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04-09吴杰丽朱伟清
吴杰丽,朱伟清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西方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吴杰丽,朱伟清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了遏制性犯罪而普遍采用性侵犯罪者登记以及社区公告制度。相关研究表明,性犯罪登记制度在打击累犯以及预防犯罪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性侵犯罪者登记以及社区公告制度给相当一部分性侵犯罪者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性犯罪;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社区公告制度
性侵犯罪在美国社会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美国司法部《国家犯罪受害者调查》统计数据,2012年,全美受害者为12岁以上的强奸或性侵案件有346830起,这一数字大约只占性侵害案件的30%,9.3%的儿童虐待案件被归为性虐待,有62939起儿童性虐待案件发生。2010年,12%的强奸或性侵案件涉及使用武器威胁,25%的受害女性是被陌生人实施强奸或性侵。
西方各国司法部门为保护公民免遭性侵伤害,最大限度预防性侵的发生,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是最为普遍采取的法律措施。例如,根据性侵犯罪者登记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前科的性侵犯者必须向执法机构提供他们的身份信息,这些信息会被保存在中央数据库中用于监管已知性侵犯者以及帮助执法部门抓捕再次犯罪的性侵人员。通过法律途径来监控性侵犯罪者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一、西方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发展和趋势
(一)美国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947年,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相关法律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诞生。此类法律旨在针对某些性侵犯罪者而施加法律责任,规定性侵犯者获释后须向当地警方登记其目前下落及其他相关个人信息。
在随后的50年间,这一形式成为习惯做法,直至女权主义的兴起以及一些引人关注的案件改变了这一法律内容,例如华盛顿州成为全美首个将最危险的性侵犯信息予以公开的州。社区公布的这一方式主要源于两起案件。第一起案件发生于1989年10月,名为雅各·威特灵的11岁男孩在明尼苏达州的约瑟夫街道遭枪械威胁而被拐走。经调查后发现案发现场附近有一些“中途宿舍”,里面收容了从监狱获释的性侵犯罪者,然而当时的执法机构并没有掌握这些性侵犯罪者相关情况。于是男孩的父母成立了雅各·威特灵基金会,并在1991年通过基金会推动州政府制定性侵犯罪登记法律,美国国会于1994年最终通过以雅各命名的《雅各·威特灵关于针对儿童犯罪的罪行以及性暴力犯罪的登记法令》,简称《雅各·威特灵法令》。另一起与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有密切关联的案件发生于1994年7月,美国新泽西州年仅7岁的女孩梅根·康卡受邻居邀请,前去看宠物,结果被邻居奸杀。该邻居曾有两次恋童癖定罪记录,且刚刚假释出狱。梅根案破获后,梅根的父母开展各类活动,推动新泽西州立法确保公众有权查阅或当局应公开性侵犯罪者在册内的资料。他们的要求得到了公众的大力支持。1996年,国会通过了所谓《梅根法》的联邦法令以修订《雅各·威特灵法令》。这部法律要求执法机构登记并公开因性侵犯罪而被定罪人的姓名、年龄、住处等信息,并按危险程度分级,程度轻的要通告学校和社区,程度较重的还需通告他们所在的邻里。至1997年,全美50个州制定了类似法案。200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其中第一章即为《性犯罪者登记和信息披露法》。根据该法律,全国性的性犯罪登记系统得以创建,性侵犯者被要求在登记表格上提供诸如社保编号、电子邮件、网络账号、每日必经路线、驾照、指纹和掌纹等信息。同时,将性犯罪分为三个级别,根据级别确定资料登记时间及更新频率。
(二)其他西方国家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
《梅根法》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各国也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了与《梅根法》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
1.英格兰当局为了保护儿童免遭性侵犯罪,要求设立性侵犯罪者名册、有条件地公开性侵犯者资料、对求职申请进行刑事犯罪记录查询以及禁止性侵犯者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与美国的《梅根法》不同的是,公众无权查阅英格兰的性犯罪者的登记资料,立法者拒绝通过网站没有限制地广泛向公众披露性侵犯罪者的资料。然而,1997年8月英国内政部颁布一项法令,允许警方对有犯罪记录的恋童癖者进入某地区时,向当地居民发出警告。自1997年9月1日起,儿童性犯罪前科人员凡搬家或更名都须向所住地区的政府报告。这项法令允许警方将有儿童性犯罪前科人员相关情况披露给该人的单位和当地的地区组织。此外,2006年英国“侵犯儿童与在线防护中心”(CEOP)成立(网址:www.ceop.gov.uk),用于公布没有遵守社区通报规定且不知所踪的高风险性犯罪者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姓名及别名、出生日期及其他可识别身份的资料。
2.爱尔兰于2001年通过了性犯罪法案,规定所有被判为性犯罪者必须在7天内向警方报告他们的姓名及住址,同时当他们地址发生变更或居住于另一地址超过7天时(包括外出旅游),也得立即向警方报告。登记对象的公告期限根据不同判决有着具体规定,如公告5年的为被判处缓刑或无需坐牢的人员,公告7年的为被判处不超过6个月监禁的人员,公告10年的为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人员。
3.加拿大联邦政府于2004年制定了国家性侵犯罪者登记法令(SOIR ACT)。该部法律就信息披露的权限、信息准确性以及保护性犯罪者的隐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加拿大皇家骑警为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即只有获得皇家骑警的正式批准才能进行登记,并且登记的前提是必须掌握了具体的性犯罪情况。另外,加拿大对性犯罪者的登记并非是强制性的。
4.澳大利亚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从2002年起开始推行,并由联邦刑事侦查局负责全国侵犯儿童罪犯名册。各州政府负责掌握性侵犯罪者在该地区的行踪动态,并将收集的资料通过刑事侦查局提供给其他政府分享。澳大利亚政府不支持将性侵犯罪者登记信息在社区公开披露,故刑事侦查局通常只将登记的信息提供给相关特定单位或场所。澳大利亚国家儿童犯罪登记系统(ANCOR)是向所有司法管辖机关提供网上数据的平台。截至2011年3月,澳大利亚共有12596名登记在册的性侵犯罪者。
5.新西兰政府在2014年底引入了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其中的信息由新西兰警方负责维护,并分享给那些涉及到儿童安全的政府部门如“司法矫正部”“社会发展部”“房屋建设部” “儿童、青少年和家庭协会”等。与澳大利亚及英国相同的是,新西兰的性侵犯罪者登记的信息也只会提供给负责安全调查的官员,而不会向社会公开。
(三)性侵犯罪者登记的方式
综上所述,性犯罪登记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种方式:一是登记制。这种做法通常是要求性犯罪者在服刑完毕后的一定时间内向警方报告,同时要求犯罪者提供姓名、住址、前科记录、指纹、相片及血液样本等信息资料,法国还强制采集性犯罪者DNA 样本。这些资料将被汇总至警察机关,以建立全国性犯罪者档案。例如,美国将信息汇总至州警察机关,登记的年限视罪行严重程度和服刑年限而定,美国各州的规定有所不同,有10年、15年或20年不等的登记年限,登记义务的规定也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要求性犯罪者不仅要向执法部门报告,还要通知学校校长,犯罪者还得自费在一个月内以邮寄方式通知方圆1英里的住户,并同时在报纸上公告两次,提醒民众注意自己是性犯罪者。美国法院甚至可以要求犯罪者以其他方式如举牌、发送传单等方式告知公众。二是社区公告制度。其要求警方在收集到犯罪者资料后,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向社区公告。有的国家要求信息公告仅限于执法机构或与儿童有关的机构如学校,如澳大利亚。有的国家则规定不需主动告知,只在居民或机构申请查询时,才提供犯罪者资料,如英国以服刑30个月为界限,性罪犯服刑期30个月以上的为终身登记制,6个月至30个月的登记年限为10年,少于6个月的登记年限为7年。当然,也有的是完全向民众公开,鼓励民众通过免费电话或互联网进行查询。此外,有的是登记制与社区公告制度同时使用,这在美国是最为普遍的。
二、西方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作用和影响
(一)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一,积极有效打击性累犯。一系列实证研究表明,登记制度及社区公告有助于警方迅速抓捕性侵犯者。研究表明性累犯具有专业性,大多数性累犯倾向于加害同种类型的被害人,涉及同类型的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通过比对登记系统数据库,能够迅速锁定性累犯。第二,达到潜在的预防性犯罪目的。登记制度具有两方面潜在的预防目的,国外司法界分别称之为一般威慑和特定威慑。一般威慑旨在针对那些还没有犯罪或者有性侵犯罪仍未被发现的人群,这些人为了避免被登记从而不再犯罪;特定威慑旨在针对在册的性侵犯者,其因登记制度的监控而不再进行新的犯罪。在立法者看来,性犯罪者往往积习难改,自制力差,一旦重返社会极有可能重新犯罪,因此,借助登记措施对该类罪犯进行干预,产生警示和约束作用,从而减少其再犯可能。第三,根据登记制度及社区通告规定,性侵犯者出狱后,其所居住的社区警方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此举措对于公众而言可以起到提醒和防范的作用。最后,通过采取登记制度及社区通告加强对性侵犯者的监管有助于开展社区及相关警务工作。
(二)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消极方面
第一,近些年来,各国尤其是美国通过对性犯罪者管理制度研究分析后,发现性犯罪者登记制度与性侵犯罪的发生率并无系统性的关联。美国有关研究人员针对再犯罪率控制、犯罪率的管控、社区影响以及登记制度费用情况等四个方面,就性侵犯者登记制度以及社区通告制度的作用开展了长期追踪,他们最早在美国爱荷华和华盛顿州就在册罪犯再犯情况开展了长达四年的跟踪研究。研究人员将性侵犯者分为在册登记的实验组与未在册登记的对照组,统计结果表明,实验组与对照组在再犯率上没有显著差异。另外,纽约州于1995年颁布性侵犯罪者登记法案,研究者通过分析1986年至2006年21年内每月性侵犯罪率变化情况,观察并统计性侵犯罪者登记法律颁布前后性侵犯罪率的变化。研究结果表明,登记制度和社区通告规定对减少强奸犯、儿童骚扰者或者首次性犯罪行为并无显著作用。因此,部分研究人员认为,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和社区通告规定对于性侵犯罪的发生率并无系统性的影响。第二,加重了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与社会的对立。近些年,随着美国多地社区开始对性罪犯居住的地区进行限制,甚至禁止其进入,少数人士开始担忧登记与公告的一系列规定会对性侵犯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负面影响,诸如失业、被拒绝晋升、无处居住或容纳、不被社会接纳以及不平等对待等,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被粗鲁对待,甚至被攻击、骚扰或者蒙上污名。这就造成这些登记在册的罪犯与社交人群隔离,然而,实际生活中的社交将有助于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一部分性侵犯者在册登记人员已为人父母,性侵犯者被禁止出现在学校、公园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使得罪犯的孩子常常被区别对待。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大部分负面影响是由社区通告而不是登记制度造成的,因为正是由于公告制度才使得公众有途径获得性侵罪犯的信息,换言之,如果公众不知道某人是性侵犯者,则罪犯本人一系列遭遇将会减少。性侵犯者本人也表示,纵然登记制度有价值且对公共安全有潜在贡献,但他们普遍对公告制度表示不满意。
(三)涉及性犯罪者登记制度的法律争议
综上所述,性犯罪者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例如:性犯罪者登记是否属于“两次处罚”?性犯罪者登记是否侵犯了犯罪者的隐私权和迁徙权等人身基本权利?实施这一法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否应当修改或者废除这一法律?一般法律规定不能因同一罪行对某人进行两次处罚,那么性犯罪者登记制度是否属于两次处罚呢?实践中美国司法部门对此解释:首先,登记制度是对性犯罪者的治疗性行政措施而并非惩罚性刑罚措施,因此并不违背宪法和刑法的原则。其次,虽然客观上这种登记制度的确限制了犯罪者的隐私权和迁徙权,但是这种限制是为了公众利益,而这种公众利益应当高于犯罪人的个人利益。第三,罪犯的迁徙限制主要是来自于民众的干涉,而非来自政府的干涉,因此并不违宪。
三、西方性犯罪者登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将性侵前科人员纳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和管理。最高人民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8条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小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其第30条规定,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同时,公安机关会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保存罪犯的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由此可见,我国的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性犯罪者登记制度
近年来,我国性侵案件尤其是儿童性侵案件不断增多,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这类犯罪。通过对辖区进行更多相关调查研究和评估,如哪些因素影响性侵犯罪率和再犯罪率、哪些性侵犯罪监控程序更为有效、罪犯本身危险性评估以及社会成员的全面评估等,积累大量调研成果,建立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成本效益较高的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和社区公告制度。西方现有的对性犯罪研究特别强调对于样本的收集,样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研究结果。上述所提及的建立性犯罪者的评级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美国对于所有的性犯罪者都要进行评估与分类,将其分为危险、比较危险、一般三个等级,这样可以便于管理监督。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这种分类系统需依靠很好的数据收集,包括大量有代表性的样本和科学化设计。此外,先进的统计建模对于评估和测试分类系统也是至关重要的。
1.制定合理的信息使用规定
我国如今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必须要对登记的信息予以限制性的共享,因为完全对社会公开,也是对性侵犯罪者的一种侵权行为。只对具备相关查询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开放该信息,已经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性侵犯罪者的行为。这一点可以借鉴新西兰所采取的方法,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收集、维护和分发所有的性侵犯者的信息。我们可以将信息提供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以及口岸出入境等部门和社区帮教人员等,使这些信息能够流转起来,在政府间大数据平台中得以有效运行。不对社会公开,不仅能使性犯罪人员信息不要过度曝光,保护个人的隐私,也能体现社会综合治理的水平,符合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国情需要。
2.建立性犯罪者的评级制度
建议参照我国目前已有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包括司法部门对刑满释放人员或劳动教养对象逐人建档,将其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和考核鉴定等情况记入档案。社区民警在日常走访过程中,可以通过与性侵犯者面对面接触,直接进行信息核实与变更。此举既有利于评估该性侵犯者当前的危险状况,亦有助于警方与之建立和维持紧密的关系。
性侵犯者居住地的社区民警、居委会、街坊邻里以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应成为对其评估的主体。对信息的有效期作出规定非常有必要,例如,5年内表现良好未再犯者,可以允许扩大其活动范围;10年内表现良好未再犯者,在查询系统中可以完全撤销该记录,仅在档案中留存。必须要指出的是,所有的这些改变必须依赖于可靠的研究,而研究基于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我们不能直接照搬国外的模式,因为中国对于累犯的监管是与其他国家不一样的,我国的监管体系也与他们不同。
3.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来进行监管
西方国家往往采取定量化的分析方法,而国内通常采取定性化的分析方法。在性犯罪管理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研究方法,学习如何将大量实证研究得来的数据通过科学的、合理的设计形成有依据的结论。例如在美国,中央数据库是在州立警方控制下,所有其他机构比如当地警察、青少年教养所、公民与社团组织都能访问该数据库,了解住在同一社区性侵犯者的最新状况,主要就是看其属于什么等级。
我们也可以学习西方统计建模的方法,来评估和测试分类系统。更具体地说,我们需要收集一些纵向数据来找出监管累犯需要的平均年份,从数据统计中,得出性犯罪实施后,监督部门需要多少年才能停止对其监管,也就是根据对性犯罪者的打分来为其定级,再根据定级的不同来决定监管的时间长短。
(二)加强在华性侵前科的外国人管理工作,建立全球化合作机制
目前尚无任何国家执法部门采取限制在册的性侵犯罪者出国旅行或定居,尚无任何国家的现行法律禁止为其签发护照,除非某人被裁定持护照“越境从事犯罪”,才会对其吊销或不予签发护照。这可能使这些在册的性侵犯罪者有机会去海外工作,而且这些人会更倾向于从事与儿童打交道的工作。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计,近年来性侵犯者尤其偏好选择旅游业不发达的地区,以语言教师为职业隐匿下来,以便更频繁地与青少年接触来往。因此,加强性侵前科人员全球化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1.主动加强在华性侵前科的外国人审查与管理工作
随着全球化脚步日益加快,境外人员来华数量持续增长,社会风险、矛盾和隐患也随之积聚。近年来,猥亵幼童以及儿童性侵等涉外刑事案件频现于我国各大报刊和互联网站,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类犯罪作案者为外籍人员,俗称“狼外教”“境外危险人”,其犯罪行为无论针对的是外籍幼童还是国内幼童,都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然而,我国对性侵前科的外国人的管理还处于真空地带,相关处罚法律也明显滞后,因此,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亟需进一步加强针对性侵前科的外国人管理工作。笔者建议借助国际刑警I-24/7系统,充分利用系统中违法人员数据库、虐待儿童图片库以及蓝色、绿色通缉令等主动对来华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语言教育等领域的外国人开展背景审查。同时,针对嫌疑较大或者审查后仍难以确定的人员,可通过国际刑警渠道进一步向外方提出协查请求。此外,还可以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为契机,要求性侵前科外国人及时填写相应情况信息,从而做好备案监管工作,严加限制其工作及部分日常活动范围,并要求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承担起日常行为周期性汇报等工作。
2.协同各国建立性侵前科人员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信息的封闭和信息的不对称是跨国犯罪打、防、控的巨大障碍。笔者认为,随着各国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日益完善,建议我国以此为契机,在该领域加强同世界各国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与各国建立性侵犯罪者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系统,同时建立性侵前科人员旅行前报告机制,要求性侵前科人员将旅行目的、线路、日期以及同行人员等在国际旅行前报告给相关部门。各国执法部门将性侵前科人员背景信息、出入境证件、入出境信息以及处罚服刑等一系列信息收集、传输、交换于全球化一体的信息库中。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执法部门对性犯罪者国际旅行的行踪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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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olution of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System in the West and Its Reference to Our Country
Wu Jieli, Zhu Weiqing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western countries have generally registered sex offenders and notifi ed their community in order to curb sex offences. 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show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ombating and preventing reoffending. In addition,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such crime and notifi cation to community may bring about negative effects on many sex offenders.
Sexual Offence;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System; Notifi cation to Community
C91
B
1008-5750(2015)06-0090-(07)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6.013
2015-08-31责任编辑:陈汇
吴杰丽(1987— ),女,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教研部涉外警务教研室教官;朱伟清(1982— ),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教研部涉外警务教研室讲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