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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2015-03-29王欢芳黄迪妮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丹麦德国能源

王欢芳,黄迪妮

(湖南工业大学 商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王欢芳,黄迪妮

(湖南工业大学 商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获得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当前世界很多国家都意识到了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各国重点发展的领域。丹麦高度重视发展新能源和低碳节能建筑;英国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发布了低碳经济的战略蓝图;德国将低碳制造和新能源作为国家应对未来残酷竞争的重要砝码;日本擅长发展循环经济,民众环保意识强。这些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发展低碳经济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完善立法保障、增强财税支持、完善市场体系和发挥本国优势。

低碳经济;成功经验;启示

一、丹麦的低碳发展经验

丹麦是北欧典型的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其国土面积为4.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50万。丹麦是欧盟成员国之一,它是全世界最早关注低碳经济的国家之一。2009年12月7日,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办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会上世界多个国家签署了《哥本哈根协议》,丹麦成为各国学习如何发展低碳经济的典范。尽管《哥根本哈根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让世界各国认识到世界经济的发展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而应注重使用新能源,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事实上,丹麦当之无愧是世界发展低碳经济的典范。丹麦早在 2003 年就开始以提高能源效率和开发新能源为目标,开始探索自己的“低碳之路”,近30年来丹麦经济增长了45%,能源消耗只增长了7%,CO2排放量却减少了13%,创造了减排和经济繁荣并不矛盾的“丹麦模式”。整体分析丹麦的成功经验,在发展绿色能源和降低建筑能耗两方面最值得我们学习。[1]

(一)实行绿色能源战略

1970年前后,丹麦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家,90%的石油需要进口,能源存在很大的不安全隐患。1973年,全球爆发了首次石油危机,丹麦受到严重冲击,其能源供给问题越发突显。从那以后,丹麦非常重视绿色能源的开发,关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丹麦能源署

自石油危机发生后,丹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能源供给稳定的问题,也专门成立了一个政府机构来主管这项任务,从国家层面制定能源发展战略并监督其具体实施情况。1976年,丹麦能源署应运而生。能源署最初的主要职责是解决丹麦能源安全问题,后来职能逐步扩充,慢慢涵盖到全国能源生产、供应、销售和节能等多个环节。近年来更加重视开发绿色能源和CO2减排等方面的功效。这意味着能源署是一个职权大、管辖广的重要政府机构。

2.高度重视风能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丹麦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发展可再生能源,尤其是根据国情重点发展风能。1975年丹麦技术科学研究院(ATV)委员会公布了一个关于发展风能的详细计划报告。1976 年,该研究院公布了第二份报告,这项报告是一个关于风能发展的五年计划。一年后,又实施了一项关于大规模风力涡轮机电力生产的风能计划,这象征着丹麦现代绿色能源运用的开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丹麦的能源政策一直集中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应对上,其中重中之重是如何将可再生能源用于电力供给,尤其是风力发电。目前丹麦的风电技术已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其风力涡轮机占据全球40%多的市场。

3.大力开发其它可再生能源

除风能利用之外,沼气、太阳能等其它可再生能源也受到丹麦政府的高度重视,只是其开发力度和广度相对小一些。1981年,丹麦制定并通过了《可再生能源利用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计划。20世纪的80~90年代期间,丹麦通过高达40%左右的财政投资补贴,使得20座联合沼气厂很快建立。太阳能是丹麦的又一大宝贝,该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加热厂,每年大约能提供7 500MWh 热能,能满足一些地区的30%以上的供热需求。同时,丹麦也非常注重生物质能的开放,1988年,一家名为 BWE 公司率先研发出秸秆燃烧发电技术,设立了全球第一座秸秆燃料发电厂。丹麦还非常注重发展循环经济,20世纪末开始注重废物回收循环使用,一般会有25%以上的废弃物被焚烧,为其它生产提供热能,并能高度处理约90%的可燃性废物,回收利用率相当高,达到世界顶尖水平。到2009年,丹麦已经实现了20%左右的能源消耗都来自可再生能源。[2]

(二)降低建筑能耗

丹麦对世界低碳经济发展的另一大贡献是建筑能耗低。由于丹麦能耗的最大领域为建筑行业,政府高度重视开发新技术降低建筑行业的能耗,成效十分显著。

1. 通过立法促进节能

20世纪 70 年代中后期开始,丹麦政府出台了多个建筑节能法,这些法律要求非常细致明确,对建筑围护结构的允许隔热数值、窗口区域的限制和建筑中能源计算的方法等方面都给出了明确规定。早期,丹麦法律规定的房屋建筑的窗口面积太小,导致室内采光效果较差,而且建筑太过使用玻璃材料,导致夏天室内温度很高,后来法律不断完善,在保证房屋使用舒适度的前提下,对窗口的使用面积和建筑材料都做出了一些新的更加人性化和节能型的设计方案。

2.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

丹麦降低建筑能耗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的结合:被动式节能和主动式节能的结合。被动式节能主要是指通过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减少能源消耗,例如通过使用隔热材料增强建筑物自身的保温功能,建筑设计时候合理设置朝向,尽量利用自然通风条件降低建筑物夏季温度过高问题。增强建筑物的采光效果,尽量减少室内的照明要求;同时,使用地下水、室外空气等自然资源来实现建筑的最佳使用效果。主动式节能主要指建筑建设过程中主动减少化石等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例如建筑材料尽量使用绿色能源,建筑墙体或其它配套设施考虑太阳能、沼气等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丹麦居民用户每平米能耗下降了近三分之一,其建筑节能效率提高效果明显。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丹麦政府非常重视通过财政政策促进产业经济实现低碳转型。20世纪70年代,丹麦就开始为风能行业提供财政补贴和优惠贷款,并为风能行业的发展提供近三分之一的投资,为一些大型涡轮出口厂商提供绿色贷款,批准它们以成本价买进生产设备。这两项政策极大程度地激发了风能行业的发展动力和活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丹麦政府开始对CO2、废弃物、废水等十多种物质征收环境税,逐步形成了以能源税为中心的环境税收体制。其中碳税、能源税、燃油税等税收为丹麦发展低碳经济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丹麦政府还制定了与市场对接的价格调节机制,使绿色能源的发展符合市场规律,让消费者能接受新技术的使用。

丹麦早期就在欧盟成员国内部承诺要节能减排,为有效控制化石燃油的使用量,1992年开始征收碳税,并有专业部门监督严格实行。同时,丹麦政府还对节能研究高校和专门的研究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和资金奖励。尽管丹麦政府在坚持发展新能源的道路上遭遇众多困难,例如,国际油价曾一度处于低谷,这让风力发电失去竞争力,但丹麦政府始终坚持发展风电,及时为风电企业提供价格补贴和碳税返还等方式,大力支持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丹麦政府的这种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勇于克服困难的魄力以及善于解决问题的智力值得世界各国学习与借鉴。

二、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

英国是最先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进入21世纪之后,英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伦敦经历了1953年的烟雾事件后,英国政府充分意识到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威胁。于是,在2003年英国出台了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第一次以政府文件形式,正式地提出了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并把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了国家层面的全局性重大战略。

其实,英国在2003年以前就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但一直效果不甚明显,2003年后英国政府明确把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提上日程,此后,英国的低碳发展之路大大加快了进程,并引发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根据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部(DECC)公布的资料,与1990年相比,英国在2011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幅近30%。至此,英国成功地做到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的同时仍然保证了经济的稳步发展。总结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经验为:目标明确、法律保障、政策支持。

(一)明确低碳发展战略和目标

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确立了其低碳发展的理念和目标,白皮书中明确要求英国在 2050 年前全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从现有水平减少 60% 左右,并在 2020 年前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完成这一发展目标,英国开始探索发展新能源,在全国努力形成一个有竞争力的新能源市场,同时也在积极探索传统支柱产业如何低碳转型发展。如果说英国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主要还只是把低碳经济作为能源战略目标,那么2008年颁布的《气候变化法案》和2009年出台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能源和气候国家战略》、2011年《碳计划:实现低碳未来》等法律和国家计划,则把发展低碳经济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全局性重大战略,而不仅仅是能源发展战略。《英国低碳转型计划:能源和气候国家战略》则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到 2020年CO2放量比1990 年减少34% 的发展目标,并具体指出了各行各业及社区家庭生活的减排目标。[3]

英国还有很多低碳计划,例如《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可再生能源战略》《低碳交通战略》等。这些计划更加具体说明了英国要如何保证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具体该如何发展,消费者应该如何增加节能意识和学习使用节能产品。总之,这一系列战略和计划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英国基本形成了一个向低碳国家转型的总体战略布局,并使低碳发展成为政府各部门和全国上下的统一意志和共同行动。

(二)完善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英国历来是非常注重法治的国家,其法制化程度相当高。英国经济的发展也是通过大量法律来推动和监督,发展低碳经济更是如此。自2003年以来,英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低碳的法律。其中最著名最有影响力的还属2008 年颁布的《气候变化法案》。这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也让英国成为全世界第一个专为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国家。这既向世界表明了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也为英国经济的低碳转型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后,英国成立了气候变化委员会的法定独立机构,并对气候变化制定各种政策。

除《气候变化法案》这部纲领性法律外,英国还有一系列的能源法,例如自2004 年开始到2010年,英国每两年就颁布一个新的《能源法案》,2011年紧接着也进行了能源法案的更新。这些法案主要是规定如何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新能源的开放和利用等方面,为英国低碳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2年英国政府又发布了新的能源议案,该议案提出要对英国的电力市场进行深度改革,发展完善英国低碳制造的产业链,开发支持可再生能源、新的核能、燃气及碳捕捉与封存技术的发展。这个议案是英国低碳道理上里程碑式的法律,对英国今后低碳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持续的深远影响。[4]

(三)制定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

1. 财政政策

英国实现严格的碳预算制度,英国政府为完成相比1990年,2050年的碳减排要减少80%的艰巨任务,制定了更为详细的三个五年计划:自2008年开始到2012年碳减排为1990年的22%,到2017碳减排为1990年的28%,到2022年碳减排为1990年的34%,后来2011年5月又设定,2023年到2027年期间碳减排目标为1990的50%。为有效完成这些阶段性目标,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些有效的财政政策,主要是财政补贴和财政奖励政策。从实践效果来看,英国政府的碳预算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 DECC 公布的资料,第一个预算阶段碳减排 22% 的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2.税收调节

英国从2001年4月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具体而言也就是能源使用税,主要针对企业、公共管理部门使用煤炭、天然气、电等能源的情况征收不同比例的能源税,如果这些部门使用电热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则可以免税。这种税收主要为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增强企业和公共管理部门的节能意识。政府征收的税额又用来给低碳行业进行补贴,激励低碳企业的低碳行为,在国家层面实现了一种低碳环保的良性循环。

3. 融资推动

低碳经济的发展光靠政府投资或财政补贴是难以获得持续发展动力的,因此还需要建立市场绿色融资机构来为其提供发展源泉。英国主要通过节能信托、碳信托基金和绿色银行等方式融资来推动低碳发展。1992年,英国成立了首个节能信托基金,十年后,该节能信托基金转为公益性质的社会企业。其主要目标是向各社区和家庭提供低碳服务、宣传低碳节能理念、传授节能方法、解释政府的低碳政策,建立社区、企业、居民与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具体包括协助政府推动低碳节能项目、推广低碳技术、开发节能模式和节能工具,及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等。这个信托基金为推动英国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后来,2001年成立的碳信托基金是一家由政府出资以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低碳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企业。它的职能主要是帮助企业、政府和有关公共部门通过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和低碳技术的商业化,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其主要任务是研发新的低碳技术并进行大力推广;开发新的评价方法来测量各类部门、产品和物流环节的碳足迹,为征收碳税提供依据;为政府、企业和社区提供低碳设计和咨询等。到目前为止,碳信托基金已累计为各类企业、政府和公共部门节约能源成本近50亿英镑,减少CO2排放近五千万吨。

2012年,英国成立首个绿色投资银行,该银行获得政府提供的 30 亿英镑资金。这也是全世界第一个专门为低碳绿色融资服务的国家银行,其主要业务是为低碳环保行业提供优惠贷款,为国家重点节能项目,如海上发电、垃圾发电和工业节能项目提供低利率的贷款服务。该银行将成为英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未来投资中心。

4.调整能源结构

2000年,英国就要求十年后英国十分之一的电力都要来自可再生能源,后来又有众多的能源法案、发展计划都提供了详细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2009 年制定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和《可再生能源战略》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要以使用干净、环保、可持续的可再生能源为目标,大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热力和交通等领域的开发与使用,到2020 年英国能源供应的15%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由此可见,英国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高度重视。后来政府也加大了可再生能源扶持力度。通过英国政府的努力,英国可再生能源在所有能源使用的比率逐年上升。根据 DECC 报告,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英国全国电力供应总量中超过20%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5]

5.创新低碳技术

英国一直把低碳技术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英国政府认识到所有低碳任务的实现都离不开低碳技术的推动,因此财政大力支持研发机构进行低碳技术创新。近年来,英国政府先后制定了减碳技术战略,化石燃料碳减排技术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碳捕获与封存、提高能效技术、海上风力发电、智能化电网、电动汽车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并取得突破。同时,英国还成立国家级能源技术研发机构,攻克重点技术难题,财政鼓励企业加大低碳技术开发,这些都为英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三、德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

(一)制定中长期规划

德国发展低碳经济非常有计划性,政府制定了3个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即欧盟气候变化行动计划(ECCP)、国家能源效率行动计划(EEAP)、能源与气候一揽子计划(IECP)。欧盟气候变化行动计划主要是关于能源需求、能源供应、低碳减排、交通运输、工农林业的废弃物管理技术的研发、低碳基金等领域的发展计划。国家能源效率行动计划主要是家庭住户、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能源消耗问题的控制计划。这些计划给德国发展低碳经济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二)完善低碳立法

和英国一样,德国也是个非常注重法律完善的国家,该国发展低碳经济也是法律先行。1971年德国首先公布了一项《环境规划方案》,这是德国第一个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1972年德国重新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德国基本法》,给予德国政府在低碳发展政策方面更多的权力。同年,德国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4年后该法修订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1996 年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2002 年又出台了《节省能源法案》,具体涉及减少化石能源和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要求。2004 年德国政府发布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提出了德国的燃料发展战略和新燃料的发展方式,其目的是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2009 年6月,德国环境部公布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文件,强调低碳经济为经济现代化的指导方针。文件还重点强调了要大力研发低碳技术,这将成为德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引擎。[6]

(三)注重研发低碳技术

自2006年开始,德国高度重视低碳技术的研发工作,并计划此后的十年中额外增加10亿欧元用于低碳技术的开发,同时工业领域也增加一倍的资金用于研究环保技术。2009年7月13日12家跨国公司在德国首都慕尼黑签署了备忘录,计划投资4 000亿欧元在北非撒哈拉沙漠地区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电厂,预计到2050年,该项目在北非的发电厂将满足欧洲15%的用电需求。据报道,拟建中的太阳能发电厂是目前世界上同类中最大的太阳能项目,也可以为德国的居民生活提供最洁净的能源。此外,德国还在国内建立多个低碳节能的发电站,大力推广清洁煤处理技术、收集并存储碳分子技术等,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德国也积极推广“热电联产”技术,减少热量流失、为发电企业带来额外供暖收入。这种技术既可以用于活力发电站的节能改造,又可用于制造微型发电机,可以随时解决小范围的供暖供电需求。

(四)开发新能源

德国制造在全世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尤其是德国的汽车制造业。近年来德国非常重视研发新能源汽车,尽量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同时,采用新型节能技术,减少汽车能耗。德国政府制定的发展目标是在未来的7年内,德国的柴油发动机降低三分之一以上的油耗,汽油发动机降低四分之一的油耗。德国也预计到2020年全国使用100万辆电动汽车。如果德国汽车制造这个龙头产业能实现大幅度的低碳转型,这必将带动德国整体经济的绿色发展走势。德国非常注重发展可再生能源,现如今德国的新能源企业蓬勃发展,今年这些企业年产值达到250亿欧元,提供的就业岗位多大25万多个。全世界三分之一太阳能电池板,二分之一的风力发电机都产自德国。

(五)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经济低碳发展

1.征收生态税

德国的能源不是很丰富,德国政府历来把降低能耗和发展新能源作为政府的核心工作来抓。1998年德国通过了《启动生态税改革法》和《继续生态税改革法》两个法案,开始对国内各行业消耗化石能源、天然气、电力等征收生态税。德国政府征收生态税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化石能源的消费价格,将治理化石能源给环境带来危害的成本进行分摊,让消费者承担一定的治理成本费用。生态税的实施,一方面可以鼓励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环保先行,从而由消费端逆向激励企业低碳生产;另一方面政府征收生态税收大部分用于补充职工养老金,降低养老金费,降低劳动力的雇佣成本,从而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政府实行财政补贴

德国鼓励出口低碳产品,对出口低碳产品的企业实行投资税减免。同时对低碳产业提供资金支持和优惠贷款。德国政府在2012年—2014年期间给购买电动车的消费者提供的3 000~5 000欧元的补助。德国2005年底前更新的“热电联产”设备生产所消耗的电能,每千瓦可获补贴1.65欧分。另外,德国的联邦经济部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已建立节能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技术指导和资金帮助。

3.开展碳排放交易措施

根据欧盟及德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德国于2004年在联邦环境保护局下设立了德国排放交易处,负责排放权的确定、发放,进行排放交易登记、开户和管理、处罚等。德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近一半的高能耗部门从2005年开始参与碳排放交易,这也将促进未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改进能耗技术。同时,极大程度提高了国内企业参与国家减排的积极性。

四、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

日本是一个能源短缺的国家,日本政府一直高度关注能源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就已开始注重发展循环经济,逐步开展节能技术和开发新能源来代替传统化石能源。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日本经济变得越来越不景气,为推动本国经济的复苏,为抢占未来经济竞争高点,日本加快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步伐,当前日本低碳经济的一些领域已远远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与欧盟相比,日本发展低碳经济有一些相同点,也有一些不同点。[7]

日本与欧盟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同点有:首先,它们都高度重视低碳技术的研发,重视开发新能源。一直以来,这些国家在这两个领域的投资比重相当大。其次,政府为低碳经济发展都提供强大的财政支持,日本政府也实施了环境税、特别会计制度、特别折旧制度等多种财税政策来鼓励和激励低碳经济的发展。[8]日本与欧盟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同点有:一是日本一直认为自身的能源效率较高,进一步提高效率的空间非常有限,因而没有像欧盟国家一样,提出十分具体的大幅度减排目标;二是日本更多的是用低碳政策来鼓励和推动经济的低碳发展,而欧盟国家非常注重用法律强制推行,这或许源于日本是个岛国,资源紧张,其民众历来就有节能环保的意识;三是日本碳金融和碳排放交易制度落后于欧盟,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四是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效优于欧盟国家,日本关注资源的循环利用。五是日本在2008年至2010年,其环境省实施了一系列环保积分示范项目,国民在利用或购买环保型商品及服务时,可获得相应积分,这些积分可用于购买各种商品。[9]这一制度鼓励了日本每个民众的环保行为,也倒逼了企业的低碳改革,成效显著。

五、国外主要经验借鉴

(一)完善立法保障

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必将打破传统经济的发展方式,这场改革必将影响传统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而阻力重重,因而必须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各经济主体抛弃传统的发展理念,按照新的绿色环保标准建立新的发展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同时,通过立法也可以给国民展示政府的态度与决心。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这些法律需要有纲领性,也需要有各具体行业的执行性法规,而且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行政性法令作为有效补充。唯有如此,发展低碳经济才不是一句口号,才能得到持久的保障。

(二)增强财税支持

这些国家在推动经济低碳转型的过程中,都相当重视政府财税制度的支持。经济改革是痛苦的,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而政府通过加大低碳产业的投入,并增加高碳行业的税收,以此来转移投入到绿色行业至关重要。例如,英国政府除了直接增加低碳产业投入外,还建立碳信托基金和绿色投资国家银行等来支持低碳经济。同时,国外经验表明这些财税政策必须是持久、具体,而且是根据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进行改革创新的。

(三)完善市场体系

如果低碳经济发展的早期必须依赖政府的大力支持,那么只有通过完善市场体系,激发市场内部机制,才能推动低碳经济获得长期健康的发展。这就需要完善市场金融工具、建立碳交易市场,运用金融工具调节碳排放权盈余和紧缺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这样可以使低碳水平高的企业盈利,同时也可以使低碳水平低的企业逐渐减少碳排放强度,整体上能大大降低碳排放水平。除此以外,还可以进一步开发新的市场工具来激发发展低碳经济的激情,低碳经济的长足发展最终有赖于完善的市场体系来支持。[10]

(四)发挥本国优势

每个国家经济发展具体实情不同,各国都是在充分发挥本国优势,形成了各国自身的发展特色。例如,丹麦一直都重视发展新能源,开发新能源的技术基础强大,所以丹麦是重点走低碳节能和挖掘新能源的低碳之路。英国是信托的发起国,信托产品成熟,英国利用信托成立碳信托基金,形成持续现金流,投入到低碳经济发展中。德国人做事严谨,法律观念强,制造业发达,因此德国主要通过低碳制造配以发展新能源来发展低碳经济。日本则依托传统高能源利用率和较为成熟的循环经济体系进一步发展低碳经济。

〔1〕 M BERTRAM,T E GRAEDEL,H.RECHBERGER.The contemporary European copper cycle:waste management subsystem[J].EcologicalEconomics,2002,42(1-2):43-57.

〔2〕 来尧静. 丹麦低碳发展经验及其借鉴[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00-103.

〔3〕 彭博. 英国低碳经济发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3(44):70-76.

〔4〕 孙法柏. 英国环境法律政策整合的机制与实践[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1):52-59.

〔5〕 林永居. 英国、 美国、 德国低碳转型的财政政策及启示[J].财政研究,2014(5):58-61.

〔6〕 杨圣勤,李彬. 德国发展低碳经济对我国的启示[J].对外经贸,2014(6):33-34.

〔7〕 金永男.日本低碳经济政策践行及对我国的启示[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2:25-27.

〔8〕 都昌映.日本低碳产业国际竞争力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4:60-61.

〔9〕 CASTRO M B,JAM REMMERSWAAL,JC BREZET,et al.A simulation model of the comminution-liberation of recy-cling systems-relationships between product design and the liberation of materials during recycling[J].InternationalJournalofMineralProcessing,2005,75(3-4):255-281.

〔10〕 王欢芳,胡振华.我国产业集群低碳化升级模式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2(12):92-93.

(责任编辑 吴 星)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Foreign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Economy

WANG Huan-fang, HUANG Di-ni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uzhou, Hunan 412007)

Sinc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world economy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At present,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re aware of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developing low-carbon economy, low-carbon economy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development of various countries. Denmark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new energy and low carbon energy saving building. Britain takes developing a low-carbon economy as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has released a strategic blueprint for low-carbon economy. Germany takes the low carbon manufacturing and new energy a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spects which can help the country to deal with the future brutal competition. Japan is good at developing circular economy, and peopl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is strong. These countries have provided us with the important inspir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ow-carbon economy in four aspects: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enhanced fiscal support, improve the market system, and exert their own advantages.

low carbon economy; successful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10.13937/j.cnki.sjzjjxyxb.2015.06.012

2015-09-05

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937/j.cnki.sjzjjxyxb.2015.06.012.html

时间:2015-12-20 15:30

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4CJY038);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YBB064);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14B048)。

王欢芳(1980—),女,湖南醴陵人,博士,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F420

A

1007-6875(2015)06-00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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