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首开对建筑工地使用袋装水泥核准备案
2015-04-04俞越能
俞越能
芜湖市首开对建筑工地使用袋装水泥核准备案
俞越能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0月,芜湖市墙散办印发《关于联合开展墙改、散装水泥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芜墙散办字[2014]26号),联合各县区墙散办加强对全市建筑工地、新农村建设集中区及墙散预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使建设工地、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受我市墙散行政执法威慑力的影响,2015年4月15日,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办申请其承建的芜湖市宏金·金色水岸一期工程欲使用袋装水泥。我办领导对此高度重视,4月20日,我办联合镜湖区经发委组成5人检查组对该项目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其申请材料提出补正要求。经现场核实,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芜湖市金宏尚润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达8419.36万元,项目施工总面积达70351.34平方米,该工程由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目前,该项目一期工程1#~3#楼、5#~9#楼已全部封顶,进入砌体砌筑及粉刷抹面阶段。从对该项目东南西北四至检查情况看,受限于客观条件影响,散装水泥运输专用车辆确实无法到达施工现场,该公司反映情况属实。5月10日,我办收到该项目承建单位相关补正材料。为不影响该工程施工进度,我办及时要求镜湖区经发委墙散办作进一步的核实并予以说明,起草了《关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金·金色水岸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检查情况的报告》,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程序呈领导审批,同意其使用袋装水泥。5月20日,我办首次为该项目承建单位颁发《同意使用袋装水泥备案通知书》,并强调其要做好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违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我办首开对建筑工地使用袋装水泥核准备案,这是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典型案例,也是按照中央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的具体实践,为我市建筑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实行核准备案积累了经验。今后,凡类似没有核准备案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作者单位:(芜湖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