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云南花灯戏的建档保护*
2015-03-30张馨元王淼哲
张馨元 刘 为 王淼哲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云南花灯戏概述
1.1 云南花灯戏基本情况概述
花灯戏是云南民间各地广为流传的一种戏曲表演形式,主要起源于明清时期传入云南地区的中原社火文化和元宵节,是在云南民族歌舞的基础上不断融合发展而形成的地方戏曲。花灯戏是农业经济的产物,从表演形式到表演内容无不体现着农耕文化的特征,与各地的经济发展、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等影响因素更是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类别上,云南全省16个州市都有自己的花灯戏,风格万千,形式多样,逐渐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乡土艺术风格,如:承袭了明清俗曲的昆明花灯、锐意进取勇于改革的玉溪花灯、独居魅力名镇彝州的“三姚”花灯、异彩纷呈的滇西花灯和融合了浓烈红土情怀的滇东北花灯等等[1]。
在舞蹈技巧、道具服装、人物形象等方面,花灯戏也有着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其中“崴步”就被誉为花灯表演的灵魂,是云南花灯戏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步定性下来的一种具有地域风格的基本步法。同时,云南花灯戏中对舞扇的方式也有许多不同的讲究,由手执扇的位置不同可以变换出几十种花样,行话称之为“扇花”。而由于小戏的产生,进而催生出了花灯戏中“三小”这一行当,在剧中作为不知姓名的干哥干妹加上一个嬉笑怒骂的丑角出现,使表演关系更加生动活泼、形象丰富。这些都是花灯戏不同于一般民间戏曲的独特之处。
1.2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概述
在地方戏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留下了十分丰富的珍贵文献、曲谱、图片、行头等。在加大剧目创作和人才培养力度的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和总结本地区地方戏曲艺术的本质特征、历史内涵、呈现形态、文化价值、表演体系等,以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促进本地区地方戏曲艺术在当代的弘扬和发展。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就要通过文字、图片、影像等载体,加大对现存的地方戏曲文献、资料,以及健在的老一辈艺术家丰富多彩的舞台艺术实践、艺术精粹和历史记忆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力度。这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国家文化部曾出台相关规定,对以上项目予以分年度扶持,每年资助10个地方戏曲剧种文献、资料等抢救、保存。这在政策和经济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申报项目的)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2]这就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提供了内容上的规范要求。
所以,对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保护,无论是在理论上、政策上、经济上以及实际操作上,都已经证明了其在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2 云南花灯戏建档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对于已入选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云南各级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为其制定了专项的保护方案、建立了传承基地及四级传承人保护机制,使得花灯戏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我国在2005年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也提到:“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建档、保存、传承、传播和保护。”然而,在实地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在花灯戏的建档保护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档案收集完整性不高,档案材料多散落遗失
作为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花灯戏,在云南省却并没有得到一个专业的团队来进行保护工作。这与“非遗”保护工作的紧迫性、繁重性和复杂性很不协调。同时,由于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不高等原因,还造成了保护工作质量的低下,如:许多工作人员仅仅抱着对花灯戏保护的热情,但并不了解如何科学地完成普查及材料收集的工作,即便经过短期的培训,其专业水平仍无法达到要求。这就导致了普查的手段落后、普查的资料不完整、档案材料收集零散化等问题。这就无法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强调的“非遗”保护的核心原则——“真实性与完整性”这一要求。
2.2 档案分类体系不健全,档案区分标准较模糊
由于戏曲档案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多样化,其分类标准也各有不同。例如:按照戏曲档案的载体区分,可以将其分为文字档案、声像档案及综合档案;或者以档案内容为标准,将其区分为剧目档案、名人档案及综合档案。但目前我省相关部门为花灯戏建立的档案分类体系仍需完善。花灯戏由于存在于少数民族众多的西南地区,在语言特色、表演形式等方面与京剧有着很大不同,同时,由于观众群体较小、发展历史较短等因素,其档案材料也并未如京剧档案那样体系化规范化,由此导致的花灯戏档案中的各类材料分类混乱的问题则较为严重。
2.3 档案开发利用水平低,花灯戏传承后继无人
花灯戏档案的建立,不仅是对花灯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对花灯戏的一种发扬与传承,而在这一方面,我省相关部门虽多有作为,但成效甚低。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花灯戏传承人数量少、年龄大,对于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二是对于花灯戏档案的开发利用不足,无法将已有的档案材料发挥出良好的传播作用以引起年轻人的关注。对于传承人来说,在我国第一、二、三批的“非遗”国家级代表中,花灯戏类只是在第二批中有两位代表,分别是1937出生的李鸿源和1935年出生的陈克勤。两位老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因素,已经无法对花灯戏的保护和传播起到广泛的作用,那么就需要更多的传承人来继续推动花灯戏的教育和发扬。由此可见,通过不断收集整理而成的花灯戏档案,则成为了我们教育培训传承人的一大重要工具。
3 云南花灯戏建档保护工作中相关对策建议
3.1 云南花灯戏档案的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三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由此可见,云南档案馆对于花灯戏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对于花灯戏档案的收集,除了花灯戏本身的材料之外,还应包括云南省各地花灯戏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产生的文件材料。这对于花灯戏本身发展历程和自身特色的研究和保护,以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将云南花灯戏档案材料的来源分为民间剧团、专业剧团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部门三大类。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收集材料的方向和途径,合理有序地完成花灯戏档案初期的收集工作以及后续材料的补充工作。对花灯戏档案材料进行广泛而深入地普查、编目,摸清家底,从而明确各自分管范围内还有哪些花灯戏档案材料没被发现,已被发现的在保存和使用过程中有哪些受到损坏,哪些材料濒临消亡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哪些即将失传或已经失传需要进行发掘、整理、加工、修复和复制,进而有的放矢地进行科学管理。
3.2 云南花灯戏档案的分类
按照档案内容为标准,可以将花灯戏档案分为剧目档案、名人档案及综合档案[3]。这样的分类标准实际上可以更好地了解戏曲自身独特的风格和魅力所在。
首先,剧目档案也就是围绕剧本所形成的一系列有关于剧目内容的材料。如果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顺序,则包括剧本、导演阐述、演员角色分析、场记单、舞美设计、曲谱和音乐设计、定妆照、演出宣传材料、演出节目单和演出票、剧照和声像制品以及社会媒体的各类报道等。其次就是名人档案,也就是在某一戏曲领域有着杰出表演才能及获得众多艺术类奖项的名人演员的个人和家庭等方面形成的档案材料。最后,综合档案包括了剧团在各种艺术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也就是在各种表演活动、艺术比赛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这一部分材料来源较少,一般也只存在于专业剧团中,且大多分散在剧团的各个部门或人员手中,若能建立起科学的收集整理体系,将会为剧团的发展提供一定的资料基础。
整个花灯戏档案体系应该是包含了以上三类档案的完整体,每一类下都有着许多的文件材料,本文对于云南花灯戏剧目档案中的剧本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可以将其区分为五类,其中包括了形态古老质朴的初期戏剧、幽默诙谐充满乡情野趣的生活小戏、百年不衰文韵优美的传统戏剧、载歌载舞表现人间欢乐的歌舞剧目和不断创新发展与时俱进的现代剧。这些剧本在云南各地的专业和民间剧团中得以保留并传承至今,是我们建立花灯戏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云南花灯戏档案的宣传利用
要实现对云南花灯戏的有效保护,就必须要树立各地区对于花灯戏的非物质文化开发意识和非物质文化产业意识。实施云南花灯戏档案的保护性开发战略,建立良好的花灯戏文化环境,充分利用云南省作为旅游大省的大环境,发挥大众媒体的宣传作用,在花灯戏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形成一种新的文化产业。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引起更多年轻人对于花灯戏的兴趣,进而推动花灯戏的传承,同时还能使各界更多地参与到云南花灯戏的保护工作中来。
这样的案例成功的不在少数,如在全国都广为人知的大型花灯歌舞剧《小河淌水》就是面对演出市场的民族特色文化代表,它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观点,演出形式也经过多次打磨,在原有的基础上做到了最根本的好听好看,引起了全国评论界的强烈反响,成为许多国家和地方新闻媒体关注的舞台艺术作品之一[4]。
同时,花灯戏档案的开发还可以通过举办花灯戏演出大赛、花灯戏历史文献展览等方式,更多地融入市民生活之中,调动起人们更多的对于花灯戏的热爱,从而推动云南花灯戏的可持续性发展。
[1]黄映玲主编.云南地方戏剧丛书·花灯篇[M].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09.
[2]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Z].北京,2005.
[3]潘世萍,崔婧,谭慧,郭然,经琪.京剧艺术档案管理现状、问题及解决思路[J].北京档案,2012(10):21-22.
[4]林庆.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J].云南社会科学,2004(04):9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