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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户籍制度探析

2015-04-01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简牍户主户籍制度

刘 晋 文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魏晋时期户籍制度探析

刘 晋 文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户籍制度历来是中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魏晋时期的正史中对户籍制度的记载比较少,而近些年出土的一些户籍文书材料丰富了此时期的户籍制度研究。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到魏晋时期的户籍制度的登记程序以及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格式。

魏晋; 户籍; 程序; 格式与内容

户籍一词起源很早,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为户籍相伍。”[1](P289)户籍主要登记每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财产多寡,目的是为政府提供全国人口情况,并依此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如汉朝,赋税主要为田租、算赋、口赋。汉高祖时期,田租征收标准为“什五而税一”[2](P1127),即每户交纳土地产量的十五分之一作为田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征收标准为“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3](P46);口赋则是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征收标准为“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4](P229)。此外,徭役同样也是根据年龄决定何时服役,何时免役,史载西汉时“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3](P37),即男子在23岁时要为国家服兵役,直到56岁才可解甲归田。这些赋役征收摊派的依据便是每户的户籍登记。魏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动乱期,正史中关于此时的户籍制度并没有系统详细的记载,且许多资料也因战乱或失或毁。而近年来,陆续出土的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中有许多户籍文书为此时期户籍制度研究提供了实物材料。从这些文书可以还原此时期户籍制度的某些制定标准。本文拟从史籍和这些户籍文书来探讨魏晋时期的户籍制度。

一、魏晋时期的户籍登记程序

史书中关于此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虽无太多文字记载,但仍可以从零星的记载中推测当时户籍制度的制定标准。《太平御览》引《晋令》中有一条记载:“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5](P2726)这说明在晋时造籍使用的是一尺二寸的札。关于“札”是何种材质,史学界存在简牍和纸质两种观点。且不论是哪种,这条记载表明晋时对造籍所用材质及其大小有具体的规定。纸张的发明,可追溯到西汉初期。1957年在陕西西安灞桥发现的残纸是目前公认的最早的纸,其大约是西汉前期的纸。随后在居延、敦煌等地区也发现了早期的纸。东汉和帝时期,蔡伦改进了造纸术,使得造纸的工艺大大提高,纸张的使用开始普及。但是,新事物取代旧事物,总需经历一个过程。魏晋时期,便是从纸和简牍的并用,到纸张逐渐取代简牍的时期。《太平御览》载:“《桓玄伪事》曰: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敬也。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5](P2726)此为东晋明文规定纸张取代简牍的证据。桓玄在位时间是公元403到404年,也就是在此之后,官府办公逐渐走向纸质化。《前秦建元二十年(三八四年)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以下简称《前秦建元二十年籍》)是目前出土的最早的纸本户籍,在其前的出土户籍文书均是简牍材质的。远离中原地区的高昌,在公元384年的官府文书用纸书写,那么中原地区更应如此。由此可推知,魏晋时期的户籍书写材质由简牍逐渐向纸张过渡,并最终由纸张所取代。

南朝萧齐的尚书令沈约曾上书言:“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6](P1461)《通典》中也载有沈约的上书:“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烧。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以为宜检之日,即事所须故也。晋代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精详,实宜保惜。”[7](P59)从上述两书对沈约上书的记载中得知,在东晋时有东、西二库保存全国的户籍档案,这些户籍详细登载了每户的具体情况,而且造籍时要“朱笔隐注,纸连悉缝”。南齐虞玩之上书言:“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8](P607)这段上书反映了南齐时的造籍程序,即县之下的里造好户籍之后要送到县,如果县一级官府不加审核的话,之后要送到州一级官府进行审核,核实之后便由县一级官府进行保管。再依据此时期的《前秦建元二十年籍》,每户的籍贯登记为“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其后的《西凉建初一二年(416)正月敦煌郡西宕乡高昌里籍》(以下简称《西凉建出一二年籍》)中每户籍贯的登记亦是如此,这表明造籍要从最基层单位开始,之后要一级一级上报、核实。

史载:“坚遂攻邺,陷之……坚入邺宫,阅其名籍,凡郡而五十七,县一千五百七十九,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9](P2893)这条记载显示了户籍登记的作用,便是为政府掌握全国各地区人口的详细情况。关于户籍的造籍时间,史书中没有记载。在出土的户籍文书中,《前秦建元二十年籍》是三月开始造籍,同时期的《西凉建初一二年籍》是正月开始造籍,《北凉承阳二年(426)十一月籍》是十一月开始造籍,笔者猜想当时对于造籍具体时间并不统一,但均选在农闲季节。在虞玩之的上书中提到“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四号黄籍,共却七万一千余户”[8](P607),池田温先生据此提出在刘宋时期是三年一造籍的[10](P47)。笔者认为,在魏晋时期有三年进行一次户籍登记的规定,但是具体开始实施的时间已不可考。因《前秦建元二十年籍》《西凉建出一二年籍》的文书背面均书写了其他内容,推知此时的户籍应有一定的保存年限,过期便作废,另作它用。

根据上述论述,笔者认为在魏晋时期对于户籍登记有明确的规定,其包括造籍所用的材质、规格、格式以及户籍保管机构和造籍程序。户籍登记有一定的格式,按格式详细地登记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财产多寡,并用朱笔隐注,官员签押,在农闲季节进行。户籍登记结束后要从最基层逐级上报、核实,最后由指定机构妥善保管,且有一定的保存年限。

二、魏晋时期户籍登记的内容与格式

三、魏晋时期社会观念对户籍的影响

社会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及交往中慢慢形成的一种思想,往往会无形地反映到一些政策、制度当中。此时期的户籍文书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男性作为一家之主、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等社会观念。

户主一般是由家中辈分最高或年纪最长的男性来充当。此时期的四件户籍文书中登载的户主均是由符合这个标准的男性充当,这是封建家长制在户籍制度中的反映。在后世的户籍文书中有女性充当户主的情形,但这是在家中没有男性的情况下。如《周大足元年(701)沙洲敦煌县交力谷乡籍》中“户主赵端严载叁拾伍岁寡代夫承户”[12](P25),赵端严因丈夫死亡,家长无其他男性,因而由她来充当户主。《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手实》中“户主张可曾年贰拾肆岁中女代兄承户”[12](P75),这户是因兄长去世,由未出阁的妹妹充当户主。在《唐律疏议》中的“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条中载:“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而脱者,又减三等,合杖一百。”[13](P251)其中对女性充当户主的家庭如有人口脱漏的情况而应受到的惩罚,作了具体规定,这说明女性当户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由女性作为户主毕竟是少数特殊情况。

户主之后,一般登载户主的父辈的女性成员,并按长幼顺序进行排列。其后登载户主的同辈直系成员,同样是按照长幼顺序来登载。再其后登载户主的妻子,以及户主弟弟的妻子。最后登载户主的子女,不分男女,按照长幼顺序排列。这体现了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社会观念。

此时期的户籍文书中,均为一夫一妻,没有妾的登载,这表明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为主。但同时也不能说明他们没有妾,可能是妾因身份低下,另有书册对她们进行登记。但因没有明确的资料记载,这只是笔者的一个推测。

魏晋时期是户籍制度不断走向完善的转型时期。池田温先生把魏晋时期的户籍视为“古代籍帐制度的变质”[10](P42),笔者同意池田温先生的看法,此时期的户籍制度是古代户籍制度史上的过渡时期。从户籍的书写材料来看,此时期完成了简牍向纸质的过渡。从户籍登记的内容和格式来看,此时期的户籍制度既是对秦汉时期户籍登记格式与内容没有具体标准的整合,也为后世户籍制度的完善做了铺垫。从魏晋开始,户籍要分栏记载每户家庭的基本情况,对于死亡或新登记人口等的户口变动情况均要详细登记的,对于每户的财产也要详细登记拥有土地的性质和数量。其后的户籍基本是按照这样的形式登记的,但登记的内容因政策更迭而变得更加详细。

[1] 史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 班固.汉书·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 班固.汉书·高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 班固.汉书·昭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 李日方,等.太平御览[M].北京:中华书局,1960.

[6] 李延寿.南史·王僧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

[7] 杜佑.通典·食货[M].北京:中华书局,1988.

[8] 萧子显.南齐书·虞玩之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2.

[9] 房玄龄.晋书·苻坚载记[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0]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M].北京:中华书局,2007.

[11]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M].北京:中华书局,2008.

[12]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M].北京:中华书局,2007.

[13]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责任编辑 邱忠善 校对 徐平]

An Analysis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Wei-jin Dynasties

LIU Jin-wen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119,China)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n important political system in China.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the official records of Wei-jin dynasties is relatively small, but in recent years, som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documents unearthed have enriched the study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that period, which enable us to know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rocedures,contents and form.

Wei-ji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rocedure; form and content

2014-11-08

刘晋文(1988-),女,山西阳泉人,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少数民族史。

K235

A

1004-2237(2015)01-0010-03

10.3969/j.issn.1004-2237.2015.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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