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立法现状分析
2015-03-30马怀德
文/马怀德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社会法、社会领域的立法和行政法之间有很多交叉,有很多关联性。从行政法的角度去观察社会立法,也有一定的特色。
一、社会立法是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社会立法的概念相对宽一些,凡是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制保障都可以归类为社会立法,它调整的关系是社会权利,即老百姓的社会权利。社会权利的主要内涵有两类:一类是生存权,即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一类是发展权,掌握个人命运的权利,包括发展的权利。两方面都需要社会立法加以保障、调节和调整。社会立法重点保护的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包括对社会整体的扶持。社会立法涵盖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立法、劳工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保险等。
二、中国社会立法体系已基本建立
目前,全国人大的立法涉及四大类社会立法。包括:(1)慈善立法,比如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特殊群体福利保障类,这个领域立法相对比较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几部法律都是2005年到2012年期间制定或修订的;(3)劳动权利保障类,包括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社会保险类,如201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在人大没有立法的领域,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甚至是民政部通过规章也制定过一些立法,包括社会组织管理方面,1999年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04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1999年制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2014年制定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从社会立法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是以改善民生为目标的社会立法。典型的包括:2007年制定的就业促进法,主要针对如何通过立法来促进就业;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主要是通过立法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保障为辅助的养老布局。
我国社会立法存在的主要不足有两方面。一是社会立法的体系还不完善,重点领域的法律欠缺。未来社会领域的立法任务比其他领域要重得多。二是立法的层次不鲜明,缺乏实施细则,法律执行不畅通,社会立法还是靠法规、规章、政策,执行不到位。
三、中国社会立法的完善
加强重点领域的社会立法,包括社会组织的管理方面的立法、慈善立法、社会福利立法、社会救助立法等。
社会组织管理立法是指规范社会组织建立、运行和发展的相关法律。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主体地位的不断凸显,我国社会组织近年来也取得了巨大发展。然而社会组织管理法律体系却仍然十分落后。“重登记轻监管、重限制轻发展”的制度安排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进一步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立法体系,尽快制定社会组织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以解决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建立社会组织成立、运行和退出机制,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政府的监管职责。
慈善立法是用来调整慈善事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和保护捐赠人捐赠行为、并对慈善组织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由政府主导,形成慈善事业垄断格局,民间力量受到压抑。虽然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慈善机构工作机制不透明、政府监管缺失,慈善事业乱象频发,有损中国慈善的公信力。打破慈善垄断、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多元化的慈善参与格局是未来中国慈善发展的方向。目前亟需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基础的慈善法律体系,以规范多元慈善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慈善监管。
社会福利立法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落实、提高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使全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处于“三无”的尴尬境地:无统一立法、无专业人员、无专业设施。儿童、老人、妇女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福利保障更多体现在道德和宣传层面,尽管我国已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立法,但其规定过于原则,难以回应社会需要,面对弃婴、留守儿童伤害、空巢老人身心健康、失独家庭养老保障等问题时,社会福利保障通常仅停留在个案处理层面,缺乏规范、系统的福利保障体系和专业的福利机构和人员。因此,完善以社会福利法为统领的社会福利立法体系势在必行,这有助于奠定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法治基础。
社会救助立法是指救助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和受灾群众,给予其最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兜底线”。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政府责任,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然而,当前贫富差距等社会矛盾较为突出,自然灾害、责任事故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面对高风险的社会,需要建立包括全社会力量在内的多元社会救助体系,而作为行政法规的“暂行办法”是无法担此重任的。因此,有必要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以统筹协调全社会的社会救助工作,实现社会救助领域的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一些领域虽然已经存在立法文件,但是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而难以落实。因此有必要增强社会立法的层次性,加强中央和地方(特别是地方)的具体实施细则的跟进,以确保社会立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中国社会立法的发展方向
一是社会立法是落实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这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签署、批准的很多国际条约中均涉及相关的权利保护,例如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签署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社会立法不仅是国内改善民生的保障,也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应当给予条约内容以必要的考量和尊重。
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问题也在不断产生。贫富差异、养老、就业等问题都在考验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在高风险的社会中,仅靠政府单一力量很难解决所有问题,唯有通过社会立法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才能有效地落实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