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为基础
2015-03-29唐蕾
文/唐蕾
我国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为基础
文/唐蕾
专利能否得到应用和推广,取决于多种因素,除了专利自身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资金条件、市场需求等也都决定了一项专利能否产生真正的经济效益。专利当然许可作为一种新的专利许可方式,可以将专利权人与需求市场双方联系起来,从而实现资金与技术的结合,加快专利的转化。但制度的推行必须慎重,目前对于当然许可这一制度,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关于该制度具体操作,另一方面是关于该制度在规制权利滥用方面的作用,必须对这两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做出调整后,才能保证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当然许可;专利转化;权利滥用
序 言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我们发现,此次修改的一大重点便是着力促进专利的实施和应用,促进专利价值的实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修改草案在职务发明、专利默示许可、专利质押以及专利当然许可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并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的专利当然许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建立将会对我国专利交易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也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一、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概述
自我国1984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以来,我国的专利许可制度一般只包括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的一般许可、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当然许可并不属于我国专利许可的方式之一,但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公布的修改草案中,专利当然许可赫然位列其中,并有多条法条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虽然该项草案尚未通过,但这充分表明我国在逐步探索建立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以期丰富和完善我国的专利交易市场。
(一)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概念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其实并非新生事物,许多国家都早已建立了该项制度,并进行了多年的实践,例如英国、法国、泰国、俄罗斯等国家。所谓专利当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向专利局申请并经批准后,由专利局进行当然许可公告,允许任何第三人在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以及满足其他实施条件后使用该专利,专利权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许可。1徐红菊:《专利许可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作为专利许可的方式之一,与其他许可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一般情况下,专利当然许可是在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实行的许可。与计划许可、强制许可相比,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申请实行当然许可,国家和他人一般不能强制权利人进行当然许可。但这一点在某些国家有所例外,例如在英国,当权利人存在滥用专利权的情形时,相关部门可以强制实行专利当然许可,此时的当然许可便具有与强制许可类似的效力。
第二,第三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且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当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通常由相关主管官员裁定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相较于一般性的许可,当然许可下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了诸多限制,因为在一般许可下,若无法协商一致,专利权人可以拒绝许可,但在当然许可制度下,即便无法就使用费等问题达成一致,也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裁决,从而使被许可人得以使用该专利。之所以对权利人进行如此的限制,主要是为了积极促成专利许可,加快专利的实施,而这也正是当然许可建立的最主要的目的。
第三,专利权人不得拒绝许可。权利人一旦经专利局批准公告实行当然许可,则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其专利。这是专利当然许可与普通许可最主要的区别,这意味着专利权人丧失了被许可人的选择权,只要第三人愿意支付使用费、并满足相应的实施条件,就可以使用其专利。而普通许可下,专利权人可以综合考量被许可人的各方面条件,进而作出决定。
第四,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当然许可。专利当然许可的撤回指的是专利权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不再实行当然许可,由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专利当然许可撤回后意味着他人若想再使用该专利,就无法通过当然许可制度进行,只能与专利权人就具体许可进行谈判。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专利当然许可是介于普通许可与强制许可之间的一种折中的选择。一方面,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许可使用费和其他相关条件;另一方面,也使被许可人获得了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被许可人只要愿意支付许可使用费,就可以使用该专利,其所受到的限制和阻碍减少。这表明专利当然许可既体现了普通许可下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也体现了强制许可对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倾斜。
(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对专利当然许可的规定
此次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针对专利当然许可新增了三个条款,分别是第79、80和81徐红菊:《专利许可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条,分别从当然许可的申请、许可、撤回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若本次修改草案得以通过,将意味着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从无到有。
1.专利当然许可的申请
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行当然许可,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明确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费的金额,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作出决定。若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当然许可的,专利权人还应当提供另外一份文件,即专利权评价报告,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被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其法律稳定性较差,为防止专利权人在稳定性较差的权利基础上盲目的进行相关法律行为所以要求其必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23-524页。
2.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下的许可使用
当然许可被批准后,他人若想使用该专利,应当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事先已经确定的使用费。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许可他人的使用只能是普通许可,而不能是独占或排他许可。同时,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将丧失请求诉前临时禁令的权利,这意味着权利人一旦实行了当然许可,就无法请求法院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颁布禁令,而只能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3.专利当然许可的撤回
专利权人若想撤回当然许可声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该撤回针对的是专利权人之前所作出的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的声明,而并非针对其授予的特定人的许可,对于在先被许可人的利益并不受影响,对于已经通过当然许可制度获得使用权的被许可人,其依然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
4.专利当然许可下的纠纷解决
当事人若就当然许可发生纠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裁决,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我国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1.进一步提高专利转化率
专利的价值和意义在于转化,即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虽然当前国家、企业、高校对专利的转化日益重视,但在专利的转化和应用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根据2013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2013年全国范围内有46,456项应用技术科技成果登记,其中,产业化应用的成果数达到了34783项,占应用技术科技成果的74.87%。而科技成果未应用或停用的最主要原因为资金问题,占到了54.42%,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8.84个百分点,其次是技术自身的问题和市场问题,各占45.08%、22.68%,除此之外还有政策问题和管理问题。3参见国家科技成果网,http://statistics.tech110.net/html/article_383207.html.,2015年10月10日访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资金问题是当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为主要的问题,许多专利权人虽然拥有专利技术,但缺少进行大规模生产和应用的资金,从而导致专利成果只能被束之高阁。
许可或转让给他人,是使技术与资金实现对接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912,151件,授权专利1,163,226件,登记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16,053件,经过登记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仅占授权专利总数的1.38%。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tjxx/.,2015年10月10日访问。
通过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为技术和资金之间的对接建立新的平台,使资金所有人有更多机会接触到专利技术,并通过市场和风险的评估,进行投资使用,以实现专利的转化和应用,提高我国专利的转化率。
2.完善专利交易市场,畅通交易信息
我国在专利交易平台的建设方面起步较晚,且发展尚很不完善,到2011年,我国有43家展示交易中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级专利展示交易中心。5彭耀林:《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四年结硕果》,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年第2期,第15-19页。但这些专利展示交易中心的运营状况并未达到理想状态,而且各中心之间由于协调机制尚不完善,从而导致信息不畅通,无法实现资源共享。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是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的,专利权人通过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公布当然许可的相关信息,为潜在的被许可人提供全国范围内的专利信息,从而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专利当然许可的信息交流和共享,解决以往交易平台在信息交流方面的缺陷。同时借助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为专利交易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3.降低交易成本
以往的专利许可方式,一般需要供需双方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对价格、使用方式、条件等各方面达成共识后,才能进一步投入生产。而专利当然许可,按照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的规定,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便已经对使用费进行了确定,此后使用人便只需要支付该事先确定好的专利使用费,便可以使用该专利,不需要其他协商或谈判。这极大的降低了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加快了交易的进程,从而加快专利转化的步伐。这对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中小企业往往资金和能力有限,通常只会选择成本低、转化快的技术,专利当然许可便为它们提供了便利渠道,使它们在付出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二、各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对比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甚至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无论哪一国家,其专利当然许可的实质都是专利权人允许任何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止他人的使用。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各国又会针对各自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例如当然许可撤回的条件、后果,年费减免方面的规定,当然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关系等,均有不同的要求。而各国的不同规定可以为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经验借鉴,从而加快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英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在英国,专利权人申请专利实行当然许可后,专利局局长会就该申请的具体情况向直接和间接权利人发出通知,以确定是否存在不应当实行当然许可的事由。若不存在,则应当批准权利人的当然许可申请,其中“不应当批准的当然许可的事由”主要是指针对该专利的相关合同约定的禁止当然许可的情形。
专利当然许可批准之后,对于潜在的被许可人而言,其获得了一项当然的权利,即可以请求使用该专利,而权利人不得拒绝,但其必须与专利权人协商相关条件,若无法在使用费等条件方面达成一致,则可以请求专利局局长对相关条件作出决定;同时,当该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当然许可的被许可人与排他性许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类似的地位,其可以要求专利所有人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若所有人在被许可人提出请求之后的两个月内拒绝或不愿提起诉讼,则该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甚至可以将专利的所有人作为被告,但若专利所有人未出庭或者不参与该诉讼,则其并不承担有关费用。6United Kingdom Patents Act, Article 46, 1977.这一规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强专利所有人的责任,促使其积极维护专利权,以免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对于专利所有人而言,专利当然许可后,其将得到年费方面的优惠,其应当交纳的专利年费将会减半。
除了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特别要求,当然许可也针对侵权行为作出了特殊规定。假如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时,该侵权人同意当然许可的相关费用和实施条件,则不再向其发出禁令,其可以继续使用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在要求其赔偿损失时,要求的赔偿额也不得超过假定侵权人在第一次侵害行为前已成为当然许可的被许可人所应当支付的费用的两倍。
英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当然许可的撤回制度,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撤回经登记公告的专利当然许可。无论是专利的所有人还是其他相关权利人均有权申请撤回,但其申请的条件有所不同。专利的所有人在当然许可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申请撤回该许可,只要尚未向他人签发许可证,或者签发了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同意其撤回当然许可;而其他相关权利人只有在专利权人在申请当时以及之后均属于无权申请当然许可,则其他相关权利人可以基于相关的合同权利,申请撤回该当然许可。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撤回当然许可,一经撤回后,专利所有人必须将在当然许可期间减免的年费足额补交。
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即当然许可也可以作为强制许可的方式之一。根据英国专利法第48国家知识产权局法条司:《外国专利法选译(中)》,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031-1032页。条的规定,若一件专利自被批准授权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连续三年未使用,则任何人均可以申请登记该专利为当然许可。7United Kingdom Patents Act, Article 48, 1977.这表明,在英国不仅专利权人可以自愿申请专利当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专利局也可以强制签发当然许可。
(二)法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法国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与英国类似,只要一项专利尚未独占许可给他人,也没有现有技术与之相抵触,则专利权人就可以通过申请,实现专利当然许可。专利权人在申请当然许可时,应当有明确的声明,声明同意任何第三人在支付合理的报酬的前提下使用其专利。对于报酬的具体数额,由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大审法院确定具体数额。8国家知识产权局法条司:《外国专利法选译(中)》,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031-1032页。
法国对于批准生效的当然许可,也给予降低年费的优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专利权人积极申请当然许可。而当该当然许可被撤回后,减缴年费的优惠自然也就丧失,但法国并不要求权利人补交之前享受的年费优惠,此点与英国的做法不同。并且法国专利当然许可的撤回并没有英国的条件严格,并未要求应经使用该专利的被许可人同意,因为撤回决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已经取得的当然许可或者正在请求中的当然许可并不受到撤回的影响,因此也就无须特别取得其同意。
(三)巴西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巴西工业产权法》第八章第二节明确了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规定尚未独占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专利可以申请当然许可,并由国家工业产权局予以公布。实行当然许可的专利可以享受年费减半的优惠政策,但如果专利所有人在申请当然许可后至第三人接受许可条件期间撤回当然许可,则不能享受该优惠。
为了督促被许可人积极实施专利技术,巴西工业产权法规定了特殊的撤回制度。当被许可人在被授予许可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有效实施该专利的,或者中断实施超过一年的,或者实施条件不符合之前约定的,专利持有人可以要求撤回针对该被许可人的许可。9国家知识产权局法条司:《外国专利法选译(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1页。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该规定扩大了专利所有人在当然许可制度中的权利,其可以监督被许可人是否实际实施了专利,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允许其使用自己的专利,相对扩大了专利所有人意思自治的范围。
(四)泰国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泰国1979年《专利法》第45条规定了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泰国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增加了对专利局局长所作决定的上诉权。专利被批准当然许可后,若专利所有人和申请使用人就相关费用等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专利局局长可以根据其认为合适的费用、条件等允许申请使用人使用。专利所有人和申请使用人若对这一决定不服,均可以向委员会提起上诉,但必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否则将丧失上诉的权利,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将是终局决定。
三、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建立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必然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只有正确处理好多方利益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制度衍生的其他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专利当然许可在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方面的作用,才能真正为供需双方建立一个良好、稳定的交易平台。
通过分析比较各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共同和不同之处,结合我国专利制度体系的现状,目前,在我国建立当然许可制度还必须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条文的具体规定方面,是否需要进行细节上的调整;第二,是否将当然许可作为专利强制许可的一种方式,赋予国家强制实行的权力。
(一)进一步斟酌当然许可的条件、撤回、优惠措施等
1.是否给予年费方面的优惠
我们发现,实行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国家大都对申请当然许可的权利人实行降低年费的优惠政策,部分国家甚至给予一半以上的减免,而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若之后没有其他的特别规定,则意味着我国并不给予此方面的优惠。事实上,给予年费方面的优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专利权人积极申请当然许可,因为毕竟当然许可后,权利人并非纯获利,其实质上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一方面,一旦当然许可公告之后,权利人便无权拒绝任何人的使用申请,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选择的权利,因此权利人势必会谨慎为之;另一方面,实行当然许可后,可能会降低专利本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因为与其他未实行当然许可的专利相比,其垄断性降低。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实行当然许可的专利给予年费方面的减免。
2.当然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实行当然许可时便确定使用费的具体数额,被许可使用人只需交纳该既定的使用费即可。但其他国家通常赋予了专利权人与使用人协商的权利,双方可以就使用费乃至实施条件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裁决。笔者认为我国在建立专利当然许可时也可以赋予权利人该项权利,毕竟不同时间点使用费的数额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必在事先就预先确定。
3.实行当然许可的具体条件
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也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当然许可的条件就没有任何要求,若一项专利牵扯到多方利益,就必须考虑是否会有损其他方的利益,所以必须对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进行审查,以免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根据各国已有的经验,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要申请实行当然许可,要求该专利应当是处于有效期的专利,同时没有独占许可给他人使用,而且没有其他合同约定不得实行当然许可的情形。
4.当然许可撤回的条件
专利法修改草案对于当然许可的撤回并未做特殊要求,只要求权利人提出书面请求。但在其他国家,当然许可的撤回往往有很严格的要求,例如英国要求必须尚未当然许可任何人实施该专利,或者虽然已经许可他人实施,但被许可人均同意撤回,而巴西更是规定了对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被许可人,可以撤回该许可。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更类似于法国,即当然许可的撤回并不影响已经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所以并不要求征得其同意。我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巴西的做法,即赋予专利权人对使用人的监督权,从而充分保证专利技术可以得到切实的应用和实施,如果被许可使用人获得技术后,并不积极主动的加以实施,则十分不利于专利的转化。
5.是否应当禁止权利人请求诉前临时禁令
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八十条规定,在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申请临时禁令,这意味着即便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也不能通过禁令的方式进行维权。类似规定在其他国家也有出现,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然许可本身就是允许任何人在满足既定条件下的使用,若允许诉前临时禁令,便与当然许可的本质相违背。但这一规定,十分不利于打击恶意侵权,甚至有可能助长侵权人的嚣张气焰,这在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尚不足,侵权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应当慎用。10杨涛:《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完善》,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期,第64-70页。
(二)能否通过专利当然许可规制专利权滥用
英国、印度等少数几个国家还将专利当然许可作为强制许可的方式之一,对于滥用专利权的权利人可以强制实行当然许可,即国家自行将其专利进行当然许可公告,允许任何人在支付相应使用费后实施该专利。这意味着,在这些国家当然许可可以由权利人自愿申请,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由国家强制进行。这一规定赋予了当然许可两层含义,一方面当然许可可以作为便利专利交易的方式,另一方面也是防止权利滥用的手段,而这两方面含义其实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重要制度。对于专利当然许可在促进专利交易和转化方面的作用,前述我们已经进行了探讨,但其在防止专利权滥用的作用究竟如何,我国是否应当参考英国的做法,允许国家强制实行当然许可,依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除此之外,民法、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也有部分相关规定。专利法主要通过设立相关制度进行规制,具体包括专利权的期限限制、专利权的无效制度、权力穷竭制度、不视为侵权的例外、计划许可以及强制许可等,前几种制度是从专利权本身进行规制,而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主要着眼于权利的行使,其中又以强制许可尤为重要;而反垄断法则适用于利用专利权产生非法垄断的情形。11吴广海:《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模式探讨》,载《中国科技论坛》2012年第1期,第114-119页。在这一法律制度框架下,专利权滥用的现象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但依然十分严重,例如前不久的高通反垄断案,虽然该案最终以高通交纳了天价罚单结尾,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并未完全解决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便是规制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强制许可制度比TRIPS协议的规定更为严格,可以发布强制许可的事项范围更小,强制许可的审查程序更为复杂,从而导致我国目前并未曾发生强制许可的实例。12谭启平:《专利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216页。反垄断法可以规制利用专利权实现垄断地位的现象,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但由于目前反垄断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缺少针对性的规定,所以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此时考虑强制实行专利当然许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和扩张,保障公共利益。强制实行的专利当然许可与一般的强制许可相比,其规制力度更强,因为一般的强制许可只允许特定的被许可人使用该专利,他人依然无权使用;而强制实行当然许可后,任何人只要满足既定的使用条件、交纳使用费就可以使用该专利,从而扩大了规制后的效果。
强制实行专利当然许可对于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某一项专利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其他企业和个人要想进入该领域,就不得不遵守该标准,否则就可能会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或者出现兼容性问题等。13吴太轩:《技术标准化中的专利权滥用及其反垄断法规制》,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1期,第129-135页。此时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便在市场上获得了极大的优势地位,其滥用此种优势垄断地位,便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时若对其实行强制性的当然许可,将为所有意图进入该领域的使用人提供使用的机会,只要其支付了一定的使用费,从而弥补了强制许可和反垄断法规制在最终效果上的不足。
但是,假如赋予相关部门以强制实行当然许可的权力,随之也会产生很多问题。首先,强制实行当然许可的具体条件是什么?一旦强制实行后,权利人的自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将被剥夺,因此必须严格明确规定能够施行的条件,必须结合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其次,强制实行当然许可能否实现预设的效果?正如我国的强制许可制度,多年来并未真正付诸实践,因此必须思考如何保证制度本身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后,强制实行当然许可导致了利益的平衡还是利益的失衡?强制实行当然许可确实有利于防止权利人过分垄断专利,使社会公众有机会共享技术发展带来的成果,但从专利权人的角度而言,其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受到了阻碍。如何实现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微妙的平衡,其实也正是对专利滥用进行规制的最终目标,而这种平衡所要达到的效果应当是在最大程度维护专利权人个人权利的同时,权利人的行为也不能妨碍知识产权法激励创造这一目标的实现,否则就应当进行协调和规制。14冯晓青、陈啸、罗娇:《“高通模式”反垄断调查的知识产权分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3期,第28-32页。正如前述所言,强制实行当然许可与其他制度相比,其效力范围更广,但也意味着对权利人自主权利的剥夺更大,这是否会导致利益的失衡,从而降低权利人进行专利研发的积极性,也是在探讨建立这一制度时不能忽视的问题。
目前在实行当然许可的国家中也仅有极个别国家将其纳入了强制许可,允许相关机构强制实行,因此对于我国而言,也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供借鉴。但这毕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防止权利滥用的思路,我们可以在权衡各方利弊的同时,谨慎的做出选择。
结论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最初的产生,便是为了为专利交易提供更为便利的平台,在专利权人和需求者之间建立联系的纽带,在全国范围内畅通信息渠道,并以国家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为保证,从而提高专利的转化率,使专利价值得以实现。而这正是我国专利技术发展中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难题,我国虽然每年有大量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但真正得以投入生产的比例并不高,尤其是在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场对接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多专利技术一直停留在实验室,无法真正走入市场,此时借助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或许可以为专利交易市场注入又一剂强心剂,加快我国专利转化的速度。
但我们在建立推行这一制度的时候,也不能过于急躁,必须对其利弊、风险等各方面进行评估。目前该制度尚仅处于修改草案阶段,其最终能否通过尚不确定,而决定其能否通过的,便是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是否适宜推行该制度。为了促成该制度的建立,并保证其建立后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必须对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事先论证,并对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以减少制度建立后产生的负面效应。
Analysis of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License of Right in China--on the Basis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of Patent Law Draf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tent depends on many factors.Besides the creativity and practicability of the patent, capital and market can also infl uence the value of the patent.License of right, as a new kind of license, can connect the supplier with the demander together, which will acceler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tent.But if we want to establish a new system, we have to be cautious.Now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at we need to discuss and analyse.On one hand, we need to discuss the details about the license of right.On the other hand, we need to analyse the function of the license of right on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right.If we cannot work out these two problems, we cannot make sure the function of the license of right.
License of Right; Implementation of Patent; Abuse of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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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蕾,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