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猪免疫副反应事故的处理及应对措施
2015-04-04谭光明广西德保县敬德镇水产畜牧兽医站533712翟承康广西德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郑华念广西德保县龙光乡水产畜牧兽医站
谭光明 (广西德保县敬德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533712)翟承康 (广西德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郑华念 (广西德保县龙光乡水产畜牧兽医站)
一起猪免疫副反应事故的处理及应对措施
谭光明 (广西德保县敬德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533712)翟承康 (广西德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郑华念 (广西德保县龙光乡水产畜牧兽医站)
在2014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中,德保县发生了一起猪免疫副反应,经过与养殖户协商达成一致,并已妥善处理,针对这起事故,探讨免疫副反应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
动物防疫工作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动物免疫接种是动物防疫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是预防和控制畜禽传染病,降低畜禽死亡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动物防疫法》确立强制免疫制度,为推动免疫接种工作起到依法保障作用。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各地畜牧兽医部门都组织进行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然而,由于随着动物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疫病的不断变化,动物需要接种的疫苗种类越来越多,畜禽个体差异、疫苗质量、接种时间、免疫接种技术及动物机体健康状况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动物防疫员在对畜禽实施免疫注射过程中,免疫副反应而造成畜禽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1 免疫副反应的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
1.1 事情起因
2014年9月16日,德保县敬德镇雅里村防疫员苏某某等4位防疫工作人员到该村叫书屯苏某家进行秋季动物集中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该农户共存栏生猪17头,免疫注射17头。当时防疫工作人员对该农户应免生猪经临床查看健康状况正常后,按免疫操作规程进行口蹄疫和猪瘟疫苗免疫注射。当天晚上畜主发现免疫注射疫苗生猪全部停食,18日晚上出现死亡现象。19日敬德兽医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临床检查处置,发现病猪体温稍高,呼吸加快,可视黏膜充,水肿,肌肉震颤,精神不,不食,注射部位稍肿胀等症状,死亡的生猪畜主已自行进行深埋处理。初步检查核实后,将情况作为免疫副反应上报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动物疫控中心。同时指导畜主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出现死亡的猪要作无害化处理。但经过几天治疗无效,截止9月25日共死亡11头。该农户认为生猪免疫注射前健康状况良好.是因为免疫注射引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2 处理经过
1.2.1 首次处理结果 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动物疫控中心对养殖场地和防疫员等进行勘察、询问和核实,苏某的生猪在免疫后死亡11头情况属实,根据市场均价计算生猪价格15.8~16.0元/kg,均重约48kg/头,价值约780元/头,死亡11头,总计约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中“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往年口蹄疫免疫副反应死亡的补偿(中猪300元/头),给予免疫副反应补偿资金总额3300元。
1.2.2 再次处理 在这起事故中,认为苏某家的猪突然大量死亡是疫病潜伏、饲养管理条件差和免疫应激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并不是疫苗本身的原因或免疫
人员操作不当所引起,疫苗储存管理规范,接种时疫苗外观正常,接种程序操作规范,该同批次疫苗的其他免疫注射对象无类似发病情况,当天同一瓶疫苗共免疫注射了5户,其他户生猪都没有任何反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文件又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只要求给予补偿。因此只能参照本县往年口蹄疫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进行处理,但是苏某不接受首次处理结果,多次到村防疫员家和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索赔,认为自己损失了8仟多元,应当得到补偿的金额不低于8000元。理由:第一、该批猪免疫注射前没有什么异常,健康状况良好,是免疫注射后立即停食,继而出现死亡,是免疫注射造成的。第二、如果免疫注射前已有病,免疫注射工作人员为何不检查清楚,而还要进行免疫注射,这也是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三、如果不是免疫注射引起,有关部门应当拿出相关动物死亡诊断及签定材料来证明。因此给这起免疫副反应的处理带来极大的困难,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依,也会给以后的免疫副反应处理带来更大的难度。
1.2.3 最终处理结果 经多次协商,并考虑到苏某家庭情况及恢复生产的需要。在县畜牧水产局、镇政府和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有关单位的共同调解下,最终双方一致达成处理意见:苏某接受县畜牧局给予补偿资金总额5300元,其中免疫副反应补偿资金3300元,困难补助及养殖恢复资金2000元。
2 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没能及时兑现
免疫副反应补偿资金一般是在年终才拨付到县区。因此,不管是年初、年中或年末发生的免疫副反应,养殖户都需要待年终后才能得以解决。
2.2 补偿标准没有明文规定,补偿经费无法预算
《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只要求给予补偿。现在补偿金额主要是由疫苗生产厂家支付,政府采购疫苗时与厂家签订合同,发生副反应死亡的疫苗生产厂家负责赔偿,补偿金额是厂家规定,因此,同样重量的猪,不同的厂家补偿金额也不一样。
2.3 责任认定难于分清
(1)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免疫免疫副反应的原因,也有可能在做免疫注射前,苏某饲养的猪已处于疫病潜伏期,还可能有饲养条件差的因素等,苏某应当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2)按照防疫员现有技术水平当动物己携带病毒或病菌,处于潜伏期时,无法看出。在动物接种前已携带病毒或病菌,正处于潜伏期,注射疫苗后体内毒力增强立即引起机体病变反应,造成农户误导,认为全是免疫注射引起。本次事故动物防疫员苏某某是按照县、镇政府要求进村入户给家畜、家禽做免疫,属于政府行为,但畜主到防疫员家里索赔,这给防疫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4 养殖损失难于计算
本次事故中苏某一直坚持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自己的损失,还有因此造成的后期损失,总是认为损失过大。没有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来计算损失,造成了处理意见不能达成共识。
3 解决办法及应对措施
3.1 加大对防疫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免疫注射前,防疫员要先向畜主询问动物近期的饲养管理情况和健康状况,注意观察免疫的动物是否正常用,并且一定要按照免疫规范要求操作。
3.2 做好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要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二是要向养殖户宣传畜主在动物防疫中承担的责任。三是免疫后,要养殖户随时注意畜禽的健康状况,及时向防疫员反馈,如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请兽医抢救。
3.3 建立完整的免疫副反应死亡鉴定办法
消除农户均认为“畜禽因免疫副反应和副反应死亡,都是疫苗免疫引起的,都是兽防人员的责任。”的一种误导。3.4 制定动物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标准和办法
为给动物疫病防控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建议政府尽快研究制定《动物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标准和办法》,健全动物免疫副防疫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免疫副反应的具体赔偿标准,便于基层工作人员操作,减少工作矛盾,提高防疫质量。
3.5 疫苗生产厂家的动物副反应补偿经费要及时到位
不执行一年一次拨付,建议春秋防结束后经核实马上拨付。
3.6 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投入
建议政府要将防疫抢救费、无害化处理费用和副反应死亡死亡补偿费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该款专款专用。
S85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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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5)09-0055-02
201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