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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被害现象及预防对策

2015-03-31雷连莉谈春艳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民犯罪案件

雷连莉,谈春艳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201)

当代大学生被害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恶性大学生被害事件中,有的大学生甚至失去生命,给身边的学生、朋友、亲人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恐慌。大学生作为一个典型社会群体,社会阅历浅、防范意识弱等特点使其容易遭受侵害,如何采取对策预防大学生被害,是现今各大高校乃至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1 大学生被害现象的特点

所谓大学生被害,是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读学生因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而导致的情感痛苦、经济损失、身心损伤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1]。现阶段,大学生被害现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1 被害群体大学生具有特殊性

第一,社会阅历浅。大学生实践经验少,较少接触社会,所遇到的人与事都比较单纯与简单,对危害的防范意识弱,甚至无法意识到某些危险的存在,容易轻信他人。学校作为其主要活动场所,范围有限,致使大学生不能完全了解整个社会情况,对一些社会问题思考不够成熟,考虑问题过于简单,且容易被不良思想侵蚀,进而在思想和行动上偏离正轨,出现偏差。

第二,独立性较差。当代大学生很多都是独生子女,受到过多的关怀,往往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独立性不强,在生活和心理上,过分依赖他人。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刚从家来到陌生的地方上大学,心理上急需找到一个朋友,找到依靠,找到认同感,所以在选择朋友时往往缺少理性,会对身边的人产生强烈的信任和依赖感,因而也极易上当。

第三,心理承受能力弱。部分大学生由于受到老师和家长的过分呵护,经历的挫折较少,遇到问题往往依赖家长和老师,自己无法独挡一面,心理素质差。在大学生活中,他们往往不能承受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困难,不能合理解决矛盾。一些大学生在受到打击后,往往不能适当地排解不良情绪,甚至产生一些偏执或极端的想法,心理承受能力脆弱。

第四,自我意识强。大学生是一个能较快接受新事物、喜欢挑战、追求个性、崇尚自尊自强的群体,他们有强烈的自我意识,不愿被别人的想法所左右,不愿意他人过多干涉。但与之伴随的是他们的责任意识弱,以自我为中心,不顾他人、集体的利益,过分追求自我。这导致在生活和学习中,容易与他人产生矛盾,让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人际关系中。

1.2 大学生被害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

第一,暴力被害型。在大学生被害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是暴力型犯罪,比如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可能是因打架斗殴引起,也可能是蓄谋已久等。在暴力型犯罪中,其中又以激情导致的犯罪为主。激情是一种爆发性的、短时间的、比较猛烈的情绪状态,其行为特征表现为伤害、杀人、破坏物品、爆炸等。据最近的一些调查资料显示,女性与男性成为暴力犯罪被害人的机率一样。

第二,财产被害型。部分大学生拥有相当数量的可移动财产,但他们中大多缺乏财产保护意识,而这也成为大学生财产频繁被盗的原因之一,因而,在大学校园里,盗窃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除了盗窃案件外,诈骗发生率也比较高,新生和女生更容易成为被诈骗的对象。另外,抢劫案件也时有发生,大学生被抢的地点多发生在学校树木较多而行人和路灯较少的监控盲区,时间多在午休、深夜等行人稀少的时段,作案人员多为校外暂住的不务正业人员,被抢的学生多为在外租住的大学生、情侣或单独行动的女生等。

第三,性犯罪被害型。一般来说,女大学生更容易遭受性侵害。女大学生遭受的性受害包括强奸型受害和性骚扰型受害。部分女生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比如在公交汽车上、隐蔽的树林、外出兼职的过程中、夜间单独出行的情况下等。当前,女大学生性受害的现象较严重,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主要利用女大学生缺少自我防护意识而实施犯罪,而极少数女大学生在自身修养方面做得不够好,她们追求潮流,衣着暴露、交友不慎,这些因素往往被犯罪人当做一种暗示,使其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性侵害对象。

1.3 大学生被害的社会负面影响大

大学生被害案件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大,尤其是一些恶性被害案件。如20世纪90年代轰动全国的至今未破案的清华女大学生朱令被投毒案,她在校期间突然出现铊中毒症状,致使身体健康受到极大损害,此案几经调查与申诉,尚未侦破,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还有云南大学马加爵杀害室友案,由于马加爵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室友相处不融洽,因细微琐事与同学结怨,先后在宿舍将4名同学残忍地杀害,这一案件从发生到追缉、抓捕、庭审、判决,无不成为关注的焦点。高校大学生被害,给高校乃至社会带来了恐慌,也给受害者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

2 我国大学生被害预防的现状

2.1 被害预防理念缺失

整个社会中,不止是大学生被害人的被害预防理念缺失,而是大多数公民都没有树立正确的被害预防理念。一直以来,受传统犯罪学理论的影响,在强调犯罪预防时,公民被视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是被管制的对象,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过分强调公民应该服从义务,不要犯罪。然而公民并非预防犯罪的主体,而是客体。这种预防犯罪主体地位的错乱导致公民被害预防理念普遍缺失,在预防被害过程中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很难达到预防被害的效果。

2.2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现实来看,大学生群体被害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特殊的保护,当前被害大学生的权利救济存在缺憾。比如财产侵害案件大部分投诉无门,无法侦破;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因不法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精神赔偿无法获得实现等等。究其原因,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不相适应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使得绝大多数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大学生的维权面临巨大困境。

2.3 被害预防教育不到位

除了大学生自身要树立被害预防意识外,家庭和高校对大学生的被害预防教育也至关重要[2]。从频繁发生的大学生被害案件来看,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不到位,且教育措施、内容单一。家长望子成龙,往往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了被害预防教育。对于在外求学的大学生来说,高校在被害预防教育活动中应占据重要位置,而现今高校在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方面往往持消极被动态度,在平常的教学活动中,对这一方面关注极少,只有在某些轰动全国的大学生被害恶性事件发生后,才会开展一定的课堂教育等。

2.4 校园管理存在漏洞

现今许多高校都实行开放式管理,有的学校面积较大,有的校区分散;很多高校东西南北均有出口,很难实现封闭管理,校外人士和汽车能随便出入,校内有许多监控盲区,如树林、未开发地段,这些都是犯罪高发地段。就现今所发生的校园被害案件来看,许多都是由于校园管理疏忽造成的,校外人士的随意出入造成盗窃和抢劫案件频发,隐蔽的树林更是许多大学生被害的场所。除了这些较普遍的问题外,高校对危险物品管理的疏忽也引发许多问题,如20世纪90年代轰动全国的朱令案和近年发生的复旦大学投毒案,都值得各高校反思。

2.5 预防责任不明确

许多被害案件发生后,大学生本人乃至社会均普遍认为是犯罪人和学校的责任,不会反省自身的行为,而学校也无法明确辨明孰是孰非,最后往往造成诸多纠纷。学生在学校隐蔽的树林被害,学校固然有责任,但是学生自身也有责任,学生可以在易被害时间回避危险空间。预防责任不明确致使相似的案件反复发生,即使预防的手段再多,也会无功而返。

2.6 防范意识弱

对于犯罪行为,大学生的防范意识较弱,没有正确意识到犯罪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缺少警惕性和辨别犯罪的能力,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对预防犯罪的重要性,不能正确认识到拥有良好的个性心理、行为习惯等对预防被害极其重要。另外,大学生自身的不良行为与不得体的举止往往诱使犯罪人犯罪。除了大学生本身外,高校乃至其他具有防范责任的主体对犯罪行为缺少防范意识,往往只有在被害行为发生后才会采取适当的措施。

3 我国大学生被害预防的对策

犯罪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改变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行为比改变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行为要容易得多”[3]。因此,有必要调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多方力量,采取各种手段,预防大学生被害。

3.1 推动被害预防理念在全社会的树立

被害预防其实是为了预防潜在的被害对象,因此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公民认识潜在的易导致被害的因素,使公民主动参与被害预防,而不是试图强制或控制公民去履行某项义务。国家应推动被害预防理念在全社会的树立,在推行过程中应加强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实现从单纯的强调犯罪预防到重视被害预防的转变,把公民看成是极有可能受到不法侵害的潜在被害人,强调公民从自我做起,帮助公民树立基本的预防意识,并有意识地为公民开展具体的被害预防教育。通过预防犯罪被害,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犯罪的发生。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充分保障大学生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非诉讼方式指通过协商、调解、私力救济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学生案件来看,非诉讼方式只适用一小部分犯罪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案件。大学生的刑事被害主要依靠诉讼活动维权,这也是最有权威、最终极的维权方式。国家应加强刑事被害维权方面的立法,落实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确立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

3.3 开展大学生被害预防教育

应在大学生教育、管理的各环节中加入被害预防教育内容,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被害预防教育。如通过课堂教学来开展被害预防,增设关于安全教育的课程,使大学生了解犯罪发生的基本规律和预防知识,帮助大学生树立被害预防理念,让其正视遭受被害的可能性,提高大学生被害预防技能;利用校园网络、宣传栏、广播、校报、讲座等形式将有关法律法规、被害防范方法、自救手段、被害信息进行宣传,帮助大学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良行为习惯及潜在的被害因素,以减少被害的可能性;开展被害预防情境模拟等实践活动,将预防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

3.4 加强校园管理

加强校园管理首先应增加校园安保力量,加强校园巡逻,这可以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其次,学校应采取一定防卫措施尽可能发现并阻止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学校可以在学生出入频繁地段和校园偏僻的角落安装监控设备,尽可能地采取陌生人来访登记制度。再次,校园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的安全规定,防止因设计和建设的疏漏所带来的管理和治安上的死角,尽可能减少出入通道,改善校区照明环境,减少黑暗区域等。

3.5 提高被害预防意识

提高大学生的被害预防意识是减少被害可能性以及降低被害危害结果的前提。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让大学生认识到犯罪的客观性。大学生应自觉克服侥幸心理,对犯罪保持警惕性,在待人接物上谨言慎行,为人处事善用理性,注意避免自己处于被害的时空中,尽可能减少、消除身边存在的被害条件。大学生还应了解当前我国犯罪的特点、现状、社会治安情况,注意辨别各种类型的犯罪,提高犯罪辨别能力,尽可能地减少因犯罪侵害所带来的生命财产方面的损失。

3.6 改变不良的个性心理和行为习惯

大学生应理性对待学习及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冲突,切忌冲动行事激化矛盾或使冲突升级,避免用过激的言行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侵害。女大学生的行为举止应该大方得体,穿着要整洁端庄,与异性保持适当的距离,对其纠缠、骚扰要坚决拒绝,必要时要向周围的亲朋好友求救。大学生应克制贪念,不贪慕虚荣,不贪占小便宜,谨慎行事,不盲目轻信他人,避免上当受骗。在校内外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大学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注意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财物;在与他人交流过程中,不随意向他人透漏有关财产、隐私等信息,自觉尊重和保守他人隐私。

总之,大学生被害预防工作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提高大学生被害预防意识和生存技能,减少大学生被害,促进大学生成人与成才。

[1]李娜娜.大学生被害现象与对策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1.

[2]喻军,敬玉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生活化路径初探[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7-51.

[3]赵国玲.被害预防之我见[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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