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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运用之评析*

2015-04-02铭,

关键词:研究方法比较研究实证研究

刘 铭, 徐 阳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法律部, 沈阳 110854; 2. 辽宁大学 法学院, 沈阳 110031)

*本文已于2015-05-13 15∶33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50513.1533.013.html

【民主与法】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运用之评析*

刘铭1, 徐阳2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法律部, 沈阳 110854; 2. 辽宁大学 法学院, 沈阳 110031)

摘要:21世纪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得到了学者们自觉的反思。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需要进行范式的转换,转型的基本朝向是多元和实证。历史分析方法在该领域的运用有缓慢的增长,并向深化运用和对本土制度和理论的历史梳理方向发展。研究者们批判了简单、僵化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该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更趋成熟和精细。与其他法学领域的研究相较,实证研究方法受到了诉讼法学研究者们明显的关注,尝试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不断增多,该方法的规范化受到强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研究方法; 历史研究; 比较研究; 实证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法学开始了一系列以法学方法论为内容的研讨。从对学术规范的强调、“部门法哲学”的尝试,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争议,再到“法学研究范式”的集中讨论,法学研究方法、研究范式成为学术研讨和著述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作为中国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研究方法的讨论风潮自然也会席卷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

与20世纪末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研讨不同,新世纪肇始研究者就显示出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专注和热情。这种专注和热情首先表现为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思考的自觉,出现了多篇直接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为研究对象的论文。其次,以往的阶级分析法、注释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研究需求,呼唤研究方法转型的声音日渐高涨,并且旗帜鲜明。最后,对于研究方法转型的走向问题,研究者们表现出基本的一致性,即多元和实证。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发展趋势概览

1. 对研究方法的自觉反思

2000年以来,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关注已经不再是教科书中简单罗列式的介绍或者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践行,而是直接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作为讨论对象的研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注意到并强调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指出“对于研究者而言,研究方法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他必须了解可供选择的方法,并根据研究问题的特性和研究目的来决定采用何种方法以实现研究的有效性。而且每个研究者都需要在研究之前明确: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万能的,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因此需要通过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来扬长避短。”[1]

研究方法有三个层面的表现:方法论层面,即指导研究的思想体系;研究方法或方式,即贯穿于研究全过程的程序与操作方式;具体的技术和技巧,即在研究某一个阶段使用的具体工具、手段和技巧等[2]5。显然,在研究方法的三个层面上,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研讨都有触及。有论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研究而言,目前真正缺乏的是刑事诉讼的法学研究方法论,方法论的缺乏意味着我们在分析问题时很容易缺乏研究的逻辑起点、稳定的基本认识论哲学观念和前后一致的学术认知立场,也就是缺乏对刑事诉讼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哲学反思,无法使刑事诉讼研究达到哲学层面上的自我统一,从而难以形成一以贯之的分析进路并在不同的学术产出中将自己的分析进路贯彻到底。”[3]也有研究者强调研究转型的方向性和转型的思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首先要明确方向,即遵守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坚持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批判错误的观点,以避免转型时转向,而具体的转型思路应为设定底线并规划渐进改革的路线[4]。有学者强调相对合理主义的学术立场和方法,采取条件论和语境论的观点,“从技术到制度”的改革进路,尊重司法理性,防止“反智主义”[5]。在具体研究方法的探讨方面,论及具体技巧和方法的完善,如制定科学的规划设计、选择合适的观察方式、进行精确的资料分析、制定研究风险与预防方案等[6]317-318。

2. 对研究方法转型的积极倡导

21世纪之初,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研讨的又一个醒目特点是对研究方法转型的倡导。几乎所有论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作者都会明示或者暗示地言及研究方法的转型问题。转型的强烈欲求来自两方面的刺激因素:

一方面,通过梳理和回顾历来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发现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脉络来看,需要研究方法现状的根本改观和基本方向的探寻。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阶段化发展为划分,有研究者认为自清末变法以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经历了三次系统性转型:清末变法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90年代。清末变法时期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法学方法西学东渐,然而“消化不良”;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前,法学方法意识形态化明显;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方法多元,茫然徘徊”[6]293-310。

另一方面,既有研究方法难以满足中国刑事诉讼的研究需求,暴露出诸种弊端,激发学者们探索新的路向。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产品(内容)过度理想化,知识生产主体学院化、单一化,知识生产基点“元理论”化,知识生产具有明显的演绎性而归纳性不足,知识生产的体系化与自治性*其中,体系化是指知识生产的要旨是构建一个有机而统一的整体性知识体系,把所有的知识均纳入这一体系的相应位置;自治性是指刑事诉讼理论恪守自身的一整套完整、自洽的逻辑方式、思维工具与理论体系,没有引入或很少引入传统法学研究之外的研究方法与知识,具有自给自足的特性。,知识生产目的具有鲜明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当代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两大突出问题为非实践化和过度意识形态化[7]。

因而,在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研讨和论著中,研究者们表现出了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自觉关注和研讨,并且呼吁改变既有的主流研究方法,向新的方向转型,以适应中国社会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刑事诉讼法学自身的发展要求。

3. 多元和实证:研究方法转型的朝向

在自觉研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积极倡导研究方法转型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研究方法转型朝向何处、走向何方。尽管论者的具体见解不一,但是对转型方向的基本看法却是一致的,即向多元的研究方向发展、不断拓展和增添研究手段和研究工具,尤其强调对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视。

在走过了建国初期基于意识形态以阶级分析法为唯一研究方法的阶段后,自1979年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学复苏阶段开始,学者们尝试探索多元的研究方法。注释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基本研究方法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并在研究中得以运用。而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中,绝大多数研究者对于实证研究方法“情有独钟”。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兼论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的意义》一文中,作者在论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多元化格局的同时,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突破口应为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1]。另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有必要走出“比较法学”和“新意识形态法学”两种研究范式的藩篱,以认识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为出发点来寻找刑事诉讼制度合理化的可能路径,能承担此种研究取向的方法论应该是一种实证的方法[8]5。

在论及中国法学研究须实现全面转型时,有学者指出:“法学研究之转型,实质上是研究法学和法律问题的主体(法学界、法律界,法学人、法律人)需要转型,是研究法学和法律问题的态度、立场、目的、方法、手段等需要转型,是法学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各种问题的研究都需要转型。中国法学研究转型的指向、价值和生命力之所在,就是要借鉴和学习各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积极成果,关注和把握中国的法治国情,深入研究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向当下中国的改革、发展和创新交出一张合格的法学答卷。”[9]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研讨中,研究主体们对研究方法研讨的自觉体现了在刑事诉讼法学这门学科中主体的转型,而后续更为艰巨的任务是运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借鉴学习积极成果并关注和把握国情,为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解决交出满意的法学答卷。其中,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方面,还应当关注的是如何反思和发展既有研究方法的解释力和践行力,同时着眼于新的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和展开。

二、历史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及其反思

历史分析方法是一种传统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各学科研究中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只不过因为各学科和各时期的侧重不同,该方法时而凸显时而沉寂,而且有不同的研究偏向。历史分析方法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习惯采用的研究方法之一,不断地在各种具体研究内容中被使用。21世纪以来的十多年间,该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运用也体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倾向和特色: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文献数量明显增多;研究的内容不断细化,不仅仅是法制史层面的简单描述,还深入到各个具体制度的细节以及概念、体系的寻根探源;中国自身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发展脉络的梳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第一,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文献数量与以往相比不断增加,而且其中很多研究是以历史分析为唯一研究方法的,即主要是对某一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的历史考察。寻根探源、梳理发展轨迹、探索规律、启示未来是历史分析方法的优势。21世纪以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文献不断增加,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的研究文献数量也增量显著。以在中国知网博硕士论文数据库中进行简单检索的结果为例,在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分类中,明确以“历史分析”为主题的博硕士论文数量,1990—1999年10年间为0篇;2000—2014年为99篇,其中含博士论文11篇;题名中含有“历史”的博硕士论文2000—2014年为11篇,其中含博士论文1篇*检索日期:2014-12-30。。当然,由于有些文献未以主题词方式显现或在题名中未强调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以上数字只是历史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运用情况的侧面反映,而实际研究中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的数量可能要多得多。但由此也应该看到,尽管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的研究文献的绝对数量在增加,不过相比其他研究方法的运用,尤其是比较研究方法和如今呼声比较高的实证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正在被边缘化。

第二,在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的刑事诉讼法学文献中显示出所涉内容的广泛和分析的细致。与以往多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和法制史的角度对研究内容的相关情况进行历史梳理不同,2000年以来的研究文献中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愈加细致,不仅涉及对具体法律规定历史沿革的整理分析,还包括相关历史文献、制度产生背景、概念体系的演进等方面的分析。例如《英国治安法官制度价值探析》[10]等文章中对制度产生背景、实施现状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阐述分析。在历史分析中,也出现了近现代历史学研究中出现的向社会学、人类学以及语言学转向的倾向,研究者越来越关注历史分析中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影响。

第三,随着对比较研究方法泛滥的反思以及对本土资源和本土传统的重视,不仅在法律史学领域中涉及我国古代刑事诉讼的内容受到空前的关注,而且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文献中也出现了明显的“整理国故”的倾向。相比以往的研究,在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中,对中国自身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发展的梳理和分析不断增多。一方面,古代的一些制度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受到了关注,如《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11]等文章中论及了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对现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影响和启示;又如关于“亲亲相隐”制度对我国证人权利制度的影响等。另一方面,在各种制度和理论的构建和论证中,改变以往唯西方制度是瞻的做法,越来越多的文献开始将目光投向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过程,结合时代背景梳理发展沿革状况及其对今日和未来的影响。如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一文中,作者梳理了我国从建国以来三机关关系的形成与现实发展,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范结构、实际运作模式以及预期的合宪性调整[12]。这与以往“我国现状—西方借鉴—我国制度设想”等基本套路是不同的,其中强调了对我国相关内容的历史分析和比较。

综上可见,21世纪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有了可喜的发展,运用该研究方法的研究数量有所增加,历史分析的运用更为全面细致,更加关注本土资源的历史分析。但是,也应注意历史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局限和在日后研究中需要不断补足和完善之处。首先,前文已提及,尽管在数量上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有所增加,但是与其他研究方法相较,历史分析方法有逐渐边缘化的倾向。其次,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历史分析方法需要进一步规范分析技术和丰富具体研究方法内容。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中,不仅要在方法论层面关照到历史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时间的还是逻辑的等问题,还要在纵向分析的过程中注重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逻辑、定义、归类、限制与概括等。再次,在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时,要更多地关注历史学研究中的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转向。从某种角度来说,文化诠释、历史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是不可分割的过程。在历史分析中更多地关注其中的文化、现实基础等背景因素,将使历史分析具有更明显的现实指向。也正是在这个角度,历史分析可以同正受普遍关注的实证研究方法相契合。可以说历史分析本身也是实证研究的一种,它将更有利于实证分析方法的拓展和深入。

三、比较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及其反思

20世纪下半叶,比较研究方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兴起。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法学教材中,普遍将比较研究方法列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比较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曾被视作一个时期的标志,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直至后续的时期,比较研究方法的推广速度和普及程度发展显著。21世纪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依然在继续,同时也进入了反思阶段。

第一,如同历史分析方法一样,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的文献在21世纪的前10年保持上升趋势,甚至在有些年份增量更为明显。有学者对比较研究方法进行了简单统计:“对刊载于《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1994年发表的文章中有20%使用了比较方法,1995年使用比例增加到50%,在随后的年份中,除了1997年使用该方法的比例较低外,直到2005年的其他年份中,使用比较方法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40%以上,2001年甚至达到了77%。”[1]

第二,比较研究方法盛行一段时间后,鉴于其所引发的问题(例如泛滥使用、“南橘北枳”的尴尬等),不少研究者开始对其进行反思。有学者在对一直主宰晚近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范式(“比较法学”和“新意识形态法学”)进行批判时指出:“‘比较法学范式’主要对比中国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通常是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从中发现异同,并探讨相关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如果合适,则进一步论证如何改革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这种研究范式的弊端是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的具体实践,难以提出针对中国刑事诉讼实践的可操作方案;以域外实践作为刑事制度改革的标准,忽视了非法律因素和资源差异等对制度运作的影响;预设域外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具有普适性的命题,很可能会导致我们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问题上丧失必要的反思,从而最终阻碍从中国本身问题出发来促成刑事诉讼制度合理化的路径[8]2-4。

第三,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已经基本摆脱了仅仅是制度或者书面法律的引介,研究者更多地考察了制度和书面法律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生成逻辑和机理、功能预设和实施状况。多数研究者也已经不再单纯地将域外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作为至上的标准,在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时已经有了评论的因素和批判的眼光,并逐渐开始在对国内的状况有所省察的基础上进行对比与分析。仅从注释这一细节来看,以往比较域外法律制度只以少数的基本译介的教材作为主要援引文献的做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专业文献、专题文献、近期文献、原著文献所取代。在比较的过程中,不仅有了译法是否妥当的辩难,而且有了对文献的比较评析。

比较研究方法是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发展中国家而言,把目光拓展至法治发达国家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将是一个长久的而且必然的任务和路径。但是比较研究不是为了比较而比较,不是简单的对比,更不是简单地将他国的立法和经验作为学习目标或至上的标准,这些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和反思。此外,在未来的刑事诉讼研究中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还应当注意如下具体问题:其一,对域外制度和理论的考察或移译不能断章取义,要在保障真实全面反映原意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未来的研究中也需要更多的针对移译和比较内容本身正确与否的辩难和争论。其二,在认识到不能简单地将域外的制度和理论作为至上的标准并结合本国的实践、本土的资源来评析、比较后,并不说明比较研究可以就此告一段落。相反,比较研究方法应该在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应该更为契合实际、利于研究。

四、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尝试

21世纪初,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实证研究方法得到了空前的关注。尽管实证研究方法一直被研究者所运用,并非新兴的研究方法,但是在新的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们对其寄予厚望,希望依靠它来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新的转机。与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相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对于实证研究的引入要求更为迫切,该方法也更受到学者的普遍推崇。与刑法等理论基础深厚的法律学科相较,刑事诉讼法学在引介国外研究资源时主要依靠的是制度和规则的引入和评析。然而,由于比较研究方法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持续运用,诉讼制度资源的粗略引介已近枯竭。尽管如前文所述比较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仍有发展空间而且也必将是重要研究方法之一,但是研究者们的关注点已经走向中国自身,比较研究资源在研究中已不是主要内容,而是成为论证中辅证的部分。

实证研究方法地位的凸显是从反思现有刑事诉讼研究的困境和发掘实证研究方法的积极意义开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刑事诉讼法实践的脱离,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无法对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具有应有的解释力,并难以发挥对实践的支撑指导作用以及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作用。这导致学者与司法践行者各说各话,彼此敬而远之,难以有效沟通形成研究合力。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原创性成果为数不多,其中原因之一即是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不足。“原创性法学研究一般都是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意味着几乎所有的理论都不是从概念出发得出来的。换句话说,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经验和过程都存在一个普遍的规律,从概念到概念、从演绎逻辑出发是无法提出原创性理论的。”[13]153而实证研究方法恰恰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对实证研究方法来说,我们首先要知道它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包含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方面。逻辑实证分析的核心含义是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身作出科学的分析,换言之,这种方法着重于对法律规则本身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考察,建立一定的理论体系。经验实证方法其实是按照社会学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14]。多数学者更加注重实证研究对经验和方法的强调,强调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后者的视角中,学者们对实证研究的具体分类结合了社会学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实证研究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具体包括四种方法: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和实验[15]78。

在具体的实证研究中,除了要注意一般的基本的研究规范、研究方法和研究程序之外,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还提及了一些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如实证研究中的伦理问题[16];法学实证研究中的理念、技巧、案例问题;实证研究中的地点选择问题;不能“切割材料”,要注意情境;“经验研究要有问题意识,要能够跟问题相结合”,将经验研究材料与理论研究对接[15]78等。同时,要注意实证研究本身的局限性:一是它主要关注技术问题,而不是一些比较根本的制度问题;二是它以实际部门支持为前提,可能会忽略问题,甚至有粉饰太平的意味,实证研究应该提倡研究重大甚至敏感问题,研究有重要意义的个案,提出有意义的改革思想;三是要注意保持实证研究主体的独立性,对实践有审视的态度,理解实践的难处,但不能一味迁就,否则法制就不会进步[16]。

尽管实证研究方法并不是新兴的研究方法,但是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却是近几年开始才渐为醒目,无论在研究项目还是研究文献中,实证研究的数量显著增加,而且这种趋势方兴未艾。2000年以来,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或直接以实证研究为题的文献著述也明显增多。刑事诉讼法学中实证研究的代表性专著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系列丛书*左卫民带领的科研团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中国刑事程序运行状况进行研究与分析的丛书,现已出版的包括《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2007)、《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二):以审前程序为重心》(2009)、《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三):以侦查到案制度为中心》(2010)、《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四):审查逮捕制度实证研究》(2011)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17]、《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18]等。从中国知网中收录文献的检索结果来看,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以“实证研究”为主题的已发表论文共500篇,其中学位论文196篇,含博士论文23篇。从发表年份看,2005年之前文献较少,共11篇,2008年开始每年超过40篇,2011年最高达到82篇*检索日期:2014-12-30。。有学者统计了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近年来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情况,发现在2005年之前很少看到实证研究的文章;2006年有约8%的被转载文章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2007年共有16篇实证研究文章被转载,约占所有刑事诉讼法学被转载文章的37%,并且开辟了“实证研究”的专栏;2008年共有14篇,占约33%;而2009年数据开始下降,被转载的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文章共5篇,学者们开始了对实证研究运用的批判[19]。

随着实证研究方法运用的增加,一个附带的可喜变化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司法实务部门人员,特别是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的实务工作者的著述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这打破了以往研究主体单一,以高校和科研部门为主的研究状况。但是,基层实务工作者的研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在基层工作多年,有直接体会、经验心得,只是便于实证研究的一个方面。但是,由于其着眼点和工作范围的局限性,认识的广度、深度也就容易受到局限。基层工作者由于研究资源有限,所得的素材不充分、不丰富,其研究结论未必典型。”[14]当然,也有研究者乐观地提及:“真理隐藏在大量现象背后”,“我们只能局限于我们的认识能力去发现真实,而每个人认识真实的能力都是有局限的,是局部的,只有把这些局部加起来,才能在大量个案背后透视相对的真实。”[15]40-42,48-49,51而即使是专业的研究者,因为初次尝试实证研究领域,其研究也会暴露出诸多亟待改进之处。“学者们对于实证研究的热情似乎开始下降,批判之声开始出现,因为除了数据、试点、与实务部门合作等表面上华丽的研究,实证方法似乎并没有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足够的创新和对司法实践产生足够的推动作用。一些已经被基本认同的理论,通过不够科学的取样和试点,100%获得了预期的效果,使得实证研究似乎成了一种新的‘走过场’,在个别地方实证研究甚至成了司法机关博取政绩、学者攫取高额课题经费的工具。显然,这说明我们的刑事诉讼实证研究刚刚起步,科学性还亟待提高。”[19]

实证研究方法似乎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形成了一股强劲的风潮,当然,如果这股风潮如学者们所预期的那样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生机和转机,定是大家希望看到并积极促成的。不过,也要谨防研究者在风潮中随波逐流,被风潮所裹挟,为了实证研究而实证研究。一方面,研究者应当成为研究方法的主人而非奴仆。研究方法应根据研究主体、研究问题、研究对象等做适切的选择,而非研究方法的罗列或跟风。正如张志铭所言,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不应仅仅是觉醒,还应该觉悟。研究方法的选择是不可缺少的,关键是如何选择。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觉醒而不觉悟恰恰在于缺乏选择,或是选择但缺乏有品质的选择[15]4-5。另一方面,实证研究是讲究方法和规范的研究,如何进行研究设计、研究计划,如何展开调查,如何分析调查数据等需要基本的训练,应遵循基本的规范和方法。实证研究又是强调检验的研究,它与以往价值研究的不同除了立足于经验事实之外,另一特点是其可验证性或可证伪性。正是通过多方面研究成果的叠加和相互检验、验证,才可能使我们向真理迈进。实证研究不能是孤立的研究,需要更多研究者的参与和更多研究成果的相互补证、竞争与整合。

五、结语

与转换法学研究范式的呼吁一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范式转换也被绝大多数研究者赞同并身体力行。从总体方向上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有待实现从法律移植向本土资源,从立法研究向司法研究,从案头研究向实证研究,从本学科研究向多学科研究,从粗放式研究向精细化研究的转换。”[20]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基本朝向是多元和实证。多元意味着不是简单地否定或抛弃正在运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基本的研究方法,例如历史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而是应该在反思运用偏差的基础上更为精致化地运用它们,同时不断吸纳和尝试新的研究方法,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手段。实证研究的强调,特别是经验实证的强调,反映了既有研究与本土实践的脱节,未来的研究需要更多地关注和回应中国的司法实践。同时,向实证研究转型也意味着研究者需要掌握更为严谨、规范的一系列具体研究操作方法,接受与价值分析、思辨研究不同的学术规训和操练。乐观地展望,刑事诉讼法学新的研究朝向将引领研究者们走向崭新的研究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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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application of research methods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LIU Ming1, Xu Yang2

(1. Department of Law,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110854, China; 2. Law School,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31,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21stcentury, the research methods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cquire conscious reflection of the researchers. The research methods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need paradigm shift, whose basic orientations are diversity of methods and empirical research. The application of historical method in this field is increasing slowly, and is developing toward more deep research and the historical summarization of domestic institutions and theories. Simple and stiff application of comparative method is criticized by scholars, and this method is more mature and elaborate in the research field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ompared with other researches in the field of law,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 attracts significant emphasis of researchers in procedure law field,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 is tried to apply in more and more researches, and the normalization of this method is emphasized.

Key words:criminal procedure law; research method; historical research; comparative research; empirical research

(责任编辑:郭晓亮)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15)04-0348-07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5.04.11

作者简介:刘铭(1979-),女,辽宁沈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20087)。

收稿日期:20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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