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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2015-04-09董静文

关键词:侦查人员利用微嫌疑人

董静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微信是腾讯公司2011年推出的一款移动即时通讯软件,主要依托于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设备,自其被推出以来,就以势不可挡之势袭卷全国,截至2013年11月,微信注册用户已突破6亿,是亚洲地区拥有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通讯软件。随着微信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微信诈骗、微信盗窃等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案件也逐年攀升,本文通过对微信功能和特点的分析,研究它在公安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一、微信的特点及功能

1.“点对点”式的沟通功能。“点对点”的沟通功能主要是指微信可以让用户和用户之间相互发送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等,实现即时地沟通与对话。首先,微信具有朋友圈功能,朋友圈中的好友主要是通过QQ或手机通讯录中由用户本人添加成功,因而大多数与用户有一定的熟识度。其次,随着微信功能的不断强大,又有了诸如“扫一扫”、“摇一摇”、“查找附近的人”等社交功能,通过这些新功能,用户可以搜索自己附近也在使用微信的其他用户,从而达到交友、沟通的目的。微信这种“点对点”式的沟通功能比电话便宜、比对讲机方便,比QQ简洁,因而被越来越多的注册用户使用,具有巨大的市场吸引力。

2.“点对面”式的分享功能。“点对面”式的分享功能是指用户可以通过微信发送自己的工作、生活状态以及心情、喜好、所见所闻、所思所感等,发送的内容会在上文提到的朋友圈中与朋友一起分享,这种功能具有“自媒体”的特点,好友越多,自己的状态就会被越多的人知悉。

3.即时定位功能。微信开始的定位功能,称为“三点定位”,这种定位法目前争议较多,但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确实能够定位出目标的地理位置。现在微信中“查找附近的人”功能融入了手机定位功能,又新增添了周边人物的查找功能,即使用微信的用户只要启用了这一功能,无论在什么地方,都能找到附近的人。采用移动定位技术来实现定位功能,进而实现查找附近的人,是微信不同于别种社交工具的特别之处,用户以自己所在的地理位置为圆心,以半径短到100米长至1000米为范围,搜索他人位置的同时,对方也会搜索到自己的地理位置。微信用户发状态,分享内容时,只要智能手机打开了GPS定位系统,能够接收到卫星信号,就能准确定位使用用户的所在方位。此外,微信中还可用wifi无线在小范围内实现定位。

二、微信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现状

1.利用微信进行摸底排队。摸底排队是指侦查人员对案件分析后,锁定范围,进行逐一排查的过程,对于利用微信犯罪案件,通过分析被害人的微信通讯录来查找犯罪人是破获此类案件的重要突破口。这类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受害对象多倾向于年轻女性,因为大学生或年轻女孩子大多涉世未深,思想简单,渴望打开社交圈,微信为其提供了天然平台,犯罪嫌疑人要利用微信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必须首先加被害人为好友,在通过微信接近被害人的过程中,与被害人聊天、通话等痕迹往往难以完全清除,侦查部门可以通过技侦手段,对被害人的微信聊天以及其他记录进行仔细分析和调查,再结合案发的时间、空间等要素,在被害人微信的朋友圈中进行仔细排查。2014年8月10日,据广州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的广州、佛山、珠海、梅州和韶关五市自2012至2013年两年期间受理了85宗微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破获都离不开通过微信的摸底排查工作。此外,微信的登录方式往往是通过手机号、QQ号或邮箱等,这些便于深入开展侦查工作的信息都可以通过破解犯罪嫌疑人的微信来获得。在未来的“微时代”,微信这一社交工具背后所隐藏的信息,必然会被公安侦查部门重视。

2.利用微信锁定追捕目标。微信具有上文所提到的即时定位功能,公安机关利用微信锁定追捕目标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第一,通过微信查找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利用手机实现定位,这种定位需要犯罪嫌疑人将微信号与手机号绑定。第二,“引蛇出洞”,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深”,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拉近距离,实施犯罪,侦查人员同样也可以乔装成“猎物”,主动靠近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保持联系,进而获取他的准确地理位置,以实现抓捕目的。第三,侦查人员之间互用微信实施抓捕,省时又省力。吉林省白城车站派出所就巧用了微信的语音、传图功能,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抓获了5名犯罪嫌疑人。贵州省贵阳市朝阳派出所60多名巡防民警组建了微信群,只要案发,值班的民警就会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图片发在群里,在外巡防的侦查人员一旦发现可疑目标就会通知其他人员,适时实施抓捕,微信信息的即时、形象、真切、互动,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受到基层侦查人员的一致好评。

3.利用微信提高审讯技巧。审讯环节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辩解和供述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离不开必要的技巧和谋略,微信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更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首先,微信中有“个性签名”功能,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个性签名的分析,可以了解其性格特征、精神状态,从而在讯问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还有些被害人喜欢用个性签名记录自己的生活细节,侦查人员通过对这些被害人的个性签名进行分析,可以捕捉到案发前后的蛛丝马迹,在讯问过程中可以利用这些零星线索,得到案件的定案证据,从而提高审讯工作的成功率。此外,微信用户经常有自己关注的“公众平台”,这些公众平台可以反映平时犯罪嫌疑人的喜好,通过分析这些公众平台有助于从侧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4.利用微信预防犯罪。侦查工作多数是在案件发生后开展,以被动为主,如果能在案发前抑制犯罪活动则不仅能使公民权利、财产免受侵害,也会是公安侦查工作的一大进步。微信在预防犯罪的工作中也同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微信中公安机关可以设立公众平台,对本辖区内一些倍受关注的案子及时进行通报,并介绍一些典型案件的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以及作案特点,以提醒公民不要上当受骗,成为下一个侵害目标。此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利用微信对本辖区的治安状况进行通报,鼓励公民在公共平台上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由于微信本身具有互动性,公安机关可以尝试开创微信报警系统、微信举报系统等,与公民进行互动,这样既可以提高公民自身识别犯罪、预防犯罪的能力,又能增强公民共建平安家园的主人翁意识。

三、微信在侦查工作中应用的几点思考

微信是把双刃剑,用得好既能造福公众,又能给公安侦查工作带来福音,用得不好则会为犯罪分子留下天然的空隙,贻害无穷,因此,关于微信在未来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惩治微信犯罪。刚刚落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大会明确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当前的任务,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还需要有力的法治监督系统。利用微信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微信与微博相比,监管起来难度更大,微信中的朋友圈相对封闭,例如:A用户与B用户在朋友圈内讨论话题,C用户若想看到,必须与A用户和B用户同时都是好友。微信这种相对私密的小范围传播途径为一些偏激、情绪化的言论提供了天然的土壤,也给相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首先,在立法方面,要针对微信犯罪出台一些专门的法律,使打击微信犯罪切实有法可依;其次,由于微信的相对私密性,要在微信的入口处即注册环节下功夫:一方面,严把公众平台的准入领域和进入标准,关闭和清理不合法的公众平台;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微信注册实名制,使公民在虚拟网络的交往中现实化,警告一些图谋不轨的犯罪分子不要在网络空间为所欲为;最后,要把微信也纳入舆论监管体系,建立专门的监测系统,实现日常监管。

2.打造“微警务”平台,服务民生。处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信息化侦查是目前侦查工作的必然发展趋势,面对日益专业化、组织化的犯罪活动、公安侦查人员也应当与时俱进,借助微博、微信等工具进一步推进信息化侦查,通过微信这一小“点”,拓展到查询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信息、QQ号、通迅地址等一系列密切相关的“面”,让以“微信”为代表的“微警务”切实为侦查人员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微警务”要为群众提供切实的服务,就要拓展其业务,例如,可以利用微信的互动性开展接受群众的咨询、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业务等。在“微警务”将来的发展方向上要站在公安侦查工作的高度,以高瞻远瞩的眼光来布署和推动各项业务,不仅要使其逐渐承载诸如发布通缉令、征集案件线索等一些公安实务,还要让其发挥便民、利民、与民沟通的优势,使其成为群众心中真正信得过的公众平台。

3.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增强自身防范。在当前的信息化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十分严重,不少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公民无意间泄露的个人信息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微信而言,用户与朋友们一起分享自己照片、状态的同时,也埋下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预防犯罪需要社会和个人的共同配合,就公民个人使用微信而言,要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如果发现对方身份不明,要提高警惕,立即将其删除或拉入“黑名单”;在社交过程中,如果对方提及“借钱”、“银行卡号”等敏感词汇,一定要三思,谨防落入犯罪分子事先设定的圈套。一旦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也要保持沉着冷静,树立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及时报警并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工作,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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