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的尊严
2015-03-31杨旭垠蔡旖旎
杨旭垠 蔡旖旎
城市流浪人员是一个社会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同时也是一个犯罪高发群体,其犯罪问题已发展为一个社会问题。流浪人员作为与家庭、社区关系断裂的群体,这些人大多自青少年时期即开始流浪,自小受到不良生活经验的影响,产生扭曲的人格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因为缺乏正常的知识教育而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没有其他正常的谋生手段。
他们自小受到从主流社会文化体系中脱离出来的不正当的价值观影响,只追求刺激性的行为、生活,缺乏对将来的理想与抱负;对社会没有认同感、代入感;对他人的情感和需求等没有理解、认同意识;对生活物质获取与消费方式多采取不当和过度的掠夺;心理意识内闭、隔断且排他。他们有着过度的自由感,不受道德、法律、秩序、规则束缚,同时又由于特殊的经历而具有异乎常人的自尊,以反叛和对抗行为来维护自身所谓的尊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近年来发生的20余起由流浪人员实施的犯罪案件的调研中发现,除去经济上的原因,有不少犯罪是源于自尊心受损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而即便是侵财类案件,其深层心理动机也往往与扭曲的自尊感有关。因此,检察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除了要健全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外,更要关注到他们对人格尊严的特殊需求,在管理和疏导过程中特别予以考察和警惕。同时也提醒全社会,每个人群都有对尊严的需求,平等对待,不激化矛盾,从而避免或减少悲剧的发生。
异化了的“身残志坚”
2014年9月15日,这是夏秋之交的一个下午,人们走在作为上海商业闹市区的淮海路上,仍感到阵阵炎热扑面而来。在淮海路黄陂路交叉口处,此时发生的一幕却让路人顿生一股寒意。只见一个坐在轮椅车上的残疾乞丐,拔出身上的水果刀,对准他面前的一名男子左胸部连戳两刀,那名男子顿时倒在血泊之中。
残疾乞丐名叫金光,浙江宁海人,今年才20岁,因为左腿残疾,常年坐在轮椅上。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残疾人,却自2009年以来至少被查获有三次盗窃的刑事处罚记录。这次的他如往常一样,在繁华路口坐着轮椅乞讨,金光知道,身上的钱又花光了,如果要不到钱,他还是要去偷。正在想着,突然感觉到轮椅撞到了什么。原来是经过这里的严先生不小心裤子被轮椅上的铁丝挂住,裤子拉破的同时,也拉动了轮椅车向前滑动。争执是在所难免的。金光首先发难:“你为什么踩到我轮椅的轮子上?”严先生则据理力争:“我在前面走,你在我身后走,怎么可能踩到你的轮子?”可能因为严先生看到了对方坐着轮椅,下意识地说了句:“你有本事就来弄我。” 此时的金光突然像一头狂怒的野兽,爆发出一句:“我要杀你。”话语未落,他就从轮椅的后背袋内掏出一把多功能水果刀,朝着严先生的左胸猛刺过去。此时的严先生,捂着鲜血直流的伤口,眼神中流露出不解和诧异:“你真的拿刀刺我?”金光说:“我就是要拿刀刺死你!怎么样!”
看守所里,面对着黄浦检察院的检察官,金光并未像有些嫌犯那样惊慌失措或是悔恨不已,这个20岁出头的残疾青年似乎非常淡定,对自己的杀人原因娓娓道来:“从小父母就不管我,后来和人打架造成残疾,只能坐轮椅了。不错,我是个要饭的,但是我也要面子,我平时在那附近讨钱,他今天跟我这样搞一次,我就要不来钱了。这就是不给我面子,所以我一定要拿刀捅死他,以维护我的尊严。我要给他个教训,他动我一下,我就捅他一刀,他动我两下,我就捅他两刀!”
此时的检察官感到一股莫名的不寒而栗,是怎样的一种尊严感让这个年轻人锱铢必较,有仇必报,是怎样的一种心态使乞讨为生与强烈自尊同时存在于一个人的身上。审讯结束时,黄浦检察院的检察官问了一句:“如果你出去了,再遇到类似事情,你会如何做?”没想到金光却淡然地回答:“我会让对方先让开,但是不能挑战我的底线……如果再有人挑战我底线,我还是会捅这家伙。”
金光是一个流浪的乞丐,又是一名残疾人,属于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一词首次见于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为人代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弱势群体”中“弱势”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物质相对贫困;二是竞争处于劣势地位;三是权利维护受阻。目前,学术界把“弱势群体”通常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往往是由于自然、生理原因所致,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后者则是社会因素所致,包括下岗职工、失业者、农民工、维权失败者。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除个体因素外,主要是社会性因素所致。他们对生存权的关注远远大于任何因素,当其遭遇强势群体的过分欺压时,他们潜在的、原始的动物本能就是具有绝对抗衡性的强势。因为作为弱势者,是不敢、不愿违法犯罪的,除非被逼上绝路。正如美国犯罪学家莱马特所说“是社会的反应导致了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了社会反应”。
本案中的金光,看似蛮横跋扈,实际上他的尊严感同生存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他把别人对他的轻视,和自己在这片地头混不下去联系起来,得出受欺负就会没饭吃的结论,所以对他人哪怕一丁点的不屑也异常敏感。所以“弱势群体”也有其“强势”的一面。还有一则事例,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弱势群体对自尊的需要。福建漳州有个流浪汉叫沈洪钢,常常吃了这顿没下顿,饿得皮包骨头。但他说“乞讨,我实在拉不下这个脸”。根源是在2010年,穷困潦倒的沈洪钢曾经一度走上街头乞讨,一位路人丢给正在乞讨的沈洪钢一块钱,可能看他正当盛年,手脚健全,就说:“你最好回家,找份工作。”“我没有家,手脚有病。”沈洪钢回答。“人在做,天在看”,路人有点不相信,丢下一句话就走了。沈洪钢当时心里非常难受,从此不愿再低声下气去求人。“长这么大,什么苦都吃过,就是没偷没抢,凭什么让人看不起!”像这样的例子,实际上也指向了弱势群体的尊严,可能对于金光来说,他的自尊可以用来乞讨,但决不能被“侮辱”,哪怕只有一点点,因为他已经失去太多了。
这也让笔者想到近期黄浦检察院办理的另一起更极端的案件,尊严可以拿来谋生,但决不能受到丝毫侵犯。
一名“公关小姐”的尊严
小柯今年才19岁,却已在某夜店做“公关小姐”。一天晚上,领班“秋秋”让她出台陪客人,并称不需要从中“抽头”。事后小柯拿到出台费万元。次日晚上,“秋秋”提出要“抽头”2000元,小柯虽然感到有点委屈,但还是同意支付1000元。没想到的是,“秋秋”立即破口大骂:“你就是一只鸡,还有资格和我们讨价还价!”过了几天,小柯竟然收到夜店的通知,称她被开除了。小柯打电话给“秋秋”,求她放过一马,换来的确是更加不堪入耳的辱骂。小柯回到暂住地后,越想越郁闷,进而滋生出深深的怨恨,于是她选择了报复。一天晚上,小柯怀揣一把小菜刀来到夜店,在休息室内坐等“秋秋”。等了半小时后看见“秋秋”来了,积蓄已久的小柯几个箭步跟上前去,对着她的身后便是一阵乱砍,顿时血溅夜店,直到有保安奔出阻拦方才罢手。
黄浦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提审小柯时得知,小柯籍贯河南农村,自小父母离异,其不堪后母虐待,十几岁即离家出走,之后在各个城市辗转流浪,成为一名流浪人员,最终成为了一名夜店卖淫女。在她的心中,男女之间没有感情,只有赤裸裸的肉体关系。说到为什么选择用这么极端的手段报复时,小柯颇有怨恨地回答:“她对我进行人格侮辱,却连道歉都没有,越想越生气,就想要好好给她点教训。”
检察官分析,在这起案件的犯罪动机中,小柯的自尊心颇值得玩味。首先,作为一个卖淫女,她在“客人”面前可谓尊严全无,然而作为一个人,作为一名本应处在花季的少女,她的内心深处其实强烈渴望着享受正常人的生活和尊严。其次,在她的眼里,“秋秋”和她是一样的卖淫女,只是现在升做了领班,“我可以被客人侮辱,但她却没有资格侮辱我”。在她的心中,只有同为卖淫女的同事才是可以赢得自尊的唯一群体,一旦这个群体的支持倒下了,她内心的最后一丝防线也就随之坍塌。最后,由于小柯长期流落在外,生性狂野,不假思索便采取了这种极端的方式。
在这里,检察官引入了一个社会心理学名词,就是相对剥夺感。1982年,朱迪斯·布劳和彼得·布劳夫妇在合写的《不平等的代价:都市结构与暴力犯罪》一文中,提出了相对剥夺理论。他们认为,贫富悬殊造成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感,会导致愤怒情绪和犯罪行为。社会的隔离以及群体分化的固化,使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拥有的社会资源较少,他们的不满足感和被剥夺感是十分强烈的,并且由此形成了强烈的逆反心理。为了排解内心的无力感,他们想要通过“攻击”的方式来报复这种排斥。当这种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一旦出现任何“导火索”,潜在的不良心理很可能就转化为犯罪的动机,从而刺激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实施犯罪。心理学家阿德勒甚至认为,人的一切行为的心理动力来源于自卑感,只是每个人表现自卑感的方式不同,有人知耻后勇、奋起直追,有人自感平庸、退缩回避,也有人选择破坏、逆反对抗,其实质都是一种对自卑的反应。
在这两起案件中,无论是金光还是小柯,都是自少年时期即开始流浪,属于社会的边缘人群,二人都有着强烈的自卑心理,在别人看来很普通的话语对他们来说就是刺激他们神经的挑衅。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样强烈,对于侵犯到自己的人和行为,他们想要自我保护,又缺乏合法合理的救济手段的知识,不知道寻求他人或者公权力的救济,而是自己采用自我救济的手段,即使用武力来伤害对方、宣示自己的强势。这是一种动物性的自我保护手段,通过武力使得对方屈服、惧怕,从而不敢再侵犯自己。这种自我保护手段是由他们多年的流浪生活中学习和获取到的,也是对相对剥夺感的一种补偿机制。
遗失的童年
小蒋与小葛、小朱等六人均是流浪人员,平时多活动在人民广场附近。自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间,他们结伙在上海河南南路、贵州路、吴江路、西藏中路等地,夜间以撬门、攀墙、翻窗等方式结伙盗窃沿街单位店面十余次。黄浦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六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青壮年男性,具有劳动能力,但是均不事生产,而且都有盗窃前科,长期过着以流浪、犯罪为生的生活,并且习以为常,说干就干,就和上班差不多。
在此之前,黄浦检察院在办理的一系列社会闲散、流浪人员盗窃的案件中还发现,有的犯罪分子偷窃不仅仅为了钱,更多是为了一种非法占有和破坏秩序的心理满足。有一个窃贼深夜潜入鸭脖店偷钱,发现银箱内空空如也,索性偷了1000多只鸭脖回去,既不能卖也吃不掉,他自己自述是“就觉得空虚,总要拿点什么才安心”,这种心理已经从单纯的侵财逐步演变为反社会人格。其深层次原因也是一种对自尊的变相满足,感到自己每次出手总要有些收获。
检察官蔡旖旎在审讯几名嫌疑人时发现,他们都有明显的厌世情绪,对人生、生活、政府甚至家人充满负面情绪,认为“没有工作可以做”、“没人管我们”。这些盗窃案的嫌犯,大多是刚成年甚至未成年的流浪人员。流浪未成年人也被称为“流浪儿童”,顾名思义,就是居无定所四处游走、没有受到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和住所、靠自己谋生的未成年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在中国,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且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
较之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的自尊感正处在成长和定型中,也恰恰是在这段时间被异化固定。通过问卷调查,这些儿童均具有自卑、不信任、自私、冷漠、胆怯、孤僻、行为不得体、坐立不安、不遵守集体规则等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在研究中,专家发现他们遇到刺激容易情绪化、易怒、紧张、敏感、脆弱,与周围事物格格不入,与他人交往显得拘谨、羞怯和苦恼,一些孩子的抵触情绪、敌对情绪很强。
心理学家认为,流浪儿童由于在艰苦的生活环境中本能的需求凸现,“本我”意识被过于强化;又由于他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自我”也就无限制地张扬。与此同时,“超我”却缺失了。流浪儿童未受过正规的品德教育,他们不懂得道德,不懂得良心,不懂得追求。爱是这些流浪儿童在自己的生活里尤其是在流浪的日子里几乎得不到的东西,没有形成爱心互动的环境,所以,许多孩子都异常冷漠,而又异常自我。
主流社会对流浪儿童的刻板印象,很容易给他们贴上各种含有贬义的标签,我们常常可以听到人们用“小流子、小偷、小叫花子”等词语称呼流浪儿童。流浪儿童的行为不免要遭受到他人的非议与指责,长期的自尊受损很容易造成他们的人格缺失。再加上他们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与引导,这样,这些孩子人性中“恶”的一面被凸显,社会化过程被异化。流浪儿童对于主流社会和群体方式有着复杂而无知的情绪。独立、敏感、封闭、自我、多疑、固执,缺乏合作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烈,即便是那些正在尝试改变的流浪儿童由于很少得到社会的认可和鼓励,他们很快又会向负面方向倾斜。
近年来,民政部出台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中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增加了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方面的内容。规定救助部门应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存在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但总体上而言,对流浪儿童进行心理救助研究还比较少,仍处于起步阶段。
检察官在走访了救助中心后发现,流浪儿童很难接受比较正规系统的心理辅导和矫正服务,再加上救助站里没有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虽然工作人员也通过谈心等手段给孩子进行心理方面的辅导,总体效果并不突出。因此,救助中心在工作人员的配备上,设置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辅导老师是非常有必要的。专业心理辅导教师主要制订心理辅导计划和进行心理矫治工作。流浪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首要的工作是对他们进行心理诊断,弄清他们的心理问题,建立他们的心理档案,为以后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研究做好准备。在此基础上,以专业手法分别对不同的心理状况的流浪儿童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重建他们对自尊的正常需求。
流浪者不是政府的敌人
据媒体报道,英国曾有一名老流浪汉哈里·海洛斯,在伦敦北部一个公园里搭了一个临时住所住了好多年。后来公园被开发商买下,要拆除改建,这时开发商却意外地发现他们竟要给这个流浪汉提供一个永久住所。根据英国《占住者权利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一片土地上居住超过12年而无人提出异议,他就有权拥有这片土地。当然,前提是“你得证明自己的居住时限”。哈里虽然没有水电账单、银行账单等凭证,但当法院前来调查此事时,周围的邻居们——公园的管理人员、疗养院的员工,甚至巡逻的警察,都纷纷站出来为他作证。开发商只得向这位“领主”提出购买土地。最终的结果是,虽然开发商出价升至400万英镑,但老哈里最终拒绝了这次“动迁”,因为他觉得住在这里很快乐。
还有一则案例发生在美国。2007年8月旧金山一名中国妇女在失业后付不起房租,于是她白天就在公园里乞讨,晚上露宿在公园里。地方警察发现了她并将她驱逐出来,且要罚款数千美元,准备把她送入监狱。此时,旧金山的几个公共律师决定免费为她打官司,前前后后用了六个月的时间,打赢了这场官司,为她免除了牢狱之灾,甚至为她找到了一个政府资助的汽车旅馆居住。其中一位律师说:“政府与其花许多纳税人的钱去把流浪者们送入监狱,还不如把这些宝贵的公共资源投入到更有效的帮助项目中。”
除了政策上的救助,即便在文化观念上,流浪汉同样享有尊严,不被歧视。在美国,往往不使用“乞丐”这样的歧视性字眼,而对于在大街上的乞讨者,官方统一使用的是“流浪者”这样的称谓,英文叫做homeless,即“无家可归者”。2003年,美国芝加哥5000名乞丐就联合提出诉讼,称在礼貌行乞过程中遭到不公正的罚款或拘捕,结果每人还获得了400美元的赔款。即便是娱乐性很强的游戏,也不容对流浪者进行冒犯。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谷歌安卓系统软件市场上有一款名为“猎杀流浪汉”(Hobo Hunt)的游戏软件遭到猛烈批评,该游戏的玩家可以杀死无家可归的流浪汉。许多安卓系统用户认为这款游戏是不道德的,称其令人恶心。谷歌发言人也因此表示,他们需要对这款饱受争议的软件进行调查。
这些事例都具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流浪者也拥有生存的权利和人格的尊严。在一些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对“流浪汉不是政府的敌人”这一观念达成共识。
在我们上述的刑事案例中,嫌犯的自尊都是扭曲乃至扩张的,然而无论其如何扭曲,其本源都是人的基本尊严,他们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家庭等问题的包围下,被逐步异化膨胀为自私与冷漠。其实,在西方国家,也有流浪人员犯罪的情况发生,而且由于受教育程度和生活环境的原因,他们犯罪的比例一定较一般人来得高。但这些国家的政府却将关怀这个人群作为体现文明程度的标尺,特别予以关照,且此传统源远流长。1601年,女王伊丽莎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济贫法》等社会救助法律文件,其制度价值观念是建立在人道的基础之上的。立法者不再把流浪乞讨完全归于懒惰、厌恶劳动等个人原因,认识到有社会经济因素的作用,就业机会不足也会造成贫困,于是尽力提供条件,设法加以安置。
即使是出于好心想救助流浪者,也必须考虑流浪者的面子和尊严。在加拿大,无家可归者的问题同样很突出,几乎每个普通市民,或多或少参加过对这些人的救助,但这种救助是静悄悄的、常态的,却也是日常化、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许多超市里有“食物银行”,街头巷尾有“庇护旅馆”,有很多的义工为这些慈善设施的正常运转默默工作。许多流浪者因此免于饥寒,但这些帮助机制动静不大、更没有眼球效应。
同样,澳大利亚鼓励全员参与救助流浪者,并注意维护流浪者自尊心。在澳大利亚有一种名为Soup Kitchen的食堂,专门为流浪汉提供免费饮食。这项措施让被服务的对象变成了服务的主体,大大维护了流浪汉的自尊,也提高了流浪汉的自我评价。
从根本上来说,我国流浪乞讨问题源于经济生活贫困,源于我国城乡贫富差距大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要解决或减少流浪乞讨现象,就要消灭贫穷,就要发展经济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发展经济,逐步消除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均衡,消除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脆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众所周知,这是一个在短时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可能要靠好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况且即便真的到了这一天,也还是会有流浪者存在。就如日本厚生省统计,全国在册的流浪汉6000余人,他们大多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追求自由自在的生活,甚至有不少是心灵修行者。
所以,目前我们更多要做的还是正视现实,对我们可以改变的作出努力,从认识层面上理解流浪人员现状的客观原因,同时做到基本的尊重,相关部门则在执法、安置上更注重人性化和个性化,共同避免和减少流浪人员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讲,维护流浪人员的尊严,也是对他们提供社会支持和社会修复,逐步提升其社会归属感。还是那句话:“流浪者不是政府的敌人,他们和我们其实并没两样!”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