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手术”,死亡责任谁来担
2015-03-31杨学友
杨学友
身体单薄又柔弱的年轻女子,因阑尾炎手术前实施麻醉过敏而导致呼吸困难,需行气管切开手术时,患方家属未同意,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疗鉴定认定:医方过错对患者死亡的发生起到部分作用。“部分作用”是多大作用?患方不配合手术,死亡责任该怎样划分?
弱女子命丧阑尾炎
25岁的丹丹是个体质柔弱的年轻女子。无论是瓜子样的脸型、苗条的身材、柔弱的体态,还是慢声慢语的性格,都非常像林黛玉。为这,读大学时,同学都称丹丹为“黛玉姑娘”。
2011年11月8日,恰好是立冬之日,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丹丹正在接受所在公司的岗前培训。不知是因为连日来应聘工作过于劳累,还是北方供暖日来临之前过于寒冷的原因,丹丹突然肚子疼起来,因为此前曾几次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丹丹心里最清楚,又是阑尾炎病犯了。在同事的协助下,丹丹去医院检查后得到了确认,医生建议她最好是做手术治疗。回到家中吃过医生为她开的处方药后,虽疼痛得到缓解可想到病根不除总是祸患,在母亲林颖(老师)的再三催促下,一周过后的11月15日上午,丹丹由母亲陪着来到市某医院做阑尾炎手术。手术前,医院给她做了血压测试、血型化验等简单检查,并按常规在手术前为她实施术前麻醉。
可令人想不到的是,不知是因为体质过于柔弱还是天生对麻醉药不适应,麻药打过没一会儿,丹丹立即心里难受、感觉浑身不适,继而四肢抽搐、肌肉僵硬和牙关紧闭。对这突如其来的症状,医生们也都惊呆了,一时间手足无措。在慌乱之中,丹丹出现间断性呼吸停止、心跳暂停,医生们也忙个不停为她实施抢救。其间,心跳呼吸停止最长的一次达17分钟才恢复了心跳。丹丹在恢复自主心率、呼吸后,接着又出现意识障碍、呼吸功能障碍等临床表现,为防止再次出现呼吸障碍,医生建议对丹丹实施气管切开术。可当丹丹的母亲询问:“切开气管就能保住生命吗?”一位主治医生回答说,“做了气管切开术也不敢保证患者完全醒过来。”既然难保住生命,何必再让女儿遭遇残忍的伤害呢,丹丹的母亲当即表示不同意做气管切开术。尽管医院全力保守抢救,最终也没能挽回丹丹的生命。
丹丹死亡后,该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丹丹系麻醉过敏意外死亡。对于这样简单草率的死因结论,丹丹母亲当然不能接受。可作为知识女性,林颖没有接受周围人提出的“停尸闹医”意见,于万分悲伤中处理完丹丹的丧事。而后,林颖找到该医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医方认为,本医院在为丹丹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并无不当,更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出于同情,医院可退还所收取的全部治疗费。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由当地一家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对丹丹的死亡原因予以鉴定,再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责任来决定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大约一个月过后,鉴定结果出来了,意见结论是:丹丹系麻醉意外心肺复苏后因缺血、缺氧,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
丹丹母亲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时,医方以不属于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丹丹母亲一纸诉状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
“部分作用”是多大作用
起诉再鉴定,医方有过错,对死因起“部分作用”。人民法院受案后,患方代理人首选考虑的是:既然丹丹是麻醉过敏,进而引发缺血、缺氧、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那么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如何?由此,建议丹丹母亲再次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此意见被接受后,经法庭协调双方同意,委托北京某医学鉴定中心对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以及诊疗行为与丹丹死亡原因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再次鉴定。
鉴定很快有了结果:认定该医院对丹丹阑尾炎手术前实施麻醉时的准备和早期的抢救、心肺功能恢复存在过错,该过错对患者丹丹心肺功能恢复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和死亡的发生起到部分作用。关于“部分作用”有多大,双方各执一词。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过错程度,“部分作用”有多大等关键“焦点”争论。
患方认为,丹丹虽然系麻醉意外过敏,但医方在抢救及整个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以阑尾炎系小手术而疏忽大意,在手术麻醉前根本未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手术前忽视患者身体状态的各项检查(如心电图、肝功能等项目检查),准备不规范、不充分;注射麻药前未做皮试,麻醉方法是否存在不当情况未为可知;抢救不及时和抢救方法不当,麻醉实施时未对血压、心率、呼吸频率等进行标准监护,等等。患方虽然当时不同意做气管切开术,但不能据此认定患方不配合医方,更不能作为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医方认为本案有三个责任需要分清:一是患者丹丹在手术前因麻醉意外过敏死亡,无论医方医术高明与否,都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对于意外过敏双方均无责任;二是意外发生后,医方及时予以抢救,当丹丹因呼吸困难引发各器官出现衰竭症候时,医方当即与丹丹母亲协商,并建议立即对丹丹做气管切开术时,却遭到患方的拒绝,因此,患方应对医方抢救方式不配合负完全责任,即主要责任。三是依据医疗过错鉴定,尽管医方存在手术前实施麻醉时的准备和早期的抢救、心肺功能恢复抢救中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对患者丹丹死亡后果的发生仅仅起到部分作用。既然是部分作用,那么,也只能按部分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的深入辩论中,患方答辩认为,医方在抢救及整个治疗过程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严重医疗过错。一是医方在麻醉前,疏忽大意,没有对丹丹进行血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项目的检查,也没有告知患者手术前一定时间内应注意禁食、禁饮等事项。司法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中均认定丹丹喉头喉黏膜水肿和肺炎,由此可以认定患者在麻醉前已经饮食、饮水,并导致麻醉后诱导后胃里的食物逆流进入呼吸道内造成了呼吸暂停。
其二,更为严重的是在行麻醉前,没有询问丹丹是否有此类药物过敏史,整个手术前存在诸多方面准备不足。麻醉剂芬太尼本身属于高敏反应药物,患者随时可能对芬太尼产生过敏之意外反应,而医方却没有询问患者对此类特药是否有过敏史,并直接使用了芬太尼麻醉药。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医方在对患者实施麻醉前准备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是引发患者出现心里难受、感觉浑身不适,继而四肢抽搐、肌肉僵硬和牙关紧闭等症状并最终导致死亡后果的原因。
其三,医方实施抢救过程中,存在抢救方法不当之过错。当患者出现四肢抽搐等症状时,医方应当即意识到患者已经发生药物过敏的副作用,应及时使用相应的抗过敏药处理,并辅之以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正是由于医方早期抢救处理不到位,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法庭经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医方对丹丹行阑尾炎手术麻醉前的准备和早期的心肺功能复苏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丹丹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其过错责任。医方实施抢救过程中,当丹丹存在呼吸功能障碍临床表现、需行气管切开术治疗时,患方亲属拒绝医方建议,因患方未能配合医方给患者行气管切开术,对于患者丹丹的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关于医疗鉴定中心认定的医方之过错对患者心肺功能恢复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和死亡的发生起到部分作用,其中的“部分作用”,即可理解为主要部分作用,也可理解为次要部分作用。最终,人民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案情和证据材料,依法判决该医院按实际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