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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经营模式、集体行动与饲料加工业产业集中度低问题研究

2015-04-05■张

饲料工业 2015年19期
关键词:公共品集体行动加工业

■张 锋

(安阳师范学院经济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饲料加工业经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饲料生产第一大国。然而,在饲料产量不断增长的同时,诸如产业集中度较低,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不高,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产品严重同质化等问题阻碍了饲料加工业的健康发展[1]。近年我国饲料加工企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1.40%~5.35%,中小饲料企业仅为1.25%~4.87%,且许多小型企业处于亏损状态[2]。尤其是少数大型饲料加工企业与众多中小企业并存,市场过度分散,价格战、赊销等成为主要竞争方式,这些问题更是严重影响饲料加工业效率的提高。

按照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有效竞争状态是介于过度分散和绝对垄断之间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两种极端状态都有向中间有效竞争状态转变的产业动力。世界上3 800多家饲料企业生产了全球总量80%的饲料,且具有明显的集中化和纵向一体化趋势。美国300多家饲料企业生产了1.5亿吨饲料,占美国饲料总量的90%以上,美国饲料企业平均产量是我国的40余倍。然而,我国饲料加工业的利润率较低,而企业数量却远远高于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对我国饲料加工业的适用性,受到严重质疑。现有研究多从饲料产业政策、饲料区域分布、饲料营销等角度描述现状及提出对策,而少有对我国饲料加工业产业组织现状的经济理论分析。

1 我国饲料加工业集中度低的逻辑矛盾

中国作为特殊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制度转轨”国家,一些经过西方国家实践检验正确和成型的系统性理论,可能并不适合我国相关行业的实际情况。产业组织理论经历不断的发展过程,从主张“结构主义”的哈佛学派,发展到“行为主义”的芝加哥学派,再到新制度产业组织理论。近年来,发展于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环境基础上的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对我国相关行业的适用性,不断受到“水土不服”的质疑与挑战。

饲料加工业产业集中度低的现状,源于在产业整合、重组、兼并的同时,一些中小型饲料加工企业不断产生[3]。中小企业的产生和存在,符合自身的成本收益模型,即在收益大于成本时,相关资本会进入饲料加工业领域,产业集中度降低;反之,则退出该领域,产业集中度提高。

在调查访谈过程中笔者发现,饲料加工企业的成本主要是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销售费用。我国中小饲料加工企业面临巨大成本压力。首先,近年在粮价上涨压力下,中小企业由于采购规模较小和缺乏粮食收储能力,面临较大的原材料成本压力。其次,由于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协作效应较差,劳动力价格上涨使其面临较大用工成本压力。最后,当前我国饲料市场的无序竞争较为严重,价格战、赊销等销售方式成为主要竞争手段。由于资金实力弱小和缺乏规模经济效应,中小企业的单位产品销售费用较高。然而,我国中小饲料加工企业经营收益率较小。饲料加工业是具有较强规模经济性的行业。中小饲料加工企业由于产量较小而不能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不能分散固定成本,单位产品的经营收益较少。

我国中小饲料加工企业的收益率较小而成本压力较大且经营效益较差。按照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大型企业会大规模兼并中小企业,或部分中小资本会自发从饲料加工业转入其他行业领域,使得产业集中度提高。而这与我国中小饲料企业层出不穷的产业现状相矛盾。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对我国饲料加工业产业集中度低的现状缺乏解释力。因此,笔者在我国特殊背景下分析饲料加工业产业集中度低问题。

2 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集体行动与饲料市场交易特征

饲料加工业属于上下游“双农业”环境和产业关联性较强的行业,粮食原料和饲料市场是影响我国饲料加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以家庭承包制为主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形成了我国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村经营模式。因此,我国饲料加工企业的市场交易主要涉及向上游种植业小农户收购粮食和向下游养殖业小农户销售饲料的交易行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求,饲料加工企业需要重复进行市场交易。然而,企业以“小批量、多批次”为特征的收购原料和销售产品的交易行为,产生了较高的交易费用。我国家庭承包制形成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制度环境,使得粮食和饲料交易中的资产专用性减弱、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增加,进而限制了大中型企业扩张边界,而为小型企业创造了生存空间,形成了较低的产业集中度[2]。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小农户分散经营模式将长期存在的条件下,为了降低交易费用,需要提高分散经营小农户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这涉及到小农户间能否相互联结的集体行动过程。

集体行动理论的出发点和核心点都在于集体行动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品。在公共品理论研究中,奥尔森和布坎南都将公共品和集体行动联系到一起,公共品的产权性质导致了集体行动的“公地悲剧”。基于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悖论,则往往使得大集团的集体行动较为困难,而小集团的集体行动较为容易[4]。这正是因为,集团行动所提供的公共品的共有产权性质没能排斥集团成员对集团行动成果的共同享有。当大集团的成员分享有限的公共品时,由于成员人数较多,则个体成员所获得效用较小;或者当收益低于成本时,或组织成本太高时,就无法激励集团成员采取集体行动。亦即,集体行动的个体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存在较大的正外部性情况,会激发个体成员的“搭便车”行为。然而,小集团的成员较少,当采取集体行动时,分摊给每个集团成员的利益较多;或即便少数人采取行动,由于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从而使得集团成员有较强激励采取共同行动。另外,小集团较之大集团的成员人数少,成员间更易于达成一致协议来采取集体行动。因此,当集体行动能够带来潜在利益时,小的利益集团更可能成为集团行动的动员主体。集体行动是为了获得利益,可视为“分利集团”。则大集团的“分利能力”较弱,而小集团的“分利能力”较强。

3 价格公共品与小农户的集体行动困境

在饲料产业的投入产出关系中,上游种植业农户的共同目的是以较高价格销售粮食,而下游养殖户的共同目的是以较低价格购进饲料用于养殖投入。因此,在饲料加工企业的粮食原料和饲料产品交易中,分别形成具有共同利益目标的两个分利集团。分散经营的小农户若要增加与饲料加工企业的价格谈判能力,则需要自我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以增加交易规模。即众多种植业小农户和小养殖户分别组成各自行动集团,通过与饲料加工企业进行交易价格的集体谈判以提高自身收益。

如果将共同利益目标视为集团内部的一种公共品,则种植业小农户集团的公共品是“以较高价格向饲料加工企业出售粮食”;养殖业小农户集团的公共品是“以较低价格从饲料加工企业购进饲料”。然而,我国饲料加工业上下游的众多小农户作为两个分利集团,在与饲料企业的交易中,并未产生集体行动,而是各个农户与饲料企业分别进行交易的个体行动。这种分散交易一方面使得小农户在与相对规模较大的饲料加工企业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即企业会压低小农户所售粮食的品级和价格,及提高小养殖户的饲料购买价格;另一方面,上下游分散小农户的个体行动,亦使得饲料加工企业承担较高的发现价格成本、谈判成本、“敲竹杠”和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并增加了原料来源的波动风险。

没有产生集体行动的原因在于交易价格具有公共品特征。在公共品特征下,如果分利集团中的部分农户与饲料企业进行价格谈判,若谈判成功,则饲料企业的价格让利会由分利集团内的所有农户共同享有,谈判者的收益低于集团总收益,或谈判者的收益较低而缺乏谈判激励;若谈判失败,则饲料企业的“报复行动”只由参与谈判的农户来承担负面后果,这部分农户的损失除了谈判失败的价格损失,还包括饲料企业报复行动所导致的损失。因此,基于交易价格的公共品特征,农户的个体理性行为是采取“搭便车”方式,在其他农户谈判成功后自己可以获利,而在其他农户谈判失败后自己可以免遭损失。由此可见,众多小农户形成了两个大集团,且各自都难以形成集体行动。

4 研究结论与制度修正

通过研究笔者发现,在我国饲料加工企业与上游种植业和下游养殖业的市场交易中,众多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间存在参与集体行动的困境。我国饲料加工业上下游的小农户作为两个分利集团,在与饲料企业的交易中,并未产生集体行动,而是各个农户分别与饲料加工企业进行交易的个体行动。因此,产业上下游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和小养殖户形成的市场环境,是阻碍我国饲料加工业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原因。

一些研究认为,美国饲料企业以集团经营为主,实行规模扩张;饲料产业的纵向一体化程度较高,实行订单生产,商品性饲料的数量很少;建议我国饲料企业实行规模化和纵向一体化,以解决产业分散问题[5]。然而,此种建议忽视了我国饲料加工业面临的家庭承包制下种植业和养殖业极度分散的市场环境,这与美国大农场主制环境存在极大差异。可见,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必须经过相应的制度修正,才能用于解释我国饲料加工业的具体实践。

相关实践和研究表明,“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协会+农户”和“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组织形式,及培育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家庭承包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提高小农户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的有效方式。这实质是在众多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和饲料加工企业间形成一个“嵌套层”,以使得“价格公共品”转化为规模农户或合作组织的“私有产品”,使得单个农户参与集体行动的收益等于或高于群体的平均收益,以激励分散的小农户产生集体行动。众多分散经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小农户产生的集体行动,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农户集体收益,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降低饲料加工企业购买饲料粮和销售饲料产品的市场交易费用。而市场交易费用的降低,有助于大型企业扩张企业边界,对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兼并;有助于促使一些中小资本主动退出饲料行业,进而提高饲料加工业的产业集中度和市场效率。鉴于此,笔者建议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饲料企业可以组织农民成立饲料粮和养殖业合作社,培育种养殖大户和家庭农场以整合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以提高上下游市场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为提高饲料加工业产业集中度和市场效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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