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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家事法庭之探索与思考——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为样本

2015-07-25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1期
关键词:海沧区海沧家事

方 俊

少年家事法庭之探索与思考——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为样本

方 俊*

未成年人是需要法庭突出保护的珍贵而脆弱的一群。①Bobbe J.Bridge,Solving the Family Court Puzzle:Integrating Research,Policy and Practice:Opening Remarks to the 42nd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Association of Family and Conciliation Courts,Family Court Review,2006,Vol.44,Issue.2.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缩影,也是检验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指数。作为“全国司法改革联系点”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沧法院)在少年司法改革上进行了前瞻性探索,创设了福建省首个少年家事法庭(以下简称少家法庭)。少家法庭兼具实践性与创新性的制度架构,彰显了少年司法的新趋势。

一、问题发现:少年司法机构研究的文献梳理

我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建构受制于受案范围与司法资源的脆弱平衡,而呈现过于地方化的乱象。各地法院大多根据自身审判力量的强弱而非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来决定少年法庭的建构模式,这必然导致我国少年司法活动的无序发展。

囿于少年司法的偏刑化导向,大量涉少民事案件被分流至各业务庭,致使少年法庭始终难以摆脱因案源不足而面临的生存困境。少年综合庭的创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源稀缺的压力,却又陷入“难以保持原有少年审判的特点和优势”的窘境。在诸多学者看来,创设少年法院是下一步改革的浪潮,由此方能解决受案范围与司法资源的“囚徒困境”。此外,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财力、物力以及案件数量来保证创立少年法院,因此在短期内可以只在一些有相当经济基础和审判基础的直辖市、省会等大城市做试点工作,设立不同于普通法院体系的、独立的两级专门少年法院体系”①王新:《中国少年司法热点问题概览——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载《中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5期。。通览学者的相关论述,“少年刑事合议庭—少年综合庭—少年法院”与“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双轨运作俨然成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理想进路。②笔者于2014年11月在中国知网以“少年司法”为主题,搜寻到论文632篇;“少年法庭”为主题,搜寻到论文632篇;“少年司法改革”为主题,搜寻到论文31篇。基于这些论文,笔者对学者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研究进行了文献整理。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前述进路缺乏务实的态度与开阔的视野。首先,在中西部地区抑或东部沿海,独立编制的少年法庭尚未出现遍地开花的景象(见图1)。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程序设置成了富裕地区少年的特权。③在与海沧法院L法官的访谈中,其表示“少年司法资源的配置与地区经济水平及政治宣传紧密相关,这从一开始即决定独立编制少年法庭之建设停留于响应最高法院指示的层面”。其次,未成年人之刑事及保护事件日趋复杂,与其他家庭纠纷事件原有密不可分之关系,为能衡量所有情况,对涉案未成人作出全盘长期性之各项决定,④彭南元:《儿童及家事法专题研究》,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70页。科际整合(international integration)即属必要。最后,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地区)为统合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而设立综合性家事法院(庭)(Unified Family Court),在少家法庭的建构上已有丰富的域外资源可资借鉴。⑤See Herbert J.Belgard,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nd Unified Family Courts: Introduction to a Survey,Family Courts Review,Sage Publication,Inc.,January,2004.

图1 2014年我国法院少年司法机构类型之概况⑥ 罗书臻:《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召开》,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6日第1版。

我国少年司法的柏拉图式路径面临着资源配置、解纷效益等无法克服的障碍,难以达到保护“珍贵而脆弱”的未成年人的目标。从实用主义的视角来看,旧的法律手段如果已不能够解决当前的社会课题,就应该摸索新的方法。①[美]R.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参鉴域外成熟经验,基层法院对少年司法与家事司法的统合开展了自主试验。少年司法研究应对“家事司法—少年司法”并轨运作的审判创新予以及时的关注。

二、实证分析:海沧区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治的素描

基于对海沧区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治的考察,笔者采集了2009年至2013年海沧法院所审理的涉少刑事案件判决书及司法统计数据。下文通过对相关基础数据的量化,从社会变迁的视角描绘当前海沧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宏观图景,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态势。②海沧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西部,总面积184.46平方公里,总人口34.49万(截至2012年末),其中流动人口20.79万人,城镇化率为44.16%。在行政区划方面,海沧区辖1镇、2街道,领15社区、22村委会。从人口数量来看,海沧法院基本上能够反映出中国基层司法的中等状况。此外,建区11年来,海沧社会变迁的显著特征是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人口的快速增长。

表1 2009年至2013年海沧区未成年人犯罪走势(件)

表1的数据显示,5年来,海沧区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事实上,海沧法院涉少刑事案源相对稀缺。囿于此,2013年4月之前,海沧法院少年司法机构的建设停留于“合议庭”模式,进而陷入专业审判力量根基不稳、社会辅助力量参与不足的困境。③2014年7月,笔者由于研究的需要,上网查阅厦门两级法院网站,通过对机构设置的考察及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情况,在官网上没有找到少年法庭机构设置(除海沧法院外)及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信息。在与海沧法院L法官及思明法院L书记员的交流中,二者均表示案源稀缺是制约少年法庭普及的关键因素。

表2 2009年至2013年海沧区未成年人罪犯基本信息(人)

表2的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海沧区未成年男性犯罪一直居主导地位,为96.36%。未成年人罪犯非厦门籍的比例呈现增长趋势,极大增加了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适用的风险,这成为未成年人罪犯社会化矫治广泛、平等适用的重大障碍。②厦门籍未成年人犯罪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刑事和解的广泛适用。此外,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低,无良好的职业技能,这折射出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控制上未发挥应有的塑导作用。③基于未成年人罪犯的心理帮教记录分析,笔者发现,师生关系失洽、成绩不好被学校劝退、学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缺乏等诱因创造了违法犯罪发生场景的可能性,增加了他们违法犯罪的机会。值得一提的是,该一群体本性尚善,为社会化矫治的高效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表3 2013年海沧区未成年人罪犯家庭状况④ 此表数据源于作者对海沧法院对23位未成年人罪犯的帮教记录的整理。(人)

不完整的家庭结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表3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罪犯家庭机构多处于异态。原生家庭破碎化不能给予孩子充足的亲情呵护、悉心教导。其中,离异、亲子分离往往意味着父母监护、抚养责任的缺失。

①非学生指在海沧务工的流动人员,多处于无业、闲散状态。

表4 2009年至2013年海沧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① 由于存在数罪并罚,该表数据会与表1有所不同。(件)

表4的数据显示,在海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在只接受完义务教育、甚至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即进入社会,由于进入社会后缺乏谋生的必要技能,在经济窘迫时极易转变为犯罪人群,这也与未成年人实施贪利型犯罪有直接关联。②马剑:《2012年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载沈德咏主编:《中国少年司法》(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表5 2009年至2013年海沧区未成年人犯罪形态(人)

表5的数据显示,在作案形式上,共同犯罪、结伙作案成为犯罪主形态,占全部未成年人罪犯的71.81%。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开始表现出一定的组织性和严密性而增大了矫治的难度。

表6 2009年至2013年海沧区未成人罪犯处刑情况(人)

根据标签理论,这些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者一旦被贴上标签,就很容易被内化并走向犯罪或者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①See Andrew Ashworth、Mike Redmayne,The Criminal Process,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170.近年来,我国学者疾呼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非监禁化的恢复性司法措施。②莫洪宪、郭玉川:《论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建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2期;熊谋林等:《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实证研究——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2期。那么,在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否显现出未成年人罪犯的社会化矫治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41.76%。表6的数据显示,海沧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率仅20%,未成年人罪犯嫌疑人审前非羁押率为17.39%。③由于2009年至2012年关于罚金刑、审前非羁押的数据缺失,在此仅以2013年的相关数据为分析基准。此外,样本分析不足可能无法反映厦门市未成年人罪犯社会化矫治的全貌。海沧与全国存在较大差距。此外,罚金刑的比例为86.95%,并处罚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产生更为积极的矫治效果,因为涉刑的未成年人在经济能力方面处于不利状态。

简而言之,变革时代的中国,各种价值的表达似乎被压缩在一个相对狭小的时间和空间中,社会、婚姻家庭之解构尤为突显。这一嬗变衍生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渐趋严重。少年法庭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原少年法庭制度难以实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愿景。今日社会是一切皆有可能的时代。我国少年司法起步较晚、相对滞后,少年司法理论与刑事政策的研究也是在最近才获得重视的,但这并不能排除我们可以“从少年司法的萌芽阶段中跨入现代化进程”④卢建平:《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少年司法》,载卢建平主编:《京师刑事法评论》(第3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科际整合的少家法庭是我国少年司法迈向现代化的新路径。

三、实践创新:海沧法院少家法庭的特色与成效

海沧法院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少年司法的成熟经验进行自主试验,创设了以少家法庭为核心,整合家庭、学校、社区的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保护机制。

(一)主要特色

1.少家法官

家事法庭配置了少家法官3名,且均为女性,以充分发挥女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少家事案件审判方面的优势及特长。专业化、女性化的人员配备使得法官于少年而言更像母亲或者老师,在司法理性下透出人间慈爱。

2.社会辅助人员

为了实现少年刑事案件之妥当性、合目的性的解决需求,少年司法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及心理咨询师分担了少家法庭相当重要的任务。

(1)家事调查员。家事调查员是少家法庭的社会问题专家。少家法庭为妥适查明、处理真正之犯罪诱因,有必要借助于家事调查员查清事实。海沧法院目前已聘任首批10名家事调查员。擅长沟通和调查、熟悉社区事务的他们,受法院的委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及经济等状况,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或意见,便于法院查清事实,找准犯罪诱因症结,并协助法院对被调查人员或其家庭进行回访。

(2)家事调解员。基于“调解社会化”的理念,少家法庭积极寻求调解资源的外部摄取。特邀调解员、家事陪审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在少年审判中充当调解员,以缓解强调促成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与被害人调解合意所面临的法官权威供给不足、解纷资源稀缺的矛盾。这一适度社会化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恢复性司法在非厦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适用困境,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之目标。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解中,恢复性司法更多地侧重于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与反省,由此取得被害人对其未来的期许与肯定。于此,恢复性司法不再是简单的金钱补偿,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在财产方面多处于恶劣境况。对于跳脱刑事调解物质化之困境,社会化的家事调解员往往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3)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仅仅通过定罪量刑无法实际解决问题。心理干预辅导机制能够建立与涉案未成年人良好的沟通关系,帮助其解决认知问题,引导他们释放成长历程中的纠葛。海沧法院与心灵空间(厦门)咨询有限公司就涉少审判心理学应用达成合作协议,建立起了未成年被告人心理辅导制度。

3.庭外合作机构

家事法庭在涉少案件的解决上无疑承担着核心职能,但庭外合作机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1)妇联。为公正高效地处理涉少权益纠纷,海沧法院借力区妇联设立调处衔接室。该室负责处理全区涉妇女儿童权益纠纷的诉调对接工作。区妇联对涉少刑、民事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以提高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司法局。面对司法实践中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率低,少家法庭与区司法局合作,共同出台了《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监管帮教工作规范(试行)》。该规范将非本地户口的未成年缓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并形成判后探视抚养档案,同时将探索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监管与帮教基地,以保障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的矫治效果。

4.柔性司法

在力度柔和化的理念指引下,少家法庭注重将法律的“刚性”与法官的“柔性”相结合,不断延伸司法服务。

(1)回访服务。①分类回访。对判决由夫妻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少家法庭将建立判后探视抚养档案,主动调查与回访,及时发现、解决抚养或探视中出现的新问题。②多方回访。在审结涉未成年犯罪刑事案件后,一方面,对被判处缓刑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帮教;另一方面,走访失足未成年的家庭,在必要的时候请未成年人近亲属接受相关教育课程辅导。

(2)社会服务。家事法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的裁判机关”。①Jane Sendall,Family Law Handbook 2013,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26.以少家法庭为新载体不断延伸司法服务,消解未成年人非行于萌芽状态。家事法庭坚持能动司法,与学校、社区、家庭建立“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网络。例如,针对审判实务中发现的特点、难点,少家法庭深入社区与外来务工子女家长互动交流,关爱非厦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3)温情配置。再好的法官也无法为未成年人作出最好的矫治规划。家事法庭围绕温馨、包容、和谐的家庭元素,创新布置法庭、调解室,进而营造出良好的对话、沟通氛围。这一场景布置可以促使问题少年在近亲属的协助下于和睦、宽容、缓和的环境中自主矫治与修复。

(二)实施成效

海沧法院在少年司法改革中不断探索前行,有机地融合了少年因素与家事因素,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司法资源集约化

近年来,抚养权、探望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案件涌入少年法庭。②卫建萍等:《大步迈向“大少审”——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创设30周年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3日第1版。案件的复杂、诉求的多元,对少年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海沧法院整合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资源,创设了综合性家事法庭。该庭受案范围延伸至涉少家事案件、涉少刑事案件。综合性家事法庭的模式既可妥善处理涉少家事、刑事案件,又能实现司法资源的集约化。

2.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与普通法院相比,少家法庭在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方面不断深入。从女性法官到社会调查员,从温情审判到恢复性司法,家事法庭不断尝试着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殊保护与人文关怀。例如,在(2014)海刑初字第196号案中,被告人张某成为首位外地户籍在本地接受监管帮教的未成年犯。现其与家人一起居住在海沧,并在接收单位上班,接受帮教。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监管帮教能够保障问题少年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进而提高矫治效果。

3.稳固家庭关系

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最深刻的影响因素,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短板”。①关颖:《预防未成人犯罪,基础在家庭》,载沈德咏主编:《中国少年司法》(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调查统计的结果显示,福建省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20.5%的孩子来自于结构不完整的家庭,约占总人数的1/5。由此,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治的着力点应置于稳固婚姻关系、强化家庭责任。少家法庭对家事案件开创“三全四步”调解模式,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修复婚姻家庭关系。2013年4月以来,审结的离婚案件和好率达42.47%。

4.提高服判息诉率

服判息诉率是考量基层法院办案质量的重要指标。由于少家法庭的专门管辖,法官能够集中精力,从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目的出发,作出更为公平、合理、科学和人性化的判决。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少家法庭”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3件,审结21件,无一上诉。

四、前景展望:少家法庭的系统建构

1993年,中国江苏常州天宁区人民法院及其他一些基层法院所试点的综合性少年法庭,是走向家庭法院的开端。②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历经二十多年的探索,少年法庭与家事法庭相融合在中国已呈燎原之势。③冀祥德:《建立少年家事法庭,顺应少年审判发展趋势》,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 月5日第4版。以福建省为例,海沧法院、福鼎市人民法院、三明市法院及沙县、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已试点设立少家法庭(审判庭)。少年司法改革的理性方向是将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合并在同一个司法机构进行审理。

(一)理念植根

少年司法正处于“福利”与“惩罚”的摇摆与反思之中。考虑到我国已经加入《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标准规则》《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加之当前少年司法的现实隐忧,对这些少年司法公约作出回应并将其作为制度建构的根基是我们无法逃避的义务。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理念是奠定我国少年司法的根基,因为理念的选择代表了追求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而相关的制度设计不过是满足这些理念的手段。①赵国玲、王海涛:《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出路和中国的选择》,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6期。在少年司法领域内贯彻未成年人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理念,将少家法庭塑造成一个公正的福利机构,把家庭、学校、社会整合到未成年人保护系统中来是改革的趋势。

(二)程序设计

1.少年庭与民事庭的理性合并

我国大多数的婚姻家庭案件被指定给民一庭审理,民一庭的法官也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上经验更为丰富。从机构层面来说,原来的少年法庭(合议庭)与民一庭合并成立少家法庭较为妥当。这种合并是可以在我国所有法院普遍推广的集约模式。对我国基层法院而言,组建少家法庭的效能要比单独成立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高得多。

2.受案范围的合理界定

合理的受案范围是少家法庭得以高效运作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充足案源来扭转少家法庭“弱势法庭”(weak court)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界分,防止少年家事法庭的特色因为受案范围的不当扩张而被冲淡。少家法庭在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所有的家事案件当属无疑。而少家法庭对少年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犯罪以及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暂不宜将少年“非刑事件”纳入其中。少年“非刑事件”仍然交由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门处理为宜。当少年家事司法还是停留于简易模式时,我们无法奢望其对大量的少年不良行为予以经济、温情的处理。②当然,少年家事法院之建构应当是主流趋势,届时扩张管辖少年不良行为当无争议。至于少量的少年行政案件,当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温情监护时,其所涉行政案件一般都能够在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下通过普通程序即获解决。

3.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

法院实践中对恢复性司法探索受到司法寻租、传统正义观念、和解金钱化的羁绊。恢复性司法的政策性运行到法制化运行是破解这一隐忧的必然抉择,为此,少家法庭应当不断探索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工作规范。基于少年司法的福利理念,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亦应当跳出金钱化的臼巢,积极创新修复性措施以促进问题少年的再生和自新。此外,恢复性司法的措施应当多元化。例如,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罪犯多是经济困难,判处罚金之刑罚的效果值得怀疑。实践中,少家法庭应当创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种类,可考虑以社区服务令代替罚金。

4.诉讼规则

未成年人需要法庭的特别保护。涉少案件审判需要形成不同于普通审判的诉讼规则。职权主义的沿袭、圆桌审判的普及、亲属会议(family groups conference)的引入、少家法官考评体系的重构等程序范式能够提供“积极、圆融、亲和、关怀”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服务。

5.社会化解网络

在未成年人全面保护中需要搭建跨专业的化解网络,引入司法局、妇联、公安、检察院及其他协助程序之专业机构(人员),但目前基层司法实践中尚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联合发文、制订实施意见仅是权宜之计,无法真正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化解网络。民间组织亦存在因身份障碍不能全面参与纠纷解决、人员能力良莠不齐无法保证化解效果的弊病。因此,应由政法委牵头建立以少家法庭为核心、协力机构积极参与的一体化矫治机制,打破以往法院与单一主体单向合作的简单模式。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本文系2014年厦门大学基础创新科研基金(研究生项目)“家事审判专门化探索——以海沧法院的实践为样本”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201422G007)。在调研与写作过程中,作者得到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教授的精心指导,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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