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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特征及防范对策

2015-04-09王莉娜徐朱之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上海200083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借贷犯罪

王莉娜,徐朱之(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浅议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特征及防范对策

王莉娜,徐朱之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P2P网络借贷因其普惠、快捷、灵活的特点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伴随着行业的高速发展,零门槛的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也产生了大量平台倒闭、经济犯罪案件,并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鉴此,在简要阐述P2P平台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公安经侦工作实践,从梳理P2P平台经济犯罪类型、分析涉嫌经济犯罪平台特征入手,引入风险量化理念,提出P2P平台信用风险防范对策,力求更好地发挥情报导侦作用。

P2P;网络借贷;经济犯罪;风险量化

德国经济学家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Bruno Hildebrand)提出应以交易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时期标志的观点[1]。他认为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自然经济时期、货币经济时期、信用经济时期。信用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交易行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一个范畴,商品交换是信用产生的基础,商品经济越发达,信用活动就越频繁。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就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依托互联网而兴起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及新兴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完成个人小额借贷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也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①201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将P2P定性为影子银行。被誉为“网络版孟加拉乡村银行”。②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利用社会压力和连带责任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形式,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效益最好、运作最成功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在国际上被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模仿或借鉴。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荣获诺贝尔和平奖。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只需在网络平台上完成注册和身份验证等程序后,便可进行借贷交易,其过程中的信用认证、清算、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交易成功后网络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根据P2P贷款的运作流程,现阶段可将我国P2P贷款分为传统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和平台模式四个具体的运作模式。

一是传统模式,即纯粹的P2P模式,平台只作中介方,借款人通过平台提交借款需求,平台方作线上审核,然后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平台不参与到借贷的资金交易中,对于借款人逾期对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平台也不给予垫付,如拍拍贷[2]。

二是债权转让模式,典型代表是宜信公司,其运作方式是由该公司负责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然后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由于业务量庞大带来的金额和期限的错配,宜信模式一度陷入“资金池”的争议。从债权转让的法律角度来看,宜信所谓“双向散打”的风控模式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实际上很难完成将债权转让对债权人生效的行为。此外,在金额、期限错配的情形中,具体的借贷行为已经难以分清是先有债权存在,再行转让,还是先转让不存在的债权,然后再借贷产生债权。宜信通过平衡系数即保证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的方式来规避非法集资的红线,但在具体借贷关系中这仍然涉及将来债权转让法律问题,也并没完全消解社会舆论的疑虑[3]。

三是担保模式,指传统模式P2P平台撮合交易过程中,引入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此模式可保障资金安全,适合中国人的投资理念,但涉及关联方过多,如红岭创投。

四是平台模式,指P2P平台与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达成合作,搭建网站将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引入平台,将募集到的资金贷款给经过该金融机构审核认可的中小企业。在此过程中如贷款出现逾期,金融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平安集团下的陆金所。

目前我国P2P平台在本土化进程中,很少采取单一模式运营,95%以上的P2P平台是将以上四种模式综合运用的综合型P2P平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新兴

金融核心的功能有三个:一是期限转换,二是流动性转换,三是信用转换及增强[4]。作为一种网络技术与金融脱媒相结合的新兴事物,P2P平台表现出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其发展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5]。P2P贷款于2007年正式进入中国,但总体来看,2007年至2010年间,我国社会融资的需求和导向还没有从资本市场上转移,尽管市场对于新形式的融资平台期望较高,但是从业者相对较少。进入2010年后,随着利率市场化以及民间借贷的火爆,P2P贷款呈现出爆发性的态势,大量的P2P贷款平台在市场上涌现,各种劣质产品也大量涌向市场。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和法规约束,导致2012年多家P2P贷款公司接连发生恶性事件,给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市场也因此重新审视P2P贷款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的期待开始回归理性,各P2P贷款公司也开始组成行业联盟、资信平台,并积极向央行靠拢,寻求信用数据对接,市场开始呼唤法律法规的监管。进入2013年后,随着市场的理性回归,市场上不正规的劣质企业将被淘汰,企业数量增速放缓,幸存下来的优质P2P贷款公司将具有更多话语权。据统计,2013年全年行业总成交量约为1058亿元,远远超过2012年200亿元的规模①数据来源于P2P行业门户网站网贷之家。。

二、P2P平台经济犯罪类型

P2P平台领域发生的经济犯罪类型主要有:

(一)非法集资犯罪

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列举了近期新出现的非法集资欺骗手段,假借P2P 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也是其中之一①参见中国广播网:《非法集资形势严峻 新发案件集中在中东部省份》,2014年4月21日。。特别是2014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如2014年4月浙江省10家平台涉嫌利用P2P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日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三类P2P公司作出明确界定:第一类是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通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类是虚假借款人,即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第三类是庞氏骗局,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6]。

(二)洗钱犯罪

由于P2P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作深入核查,同时也无法对借款人和出借人作关系审核,因此,投资人可能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P2P平台借给多方投资借款人,以达到掩饰、隐瞒上述财产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而且,由于平台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使不法分子脱离反洗钱部门监管视线,这就使得P2P平台极有可能成为洗钱的有效工具。目前各网络借贷平台仅在网站首页声明“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且借款者资金使用需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对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审核显然缺乏制度约束力,其对贷款人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的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关注的重点仅仅是借款人是否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经济实力,能否按时还款。另外,网络操作的非面对面性,使得网站根本无法对每笔贷款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这就为洗钱者隐匿、掩饰违法犯罪所得并借助平台清洗黑钱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

P2P平台因普惠、快捷、灵活的特点,近几年间得到快速发展,但在保证交易安全方面缺乏经验,存在系统漏洞,给不法分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2013年4月,在上海经侦部门侦破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非法获取被害人银行账户信息后,即冒用被害人名义在某P2P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利用该平台投资流程中“银行卡与P2P平台绑定无需密码,且可同时绑定多张同户名银行卡”的漏洞,将被害人银行账户与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账户绑定在一起,再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通过P2P平台划转至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账户。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手法先后骗得10余名被害人卡内资金共计600万余元。

(四)其他经济犯罪

有关P2P平台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的,相关的制度约束仅限于各基本法律的部分条文,并没有成体系的规定,且P2P平台处于互联网、金融等多个行业的交叉领域,容易滋生多种经济犯罪。一是合同诈骗。不具备良好信用条件的投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传一些虚假或是伪造的文件资料,骗得借款资质,继而与之签订借款合同,骗得较大数额的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二是职务类犯罪。部分从事P2P平台经营的企业急于扩展经营规模,但内控机制建设滞后,对关键岗位员工疏于管理,容易滋生职务便利犯罪。例如,2013年上海经侦部门侦办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上海某P2P平台员工顾某利用线下审核借贷人资信情况的职务便利,帮助不合格借贷人伪造资信证明材料,收取促成借贷金额的30%作为手续费,从中非法牟利,总计获利8万余元。三是非法经营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目前,大部分P2P平台均注册为电子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一般金融机构吸存揽储的业务资格,即并非金融机构。但是,异化后的P2P平台已经开发出吸存放贷的功能,极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严重影响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制度。

三、涉嫌经济犯罪P2P平台特征

在2014年8月15日举行的“2014 年中国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披露数据表示,目前可查的P2P 借贷机构有1200 家,到7月为止,跑路的有150家,每个月都出现六七家跑路的现象[7]。经调研,目前倒闭或负责人跑路的问题平台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运作周期短,上线不足4个月即倒闭。据第三方机构统计,2013年全国倒闭的74家P2P平台中,超过半数是上线后3至4个月即面临提现危机。例如,上海经侦部门侦办的某集资诈骗案中,该平台上线经营仅3个月,其实际控制人即潜逃境外。

二是平台间存在关联性,易引发连锁效应。据第三方机构统计,约有三成的问题平台之间存在同一人控制或者有资金拆借等关联情况,最终同时倒闭。例如,上海经侦部门侦办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已潜逃境外)在浙江杭州、广东深圳和上海同时开设了三家P2P平台,并将在上海募集到的资金汇入深圳平台的账户,最终三家平台几乎同时倒闭。

三是自融、组团等特征明显。自融是指P2P平台以发假标的形式吸收资金,自融平台已触及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例如,上述某集资诈骗案即属自融的伪P2P模式,犯罪嫌疑人项某虚构了11个借款个人和企业资料信息非法吸收资金后,均被项某控制使用。组团是指多名出借人以团购的方式同时投资一个标的。此类标的往往利率较高,但由于组团标的到期日出现大量提现,易对平台产生挤兑导致崩盘。

四是拆标期限缩短。拆标①拆标是指长期借款标拆成短期,大额资金拆成小额资金,从而造成期限和金额的错配。的现象在P2P业内十分普遍,通过构建资金池来维持借新偿旧,这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很高。很多平台由于流动性管理不佳,为了偿还到期借款,最终发展到10天标、5天标,流动性风险骤然放大。同时,为了维持借新偿旧的资金链,短标的年化利率高达40%以上,这也成为崩盘平台的特征之一。例如,上海经侦部门配合安徽经侦部门协查的某平台在倒闭前,频繁发出5天期、10天期的短标,利率均在40%以上。

五是平台综合利率超过40%。据第三方机构统计,2013年74家涉嫌经济犯罪P2P平台中21家平台标的的综合收益率超过50%[8],87%的涉嫌经济犯罪平台年化利率高于40%,高出同行业平均利率的一倍以上。如此高的收益率不仅隐性地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也验证了P2P平台存在着收益与风险并存的道理。例如,某平台的综合收益率甚至高达66%。

六是平台资金杠杆畸高。涉嫌经济犯罪的P2P平台的公司注册名称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媒介类公司为主,注册资金集中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间。较低的注册资金与动辄几千万元的待还金额相差悬殊,导致资金实力较差的平台较难维持至盈利,极易引发经济犯罪。例如,某平台注册资金仅为2000万元,而待还金额约为2亿元,10倍的资金杠杆隐藏着巨大风险,导致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四、防范对策

随着P2P网络借贷市场不断发展、探索与创新,暴露出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非理性思维、监管空白、法律真空、外围服务落后等不足,这些不足促使了2013年P2P平台倒闭潮的出现,爆发了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且出现多起涉众涉稳的群体性事件。

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发挥情报导侦作用,做到异常P2P平台早发现、倒闭早预警、案件早处置,本文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P2P平台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风险量化理念,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防范。

(一)依托征信系统全范围监测数据

全范围的数据监测是控制风险从而进行动态防控和主动预警的前提。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大量积累和数据处理能力的不断提升,为加强对P2P平台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供了手段。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共享和应用社会信息成为可能。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实现社会信用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信息的融入,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现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充分、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

(二)借助数学模型实现风险动态防控

信用评分模式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被广泛运用的一种风险评估模式。以客观量化的方式计算出P2P平台风险高低的分数,代表其信用风险在行业中的相对排序位置,可以直观简明地判断风险高低。由此,可依托大数据,采用KDD技术①KDD: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指从数据集中提炼出有效的、新颖的、潜在有用的信息。,根据统计学原理,结合各平台的综合实力、各维度情况的表征分析及公安网内部数据,建立一套基于Logistic分析的P2P平台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力求全面、客观、科学地描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情况,发挥情报导侦作用。

(三)面向社会主动预警经济案件,做到打早打小

依托P2P平台信用风险评价模型,以网络空间线索排查为切入点,强化面向社会的预警服务,实现公安内网信息和社会信息资源归集、共享、综合运用,实现多层级、多渠道、全员联动数据采集以及跨领域、跨平台、内外网信息碰撞。通过对P2P平台经济犯罪行为信息的特征分析、对比碰撞、层层筛选和网络特征一致性认定,找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现相关经济犯罪活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予以依法打击,提升打击效能,实现全社会的合作共赢。例如,2014年4月,总队情报中心运用建立的信用风险评价模型,成功预警某P2P平台异常,发挥情报导侦作用,通过专项任务下发,属地经侦单位对该问题平台及时查处,做到打早打小,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发生。

[1] 曾康霖,张庚.信用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2] 王家卓,徐红伟. 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 陆琪.P2P时代的债权转让法律问题[J].中国法律,2014,(3).

[4] 郑联盛,刘亮,徐建军.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模式与风险[J].金融市场研究,2014,(2).

[5] 博迪.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6] 李婧暄,周宇宁.三种类型涉嫌非法集资[N].广州日报,2013-11-27.

[7] 杨汛.1200家P2P平台跑路150家[N].北京日报,2014-08-16.

[8] 王家卓,徐红伟.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Humbly Discuss Characteristics of Economic Crime and Countermeasures Involved in Loaning Platforms of P2P Web

Wang Lina, Xu Zhuzhi
(Economic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Shanghai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 200083, China)

2013 was the first financial year when P2P web loaning developed fast because of features of its favor, convenience and flexibility. However, with its fast development, many loaning markets of P2P web without entry preconditions in China have bankrupted and numerous economic crimes have occurred, which has led to riots. Because of this, based on the description of P2P concept,combined with practice in economic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ummarizing economic crime type of P2P,analyzing the features of this kind of crime, introducing the notion of measuring risks in the quantitative wa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P2P risks so as to make it possible for information-led investigation to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

P2P; Web Loaning; Economic Crime; Measure Risks in the Quantitative Way

D918

B

1008-5750(2015)02-0029-(06)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2.004

2015-01-04 责任编辑:陈 汇

王莉娜(1974— ),女,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八支队政委;徐朱之(1987— ),

女,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八支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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