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不起的“三有动物”
2015-03-31孔力
孔力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被列入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共计1700种,我们平时比较常见的白鹭、八哥、喜鹊、青蛙、野猪、松鼠、麻雀、野鸡、野兔、蟾蜍、黄鼠狼、刺猬、壁虎和各种蛇类等均属“三有动物”的范畴。
逮癞蛤蟆被定罪的“第一人”
2014年7月5日凌晨,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的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村民汪某,本打算把捕捉到的蟾蜍拿到黑市上换俩钱。没想到,他刚上公路就被巡逻的民警抓获,87只蟾蜍被及时放生。
警方对查获的蟾蜍进行鉴定:这种蟾蜍是生活在当地的“癞蛤蟆”,学名又叫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一、二、三级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虽然“三有动物”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让汪某没有想到的是,这次,他因捕捉癞蛤蟆而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他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7月17日被逮捕,7月29日被确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三有动物”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其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汪某非法猎捕87只癞蛤蟆,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为重大案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2014年11月,法院判处汪某拘役三个月,汪某成为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河南首设禁猎期
自2000年以来,河南省林业厅相继公布了一批禁猎区,河南过半的县、区、市已相继被省林业厅批准公布为禁猎区。2013年11月,驻马店市的九县三区已被全部划为禁猎区。也就是说,从那时开始,在驻马店境内各县区的任何一个地方,也不能随随便便逮野生动物了。抓一只麻雀、一只壁虎,甚至一只癞蛤蟆都违法。
划定为禁猎区后,驻马店市曾多次执法打击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2000年,确山县林业公安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倒卖野生动物案件,34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獾子被解救。2013年,驻马店的平舆等地有人用“噪音干扰”的“高科技”手段捕杀山鸡、野兔,遭查处。2014年9月15日,驻马店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发布特殊举措,即日起,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者将被重罚,提供重大线索者奖励1万元。
河南省处在候鸟迁徙的中线,是野生鸟类重要的迁飞通道、停歇地、越冬地、繁殖地和栖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鸟类资源保护,2014年1月27日,河南省首发鸟类禁猎期通告。《通告》中指出,禁猎期为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审批。禁猎期间,群众若发现乱捕滥猎等破坏鸟类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可向林业保护部门或森林公安部门举报。
2014年,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处理了几起乱捕滥猎“三有动物”的案件。8月2日凌晨2时许,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有人利用粘网在该县的留庄镇黑刘庄村非法狩猎。森林民警驱车赶到现场,见张某在村头张开的是伸缩网,两只飞鸟已撞到网上。经确山县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张某网住的两只飞鸟为黑水鸡,又名“红冠水鸡”。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杨林说,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张某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粘网非法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哪怕只是逮了一只,也要被刑拘。
网友质疑处罚严苛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壁虎、麻雀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2014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李某、葛某、田某等七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张桥镇新东村,他们使用自制的捕捉器和照明设备,携矿灯、竹竿、贴鼠板等工具,在农户家院墙外捕捉壁虎进行销售。7人捕捉壁虎数分别为153只、374只、309只、104只、291只、198只、260只,共1689只。
经鉴定,七人捕捉的壁虎种类均为无蹼壁虎,为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警方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构成犯罪,50只以上属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特大刑事案件。随后,他们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刑拘、逮捕。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七人涉嫌犯非法狩猎罪,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七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但考虑到案发后,被捕捉壁虎已全部放生,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另外一人在逃,另案处理)罚金2000元。
这些案件被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网友表示,从未听说过“青蛙、壁虎等动物受国家保护”,也不清楚抓了这些动物会违法,这样的法规是不是过于严苛?网友“旭日”表示,确立禁猎区、禁猎期是好事,可惜地方林业机构在禁猎区等方面的规定常常模糊不清,且禁猎规定也只是下发下属单位了事,少有禁猎区建立标示告知普通民众,不少人也因此“中枪”。
和壁虎一样,农村常见的蚯蚓也属于“三有动物”。蚯蚓俗称曲蟮,中药称地龙,地龙性寒味咸。主治高热狂躁,惊风抽搐,风热头痛,目赤、半身不遂等,有科研价值;蚯蚓粪可当饲料和肥料卖钱,有经济价值;蚯蚓能松土,能分解垃圾,蚯蚓粪是一种很好的生物肥,有益环境。按照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私自捕捉20条蚯蚓也构成犯罪。驻马店市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人们都知道狮子、老虎不能伤害,不晓得麻雀、青蛙、癞蛤蟆逮了也违法。为此,他们印发了10万张宣传单,执法人员走上街头广泛宣传,并通过多种渠道呼吁人们保护“三有动物”。
行政处罚与刑罚缺乏衔接
其实,自从河南的一些地方被划定为禁猎区后,各地法院已经审理了不少此类案件。2010年9月15日上午11时许,王志然、刘卫红及张春生等人在汝南县西郊药死麻雀582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然、刘卫红非法猎杀禁猎区内的麻雀,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1年1月10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志然拘役四个月,判处刘卫红拘役三个月。
2011年8月4日,商丘市睢阳区的秦某提供农药,让任某、邹某等四人非法狩猎,后收购任某、邹某等四人用农药拌小麦毒杀的麻雀和斑鸠等鸟类共计5090只。经鉴定,被毒杀的小鸟全部为“三有动物”。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任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止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012年7月2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罚金1.2万元、任某罚金3000元。
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因用拌药的小麦和玉米毒死麻雀等鸟类数百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李某和刘某用拌药的小麦和玉米毒杀麻雀等动物,被林业部门人员查获,共发现麻雀数百只,灰椋鸟一只,金翅雀一只,喜鹊一只,经鉴定,上述鸟类均属野生动物。刘某归案后不久,李某向公安机关自首。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在禁猎区,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发现,行政处罚与刑罚缺乏有效衔接,没有形成合理的处罚层次,对“禁用的工具、方法”存在不同认识。2012年12月12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三奇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禁用工具的危害性大小合理划分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范围,根据相关情节对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建议把使用弹弓、钢丝套等危险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的行为列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使用猎枪、气枪、毒药以及炸药等危险性较大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的行为以非法狩猎罪论处,从而形成合理的处罚层次;二是可以借鉴逃税罪的规定,实施非法狩猎行为两次以上的适用刑事处罚。同时,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非法销售禁用狩猎工具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