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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帮教制度问题分析

2015-04-09晋,冯

关键词:犯罪人团体司法

赵 晋,冯 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我国未成年人大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35%,过去30年中,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约占世界三分之一人口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

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是我国探索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项重点工程,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帮教从字面上看由“帮”和“教”两个简单的字组成,但是深入分析可知,“帮”和“教”是从不同的侧面来说明该制度所具有的两层不同的内涵。“帮”是指帮助、扶持的意思,它是从物质的方面即生活、学习、就业方面,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从而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困难;“教”是指教育,它是从精神的侧面即思想上教育未成年犯罪人,使其从内心意识到自尊、自爱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从而达到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目的。[2]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也要分为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罪犯。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法院的判决,经过判决的已决犯称之为未成年人罪犯,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称之为涉罪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程度与结果的不同,笔者认为需要制定不同的帮教制度与手段,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需要立法予以确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将未成年人帮教制度落到实处。

一、我国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许多部门确实有未成年人帮教的工作任务,但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战,工作要求、目标也各不相同,帮教方式、手段五花八门。没有系统的制度保障,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重新做人的效果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首先,帮教手段的单一,一般的未成年人帮教方式多局限于金钱救济、帮助就业就学等方面,相对于国外充分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统计学、传播学等多学科知识从事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来说,我国的帮教技术、帮教理论显得相对匮乏,还未形成体统的帮教理论。其次,司法机关参与到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之中,缺乏完整的制度规定,公、检、法之间的配合不够,参与帮教的形式有待商榷,在未成年人帮教上与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许多工作冗余和形式化。最后,各个部门之间针对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中的“帮”和“教”没有能够很好地区分,帮教成为一体,成为一个词语,将帮教喊成口号,缺乏具体的工作细则。

二、完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需要突破的问题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国在未来的竞争力,忽视未成年人就等于输在了起跑线上。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就是在挽救那些犯了错误的青少年,将他们拉回健康的生活。我国在最近这些年越来越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刑事诉讼法》等许多法律,旨在构建一个完整的机制,保护好未成年人。取得成绩的同时,笔者认为现在尚存在几个严重的问题需要突破:

(一)社会资源调动不够,缺乏自上而下的整体制度

现在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主要包含了家庭帮教、学校帮教、司法帮教、社区帮教、社会团体帮教五个方面。帮教的主体看似很多,但是能够起到实际作用的却很少。家庭保教、学校帮教和社区帮教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名不副实,仅仅停留在我们构建未成年人帮教体系中的理论阶段。司法帮教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但未成年人帮教在司法机关中往往被认为是一项兼职,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用来业绩考核,往往得不到大量人力物力的支持,最终无法起到教育未成年人的作用。社会团体帮教中共青团和关工委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未成年人工作,所以在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中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团体对未成年人进行几句说教就能够将迷途之中的未成年人揽回正路?笔者持怀疑的态度,社会团体应当与政府一起承担起未成年人帮教的任务,将未成年人帮教作为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一项基本工作,才能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帮与教区分不明确,各个主体各自为政

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中“帮”和“教”必须明确分开,这样有利于各个帮教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让帮教工作流于形式。“帮”主要是学校帮教、社区帮教和社会团体帮教;“教”则是家庭帮教和司法帮教。职责划分明确,各司其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形成完整的帮教体系是我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

(三)司法机关帮教力度不足,缺乏相关立法加以约束

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证,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实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时,缺乏法律基础,缺少制度约束。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缺少了上述的内容,将无法取信于人,无法让群众信服。

三、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一)完善立法,确定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基础地位

在当今美国,成年人犯罪被称为“crime”而少年犯罪则称为“ju-venile delinquency”,成人罪犯被称为“criminal”而未成年人罪犯则称为“delinquent child”。这种区分来源于未成年人“罪错理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在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中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与空白。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在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方面的欠缺,应当学习先进的法学理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紧立法进程,早日实现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法律基础。

(二)分清帮教主体职责,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1.家庭帮教。家庭是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的关键,家庭的教育对未成年人更是至关重要。因此,家庭帮教在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承担的是“教”的职责。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儿女的义务,抚养包含教育好儿女的义务。许多失足未成年人,走上歧途或多或少都与家庭环境有关,大多数都与家庭教育有关。现在有的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教育不教育是自己的事情,别人管不着,正是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了许多孩子悲惨的命运。在现在法律背景之下,没有针对如此不负责的父母的惩戒措施,这成为立法的一项空白,极大地影响了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完整性。笔者认为,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义务,我们有必要保证它的实现,特别是需要依靠法律来保证它的实现,以弥补我们在此方面的空白。惩罚措施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慎用的同时也要保证惩罚到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凭借着惩罚措施,很好地震慑到每一个家庭,以确保家庭教育的实施。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后,为了能够保证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走上正途,更需要正确的家庭教育。所以,在这个阶段,立法应当更加关注这些家庭,督促这些家庭的监护人履行好义务。

2.学校帮教。学习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作为帮教主体,其主要职责应当定位在“帮”。学校是帮助未成年犯罪人解决就学问题的最主要主体,同时,引导未成年犯罪人走向积极的方向,正确回归社会,宣传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等都是“帮”的重要体现。学校有义务帮助未成年犯罪人解决就学问题。有许多犯罪未成年人长期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流窜在社会上,因此走向了歧途。所以,立法者应当注意教育不仅仅要面向有能力求学的学生,更要向这些需要我们去挽救的未成年人打开。学校作为帮助就学的主体是最为恰当的,构建完整的制度,约束好学校解决未成年犯罪人的就学问题,使其落到实处是最为关键的。通过立法,帮助就学不再是一项权利而是义务,需要列入到学校重要的工作之中。

3.社区帮教。社区帮教包含许多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社区帮教是未成年犯罪人长期生活环境中的帮教,笔者认为其主要职责应当定位于“帮”。社区帮教应当更多关注那些不愿就学的未成年犯罪人,他们不愿意再去学校,不能够让他们成为无业游民,那样将很不利于挽救这些未成年人。我们的生活基本上集中在社区之中,有很多工作机会社区可以提供给这些无业的未成年犯罪人,一定要他们付出劳动,懂得教训,清楚生活的来之不易。在此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院应当作为监督部门,不仅监督社区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工作,而且监督未成年犯罪人不能既不就业也不就学。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立法,规定出社区的帮教地位以及社区提供工作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4.社会团体帮教。社会团体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有了帮教未成犯罪人的一些经验。在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出台之前,他们承担了许多相关的工作,也有自己的制度。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各个团体之间的制度不相协调,与其他帮教主体之间的配合很少。笔者认为,应当进行立法,确定社会团体在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中的地位与职责,其主要职责应当定位于“帮”。各个社会团体经过法律的规制,能够节约更多的社会资源,协调诸多帮教主体的工作,作为最主要“帮”的主体,更好地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5.司法帮教。司法帮教作为最后一重保障,每一项工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以达到公正权威。司法帮教的主要职责应当定位于“教”,这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教”。第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第一时间接触到未成年犯罪人,并将其抓获的。这一过程中,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保护是我们长期关注的问题。公安机关到目前为止没有设立专门侦破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极为不利的。笔者认为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由那些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等多方面特性的干警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据专门的办案制度,按照特定的办案程序,以保证案件办理的科学性与严谨性。第二,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相关监督对象执行刑事法律的情况进行一种专门法律监督。未成年犯罪人是因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才被纳入到未成年人帮教的范围之内,所以检察院就有义务监督未成年人帮教的各个阶段的工作的实施。正是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使检察机关能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立场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而具备从事帮教工作的地位优势。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的设立,更加有利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未检科有自己的一套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流程,依据刑事诉讼法,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现在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相关制度,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成功之处纳入到立法进程之中。第三,人民法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将最终决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命运。上文提到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的一种,我国至少已有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等近十个省市明确开展了恢复性司法的试点工作,而未成年人司法均是这些试点的主要和重点领域。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审判模式是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演变而来的,缺乏先进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指导,司法过程往往侧重对案件的调查、定罪与量刑等,而对于法庭教育工作却往往流于形式,“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设计难以摆脱追究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诉求”。因此,并不是设立了少年法庭就能够解决问题,还应当更新理念、创新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可以利用圆桌审判、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心理干预(或辅导)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法庭教育制度、判后回访和跟踪帮教制度等。

结束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我们有义务为他们建立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保证他们茁壮地成长。构建未成年人帮教体制是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重要部分。加快立法进程,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效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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