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热”的动因及对保险业的影响
2015-04-09吴韧强
吴韧强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相互保险热”的动因及对保险业的影响
吴韧强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一、“相互保险”的概念
目前,国内正掀起一股“相互保险热”,特别是在中国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相互保险机构的筹建呈现井喷态势。例如,南开大学天津校友会正在筹备成立主要针对健康养老保险的专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准备设立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并已向保险中介行业公开征集一般发起会员。另外,在国家工商总局披露的预核准名称里面,已出现多家相互保险公司,如汇友建工相互保险有限公司、国民互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海达财产相互保险有限公司、众康互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万诚相互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同时,相互保险公司也开始利用互联网平台,获得了迅速发展,如“抗癌公社”“E互助”和“必互”等相互保险平台已初具规模。
相互保险公司是基于相互保障原则由投保人所拥有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以向公司缴纳保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形式,从事相互保险活动。
尽管相互保险在我国刚起步,但相互保险并不是新事物,而是世界保险市场上历史最悠久、地位最重要的保险形式之一。1696年,英国设立第一家火灾相互保险公司,此后相互保险公司就表现出了强大的竞争优势和生命力,并在20世纪中叶达到高峰,成为当时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互助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互助保险组织总资产7.8万亿美元。
二、出现“相互保险热”的动因
(一)政策对相互保险开放
我国恢复保险业初期,因市场上基本不存在相互保险组织,立法部门屡次放弃将相互保险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例如,2002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保险法》时,都以“相互保险组织太少,实践太短”为由,未采纳保监会提出的关于设立和规范这类组织的相关文字和条款的建议。2015年1月23日,保监会终于起草和发布了《办法》,首次赋予了相互保险组织的合法性,为相互保险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
(二)相互保险门槛明显更低
相对于商业保险,相互保险的准入条件明显宽松。《办法》规定,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而《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且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因此,大幅降低的相互保险准入门槛,为觊觎保险市场的中小型机构提供了一条便捷通道。
(三)相互保险在提供保障方面具有先天优势
一是保费更低廉。由于相互保险机构为投保人共同所有,在经营方面不存在盈利与竞争的压力,运营与营销推广费用可有效降低,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也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经营成本与赔付支出的减少带来了更优惠的保费。相互保险组织提供的某些产品保费甚至可以比市场价格低50%左右。二是服务更优质,“股东”和“客户”的身份统一,有利于避免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导致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三是产品定价更灵活合理。相互保险机构所有权为投保人,投保人可直接分享(分摊)机构的盈利(损失),相互保险不必像商业保险那样精准定价,甚至可以后定价。例如,当赔付金额过高时,可通过投保人增加保费、减少保额等方式进行分摊;当出险次数较少、赔付金额较小时,则可将盈余或多余的准备金返还投保人。这种按照实际情况支付费用的方式,使投保人在心理上认为更加公平合理。
(四)借助互联网,相互保险可实现规模迅速扩张
借助网站和微信平台等高效信息传播渠道,相互保险组织能够迅速激活长尾效应当中的有效需求,实现会员数量迅速扩张。例如,“必互相互保险组织”通过微信平台在短短三四个小时内,便征集齐了1000名创始会员。目前,依靠互联网经营的“抗癌公社”“E互助”等平台已受到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相互保险的发展瓶颈
(一)无法得到资本市场支持
由于无法发行股票,相互保险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降低了其战略灵活性。而股份制保险公司则可凭借发行股票快速获取大量外部资金,更容易满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正是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以及相互保险公司的资本需求不断提升,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保险业出现了非相互化浪潮,许多著名的相互制保险公司相继转制为股份制保险公司。
(二)竞争优势将随业务规模的扩大而被削弱
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加,由于投保人数众多,投保人将难以参与到具体的事物决策当中,管理层的权力和作用越来越大,“经营者支配”的色彩越来越浓,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开始出现分歧,将会由此引发保费高、理赔难等一些列问题。而且,当规模扩大后,按实际情况支付保费的难度越来越大,精算团队、产品团队、投资团队的重要性逐步凸显,经营开支随之攀升。所以,当相互保险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无论是在经营模式还是服务收费等方面,都会与商业保险公司趋同,其特有的竞争优势将随之消失。
(三)风险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目前我国商业性保险机构即将实行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使用更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而相互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仍是空白,尽管《办法》中提到了保监会将对“偿付能力是否充足”进行监管,但并未制定与此相关的具体要求和监管规则。多数新成立的相互保险组织既缺乏相应的技术与经验,也缺乏监管部门的指导。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或将成为阻碍相互保险平稳发展的最大隐患之一。
(四)由互联网营销带来的道德风险
借助于互联网,近年来P2P网贷行业飞速发展,但经营风险也随之而来,限制提现的、倒闭的、跑路的P2P平台越来越多。相互保险的运作原理在一定程度上与P2P、股权众筹颇具相似之处,对于借相互保险之名,行非法集资、原始股传销之实的风险需格外警惕。
四、相互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在细分市场将对商业保险公司产生冲击,但难以撼动大型商业保险公司的龙头地位
相互保险具有其特殊的组织形式,在一定规模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一致,保险人可为投保人提供相较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价格更低、保障程度更高的保险产品与服务。运营模式较为简单的相互保险公司在有特定需求的、保障型的细分市场上,将具有突出竞争优势,并对商业保险公司产生冲击。但随着业务规模扩大,特殊的组织形式也限制了竞争优势的继续发挥,加之无法获得资本市场支持,即使是大型相互保险公司也难以撼动商业保险公司的龙头地位。例如,在世界十大保险公司当中,仅有日本生命人寿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的全球市场份额也远落后于商业保险。
(二)有利于提升公众保险意识,为保险行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我国公民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虽然这与保险是无形产品以及部分保险公司形象不佳有关,但公司组织形式也是重要的方面。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消费者普遍存有成见,认为保险公司向来是追求利润第一、保障投保人利益第二。而相互保险组织使投保人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的统一,有利于增强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赖。而且其突出“互助”的思想,充分体现了保险的本质,更能为普通大众所接受。因此,开展相互保险,有利于增进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任,提升公众投保意识,从而改善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环境。
(三)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相互保险是社会保险保障的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三者相互竞争又互为补充。而目前我国的保障体系是由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构成的双轨制。商业保险主要由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收取保费往往偏高,以较高收入阶层为主要消费对象。社会保险是由我国立法规定的、由政府主导的保障形式,主要是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保障。但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收入,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来解决中低收入的保障问题目前还不太现实。这样就使部分中低收入阶层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因此,通过专业化、区域化、低成本运营,相互保险可成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重要的补充形式,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价格低廉的保险保障方案。
五、关于“相互保险热”的启示与建议
(一)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应落实到位
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目前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规则仅停留在基本框架层面,部分开办相互保险业务的组织也缺乏对业务经营的相关经验,为保障相互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继续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例如,明确相互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定义、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等,指导相互保险组织开展风险管理;细化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非法集资、传销等风险事件。
(二)适时明确相互制和股份制之间的转换机制
从世界保险发展史来看,相互制和股份制并没有绝对的孰优孰劣之分,许多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需要在不同制度之间转换。例如,有些中小型股份制保险公司会选择转为相互制以实现稳定经营,大型相互保险公司会变更为股份制公司以获得资本市场支持、突破规模瓶颈。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监管机构可制定有关相互制和股份制保险机构之间转换的具体操作细则,为保险公司发展提供灵活选择。同时,对保险机构的相互制转股份制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出现利用相互保险开展变相众筹的现象。
(三)应重视电商巨头开办相互保险的影响
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传统经营方式下,相互保险难以撼动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地位。但若有朝一日,电商巨头加入相互保险行业,则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一是基于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功能,电商可不受规模影响,方便地对投保人账户进行管理,将经营管理费用持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仅参照常规死亡率收取风险保费,始终保持相互保险的独特竞争优势;二是基于消费大数据筛选, 对投保人诚信记录事先做出考评,进行更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三是将保障产品与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型账户进行连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保险、投资服务,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展开全面竞争;四是电商巨头有可能使用“烧钱”手段,通过持续低价为互联网生态系统扩充投保人客户流量。因此,如果电商巨头进入相互保险市场,并提供定价更优、收益更高的金融保险产品,这将对传统商业保险巨头产生强烈冲击。
(四)商业保险公司应尽快树立危机意识
“相互保险热”从侧面反映出,公众认为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产品价格高、保障水平低、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当主营低价保障型产品的相互保险入市时,商业保险公司应正确评估研判当前形势,特别是当电商巨头有可能开办相互保险的时候,更应及早树立危机意识,认真思考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倾听投保人的真实感受,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从一味地比拼产品收益回归到保险保障本源,使保险的商业目标与社会责任实现更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