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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2015-04-08

社科纵横 2015年9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法治

许 峰

(中共台州市委党校 浙江 台州 318000)

一、公民意识的基本定义

公民意识是在公民存在的基础上所产生,而公民的定义是指代在一定的国度与疆域范围内,个体与国家、政治组织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让个体具备一定的权利,同时个体对组织国家的小众让其个体权利受到组织与国家的保护,除了享有权利,个体也应该承担一定义务。在我国宪法中则表明,法律面前,中国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其权利包含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范畴,公民也应该履行法律与宪法所规定的应尽义务。公民的定义有着长久的历史,但是在具体社会情况与历史环境下,其具体的内在含义有着差异。而意识是人脑对于外在客观世界的一种特有的主观反映,而公民意识则是属于特殊化的社会意识状况,其强调的是个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公民意识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历史流变,准确来说在改革开放后才初步具有了雏形。我国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与不断完善,从而对于国家法制和民主建设发展提供了初步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已经经历了几十年发展,我国的相关制度、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公民的维权与法律意识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逐步的提升。

有人将公民意识总结为自主、平等、公德、爱国、节俭、纳税、环保等意识的综合,也有人将其归纳为国民、爱国、主权、法治、依法等意识组成;也有人认为公民意识是一种主人翁态度意识,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集中体现;也有人认为公民意识是权利义务、主体和自由平等等意思的综合,是公民在自身处于国家社会环境之中政治地位的自我感受与认识。公民意识虽然有着多种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我们可以粗略地认为在目前公民意识可以归纳为社会成员按照国家法规,承担起自身在政治与法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行使相应的权利,是一种自觉的意识,树立自身主人翁角色定位,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策制定,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将公民意识归纳为主体、权利、义务、法律和参与等意识的集合是理论界的一般分类界定。

主体意识属于公民意识中的基本性意识,其代表了公民对自身在国家社会中的位置设定为主人的自觉意识,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而公民意识核心部分是权利与义务的意识。其中权利意识是公民对自身权利与他人、社会权益的认识。没有无义务而存在的权利,同时也没有无权利而生发的义务,这是马克思所提出的观念。因此要想要获得权利,首先需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为条件。既要让公民在社会中享受到不可被剥夺的公民权利,同时也需要让公民承担自身应该履行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共存关系。而法律意识则是公民意识中的另一关键点。该意识主要是指代公民认可并尊重现有的宪法与法律,是应具备的法律精神与素养,其依托来自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与民主制度。其中包含两层意思,公民要充分信赖国家的法律,愿意接受法律所要求的合理要求与约束,同时对于权力机关具有其依法行政的监督权利。法律需要得到普遍的认可与信任,这样才能得到有效的存在意义和效果。法律应具有一定信仰,这样才能被普遍的信任与支持,进而充分的发挥法律的有效性,对犯罪起到阻止,形成公民守法的国家与社会环境。而公民意识中参与意识则是公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到与管理社会与国家的事务。只有参与其中才能让公民对于自身权利义务有深入的了解,从而提升自身的主体和法律意识。

二、法治社会的理论界定

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的有效模式,主要是在民主的基石下,以依法办事为指导核心,同时用制约法治当做治国有效方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护,同时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民主与法治是一对互动关系,法治的前提是民主,同时法治也是民主的保障,从而形成一种社会的有效政治基础。法治在我国发展经历了长久了历史,在不同社会制度情况下,其具体的内涵和定义也有区别。在古代封建社会,属于专制制度,要求被统治的国民绝对服从统治阶层的意识,因此更多是人统治人,而并不是真正意识上的法治管理人,法律的制定也主要是统治阶级来参与,实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并没有代表广大民众的意识,而法治也只是古代社会统治阶级维护其自身权利的途径与手段。而法治的提出主要是在维新派学习了当年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后所提出。西方的“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等理念在20世纪初传入我国,对传统的封建专制造成了一定冲击,虽然当时并没有有效形成完善的法治意识,但是也为后来的法治打下了一定社会和思想基础。而在建国后,由于对阶级斗争的过度夸大处理,从而导致的法制建设进入了较为艰难的阶段。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国家开启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蓝图,受到了国家的重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成熟化,法制建设也逐步的健全与完善,也提升了相关法制教育工作水平。而目前我国主要以宪法为治国的核心,相关的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逐步在我国建立与完善。

三、公民意识与法治社会的内在关系

要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首先需要让公民意识得到建立与完善。首先法治社会的基础在于完整的公民意识。在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同时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建设,而这些工作的完成并不是仅仅依靠政府就能有效的完成,它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定环境,需要公民在法治观念上健全成熟,该问题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问题。公民意识一方面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反映,同时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属于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意识状态。公民意识会较为直接地对国家法治建设起到进程影响作用,因此需要进行公民意识的培养与提升。其次,公民意识可以驱动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公民意识可以有助于立法民主的执行。法治社会的基础来源于有法可依,因此法律制度中立法需要达到规范与民主。让公民参与到立法工作中,充分的表达自身的意愿,特别是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更加需要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民族的公民参与,代表其自身的需要,让法律制度充分代表广大公民的意愿,而不是如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意愿。让法律制度充分的代表不同公民的意识,让立法工作的开展公正而公平,同时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到立法工作中,让不同公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利。通过不同代表公民的最终沟通平衡,从而让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满足公民的最普遍需求。公民意识可以让公民充分意识到自身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监督权利,其中包括对立法、司法与执法三方环节的监督权利。

公民意识的发展成熟与法治社会的成熟度有密切联系,一般法治社会较为成熟,公民意识的发展水平更高,同时社会也会有较快的发展现状。而公民意识的发展水平低,一般社会的发展进程也更慢。公民意识水平高,公民更加积极的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对法治社会的有效运作进行有力的保证效果。政治参与权利是公民意识的一种前提表现,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更高,是法治社会较高水平的表现。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的意识表现了公民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而公民维权意识则是表现了公民对正义、自由、尊严和价值的追求与认可,有效地提供社会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而反过来,法治社会的成熟完善也有利于公民意识的提升。法治社会越成熟,公民参与机会更多,同时可以激发更高的公民意识,更好的维护公民的权利,促进公民进行自身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和承担。

四、中国公民意识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由于传统封建社会发展历史长久,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传统思维让我国公民普遍的缺乏公民意识。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经历了漫长的等级森严的社会状态,强调伦理道德秩序,人们遵循了相关秩序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与发展停滞,但是如果违反相关传统又会有内心的恐慌。这种传统的道德伦理对国人形成了强大的约束力。很多人由于相关思维的制约,导致对国家发展、国家政治不关心。甚至很多人将自己的命运和精神动力寄托在来世或者命运相关消极的观念状态,没有主动争取的意识。这都是传统农业经济时代所遗留下的思维状态,当时的社会环境较为静态,变化小,更多的可以通过伦理道德来制约,但是对于商业社会来说,相关思维已经没有充分利用价值。当下社会流动性大,改变可能性高,人们有了更多的机会,传统思维也制约了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的迅速也需要更多的法治模式来有效制约,仅仅凭借伦理道德已经不足以管理一个庞大的国家和社会系统。因此,需要强调公民意识,但是国民在相关意识上还存在一种起步阶段。

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不足,政府在经济的发展中仍然起到关键作用,有较多的干预,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以来让我国的经济的确得到了有效的发展。但是如果要培养公民意识,需要市场经济更为巩固。两者是互生关系,但是当下的市场经济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对公民意识的发展有一定制约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但是国人并没有在此方面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导致经济的发展在深层次上缺乏动力,给予了很多个人与集体投机倒把的机会,对市场经济形成一种扰乱结果。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是机会平等、自由竞争、诚信的状况,但是这种精神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从而就打击了公民意识的形成,公民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会产生资源分配不均、无序竞争等问题,但是又不可完全模仿西方发展模式,因此需要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划与实施。但是在经验摸索中更多的是从计划经济时代找答案,而没有从市场经济规律本身找到答案。

五、法治社会视阈下的公民意识培养

首先公民意识的水平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要促进社会主义时长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为公民意识到发展提供经济基础与动力。在经济建设中要打破局限和框架,创造有力的发展条件,提升市场经济自身的调控和资源配置能力,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提升生产力,物质才能不断满足人们的需求。当人们获得充分的物质基础后才有精力关注国家发展和政治发展,从而才能意识到自身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和作用。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为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公民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到国家政治建设、法治建设中,更好行使自身的权利,体现公民的作用。此外,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让公民意识提供较好的思想动力与支持。让公民充分意识到自身拥有的权利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让大家普遍的遵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让公民形成普遍守法的行为规范,这一方面需要自身的素养水平提升,另一方面需要外在的约束力,让公民普遍认可法律的绝对权威和服从性。同时也让公民充分意识到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利与合法的利益,对于违法的行为与个人要进行抵制,对于整体的法治建设秩序进行维护。同时要建立起良好的公民社会环境,为公民意识提供有效发展的基础土壤。社会环境对于个人意识有较强的影响,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可以促进公民自觉进行公民意识培养。

[1]曲明娜.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J].法制博览(中旬版),2014(6).

[2]薛光华.论法治社会构建中的公民意识的培育[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9).

[3]张君维.和谐社会背景下公民意识及其培育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2.

[4]李升元.法治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价值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2.

[5]王敏捷.社会注意协商民主背景下的公民意识培育[D]上海大学,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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