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2015-04-02程兴中
程兴中
(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辽宁沈阳 110044)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程兴中
(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辽宁沈阳110044)
摘要: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法律原因,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择业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的顺利就业。
关键词:高校; 毕业生; 就业; 法律问题
1999年教育部实行的高校扩招政策,打破了高校原有的“象牙塔”地位,大批高校纷纷设立,大批适龄青年涌入高校。这个政策对于缓解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的人才短缺和提高全民素质都起到了很明显的作用。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高校毕业生就业之路日趋艰难。在这种困境中,还有一点原因应引起重视,就是高校在培养学生时将重点放在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学习上,忽视了相关就业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学习,导致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错失就业机会。因此,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的需求和现实意义。
一、常见法律问题
1. 就业机会不平等违背法律
劳动权和就业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劳动和就业的权利,这项权利是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的。《劳动合同法》也确定了“劳动和就业平等”的基本原则。但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一些企业和单位却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设置就业的不合理条件,如对毕业生的身高、长相、户籍、生源地等方面的限制[1]。例如,在2009年湖南某市的教师招聘中,有毛某等四位考生已经通过相关的考试,却因为身材太矮而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拒录。在《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职业教师的身高进行规定。也就是说,身高并不能成为招聘教师的条件之一,这是典型的歧视性条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另外,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也比较严重。“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点在《宪法》中已经得到确认,而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也有女性在哺乳期和经期等特殊生理期的特殊规定。但是一些企业因为女性特殊的生理原因可能会影响生产和工作,所以在招聘中不招录女性。
2. 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的签订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法律的约束,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招聘。这样,一旦出现问题,毕业生很难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难说清楚,难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订劳动合同,也会在合同条款中设立许多不利于毕业生的“霸王条款”,使得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对等的状态,而毕业生即便看出了其中的不合理之处,为了获得稳定的工作也不得不违心接受。这也使得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在整个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2]。
3. 试用期约定的不当使用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这一条款经常会被“遗忘”。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待遇也往往低于转正的工资,还会当试用期届满时找各种理由将其开除。有的用人单位还会对毕业生提出实习期、考察期等要求。虽然名词不同,但实质相同。
二、相关原因分析
1.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在我国关于劳动和就业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虽有就业方面的规定,但对大学毕业生来说远远不够。大学生是众多就业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就业条件和就业选择上面临的问题与普通就业者有很大的区别。而且,大学毕业生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变相的浪费。因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体家庭在教育大学生的过程中都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财力。另外,这类群体社会经验和阅历不足,抗压能力差,如果法律不能适当地向这类群体倾斜,他们有可能还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 高校课程设置存在问题
高校的课程设置主要侧重于专业知识。学校强调的也是把专业知识学好,学到位。此外,由于就业压力增大,高校的课程设置还考虑了各种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却忽略了就业方面的课程设置。虽然现在一般高校都会设立就业指导课,但是课程一般都设置在临近毕业的时候,而且很多都是形式大于内容,草草了事。就业指导课在内容上也大多集中于如何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并没有针对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3]。
3. 毕业生法律意识淡薄
(1) 除了法律专业毕业生,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普遍缺少法律知识,不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规能用来在就业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调查表明,很多毕业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和与社会的接触中存在法律误区和盲点,缺乏法律的基本知识,甚至出现违法的情况。
(2) 缺乏法律思维,尤其在找工作的时候更是缺乏权利保护意识,过分相信用人单位的承诺,而不看这种承诺是否符合法律,也不管承诺一旦不能履行能否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还有部分毕业生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优厚条件”,铤而走险,违反法律。
三、应对建议
1. 国家制定《大学生就业促进条例》
在现有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的基础之上,制定专门的《大学生就业促进条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是对普通的劳动和就业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指导,而大学毕业生是众多就业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法规是适应社会发展所需。
(1) 从效力等级上来看,制定的是条例而不是法律。因为实践中立法的成本高、周期长,而且已经有了相关的立法,再让人大立法就会浪费立法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面制定行政法规,是具有可行性的。从效力层级上来看,《大学生就业促进条例》必须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协调、相一致,只是对法律某些条款的具体落实和细化标准,并不会导致就业方面的法律体系混乱。而且制定条例的程序和成本都是远远低于制定法律的,从成本的角度来看也会节约立法资源。
(2) 政府是大学生教育的主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了解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和择业中遇到的问题,所以由政府制定《大学生就业促进条例》可以更具有针对性。而且政府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已经制定了很多政策,制定的《大学生就业促进条例》可以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进行提升,也能更好地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
2. 高校增加法律知识普及的教育
(1) 高校应该增加法律知识必修课。设置必修课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决定》中也提到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要把《宪法》等法律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其实,在高校将《宪法》等法律作为必修课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需要从学生时代开始培育[5]。这样也能使广大青年学生成为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在设立法律必修课时也应该侧重就业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普及。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和不平等就业等问题,在法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在平等就业方面,《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在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些就业方面的法律应该在法律必修课中涉及。这样,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2) 高校还应该创新法律普及方式。设立必修课是普及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方式。此外,高校还可以利用高校现有的社团和学生资源,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律宣传。例如,可以采取辩论赛的方式,将就业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式模拟出来,这样就可以调动广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这样的方式还有很多,如有的高校开展模拟法庭、情景模拟、案例教学、法律宣传板报等。
3. 毕业生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
(1) 提升维权意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候明知是不合法的,为了获得工作也不得不委曲求全。但是就业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当毕业生在招聘中遇到不合法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不应该一味忍让,应该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就业权是法律赋予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利,任何用人单位是无法剥夺的。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法律纠纷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甚至人民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毕业生就业歧视等方面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加。这也体现出毕业生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与西方国家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相比较来看还是远远不足的。
(2) 提升契约意识。劳动合同是一张写满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据,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中通常忽略合同条款,以为签了合同其他的就不重要了。但是签定合同之后,毕业生就要受合同的约束了,用人单位也正是利用了毕业生的这一弱点,在合同中增加很多不合理的条款,使得双方在合同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就要求毕业生要提升契约意识,审查劳动合同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之处。而且,一旦签定合同,自己也要遵守合同。
四、结语
总之,在知识、经济、信息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高校毕业生就业不再仅仅是学生本人和其家长的事,它也成为决定社会与高校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就业率低下会影响社会稳定。而就高等院校本身来说,就业率低下对参加高考的学生也不具有吸引力,他们会选择其他就业率高的学校[6]。在高校毕业生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法律维权教育,已经不仅是高校就业指导的问题,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了。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在学校和教育行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下,进一步完善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将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好地就业。
参考文献:
[1] 赵晶. 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探索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J].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4):107-109.
[2] 柳卉,蔡红辉.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思考[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5(2):46-48.
[3] 董悦,高铁菊. 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研究[J] .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3):55-57.
[4] 覃艳超. 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J] . 法制与社会, 2010(1月中):95-96.
[5] 王文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M] . 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8:26-28.
[6] 姜璐. 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对策研究[J]. 沈阳大学学报, 2004(5):44-45.
【责任编辑刘晓鸥】
Legal Issues in Employment of College Graduates
ChengXingzhong
(College Students’ Innovation and Career Guidance Center, Shenya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44, China)
Abstract:The legal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of graduates were discussed. The legal reasons of the problems were analyzed. Some relevant legal advices are proposed on the employment of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graduates and promote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Key word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legal problems
文章编号:2095-5464(2015)03-0354-03
作者简介:程兴中(1980-)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大学助理研究员.
收稿日期:2015-01-03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