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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2015-04-10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法律

李 青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李 青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诊所法律教育是从美国移植到我国高等院校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经验主义的普通法传统、长盛不衰的民权运动、职业取向的法学教育、高度发达的律师市场、充沛的财力支持都是其蓬勃发展的助推因素;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实际,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推进其本土化的发展。

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本土化

20世纪60年代,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其动因有二:一方面是美国自身司法资源的极度紧缺,致其司法救济饱受诟病;另一方面,仍有大批法学专业学生因实践机会的欠缺而无法学以致用。基于此,美国国内法学各界人士倡议通过借鉴学习医学专业的诊所临床实践实习模式,从而在法学教学中探索一种崭新的实践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是将法学院学生放置在“法律诊所”之中,如医生指导医科学生临床实践一样,由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俱佳的法学教师来对学生进行帮助和指导;使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诉讼时,获得法律职业思维与技能的充分训练与全面提升。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获得了认可与发展,其国内百余所法学院均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相关课程,并且影响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更多国家参与其中。

21世纪初,诊所法律教育被引入到我国,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全国首批11所高等院校在法学院开设了不同主题的诊所选修课程,内容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消费者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社区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大三以上的本科生,均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为实践性必修课来开设学习,每一学年参与学习的学生近千人,而且每一个学生都要直接参与法律咨询和案件受理工作。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获得了专业知识的贯通和拓展。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对现有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和补充,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是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外先进教学模式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必将对中国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重要影响[1]。

诊所法律教育是国外法学实践教学的一种新模式,与我国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着很大区别,应充分熟悉了解诊所法律教育的自生性特点,并和中国本土化的土壤相结合,形成中国化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定位与功能。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院定位为学生的必修课,几乎在全美的法学院强制设置和量化考核;而在我国,目前通常是将其设置为学生的选修课,只有部分学生参与其中,同时,和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为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不同的是,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更多的是承载着改变学生传统思维和被动学习的作用和促进传统教学方式改革的功能。

第二,范围与程度。目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美国大学法学院开展得非常普及,并且相关法律诊所能够深入各类社会层面,有针对性地开设家庭暴力、人权保护、刑事犯罪、知识产权保护等不同类型的法律诊所。而且教师在具体的指导过程中非常深入、专业、精细;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囿于资源条件,目前还无法达到如美国一样的专业化和现代化的程度,诊所的类型有限,诊所教师的精力投入不足,难以全程化、精细化地指导学生。

第三,资源与保障。诊所法律教育能否最终取得成果和实效,与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案源等各类资源密切关联。在美国,法律诊所可以通过私人基金会以及学校来解决资金和师资问题;同时,美国司法体系比较彻底地解决了办案学生的身份问题和案源问题,使得诊所法律教育获得了良性循环。而当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不仅师资紧张、场所有限,而且经费不足、办案学生身份模糊,需要配置更适合的本土化措施来加速其发展。

针对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结合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实践,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其本土化策略。

(一)教学内容、方法和形式的本土化

1.以往的传统法学教育方法,是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只是单纯的讲授,学生只能是被动接受,这种面授方式虽可以将法学知识和间接经验传递给学生,但缺乏学生的主动参与,与法律实践相脱节,学生最终无法学以致用。而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刚好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不足,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法律诊所”中的真实或虚拟案件,在教师的辅助指导下,独立地思考和寻求案件解决的方案。“老师和学生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对学生的观点不轻易做出‘好’与‘不好’、‘对’与‘错’的判断,让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2]

诊所法律教育目前被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所采用,但由于其自身更多的是突出实践性,使其无法替代传统教学在理论培养方面所起的基础性作用。美国著名学者劳伦斯·M.弗里曼曾说:“法学院给予学生的知识是律师事务所的培训无法比拟的。在比较好的法学院,学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学会比做书记员所学的更多的东西。”[3]

传统法学教育注重对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和基础理论的夯实,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应侧重于弥补学生法学实践的不足,通过针对性的实践,来促进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因而,法律诊所课程应以满足学生的法学实践需求为主,有的放矢地进行实践教学,避免产生对学生不分类别的强制安排和设置,既浪费了资源,又影响了学生。一味盲目追求脱离本土实际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势必导致传统的、基础的法学教育的不足甚至丧失。

目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立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嵌入式(法律诊所设置在法学院之内,由本院教师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案件指导);外置式(学生由学校之外的法律从业人员进行直接指导,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代理);模拟式(在模拟环境中,通过教师模拟案件,来完成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和提高)。以上三种模式各有优势和不足,应该加以变通选择,实现与本土化结合。

2.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由于涉及到经济、文化、教育理念等各方面的影响,导致相关院校法律诊所侧重的教学内容有所区别,具体到课程设置、教师选择上也各具特色。例如,广西大学在法律诊所课程中,为增强实践教学的效果,指派具有司法实务经验和律师职业经验的教师全程指导,并力邀资深律师来讲授实务经验与心得;开展情景模拟教学时,采用改编过的真实案例由学生进行模拟演练,学生可在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接触当事人,应对突发状况,既可以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又可以得到诊所指导教师的现场指导,有效提升学生司法实务技能的运用。

3.激发诊所法律教育学生的参与性与主动性,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具体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应采用启发式教学,侧重方法的传授和技能的指导,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激发学生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另外,指导教师要针对不同学生的个体特点因材施教,让学生在交流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例如,第一,可采用对谈式教学法。此方法是师生通过案例进行点对点的面谈,以此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师生互动更为顺畅,交流更加直接,问题解决更加彻底。第二,可采用模拟训练法。此方法是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教学手段来讨论和研判案例,学生通过模拟来还原案件,并形成自己的独立观点和解决措施,最终在能力上获得提升。第三,个案分析教学法。此方法针对具体的个案由学生共同商讨对策,或由学生和诊所教师以及相关实务专家共同会诊,形成解决方案。通过以上环节的参与,学生真正提高司法实务技能。

(二)机构、机制的本土化

1.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发端并逐渐成熟,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美国法律职业人职业道德熏陶和教育的最佳场所和最好载体。相比之下,在我国法律诊所还不具有独立性,只是一个教学机构而已,没能成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这样的法律属性使得法律诊所无法在法律援助上发挥真正的作用,对法律诊所的职业化教育产生不利影响。法律诊所一定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与监督之下,独立地、自主地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展现自身的专业精神与服务,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2.在美国,每个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都通过各种渠道和法律援助组织、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开展多元化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了法律诊所的运营与发展。我们国内的法律诊所比较缺少和街道、社区、妇联、残联的互动和合作,应扩大合作空间,完善交流平台,积极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法律实践选择,促进法律诊所的可持续发展。

3.细化法律诊所学生实习实践制度。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对于法律诊所中学生身份的确认,也是各有区别。日本法学院的学生,由于其律师法的限制,使得他们无法直接参与开庭审判,只能涉及一些辅助性的事务工作。英国学校诊所的学生,可以具有在相关仲裁诉讼案件中进行出庭的身份,但是他们不能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而美国法律诊所学生,可以在其本州的任何一家法院或任何一个行政法庭来代表当事人进行出庭。

我国法律诊所的学生能够从事代理等工作,只是涉及到真实案件时,他们有些权利会受到限制。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的权利法律诊所的学生不具备,对于庭审材料的查阅,也得经过相关法院的认可。因此,应该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对法律诊所的地位进行确认,包括诊所学生的“准律师”身份的确认,并设计一系列配套的细则,来促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深入、全面发展。

4.法律诊所学生评价体系的完善。法律诊所课程实践性非常强,不能和传统课程一样设计固定的标准答案,其评价标准应该以学生在具体的法律诊所教学中所展现的实际效果为准。评价系统基本由课程前期准备、课程中期参与效果以及课程后期总结三个阶段组成。课程前期准备阶段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是否自主收集背景资料,收集的资料是否充足、全面。课程中期参与效果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能否按时上课,有无迟到缺席;是否形成自己的观点以及完整的诉讼方案。课程后期总结阶段是展现学生对课程的理解程度以及最后收获成效,可以采用每经过1-2周的法律诊所课以后,要求学生独立思考撰写完成相关法学文章,再由教师进行评阅、筛选、点评,实现师生的互动与相长。

(三)教学资源的本土化

1.资金来源的解决。诊所法律教育是一门实践性突出的课程,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相关实践活动教学的开展和深入。美国的法律诊所由于有各种基金和校友捐助,因此资金非常充裕,而我国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民间资助都相形见绌,只能依靠诊所项目基金会的支持,以及高校自身的经费。

因此,从政府角度必须充分重视法律诊所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这些法律人才在法律援助方面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要不断向法律诊所提供资金支持;而诊所法律教育对应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契合了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所以学校也要拿出相当的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可以继续争取国外基金会的援助,并且可以考虑在我国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专门对法律诊所一类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援助和帮扶。

2.确保案源充足。由于我国法律诊所学生的资格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所以在实践中经常受到限制和质疑,这种状况导致法律诊所的案源受到极大影响。为此,要想保证充足的案源,就必须确保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应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来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和忧虑,尤其是要通过贴切的法律援助真正地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当事人,以实际成效来博得当事人以及社会的良好评价,从而确保案源充足。

法律诊所移植到与其诞生地法律文化及法学教育传统迥异的我国,绝不应该是简单的复制和模仿,而是要把握这种方式中蕴涵的强调学生学习主动性、注重实践能力及法律职业道德修养的精神,并在牢牢坚持这些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到适合法律诊所在中国健康生长的具体形式和土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本土经验与国外经验相互融合的基础上,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1]甄贞.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法律,2006(2):38-39.

[2]林晶.美国“诊所式”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1-42.

[3]劳伦斯·M.弗里曼.美国法学教育背景[M]//韩大元.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3-48.

【责任编辑赵伟】

G420

A

1674-5450(2015)05-0048-03

2015-05-25

沈阳师范大学第六批校级教改立项(JG2012-YB058)

李青,男,辽宁本溪人,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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