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简讯
2015-03-29
国际简讯
WIPO发布《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日美引领技术前沿
11月1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该报告每两年发布一次。报告指出,日本和美国引领少数国家,正在以3D打印、纳米技术和机器人工程学这三项拥有促进未来经济增长潜力的前沿技术驱动创新。报告显示,日本、美国、德国、法国、英国和韩国总共占3D打印、纳米技术和机器人工程学领域中专利申请总数的75%甚至更多。日本公司在机器人工程学领域内的创新中处于领先地位。机器人工程学领域内前十名专利申请人中有八名来自日本。其余两名是来自德国的博世和来自韩国的三星。纳米技术领域内美国企业申请了大部分的专利,但三星是雄踞榜首的申请人,此外前十名申请人中有六名来自日本。报告同时指出,中国是唯一一个向这个先进的、工业化国家小组靠近的新兴中等收入国家。从2005年以来申请的专利来看,中国申请者占据了3D打印和机器人工程学领域全球超过1/4的专利数量,这是所有国家中最高的比例。在纳米技术方面,中国申请者占全球申请量近15%,是第三大专利来源国。相对于更早建立的创新型国家而言,中国的专利格局显著显示出更多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身影。
俄罗斯议会知识产权体系改革或搁浅
随着俄罗斯议会(国家杜马)近来对知识产权体系改革提出的诸多批评,正在进行改革的俄罗斯知识产权体系可能会中止。俄罗斯国家杜马的负责人表示,国家议会对俄罗斯政府近期提出的废除俄罗斯非契约型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议表示不满。该建议的实施一方面会对当地的版权持有人产生负面的影响,权利人将因其不能控制作品在俄罗斯和外国的使用(例如在电视、广播、餐厅和电影院的使用等)而不能获取版税。另一方面还会对广播公司产生负面的影响,广播公司需要与众多机构签署数百份许可协议。并且最大的负面影响还是无线电台,电台的曲目库将严格受限于已签署许可协议的产品。
据了解,俄罗斯政府最近的改革涉及完全拒绝现存的知识产权非契约型集体管理机制。根据目前的机制,现有的版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作者(甚至是那些没有意识到此类协会存在的作者)收集版税。根据俄罗斯政府的最新提案,这些协会将只能依据与作者和权利人直接签署的合同运作。据悉,除了俄罗斯国家杜马外,最新改革还受到俄罗斯版权领域一些主要分析家的批评。
USPTO加强与外国知识产权局的合作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米歇尔.李(MichelleK.Lee)带领代表团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一系列会议上,力推知识产权国际协作。在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年度管理大会时,李与欧洲专利局(EPO)、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和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IL)分别签署了谅解备忘录。USPTO 和EPO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将促进《合作专利分类》(CPC)体系的国际化应用,同时改进两局的协作,并继续推动其他专利局使用CPC。USPTO和IPOS的谅解备忘录将促进国际现有技术的检索。USPTO和IPOPHIL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将扩大两局之间的现有合作,通过分享最佳实践和采取联合活动改善专利申请程序的协调运作。除了签署三个独立的谅解备忘录外,李带领的代表团还与多国专利局领导进行了促进“全球专利档案提议”的高层会谈,该提议是USPTO与知识产权五局的其他成员(欧洲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日本专利局)开发的项目。USPTO本次合作实践奠定了其在12月举行第四届世界上最大的商标局会议的基础。
欧盟国会支持商标改革,英国和荷兰持保留意见
尽管英国和荷兰针对潜在的预算盈余以及授权商标所有者具有阻止过境假冒商品权利的一系列举措持保留意见,欧盟理事会日前已经核准欧盟商标体系开展大范围的改革。
今年年初,欧盟理事会、议会和委员会经过两年的磋商达成了一个政治性的合意,旨在更新欧盟商标体系。降低集体商标续展费是此次改革关键举措之一,此举为了改善商标所有者阻止过境侵权产品的权利,并且取消有关标志需要用图形表示的要求。然而英国并不表示支持此次改革,其担忧在境内市场统一协调办公室未来可能产生预算盈余,而这笔钱很可能纳入一般的欧盟预算,最终用于非知识产权目的。根据研究显示,蓬勃发展的IP行业盈利占欧盟GDP的39%,而商标是IP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呼吁改革中增加一项条款,阻止来自商标和设计费用的未来盈余纳入一般的欧盟预算中。荷兰对改革的担忧主要是因为荷兰的商品基本上都是需要过境的,处理过境假冒商品的条款将增加该国的负担,并且其认为会妨碍正当的国际贸易,包括合法的仿制药国际贸易。据悉,欧盟议会预计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就此项改革第二次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日本首次批准声音和动作等新类型商标
日本商标的对象过去仅限于文字和图形等形式,但由于网络和电视广告在商标中加入了独特的动作和声音,宣传手法趋于多样化,为此日本政府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据报道,日本特许厅10月27日宣布,首次根据今年4月起施行的新法批准了声音和动作等新类型的注册商标。据悉,此次注册的对象是日本一些广告中为人们所熟悉的旋律等共43个商标。据了解,4月1日新法施行后,不仅声音和色彩,立体展示动态、位置、图像的全息图也能注册成为商标,目前已有逾千件相关申请,日本特许厅依次对其进行了审查。此外,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同样允许注册颜色等商标,在美国,珠宝饰品巨头蒂芙尼公司已为其包装盒上独特的蓝色注册了商标。
WTO就药品专利达成了17年的豁免协议
10月19日举行的美国大使Michael Punke 与LDC集团代表——孟加拉国大使Shameem Ahsan和乌干达大使Christopher Onyanga Aparr之间的高级别会议上达成了一份有关17年的药品专利豁免的暂定协议。该协议使得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将无需履行“执行或者适用”或者“实施”药品专利和试验数据保护,直到2033年。据称,协议中规定LDC集团获得邮箱义务和排他销售权义务的豁免,而且决议文本没有对此附加限制性的条件。这将意味着直到2033年,LDC都不负有义务为药品专利申请提供机制,也无需为此等申请授予排他销售权,不过这些豁免每年还须在WTO总理事会上进行审查。另外,贸易外交官们期望在11月6日上午TRIPS理事会能够正式通过一份基于本协议的决议文本。此外,邮箱义务和排他销售权义务的豁免还需要得到WTO总理事会的批准。
苹果涉嫌侵犯威斯康星大学专利,或赔偿8.6亿美元
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威斯康星州西区地方法院近日就苹果与威斯康星大学专利侵权案进行审理。苹果涉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威斯康星大学专利授权部门拥有的技术用于其众多流行设备的芯片上。苹果因此可能需要向后者支付高达8.62亿美元的赔偿。该院陪审团正在考虑,苹果分别用于iPhone 5S、iPhone 6 和iPhone 6 Plus的A7、A8和A8X处理器,以及多个版本的iPad,是否侵犯了该项专利。根据法庭文件,苹果否认有任何侵权行为,并认为该专利是无效的。苹果曾试图说服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该专利的有效性,但今年4月该机构拒绝了苹果这一要求。据悉,审判仍将继续进行,以确定苹果具体的赔偿金额。这起审判将分三个阶段: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以及主观故意。
微软与Network-1就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近期,微软与Network-1达成了和解。本次涉及的专利编号为No.6,006,227,标题为“文档流式操作系统”,可能与Windows允许结合本地和文本文档的高级索引功能相关。本次和解还涵盖了由此引发的其它诉讼,微软将会为惠普、戴尔、三星、百思买、联想等合作伙伴支付465万美元的授权费用(2016到期)。另外,诉讼还涉及OSX中的一个同类功能(Spotlight),但实际上苹果早在2010年便就此与Network-1对质公堂,并且被要求支付465万美元,然而此项决定在提交复审的时候被驳回了。
谷歌或将面临欧盟新的反垄断调查
据国外媒体报道,欧盟监管部门将在多个领域密切关注谷歌的母公司Alphabet,包括该公司与广告主的合同,以及Android操作系统。这表明,谷歌很可能面临欧盟新的反垄断调查。据悉,欧盟今年4月对谷歌的指控主要集中于谷歌的购物搜索。欧盟方面表示,关于谷歌购物搜索的案件有着很高的优先级,但需要花一段时间。对欧盟监管部门而言,对Android系统启动单独调查同样有着“很高的优先级”。因为这与关于购物搜索的案件不同,用户并不会过多地思考手机上的操作系统,但手机厂商和应用开发者非常关心这一领域。
此外,欧盟也在试图推进对谷歌广告业务的调查。有指控称,在与网站运营者的广告合同谈判中,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从竞争对手网站复制内容。今年夏季,欧盟已经向相关公司发出调查问卷,希望进一步了解谷歌在这些领域的业务行为。据了解,在今年8月谷歌的官方回应中,谷歌表示,欧盟错误分析了快速变化的在线购物业务,误解了谷歌对其他购物比价服务的影响,欧盟提出的要求并没有充足的法律理由。
日本将修改《著作权法》配合TPP生效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预计在2018年前后生效,参加国需在此之前完善国内制度。11月11日日本政府文化审议会召开专家小组委员会,会上讨论修改《著作权法》以配合TPP的生效。会议决定,不把与原作品相似的模仿作品及刊登此类作品的同人刊物划入加强查处侵权的对象。据日本共同社报道,鉴于有意见指出,限制模仿作品将导致多样化的创作活动萎缩,委员一致认为“应充分考虑对二次创作文化的影响”。为加强针对盗版小说、音乐、电影等违法复制品的监管,小组委员会考虑把严重影响原创作品销售的侵权行为列入原作者不提起诉讼也可由警方等立案的“非亲告罪”。设“非亲告罪”旨在通过简化查处条件来提高应对速度,防止盗版猖獗。文化厅将在小组委员会讨论的基础上汇总修改方案,力争2016年修改《著作权法》。此外,小组委员会计划将书籍、音乐的著作权保护期从作者去世后50年延长至70年。目前日本书籍及音乐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去世后50年,电影为上映后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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