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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制化建设迎来历史机遇期

2015-04-02沈中阳高新谱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天津3009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北京0000

实用器官移植电子杂志 2015年2期
关键词:协调员机遇期脑死亡

沈中阳,高新谱(.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天津 3009;.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北京 0000)

我国器官移植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于手术技术不够完善、生存率低、免疫抑制剂缺乏等因素的制约,经过一段尝试之后,陷入停顿。随着新型药物的研发成功,同时20世纪90年代一些海外中青年学者学成归国,在老一辈移植专家带领下,使2000年之后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总量居世界第二位,肝脏、肾脏、心脏、肺脏以及胰腺、小肠等移植手术均已成熟开展。

随着该项事业的发展,管理却凸显滞后,如出现一些小型医疗机构也在开展器官移植的混乱局面。为此,2006年原国家卫生部出台政策对器官移植医院进行资格准入管理,从600余家开展器官移植的大大小小医疗机构中筛选出164家技术实力强大的医疗机构承担器官移植工作。

以前期政策为基础,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器官捐献自愿、无偿原则,以及移植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标志着器官移植自此步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体系及工作机制的缺失造成了严重的器官短缺问题。为此,2010年原国家卫生部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委托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建设。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该中心是公益一类国家级事业单位,是唯一具体承担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国家管理机构,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双重指导。

经过2010年至2014年5年的探索实践,全国累计实现捐献2 983例,累计有8 293例器官衰竭患者因此而获得医治,累计志愿者报名登记34 049人,建立了一支千余人的协调员队伍。

但是,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依然严峻。虽然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出台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分类标准,但是脑死亡尚未确立法律地位。临床医生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很难做出对脑死亡患者终止治疗的决定,造成了不必要的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器官捐献带来困扰。收费问题也成为了另一个障碍,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大,但人口基数也很大,还没有足够的国力支持器官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在发达国家医保体系健全,自患者家属决定捐献器官之后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医保承担,在我国这些费用既无收取标准,亦无医保支持,使得捐献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协调员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职业,他们一方面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心理压力及工作强度,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人事及财政方面的政策保障,其待遇及上升空间难以令人满意,这就造成了队伍的不稳定,难以吸引或留住优秀人才。

然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对于利国利民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来讲,迎来了进一步法制化建设的历史机遇期。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完善法制,多方动员,全民参与,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器官移植事业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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