努力向社会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其次,政府应放权和弃权于社会。放权,就是政府将微观事务的运行和操作委托给社会,而主导宏观层面的设计监督。所谓弃权,就是政府不该管的事情就坚决放手。[5]最后,政府应把自己的部分职能向社会转化,变某些政府服务部门为社会服务部门,可以把一些服务性,技术性的工作交由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承办,只有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后,政府才能从宏观上更好的代表国家来对社会进行协调和管理。
(三)推进社会组织化建设,增强社会自主性
构建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不仅要有强有力的国家,还需要社会组织化建设,“在没有社会组织的纽带下的个人无以组织力量与国家的权力相抗衡,无法牵制国家权力。”[6]现代社会的发展更应注重社会基础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社会组织化建设。而不仅仅只注重国家制度层面的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化水平,增强社会自主性,应该大力规范发展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来激发公众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并不是弱化政府职能,更不意味着无政府,而是通过政府与社会组合的结合实现国家与社会协调发展。既能调动社会的自主性,又增强了国家的权威。
社会组织的任务主要是替政府承担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社会管理职能。它可以集中社会成员的意见,为政府提供施政资源,从而反映民意。政府将一部分社会性事务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同时也能达到强化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目的。例如对弱势群体扶持是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仅依靠政府的力量不足以对这类群体进行有效的保护,如此可通过发育民间公益组织的方式来替政府分忧:成立民间扶贫组织来募集资金;法律援助组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业引导组织对这类群体进行积极、妥善的就业安置。政府可与这些组织建立密切合作的伙伴关系,共同应对弱势人群的生存压力。
发展社会组织一定要克服一种错误理念,即政府来包办一切,要明确政府自身的职能定位,既要有所必为,也要有所不为,切实转变职能,成为一个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判者”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服务者。同时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时间较短,其内部管理制度尚存在不少的漏洞,这需要国家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关部门对某些中介组织所产生的问题,要及时的纠正和查处。
总之,国家与社会要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力争使其产生最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1]虞崇胜.政治文明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7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4.
[3]高清海.“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J].天津社会科学,1998(03).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8.
[5]孙晓莉.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01.
[6]张新光.社会如何制约权力[J].学术论坛,2003,(06).
D643
A
1009-8534(2015)01-0165-02
2014-11-12
杨牧(1989-),河南信阳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