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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大同镇巡抚之设置及其权力演变

2015-04-03李美荣李海林

关键词:总兵英宗正统

李美荣,李海林

(山西大同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大同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石器时代,大同就已经成为人类的栖息之地。明洪武年间,大同路改为大同府,领四州七县。大同镇地处交通孔道,北部为御河河谷、兔河河谷两个重要河谷,是蒙古南下的必经之路,具有极其重要战略地位。高春平在《论大同在明代北部边防中的地位》一文中就认为大同镇的边防地位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明代最为都重要。[1]由于大同镇所处的战略位置、政府与蒙古之间的关系、明朝内部斗争以及政策的影响,有明一代,明廷为了增强防御能力,协调管理,不断完善大同镇的指挥领导体系。大同镇巡抚一职的权力在明朝历经多次演变,最后在明蒙达成“隆庆封贡”之后职责得以明确。本文就大同镇巡抚的设置及其权力演变做一全面探讨,进而对大同镇边防的变化有更深刻的认识。

一、大同镇巡抚之设

明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势力过度膨胀,明太祖建立统治后,改承元朝的行中书省制度,实行权力分治的“三司”制度,即司法、军事、行政分属于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布政使司。这种制度虽然较好地抑制了地方权势的坐大,但是因为权力过于分散,行政效率低下,弊端丛生。为了改善这一局面,明廷派中央官员分巡地方,以节制三司,这样巡抚一职便开始设置,慢慢的,渐成制度。

(一)宣大巡抚之设 洪武二年(1370年),明军打败盘踞在大同的蒙古军队,收复大同。燕王朱棣在靖难之役后取得统治地位,在大同设置总兵。初期,总兵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利,为了制约总兵,加强中央集权,贯彻明王朝推行的以文制武、防止武官专横跋扈的政策,同时因为西北边患颇多,明廷于正统元年(1436年)派都御使巡抚宣大,同时又派遣镇守中官出镇,形成总兵、巡抚、镇守中官“三堂”并立之势。这样在三者之中,巡抚分割了总兵的权力,但是巡抚又受总兵牵制。

据《明会典》记载:“正统元年,始遣都御史巡抚宣大”。[2](卷209,P470)同时《明实录》记载“降行在户部右侍郎李新为广东番禺县知县,初新巡抚陕西,不理政事,耽于娱乐,及命巡抚大同、宣府。又畏避称疾不行,闻改差佥都御李仪已去。”[3](《英宗实录》卷17)据《明实录》可知,李新于宣德十年被任命为宣大巡抚,但是没有到任,只能说是一纸空文。因此,并不能认为巡抚初设时间为宣德十年,而应是《明会典》中记载的正统元年。

正统元年夏,英宗敕谕右佥都御使李仪曰:“今命尔巡抚宣府、大同,提督屯粮及各仓场粮草等项,抚恤军士,扶直善良,若内外官员及权豪势要之人,有侵欺盗卖粮草及阻挠屯种等项者,具实奏闻。务俾粮廪充实,军不失所,尔尤须公正廉洁,勤谨详明,无暴无刻,庶副委任之重,苟或不谨,罚及尔身,悔将无及。钦哉。”[3](《英宗实录》卷16)李仪是宣大正式的第一任巡抚。此即宣大巡抚设置之始。

(二)大同镇巡抚之设 大同镇巡抚一职的设置,标志着大同镇的最后形成。肖立军先生的著作《明代中后期九边兵制研究》着重讨论了明代中后期文官武将的设置及上下左右关系,认为“一般说来边防都司或镇守武将的设置表明该镇初设,而巡抚一职的定设则表明该镇最后形成,因为巡抚是各镇的文官之首,不设巡抚说明该镇还不够典型。”[4](P134)大同镇巡抚一职的专设源于宣大巡抚。

宣大巡抚管辖宣府镇、大同镇两个地方,地域广阔,殊为不便,鉴于一个巡抚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节制二镇,所以于成化四年(1468年),兵部上书言到:“宣府为北陲之重镇,西距大同四百余里,南距京城亦四百余里,其独石、马营等处,天城、洋河等口皆胡骑入寇之地。然二镇之城,彼此隔越,节制不及。乞于大同、宣府仍各设都御史一员,各自巡抚,一或有警,督兵而出,莫敢不用命矣。”[3](《英宗实录》卷53)这样,宣大巡抚改为宣府巡抚和大同巡抚各自管辖其镇军务。之后宣府巡抚和大同巡抚分分合合多次,直到成化十年(1474年),开始专设大同巡抚,“巡抚大同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初与宣府共一巡抚,后或分或并。成化十年复专设,加赞理军务。”[5](P1777)

二、巡抚初设时的权力

正统元年 (1436年),英宗敕谕都察院御史李仪:“今命尔巡抚宣府、大同,提督屯粮及各仓场粮草等项,巡抚军士,扶直善良,若内外官员及权豪势要之人,有侵欺盗卖粮草及阻挠屯种等项者,具实奏闻。务俾粮廪充实,军不失所,尔尤须公正廉洁,勤谨详明,无暴无刻,庶副委任之重,苟或不谨,罚尔及身,悔将无及。钦哉。”[3](《英宗实录》卷16)李仪是第一任正式的宣大巡抚,由敕书我们可以看到巡抚主管粮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巡抚行使的权力并不仅限于此。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分割了总兵的权力。具体来讲,巡抚的权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奏设东、西路巡哨。正统元年(1436年),巡抚大同宣府右佥都御使李仪上奏“乞遣副总兵罗马巡抚东路,阴和、高山、天城、镇虏四卫听其调度,参将陈斌巡哨西路……事下兵部,移文政等计议,政奏请如议言。”[3](《英宗实录》卷22)巡抚李仪通过奏疏的形式对大同镇军镇部署产生了深远影响。

奏立马市。正统三年(1438年)巡抚大同右佥都御使李仪上奏:“大同宜立马市,庶远人驼马,军民得与平价交易,禁货兵器铜铁。”[3](《英宗实录》卷41)

劾奏参政沈固。沈固在大同镇管理粮草,但是提督不严,致使管仓官员贪污。宣大巡抚“请治其罪”。在这里巡抚行使的是督察权,对于吏治澄清,维护军队秩序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奏设官员,裁汰冗官。大同巡抚曾按照敕书裁汰冗官达到487人,老、弱、病、残者都不能担任职务。

奏请修理屯堡,奏设马营。正统八年(1443年),英宗命宣大巡抚修理屯堡。正统九年(1444年),巡抚大同宣府佥都御使罗亨信“宜于净水坪复立马营,仍旧摘拨马营步官军千人,于此守备”,[3](《英宗实录》卷120)这样如果蒙古人进犯净水坪,则可以进行有效的御敌。

除此外,巡抚还有管理卫学的权力,命裁减边卫的教官冗员管理卫学。可上奏增加兵力,正统十二年(1447年),大同巡抚罗亨信等人认为大分守同东西二路的参将,所统帅的军马数量较少,于是上书“乞将山西、河南操备下班官军,暂留堤备,遇警分遣二路并立杀贼”。[3](《英宗实录》卷150)弹劾守城将领的权力,正统十四年 (1449年),大同巡抚罗亨信上书奏请弹劾守备赤城堡的指挥郑谦、徐福,雕鹗堡的指挥姚瑄,并请求,以不忠之臣子的名义,正其罪。

综上所述,正统年间,巡抚的权力涉及面、管辖范围确实非常广泛,但是只是对总兵权力的分割,并没有在职位上凌驾于总兵之上。如:正统五年,“逮右佥都御使卢睿下狱。睿巡抚大同、宣府,瓦剌使臣回至大同,总兵官朱冕等欲增供给羊二百只。睿忿曰:军民贫甚,此何从出,如此馆待,何日是了。”[3](《英宗实录》卷66)由这条史料可知,总兵朱冕并不听命于巡抚,而是独立行事,巡抚不同意的事情也不能左右总兵。因此,尽管巡抚管辖的范围很广泛,但是只是对总兵权力的分割,并没有在职位上凌驾于总兵之上。

三、巡抚权力之演变

(一)年富担任巡抚之职 巡抚初设时权力虽然广泛,但只是对总兵权力的分割,并没有在职位上凌驾于总兵之上,如任宁任宣、大巡抚之职时,地位非常低下,主要是监督管理粮草,纠恶扶善。后来因为官员冗叠,当时大同总兵郭登调离任宁,郭登便开始独揽大同总权。但是这一切随着年富上任巡抚一职,而发生转折性改变。

年富,怀远人,永乐年间乡试中举,后累次升至陕西右参政,左副都御使,大同巡抚,覆实军功,爵赏无滥。年富刚到任的那天,就和总兵官郭登并坐,佥押公文。由此可见,年富刚刚上任的时候,就已经与总兵郭登并驾齐驱,各种表现都十分的强势。

景泰二年(1451年)时,大同后卫老军吴淮认为年富这种情况已经超越自己的管辖范围,有冒犯之罪,于是上奏朝廷。对此于谦则认为,年富受朝廷的敕御,系副都御使的三品官员,他的任务是提督军务,凡军中的一切大小事务,都应该提挈纲领,从总戎而下,都听年富节制。何况都御使属于风纪官员,位居总兵之左,没有不能与总兵并坐的道理;再者,以文臣监督武官的制度自古有之,选用文臣,提督军务等事项,皆属于朝廷旧例。对此,兵部议论到:“富受命提督军务,自总戎而下,咸听节制,事无大小,皆挈纲维,此国家定制。而淮妄言变乱,诅坏军务,宜行都察院究治。”[3](《英宗实录》卷208)

由此可知,这时巡抚已经位居总兵之上,这是不争的事实。又如景泰四年(1453年)。郭登与副总兵孙镗有了嫌隙,对此年富上奏了朝廷,而皇上下令说到,如果总兵郭登与副总兵孙镗继续因私逞忿,那么就都听年富的处置,由此解决了郭登与孙镗的嫌隙。副都御使虽然是三品之职,但是与侯伯不属于同一系统,“不相统属,其提督军务,凡军中一应大小事务悉皆提挈自纲维,自总戎而下,咸听节制”。[6](P153)自此,巡抚的职责从安抚军民,管理粮饷,参谋军事,赞理军务,发展到了提督军务,发号施令。这一切说明巡抚权力大大加强,巡抚已经位居总兵之上,而这些,尤其是巡抚可以提督军务都是从年富开始的,年富在宣大巡抚权力转变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巡抚的撤回与复置 天顺时期,明英宗凭借夺门之变重新登上皇帝的宝座。景泰朝时,凡是巡抚提督军务,总戎而下,都听其节制,巡抚权力的迅速膨胀,已经严重影响到总兵的权力。为英宗重新登上皇位立下汗马功劳的总兵石亨便强烈要求撤回巡抚一职。天顺元年(1457年),明英宗对户部下书到:“朕新复位,凡百行事,当遵祖旧制。各处巡抚、提督等官是一时权宜添设,宜即将各官职取回,其各处边备及军民事务,令总兵等官理之。事有不便及官有不法者,从巡按御史究治,重者奏闻区处。”[3](《英宗实录》卷274)

总兵石亨专权,巡抚一职一度被撤回,但是没有文官的监督,使得武官容易纵肆,以致明廷失去“以文制武”的深意。因此,到天顺二年(1458年),明英宗对乱党石亨剪除后,再一次重新恢复巡抚制度。这时的巡抚一官,是为了制衡而设置。在理论上,巡抚和总兵是平级,但是在实际中,巡抚位居总兵之上,巡抚可以对总兵的军权加以干预,总兵只有统兵之权和部分的调度权,总兵不得对巡抚等文臣的行政司法事务加以干涉,总兵只管负责领兵打仗之事,凡涉及城堡的修葺,粮饷的供应问题需由巡抚处理。

(三)巡抚与总兵相互勾结 明成化年间开始,领导指挥体系的削弱及军政的败坏,造成明军在与强势的蒙古骑兵作战时,失败居多,蒙古部族频繁入侵明朝,最后巡抚与总兵朋比为奸。

巡抚和总兵之间的关系经过景泰、成化年间的嬗变,到了成化之后,各自职责分工非常明确,总兵负责领兵打仗,防御蒙古,巡抚主要负责整饬边备,任务繁重,职权广泛。如“成化九年,敕令各边巡抚都御使整饬边备,军马缺乏,即行选补,兵甲损坏,即为修理,关口城堡,墩台倒塌,即督令筑塞完固,省令墩军常时哨守,传报声息。”[3](《英宗实录》卷120)巡抚不仅具有监督总兵之权,同时还具有“提督军务”之责。

到弘治年间,面对强敌蒙古的不断入侵,明廷颁布“失机罪”,使得巡抚和总兵站在了同一条战线。所谓“失机罪”,《明会典》中明确提到的不管主将、副将,还是参将等官统率军队杀贼,如果不能料敌制胜,轻率寡谋,而导致有损折军马,贻误战机的,则各官都要坐罪。明律规定,将领统帅领兵作战,如果失误时机,损折军马,就会一体获罪。这就是“失机罪”。随后明廷又明确规定:“內臣、都御使,不曾与行者,各轻其罚,兵部临时奏请定夺。若各该分守守备等官,不行设备,被贼入境,强掳人畜,或生事贪功,损折军马,即系镇、巡、总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当均受其罚。若互相隐匿,不行实报,许巡按御史、科道官并兵部访实奏,治其重罪。”[2](卷132,P343)由以上律令可以知道,总兵作战失利,巡抚以及内臣在一定程度上也要负连带责任。如果分守或守备战败,总兵、巡抚都要受到惩罚。这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政策,渐渐使巡抚与总兵为了共同利益站在了同一条战线上。虽然当时明廷明确规定,对相互隐瞒的行为要加以重罪,但是也没有,同时也不能制止这种事情的持续不断发生。

(四)巡抚位居总督之下 宣府、大同、山西三镇兵力分散,相互并不统属,“三镇分土而治。不相统辖,缓急调遣应援,事多掣制”。[7](卷1,P113)兵力分散的这种局面,如果遭遇到非常强大的,集中的蒙古骑兵部队,极其容易失败。同时,宣、大、山西各镇都是各自为营,“各镇的总兵、巡抚无权调集它镇兵马”,[4](P134)而且遇到其他镇有困难,往往是坐视不救,这样渐渐的形成了但求自保而难以自保的被动局面。为此,为了统一军权,进一步增强抵御能力,在总兵,巡抚之上设置重臣——总督统一领导。总督固定由文臣担任,其主要权力就是军事之权。巡抚、总兵及其之下的所有的官员都要听其节制。“总督军务,自总兵官以下,悉听节制。”[4](P48)

宣大的第一任总督是余子俊。成化二十年,朝廷敕谕说到:“大同、宣府的兵、政、钱、饷,近多废弛虚耗,加以去秋,虏寇大同,兵民疲敝,今特命令总督两处军务,仍督粮储。各该总兵、巡抚并京营参将等官,悉听节制,尔须随宜驻扎,以时按行。两处边方及延绥接界之处,所有军马、甲兵、关隘、粮草等务听尔便宜施行”。[3](《英宗实录》卷249)余子俊上任为宣大的第一任总督,总督大同、宣府军务以及与延绥的接界之处军务,同时兼理粮草的储备事务,每一处的巡抚、总兵、京营参将等官员全部受总督节制,总督拥有“便宜行事”的权力。宣大总督,总理军务,同时又兼理粮饷,总督位居巡抚之上,巡抚听命于总督,受总督节制,巡抚的权力受到了限制。

(五)巡抚之责的重新明确 隆庆元年,蒙古军队避开蓟辽,转而攻取守军力量薄弱的大同镇,这样致使山西中部受到严重的创击。穆宗顺应平民百姓和文武百官的请求,加强边防建设,抵御蒙古。1567年,张居正任首辅,入阁参与政务,进行军事方面的改革,其改革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一、宽文法以归将权;二、悬赏以边有功;三、振作军威,整顿军队,加强训练;四、实行以防御为主,设防固守,建筑敌台的战略;五、改善明蒙关系,封贡互市,以和睦修好保持边界安定。[9](P167)隆庆年间,群臣重视边防建设,领导指挥体系在这一时期得到加强。领导指挥体系调整的第一个方面是总兵地位的提升,隆庆年间,经过张居正改革,总兵地位有所提升,正统时,巡抚的设置,分割了总兵的权力,形成以文制武的军事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武将没有话语权力,可是在战争中,总兵的作用又是极其重要的,为此,有必要提高总兵的地位,如:原来奏请战马,奏请兵饷,明赏罚,悬赏格等事宜是巡抚的职责,但是总兵赵岢却越权上奏,明廷不但没有责备,反而是认可。这样总兵的地位得到提升,巡抚的地位则遭到削弱,虽然巡抚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但是巡抚的地位总体上还是高于总兵的。

到隆庆元年(1571年),巡抚大同都御使刘应箕,因为各边失事,而巡抚则与将官同罪,这样的政策要求过于严格苛刻,于是上书奏请重新明确赏罚标准以及边镇文臣与武臣的职责。

大同巡抚刘应箕不满意这种政策,都察院也感觉这种政策过于苛刻,认为文武官员应明确分工。明朝政策设置文官的深刻意义在于以文制武,文官武将同受赏罚的政策存在日久,而这时,大同巡抚的都察院对此不满,充满质疑,于是隆庆朝实行“悬重赏以劝有功”的政策,有意提高总兵地位,但文官巡抚对此的不满意,只能是重新明确功赏之责。穆宗上台后,明政府在大同配备了一套优秀的领导指挥班子,促成了明蒙之间的“隆庆封贡”。自此之后,明蒙之间几无战事,和平相处。巡抚与总兵的职责得以明确,总兵职责修缮城池,操练兵士,严守边镇,巡抚的职责就是管理兵、马、钱、粮,这样巡抚的职责得以明确,但是巡抚依旧位居总督之下,受总督节制。

正统时期,巡抚的设置标志着大同镇的最后形成,大同镇的第一任巡抚是李仪,巡抚初设时权力涉及面广,分割了总兵权力,与总兵、镇守形成相互制约的领导指挥体系。景泰、天顺时期,巡抚的权力历经了一个大的转变,在年富担任巡抚之后,巡抚开始提督军务,巡抚位居总兵之上。成化、弘治、正德年间,领导指挥体系的削弱及军政的败坏,尤其是“失机罪”颁布之后,如果在战争中失败,巡抚与总兵、镇守都要受到惩罚,这种政策使得巡抚与总兵、镇守三者因为共同利益勾结在一起。嘉靖时期,大同镇地理位置处于明蒙关系得核心地区,边患颇多,为了统一军权,进一步增强抵御能力,在总兵、巡抚之上设置重臣——总督领导,巡抚受总督节制。穆宗上台之后,经过一系列改革,使得边防有了一定的起色,明朝与蒙古形成了“隆庆封贡”,明蒙形成几无战事、和平相处的友好局面,自此巡抚的职责得到明确,巡抚的职责就是管理兵、马、钱、粮。

明朝大同巡抚大多担负有提督军务的职责,这是明王朝推行以文制武,防止武官专横跋扈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正统时期大同巡抚的设置,之后巡抚的权力又经过多次演变,最后在穆宗上台后职责得以明确。巡抚在抑制武官专横,巩固边防,整饬武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1]高春平.论大同在明代北部边防中的地位[J].大同高等专专科学校学报,199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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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叶 盛.水东日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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