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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逻辑与困境

2015-04-09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逻辑与困境

刘九勇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逻辑是:以人性好利恶害论和历史变异观为理论基础,并根据其历史观而树立了建立秩序、富国强兵的价值目标;然后针对这一目标,从好利恶害的人性出发,推出其核心的理论内容:法治,以及法治贯彻所需要的愚民弱民、势治、术治等。根据上述分析,法家思想的困境表现在两方面:一、操作性上,君主负责过重,立法及术治均需君主完成,并对君主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而难以完成;二、价值性上,秩序与富强两目标存在内在矛盾,不可兼得,且秩序不可纯以强制而得保持。更重要的是,此两项目标泯灭了个人性和超越性的价值,而使个人毁灭、文明沦丧。

关键词:人性好利论;历史变异观;富国强兵;操作困境;价值缺陷

法家学说是先秦百家之显学,更对后世中国两千余年的专制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在分析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整体逻辑的基础上,探讨其中一些理论和操作的困境。

一、法家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一种政治思想的产生首先应考察作为其理论基础的思维方法,以及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产生的对社会历史和人性本质的看法——历史观和人性论。总的来说,法家是在经验主义的思路下阐述其历史观和人性论的。

首先就历史观而言,一般认为法家主张一种“历史进化论”,并以之为进步的历史观。其实不然,进化论或进步观是对历史的价值判断,其前提必有一价值理想存在,而下文将会讨论法家并没有一套价值标准。所谓“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知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上古“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世“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同上)。时代有变化,但无本质差异,历史有分期,但无进步与否之区别。既然没有价值判断,法家就对任何一种历史条件一视同仁,认为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相应的的政治模式,“古今异俗,新故异备”,“事异则备变”(同上)。面对不同的历史环境关键在于应时而变,因此毋宁称法家的历史观为一种“时移事异、因时制宜的变易观足矣”。[1]181这即是法家推行变法的理论依据。这种剥离价值判断的客观看待社会历史的思维正是同下文的人性论同出一辙。

其次就人性论而言,法家贯彻其经验主义的思维方式于人性论的结果就是提出人性好利论。不少学者认为法家主张性恶说,[2][3]其实未必准确。因为善、恶属于道德范畴,无论是性善说还是性恶说,都以致人于道德之境为目的,都表现出强烈的道德热忱和淑世情怀。而法家从来都对道德的论题毫无兴趣,也不会对人性作道德评价。因此,英国汉学家葛瑞汉说“人性的善恶是纯粹的儒家论题”。[4]法家只以经验的眼光进行人性分析,因此看到的人性内容只有人的欲望。对人而言,满足欲望者即为利,阻挠欲望满足者即为害。所以,人性就是好利恶害、趋利避害以至于自私自利、相互算计。人的欲望不外乎求生之欲、口腹耳目之欲、财货权位之欲等,那么趋利避害就表现为追求生存和各种物质享受,避免死亡和身体上的痛苦。“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商君书·画策》);“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老》);父母子女之间“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因此,法家眼中的人际关系纯粹是利害关系,整个社会国家就是一个以利害关系为链条而运转的复杂机器。法家的目的就是把握这台机器的结构机制,指出最能高效运转这台机器的办法。

上述两方面论述,一个从宏观的社会层面,一个从微观的个人层面,分别阐明了法家对于社会现实和人性状况的基本认识和态度。正是这种经验主义的历史观和人性论构成了法家政治思想进一步展开的理论基础。

二、法家政治思想的目标归宿

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目标归宿简言之,就是建立秩序和富国强兵、兼并天下。这两项目标纯粹是针对当时各国面临的现实问题。这是由其经验主义的历史观决定的。即在法家的历史变易观视角之下,没有任何形而上的价值理想,也没有什么进化的历史规律,因此法家并不追求某种历史规律指引下的未来更高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而只想在当下变化了的社会中,用同样变化了的方法解决现实问题。

第一,在国内层面,伴随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而来的是社会政治秩序的崩溃。一个突出的反映就是盗贼的公行,(1)在春秋战国之交甚至出现盗贼戕杀国君和执政的事例。同时,由于贵族等级秩序的崩溃,原先在君主和各级贵族之中普遍分布的权力,如今失去了有序的安排,因而导致社会上层君主、世卿、大夫甚至士之间混乱而激烈的权力争夺。这样,重建社会和政治秩序就成为各国的当务之急,也成为法家政治思想所追求的最基本目标。当然,重建秩序是当时大多数学派共同的理论目标,而不同的是实现目标的方法。

第二,在国际层面,伴随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而来的是各国间愈演愈烈的争霸和兼并战争。“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商君书·开塞》)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置身事外,不是扩张自己就是被人灭亡,于是生存以及进一步的扩张就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决定一国存亡的是它的实力,力多则人朝,力弱则朝于人。这种实力,首先是军事力量,然后是作为军力基础的国家财富或更准确地说是军事物资。因此,每个国家,无论为求自保还是扩张,都将国富兵强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并且这一价值追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以兼并诸侯、统一天下为进一步的目的的。(2)而这也正是法家政治思想的最终归宿。如果说前面重建政治秩序的目标还是先秦诸子百家共同的理想的话,那么国富兵强可以说是法家独有的、最能代表其思想特征的追求了。(3)

法家所设计的一切政治制度和治国措施都是为了上述两个目标而服务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政治主张都不具备最终的目的意义和独立的存在价值,而只是实现上述两个目标的手段和途径。当然,这两个目的也不是对立的,而是连为一体并有高低层次之分,即重建政治秩序是基础,实现富国强兵一统天下是更高的追求,前者是后者能够达成的前提。

三、法家政治思想的理论内容

上文已述及法家思想的两项理论目的均来自其理论基础之一的历史观,那么下面要阐述的法家思想的理论内容则完全从其理论基础的另一方面——人性论中生发出来,并遵循一条严密的逻辑路线最终达到其理论体系的目标归宿。一方面富国强兵需要足够的兵源、财源,要求将士奋勇杀敌;另一方面,人性好利恶害,贪生怕死。这样,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利用人性的特点而驱使百姓致力于耕战就成为合乎逻辑的选择。因此,法家思想的核心与主体就是法治,(4)其他各方面的政治主张或者是法治的内容,或者是为服务于法治的贯彻而成立。

(一)法治的内容

法基于人性而设,“凡治天下,必因人情”,(《韩非子·八经》)“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佚文》)人性好赏而畏罚,因此法的基本内容不过是赏与罚二者。赏与罚的设置必须能使人为维持秩序和富国强兵发挥最大的效能。其主要内容包括:

1.立法明分。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通过立法划定每个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权。产权定,则纷争消。例如,“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商君书·定分》)立法明分的具体规定有“定赏分财”、“制土分民”、“明分任职”等。

2.止暴除奸。即立法规定对各种暴乱、奸邪、盗贼的刑罚。重刑而后称治,因此,“欲治者奚疑于重刑”。(《韩非子·六反》)通过上述两方面规范实施,法治就可以达成重建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富国强兵则有赖于下面两项内容的支持。

3.奖励耕战。农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更是冷兵器时代军备物资的主要来源,因而是富国强兵的必由之道。“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强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管子·治国》)“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商君书·农战》)可见奖励耕战直接服务于富国强兵的最终目的,因此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商君之道,农战而已矣,致民农战,刑赏而已矣。”[5]。

因此,为了驱民耕战则立法使“利出一孔”,即财富、爵禄、名位等只能从耕战中获得,不致力于耕战必受惩罚,使得“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商君书·慎法》)具体规定,比如使民“以粟出爵”、“斩一首者爵一级”、“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等。“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赏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商君书·外内》)如此,则国富兵强可期矣。

4.强本抑末。即抑制工商业、诗书、礼乐、道德、技艺、辩说等一切诱民逃避农战的行业和活动。韩非称这些末为“五蠹”。这是奖励耕战的逻辑延伸。固定于土地的农民相对于流动的商人更利于充当稳定的兵源,因从事农业而普遍贫弱的农民相对于富于资财、力量较强的商贾更容易受利诱和刑禁的驱使。因此压抑工商与奖励农战是相辅相成的。其具体规定有商人不得卖粮、加重商品销售税和关市税、废逆旅、商家奴仆必须服役等。(5)上述四项法治内容如果说前两项主要是消极的禁令,那么后两项就是积极地驱民之令了,而正是后者才构成了法家之法治的核心。

(二)法治的贯彻

上文所述法治的各方面内容不能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面上,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才能实现其所服务的秩序与富强两项目标。因此,下面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法治的贯彻执行和发生效率。

1.愚民弱民政策——尽可能减小贯彻法治的阻力。上文提到,法家之法的内容设计及其贯彻都以人性好利论为基础,其法治机器是在人性好利恶害的链条中运行的,但诗书礼乐、商贾辩说等末作倾向于使人因道德价值或财富力量而偏离好利恶害的人性,使法治无从生效,正所谓“儒以文乱法,而侠以武犯禁”(《韩非子·五蠹》)。“上见利不喜,下临难不恐,或与之天下而不取,有不萃辱之名则不乐食榖之利,夫见利不喜上虽厚赏无以劝之,临难不恐上虽严刑无以威之,此之谓不令之民。”(《韩非子·说疑》)这种人是法家法治链条的破坏者,因此必须实行愚民政策,使人民与道德规范、机巧智谋、艺术审美等价值彻底隔绝,使其完全围绕求奖赏、避刑罚的“人性”而行动,由此成为维持秩序、富国强兵的工具。

愚民的一项措施是强本抑末。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弱民,使人民难以聚集财富和力量,而无力反抗法治。另一方面即在于固民于土地,不得迁徙,则民无求知的欲望,亦无求知的条件,能够安分守己一切听从国家安排,无事则安心务农,有事则踊跃出战。“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纷则易使也。”(《商君书·农战》)

愚民的另一办法是禁绝知识。即把诗、书、礼、乐、辩慧等知识文化活动列入“国害”予以打击和取缔。同时加强其法治内容和精神的宣传,以律令之文宣示大众,使之成为“壹教”。“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在韩非的“五蠹”中,知识分子显然是攻击的首要目标,因为法家的理想是人民普遍愚昧无知,遵从法的驱使,而知识分子对此威胁最大。

2.“势”的理论——尽可能加强贯彻法治的力量。法治的贯彻也就是法律所规定之各种赏罚的执行,赏罚的严格执行有赖于执法者充足的权力,所有执法者的权力必须来自一个统一的权力来源,才能免于相互掣肘,这就要求废除将权力来源进行等级制划分,并使之相互独立的贵族制度;同时,这一个统一的权力来源必须具有尽可能多的权力“存量”才能分配给每一个执法者尽可能多的权力资源,这就要求实行君主高度集权和绝对专制的体制,使君主掌握所有的权力,成为权力唯一的来源和分配者。另外,不同于其他多数社会中法治仅仅是消极的禁止和防范的作用,法家的法治除了消极的禁止部分,更核心的是其积极地以奖赏驱使人民效命于某项国家事业的部分,这个法治的积极部分就要求相对来说更加强大的统治权力。因此,法家主张君权的至大、至高、至尊,即所谓的“势”。所以,萧公权说:“势治之起,基于尊君”,[6]212又说:“法家尊君,非尊其人而尊其所处之权位。”[6]213君权是推动法治的力量之源,因此必须保持并善加运用君主之势,才能加强贯彻法治的力量。“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韩非子·人主》)

3.“术”的理论——服务于保持君主之势的手段。鉴于“势”的如此重要,君主必须牢牢把握,以防失“势”。而对于君主之势构成最直接威胁的莫过于侍君之臣。“人主之所以身危国亡者,大臣太贵左右太威也。”(《韩非子·人主》)根据法家人性论,大臣无不觊觎人主之位而常思弑夺、与君周旋,故“上下一日百战,下匿其私,以试其上,上操度量,以割其下。”(《韩非子·扬权》)君主应对臣下、保持威势的就是所谓“术”,即君主御臣之术,或人主南面之术。“故术者‘人主所执’以‘潜御群臣’而保持其自身之权势者也。其异于法者有三。法治之对象为民,术则专为臣设,此其一。法者君臣所共守,术则君主所独用,此其二。法者公布众知之律文,术则中心暗用之机智,此其三。”[6]231

《韩非子》的大半篇目用以讨论以君臣关系为主题的“术”的理论。关于人臣成奸侵权之事,以及君主用术之方,前之学者对此亦多有总结,其最要者有两点:“明察臣下之奸,削灭私门之势”。[6]231前者需要毋事专信、君心独断,具体之法如:1、深藏不露;2、国之利器不可示人;3、“其用人也鬼”;4、深一以警众心;5、装聋作哑,以见暗疵;6、倒言反事,以验臣下;7、事后抓辫子;8、防臣如防虎,时时有戒心;9、设置暗探;10、暗杀;等。后者要求强本弱枝、抑制重臣,具体之法如:1、严格控制分封;2、臣不得擅专兵权;3、臣不得专财权;4、臣不得专人权;5、臣不得有刑赏之权;6、禁止臣下结交私党;7、取缔私朝;等。[7]

总之,通常并列而论的法家“法”、“势”、“术”三种理论是一个统一的逻辑整体,法治是中心,“术”服务于势的保持,“势”服务于法的推行,“法”服务于建立秩序、富国强兵的最终目标。

四、法家政治思想的困境与缺陷

根据上文分析,法家政治思想的逻辑体系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起点——其理论基础;终点——其目标归宿;过程——其理论内容。作为法家理论基础的历史观和人性论实际上是一种理论预设,而理论预设是一种本身作为逻辑起点、因此不能被逻辑证明的超验性判断,但是法家经验主义的思想性格使它无意于某一种理论本身的建立和完善,包括其人性论和历史观,我们很难在其中找到那种追求一个自洽性理论的企图,因此本文对此暂不评论。而将从另外两部分进行分析。即分析其目标归宿中价值体系的缺陷,和讨论其理论内容中操作性的困难。

(一)法家思想之操作性的困难

法家的治国思路在具体操作上的“拱顶石”就是君主专制。因此法家赋予了君主专制以极高的使命和期望,但这种对君主的过高要求,和君主过重的负担增加了法家思想在操作上的困难。下面试从两点进行分析。

1.法治之立法依赖于君主之远见卓识。法治是法家治国思想的核心,而法治的第一步就是根据法家政治思维的逻辑——即引导趋利避害的人性、面向富国强兵的目标——制定法律。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能够完全理解并遵从法家的政治思想,或者说应当由能够真正代表法家两大价值目标(建立秩序,富国强兵)的人充当立法者,但根据法家的人性论,人人都好利恶害,只会代表自己的利益,而不会追求集体的目标。这便产生立法权归属的矛盾。因此,梁启超说:“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8]而解决这一矛盾只能通过一条途径,即使某一位个人(君主)与国家集体合一,使国家成为该个人的私有财产,成为该个人利益的一部分。这样,国家利益与君主个人利益合为一体,君主就能代表法家的两大目标,就像代表自己其他一些如耳目口腹之欲等个人利益一样,因而成为当然的、也是唯一的立法者。因此法家主张君主专制,主张“家天下”,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样才能使君主拥有法家所设想的立法权,从而制定法律、以法治国。

因此,君主能否依照法家的设想而立法,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这样的远见卓识:一方面,视国家等同于其身体,视同其生命的扩大体现,视秩序稳定为自己的身体健康,视国富兵强为自己的尊严荣耀,甚至要视国家利益高于其他个人利益,要认识到国家兴亡如同房屋衣服,是蔽身之所,国家利益是其他耳目口腹之欲等个人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前者应优先于后者。尤其是二者常常会出现矛盾,就要求君主既有远见,又有克己的意志,不使切身的私欲影响到治国之法令的制定。另一方面,还要求君主对历史规律和社会现实,尤其是对人性好恶应具备法家所要求的那种客观、经验性的认识和把握,而不能有丝毫道德性的考虑或其他超验性的价值追求,才能制定出法家所要求的合理的法律。即法家的政治逻辑设定了君主必须具备这种“真知卓识”。

总之,法家的政治过程将难度极高的立法任务交给了君主一人承担。但是,在现实中,君主作为凡人,其资质难免有平庸者,很难做到拥有以国为家的远见、克制私欲的意志和冷看社会人性的卓识。即便是雄才大略之主,也未必能够完全或持续地符合法家对于君主作为一个合格的立法者的要求。而一旦君主不能合理地立法,法治的链条必将断裂,法家关于建立秩序、富国强兵的政治设计也就会面临破产。

2.术治之有效依赖于君主之意志才能。法治是法家治国思想的核心,法治的贯彻需要君主的高度集权和绝对专制——“势”,而势的保持依赖君主的御臣之“术”。因此,术治的有效与否也成为法家法治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同时,术治基于其特殊的性质和施用对象,必将成为君主不足为外人道的“私器”。如果说在立法中,大臣作为君主的辅弼,人主还能有选择地公开征求臣子的意见,那么在术治中,大臣成为君主的敌人,君主面临的是君臣上下之间的“一日百战”,就必须完全依靠自己了。

在具体做法上,术治要求君主首先能够对臣下时刻保持警惕,明察秋毫、防微杜渐。《韩非子》在《八奸》、《奸劫弑臣》、《备内》、《饰邪》等多篇中分析了臣下的奸佞之心、犯上侵权之法,有六微、七术、八奸、十过诸说,可谓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又在《内储说》上、下,《外储说》左上、左下、右上、右下等多篇中列举事例为证。可见君主所面临的挑战之大。除对臣子无所信任外,君主还要君心独断,不令臣下有弄权窃势之机。为此,韩非列出“七术”,(6)但实际方法远不止此,因此韩非说:“明主务周密。”(《韩非子·内储说》君主应精通权谋之术,平衡之法,使重臣之间相互牵制,不致一方独大。还需熟练使用庆赏惩罚,将臣子完全控制在股掌之中。

可见,术的操作难度极高,对君主资质、才能、手段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术治的真正成功要求君主具备谨慎、多疑、周密、果断、深藏不露等性情和意志,以及熟练施用言行不一、欲擒故纵等阴谋诡计的聪明才智。并应时刻处于高度的精神紧张状态。这些对于绝大多数现实中的君主而言,不啻为不可完成之任务。因此很多君主操术不善。平庸之君的不能胜任自不待言,即便精明强干如始皇、唐宗、康熙者,也难以毕生保持精力充沛、毫无纰漏,更不能保证继任之君有足够的术治才能。君主不能成功地施行术治,便使法家的法治链条又断了一环。秩序趋向混乱、国家沦于虚弱而难以保全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萧公权说韩非的术治诸说“几成秦汉以后二千年中昏君失政之预言”[6]235。可是实际上,法家政治思想将如此之重的责任托与君主,又对君主提出如此之高的要求,使得法家期望中的“贤君”、“后王”在现实中几乎成为不可能。

(二)法家思想之价值性的欠缺

法家的目标价值是建立秩序、富国强兵,对此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探讨,一者,该目标体系能否得到充分实现;二者,该目标体系作为一种价值观有何缺陷。前者包括1、2两点,后者涉及3、4两点。

1.保持秩序与富国强兵两价值之间的矛盾。秩序与富强是法家思想的两大目标归宿,并且富强显然要超过秩序而成为最高的追求,法家思想家也常常丢下秩序而单独从富强出发来设计制度。但在现实中国富兵强又必须以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为基础和前提。秩序遭到破坏,国富兵强亦难持续。而事实上,法家的制度设计一味追求富强往往会破坏秩序的根基。具体而言,富强的实现需要足够的物质支持,比如粮草军备、兵士劳役等,这些都通过法令的强制而来自民众(包括农民和商人,如果后者可以存在的话)。因此,对国富民强目标无止境的追求必然导致对人民利益同样无止境的强行攫取。长此以往,民生必然不保。而秩序所以存在的原因就是它能够保证多数人的身体安全或生存。民生不保则民众难以生存,因此社会秩序也难以维持。这样,法家对富国强兵的一味追求反而损害了其另一个目标——维持秩序——的实现。即两个价值之间存在着矛盾。而根据上文分析,法家理想的君主应视国家等同其自身,视国家富强为自身的欲望,那么君主的欲望无限,富国强兵的动力也就无限,对民生的压榨也将无止境,从而使其与维持秩序间的矛盾更为加深。换句话说,强调秩序就要抑制富强的理想,反之也是一样,二者难以兼得。

历史上,很多朝代开国之后倾向于与民休息的无为政策,放缓富国强兵和对外战争的步伐,就是出于首先稳定秩序的考虑。而有些君主,最典型者如汉武帝和隋炀帝,为了富国强兵的理想而穷兵黩武,广取民利,结果牺牲了秩序的价值,造成政治和社会的极大混乱。这些历史就是法家两种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矛盾的明证。

法家的政治设想未必没有注意到这两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张力,为了在追求国富兵强之时保证秩序不被民怨所破坏,法家祭出了他们唯一信赖的“法宝”:暴力强制。在民众生计不保,生存艰难的境况之上再用法令人为地加上遭到立即处死甚至连坐或其他酷刑的可能,这样对比之下就使前者变得可以接受,以此来维持秩序。但这种建立在暴力之上的秩序能否达到法家预期的效果?下文继续分析。

2.秩序纯以强制为基础,则合法性不足。秩序是法家基础性的目标追求,其建立和维护秩序的唯一方法是法治,法治的内容就是赏与罚,即法家的秩序纯以暴力强制为基础。但这种纯粹依赖强力的秩序,按照现代政治科学的理论,存在合法性不足的危险。现代政治学认为,政治合法性对于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政治秩序的稳定和政治统治的持久,完全或主要依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秩序的政府,表明其政治合法性资源严重不足,因此得不到民众的认可,社会秩序充满了不稳定因素。高压所实现的稳定实际是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一个随时爆发的火山,政府危机四伏疲于应付。[9]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固与持久,绝不可能仅仅建立在暴力强制之上,而必须依赖于一定程度的合法性的获得。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环境下,政治秩序所需要的合法性资源是不同的。马克斯·韦伯划分了合法性基础的三种类型:传统型,克里斯玛(个人魅力)型,法理型。其中世袭的君主制适用于传统型,这种类型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已经确立的风俗和习惯。[10]中国社会自西周之后就形成了自身的以宗族礼法和天命观念为核心的文化传统,这一传统虽经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而不复对政治秩序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但其作为一种文化存在仍然在整个社会人心中扎下根来,并发挥着巨大的影响。法家的政治设计却主张彻底消灭宗教礼法、伦理道德乃至诗书礼乐等一切文化设施,这就完全否定了传统习惯的价值,也就放弃了其所能依靠的主要的合法性资源。失去了合法性支持,纯粹依赖强制的政治秩序是难以实现和持久的。

3.建立秩序、富国强兵均为集体性目标,缺乏以个人为单位的价值追求。如果说以上几点批评都是针对法家的政治理想能否有效实现这一点的话,那么下面的讨论将是直接针对法家的政治理想本身的。法家的两个目标归宿,都是以国家集体为单位的,表现出国家主义的特征。因此法家主张崇公抑私。并以君主及其代表的国家为公,以个人、家族、集团等为私,或者设定农战为公利的集中体现,代表了最高而唯一的价值,有害于农战的都是私利,而对私利持最不宽容的激烈态度。法家要建立一个大公无私的国家,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服务于这一集体性目标,因此法家设计中的国家是一个全能的国家,垄断了一切资源,控制了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巨细无遗漏,“事事有法式”。法家从不把个人看做价值目标,没有任何制度会考虑作为个体的人的需要,而只是把个人当做实现集体性目标的工具,并通过暴力支持的法治强行将所有的个人“工具化”。个人如游离于体制之外,不为国家的集体性目标效力卖命,那就只有死路一条。因此,章太炎批评韩非说:“有虎狼之民、牛马之士,国虽治,政虽理,其民不人。世之有人也,固先于国。且建国以为人乎?将人者为国之虚名役也?韩非有见于国,无见于人,有见于群,无见于孑。”[11]可以想见,在法家设计的政治社会中,个人不具有任何独立的价值意义,而只有服务于集体目标的工具意义,个人的生死安危、痛苦喜乐、悲惨幸福得不到任何政治社会的照顾和怜悯,甚至一丝一毫的考虑。在完全贯彻法家精神的社会伦理道德之中,上述的个人体验甚至都不能得到至亲之人的顾及。对此,商鞅有生动描写:“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商君书·画策》)即那种未斩得敌人首级或违令犯纪之人都不能容于亲人。这样一个丝毫不考虑甚至肆意驱使、践踏个人意志和利益的社会,对每一个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极端悲惨的世界。

4.建立秩序、富国强兵均为经验性目标,缺乏超验性的价值追求。任何政治哲学都应以某种超验性价值作为自己设计理想政治的最高指导原则。如儒家思想中的“仁”或“良知”;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中的“德性”;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的“自由”;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国家精神”;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共产主义”等。这些超验性价值,一部分是来自人性中超越物质性欲望的那部分人性,即人的本性。当然不同的思想家或流派对人性本质的界定各有不同,但在认定其必然超越物质性欲望这一点上是一致的。这些政治哲学所设计的理想政治就是以实现和提高这种超越性的人性本质为其目标的。另一部分超验价值来自社会历史中超越现实和现象的发展规律,其所相应的政治哲学就以这种历史规律所指明的未来社会为其目标。(7)但是法家的经验主义性格,在人性论中既看不到人性中超越欲望的成分,在历史观中又看不到现实问题之外的历史进化规律。因此,法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丝毫没有考虑要体现和培养人性的高级成分,比如理性、道德等,甚至还要反对它们;也没有追求某种更为高级的社会历史阶段,而只是着眼于当下、致力于某种现实问题的解决——建立秩序,富国强兵,尤其以后者为主。这样的经验性目标体系,缺乏乃至否定、反对上述的超验性价值,因此有学者称之为“反价值的社会价值观”[1]236。这使得法家思想很难有资格称作一种政治哲学,也就很难具有跨越地域文化的普世性意义和超越历史的持久价值。

更重要的是,法家人性论对人性中高级部分的否定,以及其目标体系中关于道德、理性等超验价值的欠缺,实际是对人的价值的毁灭。这使得法家理想中的个人和社会完全“物化”了。即在法家的设想中,人类和社会就像禽兽和丛林一样只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而完全没有道德、没有艺术、没有知识……一句话,没有文明!这样一个完全黑暗的社会对于以文明为其自身特征和追求的人类而言,是不可接受的。

注释:

(1)《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子产如晋,谓晋国“盗贼公行”;《战国策·卷五楚·考烈王》:“今盗贼公行而弗能禁也”,楚王问史疾:“楚国多盗,正可以御盗乎?”。

(2)较极端者如商鞅,主张富强就是为了战争,战争必然要求富强,认为富强而不外战便失去了富强的意义。《商君书》中有“抟力”、“杀力”之说,“国强而不战,毒输于内,礼乐虱害生,必削”;(《商君书·去强》)“故能生力不能杀力,曰自攻之国,必削。故曰:王者国不蓄力,家不积粟”;(《商君书·说民》)“故能抟力而不能用者必乱,能杀力而不能抟力者必亡。”(《商君书·壹言》)

(3)相比较而言,儒家主张富民而非富国或富君;道家更是否定富强的意义,期求建立小国寡民的社会。而法家的功利主义其时已成为当时普遍的价值观,只是法家把它提炼成为一门独特的政治理论。

(4)法家所讲的法治当然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治,简单的说,前者是“rule by law”,后者是“rule of law”。

(5)参见《商君书·垦令篇》。云梦秦简之《田律》、《关市律》、《金布律》等律令中有大量压抑和管制工商的条文。

(6)参见《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者,“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责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扶知而问,七曰倒言反事”。

(7)在这两部分区分中,大概而言,儒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自由主义等属于前者。黑格尔、马克思主义等属于后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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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1]章太炎.国故论衡·原道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115.

编辑:董蕾

作者简介:刘九勇(1987-),男,山东莘县人,博士,研究方向:中国政治思想史。

收稿日期:2014-11-25

DOI:10.3969/J.ISSN.2095-7238.2015.02.014

文章编号:2095-7238(2015)02-0076-08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B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