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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消费合作社联合社研究

2015-03-29熊斌

关键词:联合社代表大会社员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5310( 2015)-09-0106-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金库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CZS072)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5-03-21

作者简介:熊斌( 1981-),男,四川仪陇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抗战前后,消费合作社由单位社发展到联合社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要,联合社与单位社两者之间互相依存,单位社是联合社基础,联合社负责拟定单位社具体计划,可协调单位社与物资供应机关之间的关系,正如侯哲葊所言:“合作社的联合是进步的合作表现,必须有合作社的存在,才能有联合机关,同时联合机关又能扶助合作社的发展。” [1]由于联合社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运营成本,有助于调剂物资、平抑物价目标的实现。

一、联合社成立原因及分类问题

就合作联合社成立,时人表示,区域内合作社“必须互相联合,组织地方合作联合会或地方批发合作社”,而单个合作社“纵能发展,也是有限度的”。 [2]王世颖也认为,欲达“合作事业的整个的理想,各种合作社的单独经营是很困难的”,因此联合完全是“必要的”,否则合作社“无论结合怎样坚固,资本怎样雄厚,若不更进一步,而有合作会社间的联合,则步调不能一致,事业不能充分发展”。 [3]侯哲葊也表示合作社“实有连锁的必要”,主张“组织上级的联合社”,形成合作组织的“系统化”。 [4]

其实,国民政府早就从法规层面对联合社进行了相关规定。《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规定:“同一目的之合作社,得组织合作社联合会”,除信用社联合会外,合作社联合会“得加入其它合作社联合会”,遇区域争执时由县市政府负责核定,超过一县或一市以上,由各省主管机关农政官署直接监督。《合作社法》更明确规定:“二个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因区域上或业务上之关系,得设立合作社联合社。同一区域或同一区域内同一业务之合作事业,不得同时有二个联合社。” [5]《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又将联合社分成有限责任与保证责任两类,按行政范围又分为全国性联合社、省市县联合社、镇联合社;四川省县联合社即“以省县行政区域为范围”,倡导“全县有半数以上之场镇设有消费合作社时组织之,省联合社应在全省有五分之三以上县设有县联合社组织之”。 [6]

消费合作联合社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一方面,因家庭或个人组织单位社“规模不大,力量有限”,社务业务运营颇为困难,而联合社“以区、县、省、全国为范围,实力皆较单位社,甚至较当地最大的商店为厚”,社员因此亦能“间接享受到利益”;另一方面,联合社“不但可直向更大更有利的市场区进货,而且可以筹资自行制造,自置市场,生产与消费完全打成一片,树立消费者本位经济民主制度”。联合社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充实单位社业务”。由于单位社问题“多在资金有限、市场状况不熟悉”,而联合社可“迅速业务”、“供给单位社的市场消息”,进而避免业务亏损。其次,“健全单位社的社务”。单位社社务问题“多在内部组织不适当,职员经营不得法及会计制度欠合理”,又因“过于注重业务”,致使“业务方面的名目繁多,反现纷扰现象”;同时,“文书方面各种记录全缺,教育宣传无人办理”,导致“业务无起色”,联合社规模较大、职员经验学识丰富等特征利于促进各种设计,“当较单位社为佳”,甚至联合社本身也“可作单位社模仿”的对象,还可“将各社经营的优良方法介绍其他各社”。最后,联合社的优势还在于它可以“指导组社”,“一面办理业务,一面征求社员,组织与业务同时并进”。同时,联合社充足的资金“皆可作单位社发展的保证”。 [7]总之,联合社“(一)可在各合作社间扩大连锁精神,并负责指导,使属社明了其本身之任务而结成坚强之团体; (二)从社员中征集一切关于经济上、统计上、司法上之事项; (三)召集大会,发行书报,举行巡回讲演,创办合作学校,以收合作教育的效果; (四)领导组织合作社,并劝导各加入合作社联合社,俾步骤行动,渐得一致;(五)从旁督促各社员社使业务上之进行,益行顺利; (六)代表合作社向政府或其他团体也有所请求或贡献意见,以维护合作社之利益; (七)订立各社共同遵守之规定,以统一各社进展的步骤”;还可“减低售货价格”、“解决属社之困难”、“废除不合理之佣金”及“组织公益事业”等,继而使“步调和谐一致,力量集中,资金充实,业务发展,自可较易”。 [8]然而,四川省却并未专设省级消费合作联合社,仅在成都市、重庆市组织设立市级消费合作联合社。《成都市消费合作社推行方案》即规定,先行“组织单位社,俟有相当进展后,再行组设市联合社,以完成由下而上之合作系统”。 [9]

二、联合社的组织架构

消费合作联合社的基本单位不是社员个人,而是单个的消费社。现以重庆市消费合作联合社为例对联合社的组织结构进行论述。1944年3月,《保证责任重庆市消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协助各社员社改善社务业务扶助其发展并谋其相互联络为宗旨”,规定采取保证责任制,保证金额以所认股额三十倍为限。

社员社包括完成登记的消费社或联合社,规定申请加入者须经两个社员社介绍或书面请求,在填具入社志愿书、缴呈社章表、资产负债表、社务概况、决议案抄本后,再经理事会审查许可并报告联社代表大会追认即可成为社员社,同时还必须缴纳入社费十元;出社须于年度结束六个月前提交理事会,并在年度前将所欠债务由联社代社员社保证债务完全清偿,并请求退还已缴股款。对“一、不遵照本联社章则及代表大会议决履行其义务者;二、其有妨害本联社社务业务之行为者;三,其业务无积蓄可能者;四、有违反法令之行为或丧失信用之行为者”,经社务会出席理监事3/4以上议决予以除名处理,社员社所负债务“自出社决定之日起经过二年始得解除”;出社后六个月内解散时,社员社“视为不出社”。

代表大会是联合社最高权力机关,由单位社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组织而成,名额依各社社员人数比例及当地情形决定,一般是十五社员社以内之区选代表一人,三十社员社以内之区选代表二人,三十社员社以上之区选代表三人。具体分通常代表大会与临时代表大会,通常代表大会于每一业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召集,前提条件是:“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于执行职务上认为必要时;三、代表四分一以上以书面说明提议事项及其理由请求理事会召集时。”若请求提出十日内理事会不召集时,社员社代表在主管机关允许条件下自行召集,但必须于七日前书面载明召集事由及提议事项,通知社员临时代表大会以临时召集。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开会决议,解除理监事职权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联合社之间合并由全体3/4以上出席、出席代表2/3以上议决同意后进行。大会以理事主席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时以监事主席为主席,社员社代表自行召集时另推临时主席。社员社代表仅有一表决权,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以书面委托社员一人进行代理;代表流会二次以上,理事会以书面提出所议事项由全体代表在一定期限内表决;代表大会负责“一、选举理事及监事;二、审核及接受社务报告及会计报告;三、通过预算及决算;四、通过社员社之入社出社;五、制定或修正各种章则;六、规划社务进行;七、处理其他理事监事及设有之提议事件”等工作。

理事会由七人组成,执行联合社具体事务,监事会由五人组成,负责监查社务。理监事均在代表中选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另设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二人。理监事违反法令或章程时,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议决可解除其职权,失职时亦同。理事主席总理社务,对外代表联社,每月开例会一次,必要时召集临时会。理事会主要负责:“一、订定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二、决定向外借款及保证社员社之债务;三、制定各项章则;四、聘用工作人员;五、处理社员社所提出之问题;六、调节社员社间纠纷;七、讨论发展业务区域内合作事业方案;八、代表大会决议交办事项。”常务理事处理日常事务,协理一至二人由理事会聘任,协理下设秘书一人,稽核一至三人;分组办事时另设事务人员及技术专员,由总经理提请理事会聘任或派充;联合社与理事订立契约或为诉讼上行为时对外代表联合社,必要时召集临时代表大会。作为名誉职的监事不能享受以10%的酬劳金;为保持社职员的稳定性,还规定理监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除此之外,社务会由理监事共同组织,全体理事监事2/3出席开会决议,必要时设特种委员会,如因调解纠纷可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理事及特种委员会需酌支薪给。 [10]

三、抗战时期联合社的职权划分与运营原则

1945年3月12日,重庆市消费社联合社第三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的《重庆市消费合作社联合社办事总则》规定:总经理办理日常社务业务,协理协助办理;秘书处理对内对外文件及各部门工作联系,稽核负责经费收支及业务稽核,专员办理技术设计及临时事项;联社下设总务组、会计组、辅导组、批发部、生产部、供应部、服务部、信用部。具体而言,总务组职掌文件校拟缮校收发、印信、社员入社退社、变更登记、会议召集通知等事项;会计组负责会计章则表据格式拟定、预算决算及会计表报编造、传票账簿制定登载、单据审核、会计凭证簿籍表报整理保管等事项;辅导组职掌社务业务调查辅导策进、表报审核整理及辅导事宜;批发部管理物品采购分配调查、专卖物资领购分配、市场动态物价涨落调查报告等;生产部职掌物品产制加工、生产原料采购、接受原料委托加工等;公用部负责公用事业举办、管理经营、公益事业倡导推进等;服务部负责接受委托代理购买、生产运销组织及厂商委托代理推销等;信用部职掌存款代理、收付款项经营、业务资金调拨及代理收付、资金融通、信用业务推进辅导、账务稽核等事宜。各组部下设主任一人,组部之下分课办事,每课设课长、干事、助理员、练习生若干人进行分级办事。 [11]

无论是单位社还是联合社,运营过程中大都确立了民主运营原则。如各社社员享有平等选举权、议决权,无论股金额度大小,社员仅有一票权,这实际上保证了社员的平等参与,如有限责任四川省政府战时服务团消费社创立会就采用了双记名投票方式公推散票员、监票员、记票员与理监事。 [12]理监事根据得票数多少任免,隔年换届选举;解散理监事职权必须由全体代表3/4以上出席、出席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进行,显然,这些组织议事程序完全是近代民主议决程序。又如,重庆义大煤矿公司员工消费社就明确要求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发挥民主之精神,以促合作组织之健全”,遇重大事务由“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拟具议决案交由各社员用签名办法表决”。 [13]再如,重庆市钢铁厂迁建委员会第二届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就议决,“货物来源及价格涨落应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及公告牌以“尽量采纳社员意见,并公开营业状况”。 [14]

就运营原则而言,不同消费社的社内民主意识差异明显,其中“以机关为最强”,原因在于各机关职员疏散乡间“一切日用品之购买,多有赖于合作社”,导致“社员对于合作社期望甚殷,决无关心之态度”。 [15]乡镇社因合作意识淡薄,社员大多不愿参加社员大会,合作社之所以“未尽民主化”,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受社员民主能力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合作社以外的环境不够民主,“以致土豪劣绅处处横行,乡镇保甲长事事把持,合作组织也难免不受他们的影响”。 [16]既然合作运动“由党政机关负责而非出于人民之自觉自助”,因此“更不足以语自治”。 [17]由于机关社本身甚至就是由党政机构直接组织而成,实际上几乎可算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经济组织。

余论

抗战时期的消费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是民族危亡的背景下政府不断完善消费合作制度的重要动力,适应了日益严峻的抗战形势需要,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职能划分,组织架构的固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消费社的运营程序。然而,实际情形并不尽人意,各种会议“能做到的真是微乎其微,所以召集尽管召集,不是流会便是‘会而不议,决而不行’”,一部分社员“始终没有参加社员大会”,理监事会及社务会议虽然“比较容易开”,但因一些理监事纯系兼职而对会议“不甚注意”,导致“常常也开会不成”。 [18]各乡镇社“经营社务大都责任均由副经理或营业主任负责”,理事主席“大都均极少来往”,“除参加社务会议外,平常每未到合作社”,社务会“大都均是按月举行一次,惟有少数合社则三月一次或半年一次”,理事主席及经理“虽有一二位曾参加市府合社职员讲习会者,其余大部均未经合作训练,对合作意识至为浅薄,均以合社系公益事情、地方事业”,并无“其他认识及合作精神”, [19]因此“流会”、“会而不议,决而不行”等现象时常发生。加之经营不善、亏损过重也让联合社举步维艰,重庆市联合社就因消费合作联合社、生产合作联合社“亏折过巨,无法继续经营”而不得不办理解散清算手续;乡镇社除东升镇沙坪坝大阳沟、石马河、黄桷垭等地“尚能维持”外,其余一律解散, [20]消费合作联合社日渐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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