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常见概念探讨
2015-03-29王小顺
□文/王小顺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安徽·蚌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常见概念探讨
□文/王小顺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安徽·蚌埠)
[提要]本文对当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教材及相关教材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四个概念问题进行探讨,并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有关概念问题对案例分析、对学生正确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基本知识所产生的影响,指出对基本概念的解释和叙述的正确、完整、严密和易懂的重要性。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损失;共同海损
收录日期:2015年8月13日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国际经济贸易、国际商务专业必修课,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但从本人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目前出版的相关教材较普遍地存在对一些概念解释方面的问题。本文就四个概念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自然灾害”理解问题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灾害。它一般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在不同国家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自然灾害包括的范围是不同的,它不是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例如:根据2009年版的《协会货物保险(B)条款》(2009年1月1日生效),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在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条款(简称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平安险的规定,该保险负责赔偿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和“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即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五种自然灾害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不包括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在此前后又发生“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不包括其他自然灾害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但在目前公开出版的一些教材中,认为根据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这样就把自然灾害的范围扩大了。并把平安险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第一条概括为:“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从而使人误认为投了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保险人除了负责赔偿“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五种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外,还包括诸如浪击落海、火山爆发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力量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
例如:“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在该案例中,在笔者所见到的案例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认为投保水渍险即可,甚至认为投保平安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笔者认为,这种结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平安险、水渍险的承保范围都不包括“浪击落水”这种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因为浪击落海不属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承保的风险。虽然作为自然灾害之一的恶劣气候包括飓风、大浪等,但我国保险公司在制订《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时,实际上是将“浪击落海”作为独立的不予承保的风险作为例外的,而将其作为特别附加险的“舱面险”予以承保。即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中是不包括“浪击落海”风险的,因此笔者认为:就上文案例中2,000箱舱面货被风浪卷入海中而言,按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任何一种基本险,还须加保特别附加险“舱面险”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二、“共同海损”与“部分损失”问题
对于“共同海损”是否为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问题,就本人所见的目前所出版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及相关教材中,一般直接或间接地认为“共同海损”是保险标的(或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这些教材有的将“部分损失”定义为: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一种损失;有的认为被保险货物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的损失,按其损失的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或者类似的定义。而将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原因(或性质)不同又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或解释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按照这样的理解或解释,共同海损也应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只是相对于单独海损而言,损失的原因或性质不同而已。笔者认为: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有意的、合理的人为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特殊损失或因此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来说,共同海损除了包括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也包括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以及相关的费用损失。即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例如:上文案例中的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如果A舱的所有钢材是保单的整批货物,按照残存主义的做法和主张,该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牺牲,因为该项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而且最后货物和船舶有所保存。而如果按照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一种损失来理解,A舱被抛弃的所有钢材因为是属于全部损失,那么该损失是不能作为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来看待的。
实际上,共同海损作为部分损失,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而言,笔者认为,不是从保险标的是否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来划分的,而是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经济上的全部损失以及损失是否是共同海损行为所导致的角度来划分的。也即即使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但只要该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所导致的,且共同海损行为最终是有效果的,该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虽然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了,但由于该损失需由其他受益方共同来分摊,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只是经济上受到了部分损失,而并非是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货物受到了部分损失。因此,共同海损相对于单独海损而言,除了导致损失的原因、损失的内容及损失承担方不同外,还存在两者包括的范围不同。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共同海损既可能是共同海损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共同海损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及费用损失;而单独海损只是共同海损行为外的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部分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来说,部分损失应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或由于共同海损行为所导致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费用损失。而全部损失是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行为外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全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失。
三、中国保险条款平安险第三条中“前后”一词的理解问题
在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平安险责任范围的第三条规定:“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里的“前后”具体是什么意思,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并没有作出解释。目前出版的相关教材大多没有给予具体解释,一般只是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照搬;有些则作了较好的解释。例如,有的教材这样解释:“本项保险责任设计运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这4种意外事故之际,即发生之前或之后,被保险货物遭受了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这3种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是予以负责的。
须注意本项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这些意外事故发生之前,运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已经造成被保险货物部分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另一种情况是,在这些意外事故发生之后,载运货物的船舶已经完全脱险,在以后正常的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同样不予负责。
笔者认为,这种解释仍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这样理解的理由;二是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第一种情况的说明还不够清晰。笔者认为,“前后”一词虽然有许多种含义,如“好搜百科”上就有九种解释,它们是:1、用于空间,指事物的前边和后边;2、指一前一后;3、下边与上边;4、表示时间的先后。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段时间;5、指从某一时间或事件稍前到稍后的一段时间;6、指自前到后的经过、过程;7、向前与向后,俯仰;8、指大小便;9、犹轻重,尊卑。
联系到中国保险条款平安险第三条,很明显在平安险第三条中,“前后”一词应理解为:载运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这种事件发生的稍前到稍后的一段时间。而其他的理解显然都是不恰当的。这意味着保险人所承保的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自然灾害和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对被保险货物损害的影响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保险人才对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予以赔偿,否则,则与平安险第一条中的自然灾害和第二条中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前面或后面,其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也不应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所以,平安险第三条责任范围就应是负责赔偿载运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自然灾害使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害,且该自然灾害对被保险货物的损害还没有完全解除的情况下,载货船舶又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这4种意外事故,或者在载货船舶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这4种意外事故且其对被保险货物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还没有完全解除,被保险货物又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这3种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在原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整个运输阶段凡是“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就以上案例而言,船舶修好后继续航行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货物严重受损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是不负责赔偿的,因为船舶修好后继续航行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货物严重受损的部分损失,是触礁意外事故对被保险货物损害已完全解除后,被保险货物遭遇恶劣气候造成的部分损失。当然,该部分损失如果投保的是水渍险,在其他条件符合赔偿要求的条件下,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1.1.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运输特别附加险舱面货物险条款. 1972.4.1.
[3]应世昌.新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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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卓越国际商务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编号:2014zjjh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