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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的法制思想

2015-04-08宋秉武

社科纵横 2015年9期
关键词:人民出版社法制民主

宋秉武 赵 菁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建设,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文主要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渊源、内容和社会价值等方面论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为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特征、本质和规律理论,即物质决定意识的唯物史观为邓小平研究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奠定了牢固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石。例如,马克思曾指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1](P138-139)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的本质属性、法的职能等论述,为邓小平研究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有在阶级社会里,法得以产生,并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没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P538-539)最后,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受到经济基础制约与变化。“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P12)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一般阐述,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研究提供了指导。

(二)借鉴了列宁的法制思想

1917年10月,列宁领导俄国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并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结合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建设实践,研究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1917年到1924年,列宁总结了丰富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初步创立了更具体、更可行、更全面的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邓小平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理论提供了借鉴。列宁就明确地指出“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3](P292)“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4](P145)因此,法应该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法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全国统一,甚至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5](P325)法律除了要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外,还必须体现占社会比重很大的农民意志,因为,“专政的最高原则就是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6](P477)。不仅如此,列宁反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认为“居住在俄国境内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俄国的任何一个公民,不分性别和宗教信仰,都不得因为他的任何民族出身或族籍而在政治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上加以限制。”[7](P20)等等。

(三)吸纳了毛泽东的法制思想

第一,法本质的理论论述。毛泽东指出,“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8](P1476)新中国的立法与旧的立法、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都有着本质的区别,无产阶级要通过法律建立一个合法的政权,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因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9](P359)体现的是劳动人民意志、中国特殊的国情。与此同时,毛泽东同志先后提出了人民调解制度、管制以及对犯罪分子进行政治改造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用更为温和的方式解决群众的矛盾与冲突等观点,都是其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邓小平同志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地将这些理论运用在中国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伟大实践中。

第二,关于法的基本范畴。关于法的基本范畴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权利和权力的关系、职权与职责的关系,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做了诸多论述,成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基础。其一,权利与权力。毛泽东十分强调人民的管理权,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首先就是劳动有没有权利来克服各种敌对势力和它们的影响的问题,……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10](P342)1956年,周恩来在中共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说:“现在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11](P207)“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民主集中制的、由下而上同时又是由上而下的人民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12](P357)刘少奇也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13](P168),因此,“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13](P159)。其二,职权与职责。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4](P105)刘少奇也曾指出,党“把不应该管的推出去,才能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现在是不该管的管了,应该管的没有管”[15](P624),“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13](P253)彭真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各国家机关之间应该分工负责的,并依据法律进行监督,既不要失职,也不要越权。其三,权利与义务。1921年1月15日,李大钊在《自由与秩序》一文中就指出,“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原是不可分的东西。”[16](P437-438)毛泽东认为在我国公民在政治方面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但这个自由是有领导的自由,这个民主也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因此,不是所谓的无政府状态。彭真同志从权利和义务、自由与纪律相统一的高度论证了第一个公民必须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三,关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1940年2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无产阶级不仅要建立自己的政权,还要建设自己的民主宪政。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起着一个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又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讲话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定必须遵守三条件,一是要守法、二是要肃反、三是肯定肃反的成绩。中国革命胜利后,法律不是消亡而是要进一步得到加强。毛泽东还十分重视我国刑法的起草与制定,主张有反必肃,不废除死刑。同时,要求要“省刑慎罚”,要“稳、准、狠”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反对“逼供信”,“慎杀”等。“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9](P767)所有这些都体现了毛泽东同志对法律实施过程合法性予以高度重视。当然毛泽东同志的极为精辟论述也涉及到刑事法律具体实施规则,逐渐演变成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起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的论述

邓小平法制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的实践对理论提出的新要求的产物。面对“文化大革命”后中国法律一穷二白的局面,邓小平认为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首要一环。一要“宜粗不宜细”,但在制定法律时应本着循序渐进,由点到面,逐渐修改与补充。做到在实践中制定法律,在实践是不断完善法律。二要注重立法的系统性,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抑或是基本法都需高度重视。三要强调加强经济立法的研究工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以及外国人投资法的立法,要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关系加以确定,以服务我国的经济建设。四要加强国际法的研究。改革开放,中国打开了国门,中国参加国际经济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也日益频繁,如何利用国际规则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必然成为法律研究的内容之一。

(二)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论述

民主与法制关系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最核心内容。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17](P168)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因此“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8](P136)邓小平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8](P136)由此可见,邓小平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最有力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是人民民专政的国家,要求把人民的权利制度化、法制化、具体化,确保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应当程序化、法制化,以实现人民民主。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并培育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社会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邓小平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民主法制还不完善,因此要加强法制研究,必须认识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三)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论述

所谓的人治,就是推崇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和权威,使法律沦为少数人专权的工具或统治人民的暴力机器。我国是文明古国,也是一个有着根深蒂固人治思想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社会法制初具规模,但十年文革,官僚主义重生,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为此邓小平同志指出,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个人、政党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的治理要法律为依据,有序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的现代化,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过去“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17](P332),因此要加强群众的监督,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彻底清除人治思想、彻底消灭家长制作风,确保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破除干部终身制,加强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制度以及老干部离退休制度,全面打造法治国家。

(四)关于经济与法的论述

关于经济与法的论述构成了邓小平法制思想又一核心内容。为了保障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邓小平明确地提出了两手抓的思路,即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而且两手都要硬。针对当时突出的党政不分、中央高度集中和机构重叠臃肿等问题,1986年9月,邓小平就指出,“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下放,……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19](P177)。综合邓小平同志关于经济与法的各种论述,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要把社会经济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邓小平认为,我国企业与政府之间长期存在着政企不分、责权不明的状况。尤其是,政府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干预过多,导致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同时,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职工责、权、利不分,平均主义严重,制约着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企业的经济运行严重受各方面计划指标的限制,最终导致了国有企业高成本、低效益。二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秩序环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生活领域的贪污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并有向其他领域蔓延,严重影响着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因此,对于经济犯罪一要打击,决不手软;二是要靠法制,不搞过去的群众运动。

(五)关于法制教育的论述

面对法制教育落后、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邓小平主张加强法制教育,倡导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全局性任务。基于此,邓小平提出了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是其关于处理教育与经济、政治、法律之间关系的核心思想的凝炼。他认为我国刚刚改革开放,许多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才是关键,未来的发展需要大批法律人才,培养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等十分迫切。因此,要加强国民的法律教育,积极推进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为国家治理提供法律专门服务的律师队伍。同时,要普及全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因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关乎法制教育成败。

三、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社会价值及启示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社会价值

首先,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彻底否定了中国几千年传承的人治传统,强调法律至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还强调了国家权力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才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由此可见,邓小平的法律思想既强调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出发,又强调从中国的具体法律实践出发,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相结合,为中国新时期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思想支援。其次,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是新时期党建的核心任务。邓小平主张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应当避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使党和国家的权力行使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同时,邓小平又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应坚持党的领导,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也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这些思想为我党根据新时期、新情况、新现象、新形势,加强和改进党其领导方式,提高其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供理论指导。还有,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提供了保障。邓小平一再强调,法制与建设必须同步发展,缺一不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的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发展的社会。因此,搞好经济建设仅仅为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社会主义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还需要有繁荣的、坚强的法制做保障,以确保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的全面进步。这是对邓小平同志关于经济和法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的创新与发展。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示

首先,要立足现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要求我们应立足中国实际——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这是邓小平根据改革开放的实践,提出的一系列真知灼见。对于后继者而言,也应根据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实践,立足于我国实际,发掘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本土资源,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才能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其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长期以来,经济效率或效益是衡量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成就的最主要的价值指向。1992年,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以及关于生产力标准的论述,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建设理念。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在今后的社会建设中做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并提出了经济富强、政治民主、文化文明、社会和谐的“四位一体”发展观,十八大在此基础上增加的“环境友好”,从而使社会主义建设四“四位一体”变为“五位一体”,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彰显公平与正义。因此,社会主义的法律应该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或社会公平问题,要将实现正义作为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的目标,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法治的各个环节都要贯彻和体现公平和正义价值。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2.

[3]列宁全集(第16卷)[M].人民出版社,1988.

[4]列宁全集(第17卷)[M].人民出版社,1988.

[5]列宁全集(第33卷)[M].人民出版社,1988.

[6]列宁全集(第32卷)[M].人民出版社,1988.

[7]列宁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1988.

[8]毛泽东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1.

[9]毛泽东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1.

[10]俞荣根.艰难的开拓——毛泽东的法思想与法实践[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11]周恩来选集(下卷)[M].人民出版社,1980.

[12]周恩来选集(上卷)[M].人民出版社,1980.

[13]刘少奇选集(下)[M].人民出版社,1985.

[14]毛泽东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1.

[15]刘少奇论党的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16]李大钊文集(下)[M].人民出版社,1984.

[17][24]邓小平文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

[18]邓小平文集(1975-1982)[M].人民出版社,1983.

[19]邓小平文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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