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宪政:坚定中国道路的应有之义——兼谈中国梦的实现
2015-04-09钟俊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钟俊(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社会主义宪政:坚定中国道路的应有之义
——兼谈中国梦的实现
钟俊
(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摘要:在近代中国,宪政更多地被看作是推进国家独立富强的工具。我们今天仍须强调:要实现“中国梦”,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缺一不可。当前,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决定,由于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故将宪政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顺理成章的逻辑推演。事实上,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利益多元的冲突、政治文明目标的确立、重要宪政事件的叠加、人权保障理念的勃兴、民主宪政观念的传播等,已使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成为大势所趋。因此,我们要采取实质性的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关键词:中国梦;宪政;富强;政治体制;宪政建设
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诚然,作为中国道路的主要内涵之一,中国的政治模式已经和正在成就“中国梦”,但肯定中国政治模式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尽善尽美。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完善现有中国政治模式的重中之重。[1]为此,需要大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一、中国百年宪政历程的反思:实现中国梦仍然需要宪政
对何为宪政,西方政治与法律学界有着丰富的论述。例如,C·H.麦基文认为:“在所有相互承接的历史阶段,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它是专政的反对,它的反面是专断即恣意而非法律的统治。”[2]丹尼尔·S.勒夫认为:“从历史上看,宪政的产生总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即确定国家的边界并限制国家的管理者。宪政,是一个比法治或法治国更高的抽象概念,其含义与有限国家相当。在有限国家中,正式的政治权力受到公开的法律的控制,而对这些法律的认可又把政治权力转化成为由法律界定的合法的权威。”[3]斯蒂·M.格里芬认为:“宪政正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4]而在中国法学界,近二十年来学者们多将宪政同“立宪”与“行宪”联系起来,并以“民主、法治、人权”等基本要素概括其内涵与外延。如郭道晖先生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和发展宪法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它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要素;许崇德先生认为,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要件,宪法实施构成宪政的形式要件;邹平学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的状态或者过程,等等。[5]
尽管自近代以来,中国所有信奉民主主义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对宪政持肯定态度,有一点却不容置疑:中国传统政治素来只有王政而无宪政,在开明专制的封建政体下,炎黄子孙也曾创造出辉煌灿烂的华夏文明,无论是“开元盛世”还是“康乾盛世”,“天朝上国”的繁荣富强都曾让世界仰慕不已!因此,近代中国在西方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为救亡图存而引进的宪政——为突出民主又称“民主宪政”,一开始便遭到传统知识分子的质疑和反对。围绕是否应施行民主宪政,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们曾发生三次激烈的论争。一是清朝末年围绕“开明专制”,革命党和改良派分别以《民报》和《新民丛报》为阵地进行了一场历时两年多的大论战。论争双方都承认国民程度影响宪政道路的采择,但双方给出了不同的判断,革命党人更否定了依靠清朝统治者推行立宪的可能;二是民国初年围绕袁世凯专制行为展开的论争,论者较系统地批判了所谓的“开明专制”,提出只有实行民主宪政才能促进国民程度问题的解决。在对中国宪政路径的采择中,孙中山的“训政论”日益系统;三是30年代关于“新式独裁”的论战,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新式独裁”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这三次论争中,较集中的是对国民程度问题的关注——主要是与民主宪政有关的意识、观念和能力。如孙中山提到的奴性问题,不晓得如何做主人等等。另外还提到了旧官僚、武人、政客对民主的破坏,统一的民族国家等问题。或许他们对国情的分析并不准确,对民主宪政条件的理解也不科学,但注意到这一问题已难能可贵。[6]
从现实来看,近代中国面临内忧外患,作为一个转型国家又存在二元社会结构带来的大量问题,时代要求中国政府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高效政府,能够迅速地发展经济,动员全国人民抵御列强侵略。实际上,在近代中国,宪政更多地被看作是推进国家独立富强的工具。于是,在宪政“条件论”和“富强论”的双向强化下,中华民国最终以新式独裁替代了民主宪政。不过,我们没有必要苛求先人。民主主义者在宪政问题上的“本末倒置”并不是宪政失败的根本原因,企求通过宪政走向富强的愿望本身也没有错,恰好相反,它是中国施行宪政的强大动力。毕竟民主、自由、法治等宪政理念,对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中国来说完全是“舶来品”,很难与传统的封建文化做到“水土相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宪政作为富强之具,宪政运动才能获得朝野各界的支持而得以推进。当1949年诞生的新中国不再将宪政作为走向富强的手段时,“宪政”便由超时尚的政治话语逐渐沦为受批判的政治禁语。此后近三十年,社会主义新中国一直陷于“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困境。
幸运的是,起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开启了一个伟大的时代。经过数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宪政的基本理念也逐渐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和一些政府部门的重视。遗憾的是,由于宪政文化的缺失,普通群众对宪政仍然表现冷漠。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公然反对宪政,继《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刊发《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一文后,《红旗文稿》、《环球时报》、《党建》又于2013年相继刊文,对宪政提出全面的质疑。于是,当宪政仍是少数有识之士的追求目标时,宪政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继续遭受批判也就不足为奇了;当宪政改革不是依靠群众力量而是依靠学者倡导来推动时,宪政建设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举步维艰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要摆脱这种困境,就必须让人们认识到:宪政仍是复兴中华、走向富强的有效手段。或许这与近代中国视宪政为富强之具一样有违宪政理念,但却能唤起朝野各界的共识。毕竟,国家富强是没有人会反对的目标,从长远来看,反对宪政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自身也会从国家富强中受益。有了这样的共识,最高决策层便能以超凡的胆略和魄力,突破既得利益集团设置的各种障碍,大刀阔斧地进行宪政改革,从而开创一种典型的‘权威推进型’宪政发展模式。
不过,要论证宪政在当代仍是复兴中华、走向富强的有效手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众所周知,在没有“宪法至上”的领袖权威型政治体制下,我们以“小米加步枪”战胜了国民党反动派,取得了抗美援朝的伟大胜利。也正是在这种体制下,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在1978年后的三十多年间,创造了年均经济增长率10%的奇迹,使得中国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外汇储备稳居世界第一。[7]在98年特大洪灾和08年汶川地震的应急反应与灾后重建中,这种体制也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既如此,人们不禁会问:我们为什么不延续这种体制走向富强?难道只有推行宪政才能复兴中华?的确,事实胜于雄辩,否定这种体制下取得的成绩不是自欺欺人就是别有用心。但唯物辩证法也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由于领袖权威型的政治体制本质上仍属于“人治”范畴,故其优越性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级领导干部先进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然而,在市场经济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时代,我们甚至难以让各级领导干部做到廉洁自律,更逞论以共产主义信念塑造大批“圣贤”——尽管也有不少焦裕禄、孔繁森、毕世祥似的楷模人物;在法治社会中,我们也不能依赖随时可以发动的群众运动让广大干部对人民保持敬畏,从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在经济繁荣背景下充满内忧外患的中国:就内忧而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突出,诸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众多,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以GDP高速增长为目标的竭泽而渔式的粗放发展模式,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信仰危机和道德沦丧致社会风气江河日下,“法轮功”、“全能神”等各类邪教组织层出不穷;等等。就外患而言,东突、藏独等分裂势力和民运、法轮功等敌对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在境内外煽风点火、活动猖獗,严重威胁我国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美国则为遏制亚洲最庞大的“出头鸟”冲击其世界霸主地位,费尽心机构建起一个庞大的反华同盟,以致周边国家在南海和钓鱼岛等问题上屡屡向中国发难;正在崛起的印度除了不时制造边界事端,更要与中国争夺亚洲未来的主导权等。
面对经济繁荣表象下的严峻局面,我们既要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高度自信,也要有对现行政治体制进行改革的理性自觉。“一位英明绝伦的领袖和一批素质优秀的精英也许可以在一段时期、在某些局部替代民主宪政,但要长时间、全面的替代,却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最终总会走进由励精图治到骄奢淫逸、政怠宦成的循环。”[8]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结晶,宪政有利于防范“人治”之下的治乱循环,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黄炎培先生语),无疑是深化改革的应然选择。每一位有历史责任感的中国人,都应当认识到:对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言,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犹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
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势在必行
论证宪政是中国富强之具,或许只是一种凝聚共识、推进改革的宣传策略。而今,中共十八大报告在阐述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列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七项重要任务之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强调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由于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故将宪政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顺理成章的逻辑推演。事实上,“宪政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9]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法治、民主制等宪政基本问题的理论探讨,已经厘清了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的本质区别,奠定了无产阶级宪政观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理论基础。[10]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二十一世纪的时代脚步,中国的社会变革正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在这场变革中,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宪政建设的根本动力
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不同,商品经济是宪政成长的经济沃土,“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1]尤其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建立宪政。事实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与宪政的互动性,在域外宪政运动的过程中就已凸现。中共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健全和完善,这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社会存在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而宪法是法律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规范着法律制度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型;其次,市场经济导致政治和经济分离的二元结构出现,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日趋分离,这就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约束权力;再次,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生产和交换具有明确性、可预测性和财产的安全性,这就促使人们形成法治行为模式,并且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宪政意识则是其核心内容;最后,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也是以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等内容构成的政治行为的动态运作过程。
(二)社会利益多元的冲突是推动宪政建设的直接动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一切行为的直接动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总体性的变动,其中利益分化和多元共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思想的解放和以发展生产力为核心内容的改革。不同个体的利益希望得到最大可能的平等保护,而只有法律做到这一点,宪法由于在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自然被要求推崇和尊敬,社会主义宪政应运而生。同时,利益的冲突也需要有一个框架对此进行整合,形成一套疏导、调节和制止纷争的理性法律规则体系及制度,使利益多元化的自发趋势不至于危及既存政治秩序的稳定状态。法治由此而来,法治的灵魂是宪治,其结果是宪政的建立和稳定。
(三)政治文明目标的确立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动力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中国各族人民作出的历史性的选择,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中国宪政“后发外进型”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宪政建设中始终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而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和根本价值观的共产党的各项事业最终也都会促进宪政价值目标的实现。建国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宪政建设基本上就是在执政党推动下进行的。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标志我国在确立宪法权威问题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也为执政党推动宪政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2004年全国人大第四次修宪将“政治文明”纳入宪法,2007年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年底,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又石破天惊地提出了“宪法法律至上”。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则再次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治文明目标和十八大精神的指引推动下,中国的宪政建设一定会如日出东方,蒸蒸日上。
(四)重要宪政事件的叠加是宪政建设的现实动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进行了一连串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一部部重要法律颁布实施,围绕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和司法创新的一步步发展等。这些重大宪政事件都从正面意义和正向作用力上构成对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直接推动。与此同时,乙肝患者艰难维权第一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等重大司法实践,以及此消彼长并具影响力的群体性事件,又从负面意义和反向作用上对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形成内在推动机制,引发权力主体的主动反思、改革和完善。最终促进了诸如选举城乡平等、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听证、行政首长问责、法律法规审查、司法疑罪从无等重大进步。[12]
(五)人权保障理念的勃兴是宪政建设的又一动力
人权,作为一种理想,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关系的一种追求;作为现实,则是对人们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定。人权于是在层次上存在着不同的形态,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市场经济唤起人权,催生了通过了宪政的运作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没有宪政,人权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静态宪法条文当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中。因此,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所不可逾越的关键环节。自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保障人权的话题越来越凸显并体现在政府理念、制度和政策之中。人们对人权孜孜不倦的追求,就成为我国宪政建设的恒久动力。
(六)民主宪政观念的传播是推动宪政建设的精神力量
观念、学说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是规范和制度得以形成和运转的强大精神力量。对于宪政建设而言,民众的思想觉悟及与之相伴随的政治参与热情,是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在近代,基于对自然法理念的执著和社会契约论的解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人权、平等、民主等主张,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立宪主义思想。从而为近代立宪运动奠定了理论基础,西方的宪政由此水到渠成。[13]可见,民主宪政观念的传播是宪政国家得以形成的人文条件。在当代中国,研究宪政在学术界已蔚然成风。有学者统计,仅2008年,相关文章的数量就达到了431篇;同时,代表执政党政治取向的《人民日报》也开始出现了向学术靠拢的趋势。[14]这种舆论导向,必将对推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三、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推进:把民主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宪政建设不同于政治革命,不可能高歌猛进、毕其功于一役。在专制传统根深蒂固的中国,打破专制、实行宪政是缠绕近代整整一个世纪的难题。正如梁治平先生《宪政译丛·总序》所言:“中国自有宪法已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法之于宪政,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15]宪政所需的“法律之制度”可以通过修宪很快地制定出来,但宪政所需的“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却不能于短期内造就。因此,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只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宪政意识的觉醒而逐步推进。但要注意的是,宪政的循序渐进不能是“自然演进”,更不能成为政治体制改革裹步不前的借口。为此,我们应当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采取实质性的举措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笔者认为,近期要把民主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这是因为,第一,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而宪法权威的树立,依赖于宪法的有效实施。为此,通过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等措施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合宪性审查的建立健全,实为民主制度运行的自然结果。如果将纸面的宪法安排视为一部机器,那它必须借助于民意的驱动才能运转。如果我们还没有将宪法确认的民主过程激活,就无需抱怨宪法还不够“至上”,以及为何还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把它作为尚方宝剑。[16]第二,在是否应将宪政与民主政治相区别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尚存一定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自近代中国引进立宪主义思想以来,民主与宪政就融为一体,成为革命力量反对专制独裁的旗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第三,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表现为两个宪法原则:一是公共权力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且有义务保障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要建立权力受限制的责任政府,就必须发展人民民主,这也是解决当今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本措施。例如,要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户籍制度改革中取得实效,要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真正解决官僚主义作风等问题,都必须大力发展人民民主。
当前,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除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外,也需要改革完善选举制度、发展选举民主(或曰票决民主)。根据已故学者蔡定剑先生的调查研究,我国基本具备了在县乡两级实行行政首长直接选举的条件,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人大代表也完全可以由直接选举产生。例如,在深圳、四川、江苏等地进行的人大代表竞选、乡镇长直选和县乡两级政府领导人的公推公选,就充分证明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改革切实可行。蔡先生还指出:实践是最好的民主培训班,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选举水平只有在民主实践中才能不断提高,不给予实践,我国的人民民主就永远不能发展。[17]
鉴于当前“干部任用不规范成为各地方和单位存在的一大问题”,[18]且“四风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人民民主的发展,笔者基本赞同蔡先生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观点。但必须强调,笔者反对在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全面实行自由竞争式的普选制,这不仅是因为苏东剧变的教训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已是前车之鉴,更是因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受到经济、社会、历史传统和公民素质等综合因素的制约。“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的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19]“权利永远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20]因此,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一步一步地前进。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制这类“票决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长远目标,它有赖于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的日积月累,有赖于执政党对民主建设发展规律的探索总结,也有赖于人民群众政治觉悟和民主素养的逐步提高。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21]的确,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拥有56个民族的泱泱大国,如果人民群众缺乏足够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理性,“票决民主”带给我们的绝不是福音。清末民族仇杀、民国外蒙独立和十年文化革命,就是历史的明证;而2013年披露的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又再次敲响了现实的警钟。就领导人选拔而言,普选制也不一定比荐举制更能“慧眼识才”。
有鉴于此,改革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只能是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且无论是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还是地方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都应采取试点、总结再推广的稳健方式。具体而言,第一步,对2017年香港特首直选及2020年立法会议员直选的经验进行总结,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改革试点(如台湾统一也可进行改革试点);第二步,在总结特别行政区直选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以及乡镇一级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第三步,在总结直选经验的基础上,于适当时机将直接选举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省级人大代表和县级行政首长。这一设想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将有助于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民主素养,克服相互攻讦、贿赂拉票、操控选举等“票决民主”中常见的弊端,也有助于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笔者相信,只要在完善直接选举制度上设计出科学的路线图与合理的时间表,则“中国的民主制度会依照中国的国情循序渐进地得到发展。”[22]当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需要对宪法和选举法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在立法程序启动之前,为发展选举民主,可先考虑对地方行政首长的政绩考核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革。譬如,规定辖区内选民可通过自愿到指定地点投票的方式,参与地方行政首长的任期考核:凡不满意票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行政首长,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获得半数以上满意票且有半数以上选民参与了投票的,考核结果才有可能定为优秀,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展选举民主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因为,从当前来看,改革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势必带来政治风险,如果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即便改革失误引起政局动荡,由于直选的是人大代表和地方行政首长,并未触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故中共仍能凭借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纠正失误、控制局面,不会出现类似苏联戈尔巴乔夫民主化改革的结局(因此笔者不赞成诸如“先党内民主后党外民主”、“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之类的主张[23])。从长远来看,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民主建设朝着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才能保证民主建设有一条正确的路线方针作指导,才能为民主建设提供一个团结稳定的政治环境。如果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中国就将重新陷于混乱、分裂、倒退和黑暗……”[24]例如,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的“文革”,红卫兵踢开党委闹革命,结果导致全面内乱,民主法制被严重践踏和破坏;而八十年代泛起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结果又导致1989年政治风波等严重动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这些都是血的教训。[25]
综上所述,对实现“中国梦”而言,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缺一不可。当前,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也必然迈向法治的高级阶段——社会主义宪政阶段。只有通过宪政的制度化安排,才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机盎然。因此,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性选择,更是我们坚定中国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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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维
作者简介:钟俊(1976-),江西武宁人,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法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710058)。
收稿日期:2014-11-25
DOI:10.3969/J.ISSN.2095-7238.2015.01.007
文章编号:2095-7238(2015)01-0035-08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D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