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发刑事犯罪的实证考察及治理对策
2015-04-09陆明明
陆明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399)
一、民间借贷现象的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大量增加,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有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此外,贫富差距的加大,市场经济的繁荣,使社会资金需求量大增,致使民间借贷有一定市场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身原因
1.个人资金周转。许多人在急需资金而又借款无门的情况下,走投无路才选择了民间借贷,甚至借高利贷。除了个人为了买房、买车或者孩子上学等急需资金外,还有一种现象是借款人赌博惨败后为了捞回本钱而不惜借高利贷。
2.扩大生产经营。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需求具有“需求急、总量少”的特点,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这个需求特点。这是民间借贷合理存在的土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供给保障压力明显加大,一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扩大经营、加快施工进度或者为避免停产停工等急需生产资金,在权衡金融机构贷款门槛相对较高、手续较复杂,而民间却有大量剩余资金,融资较快的情况下,企业便向社会高息吸款,以求发展。正是企业方和出借方都相信企业通过这笔周转资金可以获得较大数额的利润,双方才达成了高利借贷的合意,各取所需。
3.高利回报为诱饵。借款人承诺高额的利息,出借人禁不住高利诱惑,慷慨借款之后,借款人却逃之夭夭,或者将钱挥霍一空,留给借款人一张借条,出借人到处追款无望,只能走进法院寻求帮助。
(二)外部条件
1.民间借款利率上涨催生了高利贷。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利率月息由原来的2分涨至3分到4分左右,甚至1毛,于是高利贷便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粉墨登场去赚取更高的利息。
2.银行借款手续繁琐助推了民间借贷。近年来,银行不断提高贷款门槛,贷款要求抵押或担保,缺乏足够财产作抵押或者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借款人,难以取得银行贷款,而且银行贷款需要逐级审批,少则十几天,多则个把月,更有甚者,一些银行简单的贷款需要几个月时间,对于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来讲,银行并不能解燃眉之急,而不得不转靠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
3.民间借贷合法外衣掩盖了高利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由于缺少监管,民间借贷反而成了培育高利贷的温床,很多放贷人已具有“职业化”和“团体化”性质,而且往往与非法活动交织在一起,在民间借贷的“面具”下还常常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并可能以暴力手段追讨欠款。一般来说,任何企业都有融资需求,在缺乏规制的情况下,都可能有动力向社会募集资金。
4.缺乏有效地监管至使高利贷行为放纵。由于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明确规定,而高利贷总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致使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乏依据,无法监管,导致高利贷行为泛滥。
二、民间借贷引发普通刑事犯罪的实证分析及对策——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为例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基本情况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2007年批准逮捕的非法拘禁案件为样本,通过比对分析,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犯罪主体身份呈现“两高两低”。“两高”即犯罪主体为无业人员、外来人员比例高。所有的涉案人员全是无业人员,外来人员占76.3%;“两低”即文化程度低和年龄低,其中初中文化以下的占80%,30岁以下的占77.0%。
2.犯罪形式以外来人员共同作案为主。2007年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均为3人以上共同犯罪,且以相同地域为纽带的共同犯罪居多。如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后,伙同谷某某、李某等8名河南籍老乡,驾车向被害人黄某某催讨赌债,因索要不成,又驾车将黄某某带至某宾馆客房内,持刀威逼其归还赌债,限制黄某某人身自由达40小时。
3.犯罪场所集中在一些中小宾馆、旅馆、饭店。除有1件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拘禁在自己家里外,其他的均将一些宾馆、旅馆、饭店、浴室作为非法拘禁场所。
4.“民转刑”案件比例高。在因生意纠纷和民间借贷引起的16件非法拘禁案中,均为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而转化成为刑事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5.7%。如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非法拘禁案中,赵承揽的工程由于分包商翁某的失误而被扣了工程款30万元,赵向翁提出赔偿,遭到翁的拒绝后即将其非法拘禁。
5.社会危害性大。由于犯罪嫌疑人要追回债务的目的,在侵犯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同时,往往会实施一定的暴力。在2007年的29件案件中,有18件案件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捆绑、殴打等暴力行为,其中持械3件,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甚至发生死亡事件。如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为催讨赌债而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周某某达18小时,并致周某某从拘禁地宾馆坠楼死亡。
6.被害方普遍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29件案件中,为索取赌债引发的有13件,为索取民间借贷引发的有10件,为索取生意纠纷引发的有6件。可见,被害人自身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诱发了非法拘禁犯罪。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新动向
1.存在外来人员共同索债的职业化趋势。近年来外来人员犯罪比例不断上升,外来人员犯罪也从单人犯罪为主逐渐发展为共同犯罪居多,甚至出现了具有明显职业化倾向的犯罪案件。如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张某以开设商务咨询公司为幌子,专门从事讨债业务。2007年5月18日,张某纠集了刘某某等公司雇员,将被害人魏某强行带至某酒店等地看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6小时。
2.存在“黑车”市场滋生犯罪的趋势。“黑车”市场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客运秩序,还成为了犯罪分子方便快捷、随手可得的作案工具。在29件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中,被害人大多是被强行押上犯罪嫌疑人事先租用的“黑车”后带至宾馆、旅馆实施拘禁的,不少“黑车”司机明知其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出于私利,非但未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相反仍助纣为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3.存在赌博犯罪和高利借贷的产业化趋势。13件因索取赌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和6件因民间借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中,共有8件涉及高利贷债务。高利放贷者往往在赌场中“巡视”,为一些输了钱或赌资不够的人放贷,这既成了放贷者的敛财手段,也成了赌徒们的“及时雨”,大大助长了赌博违法犯罪。如在犯罪嫌疑人陈某、黄某某非法拘禁案中,当被害人徐某玩赌博机输光后,站在一旁的陈某便主动提出作为担保人为其向黄某某借钱,后因被害人迟迟还不出钱,两名犯罪嫌疑人便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此外,在办案中发现高利贷行为正向放债、讨债“产业链”的方向发展,放贷人由中间人介绍放贷业务,中间人收取一定提成,讨债人平时由放贷人养着,需要时便外出讨债,这三方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模式,有向“产业链”发展的趋势。如吕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案中,被害人管某某向吕借了1万元人民币,日利息为第一星期300元、第二星期500元、第三星期800元,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还被强迫写了一张将利息计入本金的借款2.8万元的欠条。
4.存在逐渐演变成黑恶势力的趋势。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向来是黑恶势力敛财的主要途径之一,黑恶势力通过赌场红利或者高利放贷来获得巨额利润,然后以此非法利益来供养一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一旦发生利益冲突,暴力斗殴便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手段。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并伙同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被害人黄某输钱后为其提供借贷,后黄无力还钱,宋某某、张某某即纠集另8名犯罪嫌疑人轮流对黄进行非法拘禁达40余小时。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防范对策
1.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部分犯罪嫌疑人法治观念薄弱是造成民事纠纷转变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引导他们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要大力开展禁赌工作。赌博小则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大则构成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此,要大力开展禁赌工作。一方面,通过加大禁赌宣传力度,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和娱乐方式;另一方面,要对那些滋生赌博场所的窝点进行严厉打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3.强化专项整治。要加大对“黑车”的整治力度,对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参与违法行为的“黑车”司机,应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容易成为非法拘禁犯罪场所的宾馆、旅社等重点部位要开展专项清查整治,着重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记录内容应真实有效并在一定时期内予以保存。同时,增强从业人员的举报意识,及时向警方提供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线索,从源头上堵住犯罪。
4.加强外来人员管理。首先,要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加强对无业人员的控制和管理;其次,要健全外来人员的保障机制,让他们在生活发生困难时可以得到保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保护,在心理发生波动时可以得到引导;再次,要做好外来人员所在的社区工作,为他们学习、文化、娱乐提供场所和正确的导向,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
三、民间借贷引发金融犯罪的实证分析及对策
当前融资渠道的单一、资金的供不应求、居民投资渠道的缺乏,都给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但由民间借贷行为所引发的犯罪也日益增多,值得关注。
(一)民间借贷类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某审查起诉部门,共受理民间借贷类金融犯罪案件95件107人。其中,2010年受理28件30人,2011年受理32件32人,2012年受理35件45人,整体呈上升态势。案件性质主要在两类:一是以民间借贷为作案内容的犯罪,主要是作案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触犯国家金融管理体制,从而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类案件。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也被称为涉众型民间借贷案件。2010年至2012年,共受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共9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件10人,集资诈骗罪1件1人。另一类是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金融犯罪案件,即普通型民间借贷案件。除了上述9件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其余86件案件均为普通型民间借贷案件。
(二)民间借贷类金融犯罪的案件特点
1.作案人员层次较低,且具有明显的本地性。107名涉案人中,40岁以下的有61人,40岁到50岁的有39人,50岁以上的有7人,以中青年人为主。文化程度偏低,其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仅12人,其余均为小学至高中文化。此外,无业人员68人,可见,缺乏收入来源是其进行民间借贷的重要诱因。值得注意的是,107人中本市户籍的作案人为77人,占总人数的72%,体现出民间借贷案件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如在所傲公司、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肖某某非法集资的对象均为其岳母介绍的同村的三林镇胡巷村村民。
2.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民间借贷与赌博、高利贷、金融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彼此诱发、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涉案案件中,有18件的作案人因欠赌债而引发。如王某某为归还其所欠的巨额赌债,挪用本单位资金高达2000余万元。有30件信用卡诈骗案的作案人通过透支信用卡本金的方式实现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
3.涉众型案件社会危害性巨大。95件民间借贷案件中,有9件是涉众型案件,共涉及被害人792人,其中被害人最多的一起为580人。非法借贷资金总计达5亿多元,其中案值最高的一起为4.5亿元。除去该案的权重因素,其余8件的涉案资金总计7593万元,平均案值近千万元。9件案件中,平均每一名被害人向作案人出借的资金达65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未能归还。被害人中不乏企业主、投资者、投机客等富裕群体,但更多的是工薪阶层、普通百姓。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杜某某将20万元购房款交给王某某,最后只收到3万元利息。
4.民间借贷是非涉众型案件的重要诱因。在86件非涉众型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作案人为归还欠款而进行犯罪的共77件86人。其中,信用卡诈骗罪28件28人,合同诈骗罪27件36人,票据诈骗罪6件6人,挪用资金罪6件6人,职务侵占罪4件4人,伪造金融票证罪3件3人,贷款诈骗罪2件2人,挪用公款1件1人。值得注意的是,86人中,本市籍66人,无业53人,多为没有收入来源又有外债需要归还的状态。
(三)值得关注的几个突出问题
1.与信用卡使用关系紧密。95件民间借贷案件中,有30件是信用卡诈骗案件,这与信用卡诈骗案件在金融犯罪案件中所呈现的高发态势一致。通过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获取资金的门槛低,利息少,是民间借贷案件中作案人归还欠款,出借资金的重要融资渠道。此外,其他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也与信用卡有着间接联系。如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袁某某从他人处借得信用卡10余张,信用额度总计85.7万元,其利用非法套现获取资金并还款,同时对信用卡出借人支付利息。此类出借信用卡信用额度收取利息的案件,由于不能归还所透支信用额度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信用卡出借人,因此出借人面临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风险,看似是无本万利,实则要比出借资金承担更大的风险。
2.资金流向金融领域。9件涉众型案件中,4件的作案人将非法集资募集的资金投向或向被害人许以投资股市、商品期货等金融领域。一方面,也许是作案人自认为金融市场的高盈利性将帮助他们“借鸡生蛋”;另一方面,出借人愿意将钱款出借也是缘于作案人夸大或虚构了金融市场的高盈利性。但金融投资的高盈利性在成为作案人吸收资金利器的同时,也成为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为了营造投资神话吸收更多的资金,涉案人不断地用吸收的资金去兑现承诺的盈利,长此以往,资金链的断裂只是时间问题。同时,行为性质也在逐渐地从借款转化为诈骗。
3.呈现出新型金融机构的特征。在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袁某某在利用其与他人合伙成立的公司为客户代理向银行申请贷款之余,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并将部分吸收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给自己的客户。此类的行为颇有当前逐步兴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子。但由于该公司的资质、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都不具备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却将资金暴露于高风险之下,最终导致借贷两空的结局。
(四)防范对策
1.创新金融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在进一步加大金融体制创新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继续拓宽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渠道,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国有商业银行应对中小企业积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建议成立适合民营企业发展的社区银行,以具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对上下游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犯罪,坚决打击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在强调打击的同时,也应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等相关法律与政策界限。
3.厘清涉众型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民间借贷类案件尤其是涉众型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难点,包括对非法集资对象的认定、对非法集资公开性的认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等等,需要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进行统一规范。
[1]黄琳霖.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探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3).
[2]邢 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根源初探[J].今日科苑,2008(24).
[3]彭 冰.非法集资堵与疏[J].财经,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