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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5-03-30郑秉文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10期
关键词:保障法组织法税法

文/郑秉文

郑秉文: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一、社会组织法非常重要

什么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法管的到底是什么,这些基本问题先要搞清楚,否则一旦立法,再改就很难了。对于社会组织法,首先要搞清楚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社会是由伙伴来构成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法律规范社会组织的定位,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以促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构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为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会立法要考虑时机

阿根廷在1920年就制定了《住房保障法》,可阿根廷的贫民窟、拉美的贫民窟问题非常严重。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真正起到保障作用。在中国,不少问题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恰恰是观念的问题。观念问题解决不了,立法越早,反倒是存在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住房保障法》,若把住房保障写成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阶段基本是不具备条件的。因此,立法需要考虑时机选择和弹性。

三、有些问题的解决不能单单依靠社会立法

比如慈善立法,受社会意识形态、财税体制影响很大。在中国,慈善不只是完善立法问题。慈善法跟税法是紧密相关的。而目前的税法并不支持慈善事业。汶川地震中出现的诈捐问题,有道德的因素,但是跟税法有关。这类问题不仅仅涉及到社会立法问题,更关涉大的环境问题。

四、社会立法要充分征求专家意见

立法中,要更多地吸收国外的经验。社会立法体系建设,要有“模式”的追求和选择问题。在立法时应考虑模式的选择,否则可能会相互冲突。有些方面要看重欧洲的经验,有些方面可能要看重美国的经验,立法如果没有在一个理念上的追求,恐怕就要相互矛盾。

五、社会立法宜粗不宜细

社会福利立法、社会救助立法、社会保险立法都是典型的社会立法。在当前的发展阶段,社会领域立法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宜粗不宜细。若过细,可能会对这个领域的进步形成障碍,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实践的快速发展变化中,规范过细,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加之调整困难且相对滞后,可能会制约整体的发展。此外,社会立法已形成一些共识性的原则,比如普遍保护原则、基本保障原则、国家保障原则、公益性与非营利性原则、倾斜保护原则等。在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下,这几个原则同时实现难度很大。因此,现阶段要考虑我们要突出什么,比如“倾斜保护原则”、“基本保障原则”,若干年后,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再强调“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和“普遍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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