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公共图书馆利用版权权利限制制度为残障读者提供网络服务
2015-03-31吴慰慈李华伟
吴慰慈,李华伟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100871)
1 引言
残疾人作为社会历史进程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囿于生理及环境障碍,多数面临信息获取不便的困境。对他们来说,如何获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既是生存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如何为残疾人提供更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其平等获取知识信息的基本权益,确保文化发展的成果惠及全民,日益成为党和政府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注重满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出台,则表明了党和政府推动残疾人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心。
著作权①法律体系中的权利限制制度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是为了促进社会的信息公平而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二者共同的特征是无需权利人授权可径行使用作品,不同之处在于后者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使用报酬。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专门为一些特殊人群设计了可适用的权利限制,即侵权豁免“例外”。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利用一切科技手段,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促进知识信息全民共享,成为时代与社会赋予所有文化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作为由政府设立,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向公民提供信息与知识服务,促进终身教育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公共图书馆理应成为保障信息公平的前沿阵地和社会主义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在面向残障读者这一特殊人群时,完全可以运用权利限制制度,积极行动,有所作为,通过三网融合等技术为他们提供量身打造的专门信息服务,为其公平获取知识信息这一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保障。
2 技术背景:三网融合与宽带应用
2.1 技术发展态势
一般来说,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被称为三网融合,其中互联网是其核心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从全球范围看,宽带网络正推动新一轮信息化发展浪潮,众多国家纷纷将发展宽带网络作为战略部署的优先行动领域,作为抢占新时期国际经济、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宽带网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传输和接入能力不断增强,宽带技术创新取得显著进展,应用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逐步加强[1]。
2.2 国家相关政策
2.2.1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②
该文件指出,文化共享工程要“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要“到‘十二五’末,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为通道,借助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覆盖全国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新业态的形成。”要“打造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移动通信网的跨网络、跨终端的服务新业态”,“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综合服务系统、覆盖全国移动通信网的数字内容体系,借助新兴媒体,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辐射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和均等性。建设满足不同层次用户需要的开放式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使数字文化建设成果能够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与工作学习,为全民共享。”
作为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进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对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移动通信网三网融合以及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的作用进行了充分阐述。
2.2.2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通知③
该文件指出,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建设目标,是要构建以国家数字图书馆为中心、以各级数字图书馆为节点、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建设分级分布式数字图书馆资源库群,要“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为渠道,借助各级公共图书馆和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向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从整体上提升全国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将在构建海量分布式资源库群的基础上,对数字资源进行有效的组织、整合、知识挖掘,实现元数据集中与统一检索,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建立满足不同需求的数字图书馆服务平台,通过新技术应用,提供基于移动通信网的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基于广播电视网的数字电视服务。”
在该文件中,融合的三网,理所当然成为“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这一国家重大惠民工程重要技术支撑的组成部分。
2.2.3 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④
在关于提高宽带网络应用水平方面,通知要求,要“加快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机构和重大文化工程的宽带联网,优化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共数字文化。提升宽带网络对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撑能力,促进宽带网络和文化发展融合,增强文化传播能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在实施数字文化宽带应用示范工程方面,要“建设可智能适配不同宽带接入网络和终端的广播影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数字文化内容平台,提高数字文化内容平台的宽带联网和互联互通水平,结合宽带网络能力提升创新数字文化服务业态,丰富各类数字文化应用,开发数字文化应用智能终端,开展各类数字文化宽带应用示范,促进宽带网络和文化发展融合,增强文化传播能力。”
在政策措施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环境。“加快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宽带网络作为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强化宽带网络设施保护。”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宽带网络在与文化发展融合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所有这些,构成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传播机构提供网络传播服务在技术基础方面的制度保障。
3 理论依据:权利限制制度与信息公平
3.1 版权法⑤中的权利限制制度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通过对权利人著作权专有权的限制来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因为,如果任何利用都要先行获取授权,授权成本必然成为影响作品再创作及使用的障碍,对社会公益明显不利。著作权权利限制一方面是对权利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权人以及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以下同)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对使用人的责任豁免,也就是说,在符合一定法律规定条件下的那些利用行为,不算侵权行为,属于例外,这也与“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理精神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⑥并未将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行为列入“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这种“非侵权行为”的合法性[2]。
3.2 版权法律法规关于盲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合理使用情形。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六)项,“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根据其第十二条第(二)项,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之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条款体现了国家立法对于盲人这一视力障碍群体的专门考量。
3.3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⑦
该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要“加强面向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文化关怀,促进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丰富农村、偏远山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要“加强面向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完善面向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为重点服务对象,采取政府采购、补贴、发放文化消费券等措施,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弱势群体文化权益保障的制度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对弱势群体的文化服务。”从而为有效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文化供给能力提供了政策支持。
4 实践案例:公共图书馆界在行动
网络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何有效利用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实现对特殊人群的知识援助?图书馆等服务单位从业务实践方面进行了探索。近年来,国家图书馆以及一部分省市公共图书馆加大信息服务无障碍建设工作的开展力度,在业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4.1 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网站建设
2008年10月14日,国家图书馆与中国残联信息中心、中国盲文出版社合作,以互联网为媒介、以信息无障碍技术为支撑,建设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网站(www.cdlvi.cn),将丰富的信息资源推送给盲人读者,消除他们利用图书馆的困难,成为中国首个国家级无障碍图书馆网站。
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是一项公益性服务事业,对于残障人士的服务采取免费的方式。同时,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网站采用严格的用户身份认证系统,与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关联,盲人用户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号注册登录后,方可使用网站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资源内容。
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依托国家图书馆宏富馆藏,为盲人提供丰富的数字化图书及音视频资源。截至2014年4月,共发布电子图书4975册,有声读物320册,音乐5339首,在线讲座902场。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网站的建设受到社会各界及残疾人读者的广泛好评,并以其独特的服务视角荣膺第三届文化部创新奖。
4.2 倡议“图书馆促进信息资源公平获取”
为给广大残疾人朋友创造学习条件,营造我国图书馆信息无障碍环境,在2009年5月17日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中国残联和国家图书馆向全国图书馆界发出“图书馆促进信息资源公平获取”倡议,提议全国各级各类图书馆一起行动起来,积极为残疾人无障碍获取信息创造条件。倡议书呼吁,大力开展以下无障碍信息服务:
(1)图书馆加大盲文书籍的借阅服务,加强图书电子化建设,利用计算机、手机等终端设备和多种技术手段,开展方便盲人的服务。
(2)组织各类图书资源,积极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建立和完善图书馆网站和服务功能,向残疾人提供网上无障碍信息服务。
2013年5月25日,由国家图书馆与中国残联联合主办的“书香中国·让知识的阳光照亮每一个人的心灵”——图书馆文化助残系列活动在国家图书馆启动。活动中,中国残联和国家图书馆联合发出《图书馆知识助残行动倡议书》。国家图书馆副馆长陈力代表主办方宣读了倡议书,呼吁全国各级各类图书馆一起行动起来,与残疾人组织、各级民政部门、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共同协作,深入开展面向残疾人的无障碍、针对性、多样化信息服务,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学习和信息获取环境,缓解并逐步消除残疾人的知识贫困,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
4.3 发起组建全国图书馆信息服务无障碍联盟
在2010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期间,国家图书馆策划筹建全国图书馆信息服务无障碍联盟,力邀全国各地图书馆界同仁共同推进信息服务无障碍发展。来自首都图书馆、福建省图书馆、浙江省图书馆、武汉大学图书馆等在内的44家图书馆馆长,签约正式加入“全国图书馆信息服务无障碍联盟”,成为联盟第一批缔约馆[3]。
4.4 “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网站建设
随着读者群体的逐渐扩大,网站的建设者认识到无障碍服务对象亟需扩容,不仅要面向盲人群体,所有的残疾人士都应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来。2010年7月,国家图书馆成功申报国家文化创新项目——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图书馆服务对象延伸至所有残疾人群体。在2011年4月23日第16个“世界图书与版权日”之际,国家图书馆、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共同建设开通了“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网站。该网站延续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资源种类,增加适用于少儿读者的资源内容,并与国家图书馆用户认证系统挂接,使残疾人用户可远程使用国家图书馆的部分数据库资源。
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残疾人及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网站合计点击数达到22,727,610次,浏览量17,725,924,来自世界114个国家和地区的60多万读者通过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及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网站享受了国家图书馆专业的资源服务。
4.5 山东省的“光明之家”盲人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
山东省图书馆在开展盲人阅读推广、推动数字化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研发并推出了基于“一站、一网、一库”运行服务模式的“光明之家”盲人数字图书馆。该系统广泛采用先进的网络无障碍技术,贴近盲人群体,构建可以就近向盲人提供服务的终端服务网点,构建起内容丰富的、适合视障人士需求的数字资源库。在全省范围内建成开放11个“光明之家”视障数字阅览室,视障读者不仅可以利用传统的盲文书籍获取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各类先进的辅助阅读工具到互联网上冲浪,具备了上网浏览、听书读书、文化学习、技能培训、影音欣赏、互动交流等功能,满足了盲人朋友的基本文化需求。[4]
5 设想与展望
相对于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中图书馆可适用的权利限制条款所能覆盖的范围,无论是目前出台的政策,还是开展的实践,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公共图书馆工作者应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充分发掘可适用于残障读者的数字资源服务项目。
5.1 立法层面,呼吁扩大残障读者享有的著作权“例外”
考虑到作品形态和传播形式的多样化,权利人采取的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可能限制除盲人以外的其他残障人员使用作品,公共图书馆有义务支持残障人员获得同样的信息利用能力。作为残障读者群体当仁不让的代言人,公共图书馆理应参与到著作权法的最近一次修订中,并发出以下呼吁:
(1)将现行著作权法涉及的盲文出版扩大到其他残障人士可以感知的特殊格式或文字。
无障碍格式版的形式是开放的,不仅包括盲文形式,还包括大号字体形式、有声读物形式等各种形式。《马拉喀什条约》⑧也并未要求这些形式只能以视障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存在。
(2)扩大受益人的范围,至少将适用人群范围从盲人拓展至包括其他视觉残障人士。
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将受益人限制为盲人。而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受益人除了盲人以外,还包括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以及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
(3)增加复制、发行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例外”。
根据国际条约与国内版权法的规定,制作、发行无障碍格式版,需获得作者授权,否则属于侵犯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而在视障人士主要居住的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规定复制、发行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例外。有鉴于此,建议把“复制、发行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例外以及“为制作无障碍格式版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一并纳入著作权法的“例外”体系,给予残障人士以实实在在的特别保护。
5.2 实践层面,逐步开展各级各类盲人、残疾人数字图书馆建设
国家图书馆作为全国公共图书馆的领头羊,历来将残疾人作为优先服务的读者群体,致力于利用新兴技术改善残疾人信息获取困境,为推进残疾人文化服务建设,构建覆盖全国的信息无障碍服务体系做出不懈努力。近年来,通过在馆内建设残疾人服务专区、与中国残联联合建设“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等重大举措,在面向残疾人的文化服务中践行人文关怀,提供有针对性的精细化服务,充分体现了国家图书馆作为国家重要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的核心价值,对于示范业界服务、缩小知识鸿沟、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无锡市图盲人数字图书馆[5]、山东省盲人数字图书馆等的实践分别在地市级、省级图书馆层面开了个好头。
5.3 技术层面,“三网”立体推送数字资源
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所有图书馆及类似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应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到信息网络绝不仅仅是局域网,也绝不仅仅是国际互联网。在手机等移动通讯网络、数字电视网络已经走进寻常百姓家,并逐渐加大覆盖力度的今天,图书馆要审时度势,把那些在互联网环境中可以适用的“例外”及时移植到面向残障读者的手机阅读和数字电视阅读等新媒体项目中去[6]。例如,公共图书馆完全可以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数字作品在做好无障碍技术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国际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IPAD)、电子触摸屏、手持阅读器等科技载体为终端,向全国广大残障读者无偿提供,弥补他们在传统环境下获取知识的劣势,为他们插上翱翔知识王国的翅膀。
6 结语
综上所述,残障读者与农村地区居民、少数民族居民等特殊人群一样,已构成我国需要文化扶贫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三网”与宽带等互相融合的技术为进一步实现对他们的平等文化服务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而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凸显的是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相信这也是构成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图书馆界的终极目标。
注释:
①即版权。
② 文社文发[2011]54号。
③ 文社文发[2011]27号。
④ 国发〔2013〕31号,2013年8月1日发布施行。
⑤即著作权法。
⑥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⑦ 文公共发〔2013〕3号,2013年1月14日发布。
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3年6月27日通过,我国于2013年6月28日条约开放供签署之日即签署了该条约。
[1]国务院发布“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817/c1001-22598324.html.2013-08-17.
[2]吴慰慈,李华伟.试论数字时代图书馆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有效运用[J].图书情报研究,2010,(1):1-5,13.
[3]中国图书馆学会.全国图书馆共建信息服务无障碍联盟[EB/OL].http://www.lsc.org.cn/CN/News/2010-07/EnableSite_ReadNews1126446831280419200.html.2013-08-11.
[4]山东省图书馆荣获2014年全国盲人阅读推广优秀单位[EB/OL].http://www.sdlib.co-m/channels/gqdt/201407/65f419e2-1ab4-4a24-9a92-e28d953afc37.htm.2014-07-18.
[5]无锡市图盲人数字图书馆15日运行[EB/OL].http://www.thmz.com/col25/col51/2010/05/2010 -05 -13756268.html.2014-07-18.
[6]李华伟,陈 方.图书馆公益性文化工程建设的版权授权[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3,(1):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