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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的他山之石——评《外国环境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例评析》

2015-04-09冯亚景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1期
关键词:私益著者评析

冯亚景

环境侵权诉讼的他山之石——评《外国环境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例评析》

冯亚景*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公益诉讼制度走出了“纸面法”的尴尬困境,迈向了制度构建的具体化和制度运行的实践化,必将为惩治打击环境侵权行为、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及推动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成为新常态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包括私益诉讼都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了解、研习国外环境侵权诉讼的运作方式、样态及其效果,从而审视、检讨我国的司法实践。而案例研究是找到对现存问题解决方法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我们可以对一个国家的某类法律现象、法律问题进行描述和探索,对有关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检验和修正。从这种意义上讲,2014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严炎博士等撰写的《外国环境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例评析》(以下简称《评析》)一书可谓“及时雨”。该书作为国内第一本涉及多个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例评析的专门著作,以案例为评述对象,以学说为理论依据,以类型化为研究手段,以比较法为研究方法,以丰富的环境社会为土壤,从不同国家的不同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使环境侵权诉讼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为环境侵权诉讼的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研究空间,值得环境法学和诉讼法学方面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仔细阅读体会。拜读之后,我觉得该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穿梭于案例实务与学说理论之间

《评析》共16章,每章精选1个环境侵权方面的典型案例。从每章的体例安排来看,分为“选择本案的理由”“案情简介”“法理评析”三个部分,其中“案情简介”又有案件背景、案件争议焦点、案件审理经过等具体内容。长久以来,民事诉讼法学者囿于其学术旨趣、外语背景、项目课题等因素,往往只关注国外的理论问题及具体的制度规定,对国外案例的系统性研究和评析较少,而该书恰恰是对这个断层进行了一种连接,为我们研究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提供了有益的指引和参考。该书精选的16个案例均是在有关国家具有典型意义和重要示范价值的案件。比如第一章“美国14个环保团体8个州政府诉美国电力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该书第3~16页),该案不仅原告阵容庞大,8个州政府切断与能源巨头的利益连带关系和地方保护主义,与众多的环保团体站在同一战线共同起诉垄断的电力公司;而且案件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案最终以美国电力公司支付40多亿美元结案,这是迄今为止美国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支付金额最高的案例,极大地提振了环保团体参加公益诉讼的信心,震慑了众多污染企业。

该书虽然主要介绍了国外环境侵权诉讼的典型案例,但并不仅仅是案例的简单、乏味的铺叙,还就具体个案,结合学说理论进行了灵动的法理评析,从学术的角度分析合理与否,从而提炼环境诉讼实务中学术理论的生长状态,探寻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生命意旨,致力于为实务界人士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亦从实务中汲取新鲜血液,助益理论生长。比如在第十四章“美国Interfaith社区组织和5名个人原告诉Honeywell公司硌污染案”中(该书第206~218页),在原告胜诉后,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对于这些费用的计算标准,著者介绍了美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北极星制(lodestar)计算规则,即用合理花费的时间乘以合理的比率来计算律师获得的报酬,而且这个比率是采用费用请求时而非服务提供时的标准。著者的这个介绍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刻了解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律师收费标准市场化的做法,也“为我国的环境诉讼律师收费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参考”(该书第206页)。

二、流转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汤维建教授曾指出:反思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现状,虽然在域外民事诉讼法学的译介、传播、移植以及输入方面大有起色,但其中的理论空缺与盲点仍然很多,对外国民事诉讼法学和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可谓有规模而无体系、有宽度而缺乏深度、有热情而欠章法。比如,我们在著述或讲学中反复引述的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与法学理论,无非就是美、德、日、法以及俄、意、澳等几个国家的实践和研究,对其他非典型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则显不足①汤维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该书克服了这种不足,在选择案例的来源上,既有美国、德国、荷兰、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也有韩国这一亚洲发达国家,还有印度这一发展阶段与我国近似的发展中国家。著者从这些不同发展程度、不同法系系谱的国家的社会背景出发,考察个案的环境背景,分析个案的前因后果,探讨判案的成败得失,从不同的方面给我们提供了经验、教训和启示。

当然,由于美国的环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著者较多地选择了美国的环境诉讼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许多解决复杂环境侵权诉讼的、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方法。比如关于跨区环境侵权诉讼的合并以及子集团的划分问题,对于大规模的跨区域环境侵权行为,由于侵权的事实问题是同一的,诉讼的合并将排除重复的调查程序、阻止不一的诉讼认知等,能够节约当事人、律师的资源和司法资源,因而诉讼的合并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诉讼合并后也会面临诸多问题,由于集团成员距离污染源远近不同、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同等都会对合并后的诉讼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充分保障原告成员的利益以及法院更好的管理案件,将原告划分为若干子集团、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归类为不同的主张是美国集团诉讼中运用较多、效果也较好的方式(该书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等章节)。印度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官在证据收集、诉讼程序推进、判决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让人印象深刻,这与当前我国强调的司法能动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可谓不谋而合,虽然印度法官过于咄咄逼人的姿态不免不让人质疑其公正性以及是否超越了司法权的应然支配范围。我国与印度同属于发展中国家,有着类似的国情,这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照搬美国的对抗制等环境诉讼的方式(该书第5页),了解印度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对我国也显有裨益。

三、聚焦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

当前世界上对于大规模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益诉讼,一是私益诉讼,通常在一个国家中这两种诉讼形式是并存不悖的。前者主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的旨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而后者主要是由受到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直接受害人提起的旨在维护个人利益的诉讼。两种诉讼的提起主体、诉讼目的、主要救济形式等并不相同。该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案例,下篇是关于环境私益诉讼方面的案例,因而该书讨论的案件类型聚焦了环境侵权案件的两种主要类型。

在公益诉讼方面,著者选择了美国、德国、荷兰、印度等国家的6个案例。从美国等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即原告资格问题上相对比较宽泛,既有国家机关,也有社会团体,还有公民个人,基本实现了保证民众诉权与防止滥诉的平衡,这对我国目前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在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排斥个人公民诉权的做法有较大启示。在美国,公民被视为“私人总检察长”,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存在,其拥有与政府相抗衡的力量,可以对侵权主体包括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并非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为了防止公民滥诉,公民被限定为“其利益被严重影响或有被严重影响可能性者”,这就类似于其他诉讼中所要求的原告需具有“实际损害”的条件。可见,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并不是任何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都可以以捍卫公共利益为名任意提起诉讼(该书第11 页)。这有助于澄清我们过去的一些错误认识。此外,公民提起公益诉讼还必须经历通知程序,既告知侵权主体,又告知环保行政机关其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意图,而且环保行政机关的勤勉执法可以阻止公民提起公益诉讼。这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分工和相互制约所决定的。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以及检举权、控告权、监督权;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限制使得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口惠而实不至”,徒有虚名。该书介绍的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在私益诉讼方面,著者选择了10个案例,特别是美国的环境侵权集团诉讼案例。著者之所以做如此安排,是因为基于在举证责任、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私益诉讼相较于公益诉讼贫瘠得多。印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亮点较多,让人眼睛一亮,但其在环境私益诉讼方面的成绩则要黯淡很多,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运行正常,但环境私益诉讼案件则困难重重的原因所在(该书第5页)。相较而言,美国的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均运行得比较好。这主要得益于其退出制集团诉讼制度的发达。美国的退出制集团诉讼明显不同于原告向被告寻求救济的传统诉讼模式,两者的区别不仅仅表现在数量上,集团诉讼合并大量当事人的能力把案件的关注点从当事人转移到律师,从损害赔偿转移到律师的费用,从诉讼转移到和解①杨严炎:《群体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页。,显示出强大生命力。美国在环境私益诉讼方面所采用的集团诉讼制度,为我国目前极不发达的环境私益诉讼打开了一扇窗,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持续关注。

四、游弋于诉讼形式问题与诉讼实质问题之间

无论是公益诉讼,还是集团诉讼,都是诉讼的形式问题,解决的是以何种管道进入司法救济的问题。一旦进入诉讼系属后,我们还将面临诸如证明责任、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确定等更多、更难处理的实质性问题。该书是诉讼法学方面的书籍,虽然更多地关注了诉讼的形式问题,但对于诉讼中的一些实质问题也没有偏废,同样予以了适当关照。比如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诸如环境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证据几乎全部都在加害人被告处,而受害人几乎不具备任何证据,由原告证明全部的侵权要件事实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恰当的。为了解决过重的原告的证明责任,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比如,著者在“韩国镇海紫菜养殖场120名渔民诉镇海化学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详细介绍了韩国环境污染诉讼中的“盖然性说”:“因公害的侵权行为相关的因果关系,只需证明没有该行为则不会发生结果的盖然性,即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相当大”(该书第248页)即可,从而大大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责任。而著者在“加拿大科尔伯恩港口居民诉国际镍业有限公司环境侵权集团诉讼案”中,则分析了经验法则在因果关系中的运用。经验法则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认识,它是人们判断未知事物存在与否的前提①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现实生活中,由于科技等原因,有些污染源的毒性是不确定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却可以确定其确实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等产生影响。比如,两处在各方面均一样的房产,如果其中一处位于被污染或被认为污染了的地段上,该处房产将会贬值,因为污染财产通常被认为是高风险投资,会降低财产的投资价值(该书第232页)。在该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也大大降低了原告的证明责任,也为我们的司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该书著者还在案例中介绍了有关国家利用“数据模型”确定损失赔偿数额(该书第124~128页、第232~235页)、损害赔偿金的分配(该书第173~175页)等与权利主体切实利益攸关的做法,在此就不一一描述了,留待读者细读品位。

结 语

就传统而言,诉讼法学基本上被视为一个纯粹技术性的法律部门,诉讼法学者的任务是从技术的角度具体设计出更科学、更合理,兼具公平与效率的诉讼程序运作流程。作为程序规则的“设计师”,诉讼法学者往往容易迷失在“琐细”且“冰冷”的无数具体规则之中,而忘记规则背后存在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种种因素②徐昕:《“林中路”: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述评——读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载《暨南学报》2006年第1期。。《评析》摒弃了这些窠臼,将目光关注于国外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以及隐藏在一个个鲜活案例背后的各国广阔的社会环境、文化传统以及法律背景。这是一部我们了解国外环境侵权诉讼的不可多得的读物,书中大量的资料数据既可作为今后我们深入研究环境侵权诉讼的重要参考,又为我们自身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对国外案例的研究和评析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颇具挑战性的工作,这要克服语言、法律术语等层层困难,不下大力气是不可能高质量完成的,我对著者的勇气深表钦佩。当然,该书也有一些缺憾之处,比如该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由多位作者通力合作、共同完成,且基本上使用的都是外文资料,虽然主要编者做了最大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章节风格不一、某些文字不够凝练晓畅等问题。此外,各位著者不同的语言天赋、教育背景也会极大地影响对不同国家案例文本的选取,以及对某些案例法理评析的立场和方法。但无论如何,《评析》著者所作的贡献都值得我们珍视和赞赏。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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