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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校长评价国内研究综述

2015-04-08刘彩霞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15年1期
关键词:专业标准美国

刘彩霞

摘要:在世界教育改革浪潮中,各国都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具体实际如火如荼的开展教育改革,教育问责制也随之产生。近年来,校长专业标准和校长评价标准成为世界性的重点课题。整合我国学者对美国校长评价的研究,并进行分类,以期推动我国校长专业化的发展,加快校长评价研制的进程。

关键词:美国 校长评价 专业标准

我国处于校长评价的起步阶段,在我们蹒跚学步时期,外国成功经验对我国校长评价具有重大意义。美国校长评价历史悠久,也是第一个建立校长专业标准的国家,现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因此我国关注美国校长评价,并对其进行研究。统观我国有关美国校长评价的研究,目前的著作、论文等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对评价的目的、评价的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法律基础的研究。

一、对美国校长评价目的的研究

程晋宽指出,改进校长工作的质量,鼓励校长自我改进工作,确定“校长人员开发”的需要,决定是否留任,决定工资的增减,为任命或提升提供信息等;刘莉认为校长评价的目的是促进师生和学校的发展,而不仅限于了解校长在工作中的优劣得失,应更强调协助校长改进服务品质;辛志勇和王莉萍则认为校长评价四个方面的目的:可以为中小学校长的工作提供诊断性的建议、使上级教育部门清晰的了解校长的工作状况、是校长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方面和首要环节、是保障校长领导水平和提升校长领导素质最直接和最紧要的环节。从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校长评价的目的不是单一的,而是体现在校长自身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进步、学校的发展等多个方面。

二、对美国校长评价主体的研究

美国强调主体的多元化,主要包括专业评价组织、利益相关者、督学、教师、家长等,但评价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评价资格。如褚宏启和杨海燕指出:“国外参加校长评价的人员一般包括督学、校董事会委员、受评学校校长、校长同僚、部署等。实施校长评价的评价者可以由不同的人员来担任,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刘莉也同样提出评价主体必须具备专业资格,“美国校长评价由县教育行政长官组织教育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进行”,同时“也经常要接受教师、学生、家长、上司和纳税人的评价”,还补充了“小型学区往往临时聘请专职评价员协助评价,大型学区则拥有专业的评价队伍”。

三、对美国校长评价方法的研究

目前,美国主要分为四种校长评价法:自我评价法、自下而上评价法、自上而下评价法和同行评价法。冯大鸣、辛志勇以及王莉萍在其文章中都对四种评价方法做了简要论述。王斌华对四种方法做了具体展开分析:自我评价法包括等级评价法、书面评价法、首要问题评价法等;自上而下评价法又包括面谈评价法和问卷调查法;自上而下评价法又包括校外专家评价法和视导员评价法;同行评价法又称校长互评法,由五位校长组成一个互评小组,实施评价时,四位校长担任评价者,一位校长担任评价对象。并对每一个具体评价法给出案例分析,以帮助对方法的理解。

四、对美国校长评价程序的研究

校长评价不是一蹴而就,是对校长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一系列连续的、循环的阶段组成,而不是一项总结性的报告。我国学者程晋宽在其文章中论述了美国学者博尔顿的观点,其校长评价的活动分为三个相对阶段:(1)评价的计划阶段;(2)信息的收集阶段;(3)信息的使用阶段。程晋宽在此基础上提出评价五环节:(1)始于动员会,作好评价的准备工作;(2)进行经常性现场观察,了解学校经营状况;(3)召开追踪性会议,同评价对象交换意见;(4)编写评价总结报告;(5)召开结束性大会,确定发展的目标。进一步细化了校长评价的程序。王新民和刘玲将美国校长评价程序总结为:美国是在每学期初由校长根据学校情况提出教育策略计划,作为校长办学评价的依据;第二学期校长进行自我评价,作为参加各种专业发展协会的参考;每年5月,校长做出一整年的办学报告,由学区教育局长进行期末评价,综合各项评价报告向学校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作为是否续聘校长的参考。

五、对评价法律基础的研究

利用法律及相关文件对校长评价做出阐述,有利于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方向,同时法律保障校长评价的长期实施有利于提高校长的专业化发展程度。目前全美至少有47个州以立法方式把校长评价列为一项必须的工作。如弗吉尼亚州的法律明确规定,“本州各地方级学校委员会必须制定校长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和方式”。对于美国的校长评价制度,斯壮(Stronge)和塔克(Tucker)认为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法律标准”,二是“教育领域的专业标准”,其中法律标准是首要的。我国学者蔡奇杰对美国公立中小学校长评价制度的法律保障和效果进行了详细阐述和系统分析,利用美国相关教育部门组织结构图展示了州和地方学区两个层次的州教育体系,指出州校委会的职责是“按照本州法律的要求,制定并通过关于校长评价的纲领性文件,充分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教育领域的专业标准和公众对校长的普遍期望为校长评价工作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学区校委会在校长评价中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和州校委会的要求,制定一套校长评价的实施方案”,方案采用州际委员会的评价标准,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另行增减指标来适应学区教育要求。州法律和州学区校委会在校长评价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规范、约束、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为校长评价的系统有效性奠定了基础。参考文献:

[1]程晋宽.美国中学校长评价制度浅析[J].外国中小学教育,1997,(2).

[2]刘莉.国外校长评价的几个基本经验[J].中小学管理,2011,(6).

[3]辛志勇,王莉萍.中小学校长评价研究述评[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26).

[4]褚宏启,杨海燕.校长专业化及其制度保障[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11).

[5]冯大鸣.美、英、澳教育管理前沿图景[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6]王斌华.国外校长评价法[J].中小学管理,1996,(Z1).

[7]王新民,刘玲.校长评价:国内外已有的研究与实践[J].中小学管理,2004,(6).

[8]蔡奇杰.美国公立中小学校长评价制度的法律保障与效果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10,(8).

[9]程书肖.教育评价方法技术[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0]李江桦,刘振疆.美国、英国、新西兰三国校长专业标准比较及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7,(12).

[11]曹阿娟.美澳校长专业标准比较[J].基础教育,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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