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启示——评齐树洁教授主编的《英国证据法》(第二版)
2015-04-09吴启帆
吴启帆
英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启示——评齐树洁教授主编的《英国证据法》(第二版)
吴启帆*
有学者指出,“证据法作为法治的基石,在中国背景下加强证据法学建设,将特别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本目标”①张保生:《论中国特色证据法学体系的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随着时代的变革,证据法学面临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掌握和运用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就显得特别重要。英国证据法历史悠久,体系严密,内容丰富,与时俱进,对各个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证据制度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20世纪后半叶以来,英国分别以“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和“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为主题,展开了民事和刑事两大领域的司法制度改革。司法改革的浪潮强烈冲击了原有的证据规则,其广度和深度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而自1999年起,我国也在不断推进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在“接近正义”的道路上,中、英两国的司法改革有着一致的目标。在我国有关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完善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日益迫切。②比如“进一步完善质证和认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出庭的问题。同时,总结审判经验,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人身安全、物质保证、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研究,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证人法的议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10月20日);“改革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并适时提出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建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2005年10月26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审查规则,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建立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2009年3月25日)。对英国证据法进行基础性、系统性的研究,能够进一步促进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并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齐树洁教授长期致力于司法改革研究,着重关注域外司法实践尤其是英国司法改革,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2001年5月,齐树洁教授发起编写了“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列”。《英国证据法》一书与《民事程序法》《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民事证据法专论》《仲裁法新论》等8该书构成了该系列的第一辑。该书利用大量最新英文资料,以广阔的视野、全面的选材,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维度,对英国证据法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2002年9月,英国文化委员会和驻华大使馆发来贺信,对《英国证据法》的出版表示祝贺并予以高度评价,称其为“英国证据法研究领域的突破性进展”。2003年,《英国证据法》获得福建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4年,该书获得“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随着英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成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检验,齐树洁教授和他的团队于2012年4月起着手对该书进行修订。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该书于2014年8月顺利再版。作为一部“十年磨一剑”的扛鼎之作,新版在选题、研究视野、编排体例、研究方法等方面都有其独到之处。
该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英国证据法。本文首先将从总体上对如下两个基本问题作一个初步的分析和阐述:第一,为什么研究证据法学?第二,为什么研究英国证据法?其后,系统地分析全书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进路。
一、为什么研究证据法学
前文提到,我国正在不断推进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证据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的实践有关联吗?这是所有关注司法改革的人在阅读该书前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证据法学研究与司法改革实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司法改革的推进离不开对证据法学的深入研究。
众所周知,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促使国人下定决心,必须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即依法治国。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确保公正司法。《决定》指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表述凸显了顶层设计对证据法的高度重视。但令人遗憾的是,人们习惯于将法治的表现主要归结为对权利及其相应义务的描绘,却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事实先于权利和义务,并且是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因素。若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便都失去了意义。证据法的确立与完善有助于准确地认定事实,是法治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一部完善的证据法虽无法确保法治的实现,但绝对是法治的必要组成部分。①[美]罗纳德·J.艾伦:《证据法革新的框架》,汪诸豪、李吟译,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
司法改革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推进法治建设,证据法的完善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我国司法改革在证据法方面是否取得了进步呢?近年来证据法的不断发展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部分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进步;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78条和第86条初步建立了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和保护制度等等。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的稳步前行成为司法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的同时,我国证据法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令人遗憾的问题。《死刑证据规定》及同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近似于行政命令,暴露了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缺陷;证据种类规则僵化,给判断证据归属造成不便,引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架空的危险;检察院在“三项制度”(即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建设方面避难就易;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中未赋予辩方程序启动权、未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时的证人身份、未规定侦查人员出庭时质证、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和对质等程序如何展开;第172条规定的“确信无疑”的公诉证明标准与当前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高起诉率相互冲突,极大地挤压了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空间;第188条规定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中被告人亲属虽然不被强制出庭作证,但是并未免除其作证义务;未规定被告人的质证权,具体而言,没有把交叉询问规定为一项诉讼权利,没有赋予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和新《民事诉讼法》第72条限制了证人的出庭,使得难以通过质证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刑诉法解释》第213条所规定的“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混同了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规则,造成交叉询问揭示案件真相的能力被削弱;《刑诉法解释》第69条至第94条规定的审查判断证据的认证规则中,没有将相关性作为证据的根本属性加以规定;民事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只是简单地零敲碎打;行政诉讼中滥用推定等等。①张保生、常林:《2010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的步伐》,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2期;张保生、常林:《2011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的步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2期;张保生、常林: 《2012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的步伐》,载《证据科学》2014年第2期。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的证据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保生教授指出,司法改革是一种制度建设,是制度创新,在千头万绪的司法改革中,证据制度建设应该是根本任务。现有证据制度建设中“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临时措施是不可行的,应当以长远的规划设计取而代之。②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中国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发言纪要》,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证据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否则制定出的规定只能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残次品”。此外,在改革的方法论上也要有所创新,以保证新的证据立法、证据司法的预期效果。该书作为证据法学研究领域的新成果,无疑是司法改革之路上一块重要的铺路石。
二、为什么研究英国证据法
21世纪以来,对于我国证据法学科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等基本理论问题,各种新学说层出不穷。这些观点之间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旨趣与思路却是一致的:其一,证据法学科建设应当贴近证据制度改革,为此,须强化其作为“法律之学”或“规则之学”的定位。其二,证据法学应成为一门独立、自治的学科,为此,须划定其与其他学科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以圈定一个不可“随意侵入的领域”。其三,为实现前述两点目标,应以英美证据法学为范本,围绕对证据规则的分析、解释、批判、改造来展开证据法学的理论构建。③秦策:《我们研究什么样的证据法学——英美证据法学的转向与启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4期。众所周知,英国证据法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典型代表。④李培锋、潘驰:《英国证据法史》,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该书作为一部专门研究英国证据法的著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笔者仍忍不住向前追问:为什么是英国证据法?
古语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法律移植的角度来看,关注和总结域外先进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是极为必要的。可是,当我们放眼全球的时候会发现,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证据法,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存在像英美法系那样的独立证据法典。正如塞耶所说的:“当一个人将他的目光不再专注于普通证据法制度时,他会为这样的事实所震惊:我们的制度是相当奇特的……在这儿,有许多在逻辑上重要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被一条强制性规则排除在外,而同样的材料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会因此被排除。讲英语的国家有我们称为‘证据法’的东西,但其他国家没有。只有我们创造并发展出这样一个庞大的、精细而又复杂的法律规则体系。”①James Bradley Thayer,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dence at the Common Law, Little Brown,1898,pp.1~2.英国虽然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历史上先后通过了多部有关证据法的单行法规,而英国的证据法研究更是可以追溯至18世纪。英国证据法成为我国证据立法及研究的重要借鉴无疑是合情合理的。
苏力教授指出:“在今天,真正要研究中国的问题,不借鉴当代西方法学以及其他学科最前沿的知识和成果,只是紧紧抱着18、19世纪欧洲学者的或古希腊罗马的‘经典’,是不可能有所作为的。”②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英国证据法的现代化对于中国司法改革具有更为重要的借鉴意义。近、现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爆发的“司法危机”促使英国推进以“接近正义”为主题的民事司法改革和以“所有人的正义”为主题的刑事司法改革。在改革浪潮中,《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法官排除可接受证据和限制交叉询问的权力。此后,涉及民事证据制度的相关条文在大量修改中呈现出简化专业性的法条表述、放宽证据可采性以及限制交叉讯问的发展趋势。而在刑事证据规则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英国刑事证据规则出现了令人瞩目的变化:首先,重新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地向被害人和证人倾斜,允许在庭审中将针对被告人被控罪名的相关不良品格证据呈交陪审团。其次,更加依赖庭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再次,允许陪审团更多地接触证据,运用常理决定证据的价值。最后,注重保护证人尤其是被害人的作证积极性。”③李叶丹:《英国近年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之评析》,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作者认为:“废除大量例外规则的证据法简化浪潮,对证据可采性采用更宽泛的容许心态,赋予法官更具有弹性的证据自由裁量权,成了证据法现代化的修法运动的主要特征。我们也因此有理由相信,古老的英国证据制度将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该书第64~65页)
与之相比,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起步较晚。相对应的,我国证据规则也存在不少缺陷。见贤思齐,唯有将域外先进经验与当前司法改革相联系,才能更为有力地反思我国证据法学目前存在的问题,推动证据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务实。迈入全球化社会,紧随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之后的是法律的全球化。在此趋势下,中国法治的发展和法律现代化的进程离不开博采各国法律之长。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亟须司法系统以兼顾公正和效率的裁判予以回应。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而不及时提供证据、各个地方对举证时限理解不统一、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时有发生、证人出庭率低、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三大诉讼法陆续完成修订。在国人对英美证据规则独特价值和优越性的认识日益加强的背景下,我国证据法已经开始积极主动地借鉴、引进其中的有益部分,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引入了英美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现行证据规则的内容是否合理?还有哪些不足需要补正?以英国证据法为范本进行对照,查漏补缺,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三、全书结构与方法之分析
回答了前面两个问题,我们会发现,系统地研究英国证据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英国证据法》(第二版)作为不可多得的系统研究英国证据法的必读参考书,值得每一位关注司法改革,尤其是证据法学研究的人细细品读。而该书严密的结构和多元化的研究方法更是增强了全书的可读性。
英国法发展至今已逾千年,其间一以贯之,从未中断。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正是以英国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由于普通法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演变形成的,如果不了解历史,就无法全面了解普通法。”(该书第2页)为了更好地理解英国证据制度的原理和实务,该书的绪论对英国司法简史、英国现行司法体制、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其后,该书在第一章中对英国证据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在英国司法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回顾。英国历史悠久,其证据法制度发轫于诺曼征服时期。彼时,随着陪审制度的引入,排除庭外的传闻证据成为确保陪审团裁判之可靠性的实践需求。英国证据法确立了由法官负责法律事项与程序事项的裁判、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裁判的证据法基本规则,①Adrian Keane&Paul Mckeown,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9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26.进入“法定证明”时代。②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3页。历经几个世纪的演变,英国司法制度相继确立了证人资格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强制作证规则、证人特权规则和文书证据规则等现代证据规则,并逐渐形成刑事证据法与民事证据法在法律渊源上的分立。20世纪60年代后掀起的证据立法浪潮更进一步确立了民、刑分立的立法趋向。③齐树洁:《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231页。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证据规则的运作围绕着事实问题的认定、证据的理性裁判、证据的司法准入、法官证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等问题展开。如果说“证据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处于诉讼制度的核心地位”,英国证据法确实做到了这一点。①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有学者认为,由于普通法以外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发展形成证据法的体系,因此英国法系对证据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②Roderick Munday,Evidence,7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2.这一观点固然值得商榷,但英国证据法的地位可见一斑。
该书的第二章至第十九章的内容主要包括英国证据法所规定的证据分类、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及各类法定证据适用的证据规则。由于20世纪60年代的英国证据立法浪潮逐渐确立了民、刑分立的立法趋势,相对应的,该书在各个专题的研究中都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进行了分类探讨。比如,在传闻规则部分,作者在对传闻规则的概念、发展以及普通法中的传闻规则进行简要的概述后,又分别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传闻规则作了进一步的探讨。再比如,作者在“先前判决”一章中,对民事成文法及刑事成文法中先前有罪判决的可采性进行了分别介绍。为了使读者对英国证据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全书补充了英国司法改革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以及《2003年刑事审判法》《2005年刑事诉讼规则》《2010年刑事诉讼规则》《2013年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的内容。相关的司法判例更是俯拾皆是。此外,该书还援引了众多学者对相关问题的观点。例如,在介绍证据责任与法定责任在功能上的差异时,就引用了David Field和Williams从不同角度得出的观点。再如,在评析英国证人特殊保护措施的不足时,分别引用了Debbie Copper和Mandy Button的观点。这使得读者通过该书不仅可以了解英国证据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获悉学者们对英国证据法的不同学术观点。
针对新世纪以来英国立法、司法和社会变革对英国证据法的影响,该书在全书的最后一章中对英国证据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作了介绍和评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欧洲一体化迅速发展、严惩恐怖犯罪呼声日趋高涨、两大法系证据规则逐渐靠拢的大背景下,司法形势日趋严峻,证据制度的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首先,《1998年人权法》的制定标志着《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英国法律体系内的生效,为了与《公约》相适应,英国国内证据立法将会修改其原有的立法或通过新法律或者条例,国内法院也将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调整对《公约》的解释。但英国证据法并不是机械地适用《公约》的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及证人作证等领域,英国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其次,在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及刑事司法改革中,制定法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英国证据立法呈现出成文法化的趋势。成文法化既有效地增加了法律的合理性,促进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又对减少限制证据可采性规定的数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成文法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一些问题。此外,近年英国的司法改革中,“证据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受到司法改革理念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都超过其他类型的法律”(该书第486页)。比如,在便利迅速思想的影响下,英国民事证据规则加强了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并创设了“单一共同专家证人”制度。再比如,被害人、证人中心主义推动了英国证据法向“打击犯罪”的目标倾斜,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确立了鼓励证人出庭、保障证人安全的证人作证规则。以上内容在《英国证据法》(第二版)中都有详尽的阐述,使读者能够把握英国证据法的发展动态。
在研究方法上,除了传统的价值分析方法外,全书还综合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多种分析方法。例如,在论述英国证据法的证据逻辑相关性时,该书引用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作为参照;对证明标准进行分析时,该书在介绍了英国对第三种证明标准的观点之外,还列举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同样的,在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部分,该书也对英、美两国的“毒树之果”理论进行了比较。而在介绍刑事证据规则和民事证据规则时,作者运用了大量的案例来介绍英国证据法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沿革,并以实际运作效果为着力点对英国证据制度进行分析。比如,在说明英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发展历程时,该书介绍了2002年至2010年间与之相关的5个重要案例;关于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该书则详细介绍了R.v. Sang这一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案件;在陷阱证据问题上,该书以Teixeira de Castro v.Portugal一案为例进行了说明。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使读者对英国证据法的历史演变和具体运作可以有更为直观的感受。
结 语
《英国证据法》一书共计58.8万字,全书条理清晰,布局严密,显示出作者在学术上的博识和精深。虽然该书使用了大量的英文资料,且由多位作者共同编写,其中涉及大量的英国法律条文和生涩的法律术语,但是作者在保证英文资料的思想性的前提下做到了文字的明白晓畅,是非常难得的。与一般的推介域外制度的著作相比,该书少了许多枯燥无味的法理评析,多了不少具体制度背景的铺陈叙述。该书突出对英国证据法流变的内在逻辑性和外在解释力的阐述,避免了一些域外制度推介著作只重理论演绎的不足。这种实证研究的方法既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传统相适应,又使得该书具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双重借鉴作用。
遗憾的是,全书对英国证据法与英国文化、社会相关背景的联系尚未进行深入探讨,可谓美中不足。毕竟,“司法改革并不是重申几条原则,把这些原则写进宪法或法律就可以完成的,不是仅仅模仿一些外国的做法就可以实现的。必须深入理解司法制度运作本身的一些具体的规律(限制),必须对司法改革的可能的各种社会条件制约予以恰当的考虑,对每一措施都要尽可能细心地论证,对可能的后果予以仔细的分析、权衡和取舍”①苏力:《经验的研究司法——波斯纳<联邦法院>代译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当然,正如前文所一再指出的,英国证据法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体系,在该书有限的篇幅内要做到面面俱到,未免求全责备。再版的《英国证据法》一书作为我国在英国证据法研究领域中的新的研究成果,虽略有瑕疵,但仍不失为有助于读者全面、系统地了解英国证据法的一本好书。书中大量的资料数据亦可作为今后学者深入研究相关制度的重要参考。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