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2015-01-30文/龚劲
文/龚 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权力清单是契合了“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中国”理念要求的制度创新。其根本目的,从外部关系看,是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明确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要求的政府定位;从内部关系看,是要进一步明晰纵向各层级政府的职责范围边界,推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和职能的规范化、法律化。推行好权力清单制度,必须正确处理好三大关系。
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依清单行政的关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创设、存在依据和活动范围均应源于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清单之外无权力,不在清单内的权力均不得行使。简言之,依清单行政。这样,依清单行政与依法行政就形成了两个标准。若两个标准完全吻合,依清单行政就成为了依法行政的具体化,使依法行政更具有操作性、更便于落实。若法定权力不在清单上,则可能会出现依法行政还是依清单行政的冲突。针对这种可能,可通过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予以解决。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及时按程序办理。
处理好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作为政府部门职权实施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相当一部分已制定多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如果凡是有法律依据的权力都要保留,这样的权力清单必然背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绊脚石”。当然,也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就取消这些权力,这些法定程序大多在更高层面,这就导致当前权力清单中的不少权力事项带有过渡性。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既要解决部分政府权力既不合理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更要解决部分政府权力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的问题。这就要求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进程。
处理好政府外部与内部关系。政府外部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通过实行权力清单,能摸清家底,理清哪些是政府该管的,哪些是市场、社会能够解决的,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地给市场和企业松绑减负。政府则集中精力做好保障公平竞争、提供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等该做的事,切实转变职能。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另一个主要内涵就是厘清省、市、县、乡政府之间的职责边界。省级政府应主要负责规划协调、政策引导和规范监督,对下级政府的管理以及对企业和社会实行间接管理。直接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市、县政府为主。城区和乡镇政府不具备完整的政府职能,应承担具体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此外,通过梳理各部门的权责清单,找出交叉重叠之处,进一步明确分工,衔接运作流程,科学整合,并明确职责交叉事项的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