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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宪章》:影响历史八百年

2015-03-31刘璧君顾盈颖

检察风云 2015年4期
关键词:王权宪章贵族

刘璧君++顾盈颖

1215年6月15日,51岁的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 John)与起兵造反的贵族和主教们和解,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的效力并没有随着签约双方的离世而消失,没有因时代变迁而封存。它持续得相当久,它的基本原则影响至今,不仅影响着英国,还影响了全世界。英格兰《大宪章》的签署被认为是宪政的起源。

1066年诺曼在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英国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建立,王权得到巩固。在这个制度中,作为最大领主的国王和贵族封臣或由于共同利益而相互依赖配合,或由于利益冲突产生对立。虽然王权看似宽泛,但是不能逾越封建统治秩序许可的界限。

约翰王在1199年登基之后,在国内征收“兵役免除税”,加重英国市民税收负担,设置额外的税捐,同时没收封臣的领地,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利。这些行为违反了传统的封建习惯,破坏了封建制度。同时约翰在与教皇的斗争中落败,国王威信大大受损,使国内各界深感蒙受屈辱。再加上他在与法国的战争中一再失利,使英国丧失了原有的在欧洲大陆的大部分领土。内外交加下,矛盾不断升级。此时,因诸多利益受损而反对王权的贵族伺机而动,展开了反对国王的斗争,并获得了市民的支持。1215年6月15日,面对武装反叛的胁迫,约翰王与贵族达成“和解”,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上签署了《自由大宪章》。

但大宪章的签订在约翰王心中并未真正得到认可,而是成为他拖延时间,再次布置军事力量的缓兵之计。就连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1198~1216在位)也宣布宪章内容无效。于是,英国即陷入内战。但不久后,约翰王突然病逝,亨利三世(Henry III,1216~1272在位)继位,大宪章才得以被确认。

《自由大宪章》,即《大宪章》(Magna Carta或Grand Charter),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文构成。主要内容包括了:

在第一条的位置首先规定了英国教会应予以自由,教会的权利不受侵犯。宣布了国王不得擅自征税的原则。具体列举了国王有权征收的赋税种类,强调除了已经列举的赋税之外,征收额外的任何赋税都必须要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同意”。此处的“全国人民”所指代的是由大贵族为核心组成的大会议。规定国王不得滥施赏罚和搁置权,同时任何自由民,未经其同级贵族的依法裁判,或者经过法律判决,都不能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者受到其他任何的损害。要求国王承认包括伦敦在内的城市保有原有的一切自由权以及自由风俗习惯,保护市民的商业自由。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并把裁判权的行使与国王个人间的联系分开。在特权阶层权利方面,规定不得强迫骑士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保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度量衡。特别规定了设立由25个贵族组成的常设委员会,对国王和大臣的行为以及对《大宪章》其他内容的实行进行监督,若国王有所违反,委员会可以采取包括剥夺其土地及财产在内一切手段加以制裁,以求得到改正。

就内容上而言,《大宪章》大多数的条款是对于国王的权限范围和贵族封臣权利的重申,由于颁布在封建时代的鼎盛时期,在性质上只不过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和习惯法文献。除了在内容上规定了国王和臣民的权利义务,《大宪章》以契约性文件的形式确认了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成员都必须要遵守契约,不能享有任何超出契约内容的特权。

虽然内容算不上复杂,并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和参与制定的阶级局限性,但是《自由大宪章》的意义是相当深远的。

首先,它确立了御前扩大会议的批准征税权,条文中规定的“全国人民的一致同意”,实际上指的是由若干贵族组成的大会议,即御前扩大会议。其次,《大宪章》维护了各级封建法庭的司法裁判权,形式上确立了中央御前扩大会议高于国王个人的权力,国王的行为受到中央御前扩大会议的监督。再次,第一次使国王正式承认了封建法,明确了国王要服从法律的原则,为以法律限制王权奠定了基础。之后,虽然《大宪章》的原文逐渐被人们忽略,但是其中所确认的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原则仍然保留在英国宪法的精神之中。最后,根据《大宪章》第61条建立了由25个大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是贵族阶层试图通过建立特殊机构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这对于英国日后的政治生活有很大影响。这样一种尝试的引导为数十年后议会制度的产生铺设了基石,也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参加议会的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基于这一意义,有学者将《大宪章》称为“第一个伟大的议会文献”。

《大宪章》也被认为是英国政治契约化的开端,是第一个国家层面上的政治契约。由于其契约的本质,在实施中很大程度有赖于缔约者的誓言和切实履行,在这一方面,它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尚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它确立了君主和政府也必须在法律监督之下的原则,包括君主在内的每一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并且以其内容维护了寡妇、孤儿、市民以及所有人的权利。以法令形式确认公民人身权利,限制了王权,是后世权利法案的典范,也是英国宪法性文献中的第一部。

虽然其内容主要反映了大贵族的主张和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了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但是它为日后英国各阶层对抗王权、反对国王专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蕴含的基本原则和观念更是影响了之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运行。同时,由于它保障城市市民的若干权利,初次将市民阶层作为一支必须考虑的政治力量,也给予了自由农民某些法律保障。之后,农奴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人数增多,这种保障就具有较广泛的意义。因而,与《大宪章》颁布之初所起的法律作用相比,它的历史性的象征意义更加值得称道。

《大宪章》自从1215年首次颁布以后,相继多次被修改,不断重新颁布。中世纪所有的英国国王都把重新出版的《大宪章》作为自己许诺要遵守法律的证明。因为《大宪章》如此频繁地再版,以至于之后的人们将它看作了英国人追求自由的书面声明,看作了法律与正义的保证。因此,《大宪章》具有几近神圣的重要性。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它被重新确认达44次。其中原有的一些如王权限制等基本原则并没有被废除,而另一些内容和原则随着社会变化被作出不同的解释。《大宪章》被看做是英国宪法中最早的组成部分,英国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它是英国民主制度的基石,而英国全部的制宪历史也不过是对《大宪章》的注释而已。现在俗称的《大宪章》所包含的许多意义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鉴于革命的需要而被赋予的符合资产阶级要求的解释和新的内容,使其继续存在并适用至今。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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