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文化制度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研究*
2015-03-28龚展,杨畅
龚 展,杨 畅
(1.湖南女子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3;2.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 长沙 41003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产生了系列家庭文化建设问题,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相对淡化,离婚与分居者急剧增加;出生率下降,社会逐步进入老龄化;非婚生子女、单亲家庭大幅度增长;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大量存在;“独身主义”、“同性恋”现象等。因此,充分发挥家庭文化制度的调整作用,推进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一、家庭文化制度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1.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之一,是具有生产、消费、抚育和赡养、教育、社会交往等多功能的小型社会群体。家庭关系是形成社会最主要的关系之一。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领域影响各个家庭的存在和发展。同时,家庭是建设社会大厦的砖块,每个家庭与社会及国家联系在一起。社会生活的存在和发展状况与家庭这些“砖块”密不可分。家庭的存在和发展越健康越稳定,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就越健康越稳定。反之,家庭建设失去秩序、遭到破坏,那么就会阻滞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二是目标和着力点的关系。每个个体的人从出生就开始受到所处家庭氛围的影响,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实施载体。家庭对社会成员的健康成长的影响是最早的、最直接的、最持久的,在社会规范、道德教育、情感满足、育儿养老、疾病保障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家庭将个人联结成一个整体,无数个小的家庭紧密团结就能促进社会安居团结、稳定发展,提高了社会的整合程度。有了家庭的凝聚力,就有了社会凝聚力的基础;有了家庭的稳定,就有了社会稳定的基础,增进了社会的和睦稳定,促进了国家的安定与文明。
2.家庭文化制度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
制度建设和社会构建是一个相辅相成、紧密支持的关系。一是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和谐的家庭文化制度作支撑。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制度乃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作为调整和维系家庭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力量,家庭文化制度是推动家庭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最基本内生变量,是保障社会和谐运行的重要基石。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制度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和谐的家庭文化制度作支撑。二是家庭文化制度建设需要紧扣社会的时代内涵。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例如诚信友爱,可以理解为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二、和谐社会视角下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和谐社会视角下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礼仪、家庭调解、家庭生活教育、家庭养老扶幼和家庭婚姻承诺的建设。
1.家庭礼仪
礼仪,是指人们在进行社会交往中相互交流情感信息时所借助的某种原则和方法的综合,它与一定的社会风俗、习惯相联系,反映着社会文明风尚的程度,既具有一种稳定社会秩序、协调人际关系的功能,又是人们表达情感的惯用形式。[2]而家庭礼仪,指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用以相互交流情感信息而逐渐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和礼节、仪式的总称。例如,在《广州市民礼仪手册》中,家庭礼仪被细分为夫妻礼仪、亲子礼仪、尊老礼仪等。夫妻礼仪尊重宽容始为爱,强调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是人格的尊重,不论社会地位、职业类别、文化程度、经济收入等有何差异,都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亲子礼仪强调与孩子一同成长;尊老礼仪强调寸草报得三春晖等内容。家庭礼仪应强调家庭中的每一个个体自身、夫妻之间、长辈与晚辈等之间的礼仪建设,调节家庭成员之间达成和谐的关系,强化维持家庭生存和实现幸福的基础。例如,我们要注重少年儿童的家庭礼仪教育。我国历代思想家、教育家都极为重视,将礼仪教育视为少年儿童的必修功课。孔子就曾谆谆告诫自己的儿子:“不学礼,无以立”。朱熹曾在《童蒙须知》中从礼服冠履、言行步趋、洒扫涓洁、写字读书等方面对儿童礼仪作出过严格规定,明代王阳明也将学习礼仪列为儿童每日的必修课程。虽然当代对于青少年儿童的礼仪教化已不及古代社会繁琐和严格,但礼仪教育仍然是家庭启蒙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渗透入生活能力教育和文化知识教育之中。[2]
2.家庭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的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3]家庭领域内的纠纷复杂却又琐碎的,最大特性主要体现在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人身关系,依靠法院并不能有效地采用对父母或孩子都有利的方式来处理家事纠纷,而调解的非对抗性使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正面审视自己面临的问题。加拿大家庭调解协会首任会长岳云教授和迈克尔·本杰明博士认为家庭调解不处理过失,不进行指责,不提供法律忠告,不为当事人做决定。家庭调解的成功之在于当事人谈判后得到最佳利益的协议,家庭调解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家庭纠纷的途径。
3.家庭生活教育
“生活即教育”是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的核心观念,“生活即教育,是生活便是教育;不是生活便不是教育。”[4]“从定义上说:生活教育是给生活以教育,用生活来教育,为生活向前向上的需要而教育”[5]。生活决定教育,家庭生活决定家庭教育,拥有较高质量的家庭生活更有利于实现好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生活之变化,家庭教育随生活的变化而发展;家庭生活需要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也离不开家庭生活,两者是一个整体。家庭生活教育就是要帮助家庭成员使其社会化,培养每个人成长为具备情感、意志、品格、生活技能及家庭伦理等素质的合格的社会人。家庭生活教育的推进之所以重要,首先,具备情感、意志、品格、生活技能及家庭伦理等素质并非天赋的而是后天学习形成的,也就是说,是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逐渐具备家庭人际关系调适、生活管理等的知识和技能;其次,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在当今时代快速变革、信息海量爆炸,家庭生活内容不断更新的社会中,我们要在接受家庭生活的传统经验的同时,不断积累和消化新的特征。上海社会科学院徐安琪研究员认为家庭生活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如将婚前教育纳入正规教育体系、推进社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成人培训服务、推进专业婚姻咨询和治疗等。[6]
4.家庭养老扶幼
家庭养老扶幼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它以家庭的存在为必要的社会历史条件。我国经历了长期的传统的农业社会,家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具有多方面功能,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家庭养老扶幼是一种最主要、最普遍、最根本的生活方式。一方面,我们需要坚持现有的家庭养老模式。我们现在面临一种挑战,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在现代社会实践起来已经较为困难,子女不愿意与老人住在一起;过重的生活负担让年轻的父母不堪重负,养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独生子女政策下的“4-2-1”家庭结构,使子女面临无力承受之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但目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仍不完善。而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老年人的收入和医疗保障基本上由社会提供。马克·赫特尔所说:“以前,子女有义务赡养他们年老的父母。自从19世纪核心家庭私有化和独立的新观念出现以后,这种义务就丧失了其重要性,结果使政府日益忙于为老年人提供财政资助和保健的便利条件。”[7]因此,随着西方社会的工业现代化,传统的家庭日趋瓦解,逐渐采取了只抚育后代、不赡养老人的单向抚养模式。但由于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社会负担越来越重,有些人提出要重新给家庭养老以必要的重视,要重建在社区支援下的家庭养老制度。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家庭式养老的认识,让每个公民都明白,养老不仅仅是亲情寄托,更是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我们要扶助、爱护孩子的成长。我们要学会正确的疼爱孩子,不能溺爱孩子;正确引导孩子的思想,从小教育孩子要独立自强;要培养孩子的正确价值观等,给孩子的成长培育一个良好的环境。
5.家庭婚姻承诺
婚姻关系是家庭构成的基础关系,但目前我国家庭婚姻存在一个显著问题是婚姻不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居民对婚姻的要求发生了变化;加之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物质主义的盛行,同居文化、不结婚文化、不生育文化、离婚文化的浪潮,导致婚姻关系极不稳定,离婚率连年攀升。据2011年6月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共有46.5 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 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8]婚姻承诺是配偶对婚姻关系和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性的信心和预期,是建立在对他们未来婚姻稳定的信念上(Surra,Hughes,Jacquet,1999);也有学者提出婚姻承诺代表一个长期的相互适应,包括相互依恋的感觉和长期厮守的愿望(Robinson,Blanton,1993)。婚姻承诺能使夫妻双方对这段婚姻更具有信心,这种信赖则“使人们能毫无保留地确信伴侣将继续夫妻责任并关心自己”,我们需要大力推行家庭婚姻承诺,使个人在应对婚姻压力和危机中得到成长,使家庭和社会更加和谐、更具活力。
三、和谐社会视角下加强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策略
基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视角,谋划家庭文化制度的建设,提出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策略,也是一种新思维的探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更新思想观念、营造建设氛围、借鉴国外经验、鼓励全员参与。
1.更新思想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理念,就会有与之相应的发展方式和结果。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的推进,总是要以思想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为先导。因此,更新思想观念是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梁漱溟先生认为在东西方社会结构中家庭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有很大不同,中国建立和谐社会,不能像西方人那样仅仅寄托于契约法制的精神和力量。在具备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法制的同时,我们还要诉诸中国特有的“家”文化,传统不意味着是静态的过去,要融合于现在并预示着未来,我们应特别注重具备当下时代特色的“家”文化。与时俱进是制度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需要。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我们高度正视家庭文化教育缺失的现状,不断转变传统观念,创新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的内容和形式。如家庭礼仪建设是对学校礼仪教育的一种补充和强化,以往的礼仪教育更偏重于以学校为阵地,着重依靠老师进行知识的灌输,这种方式使得孩子能背出一大篇文明手册,却做不到运用于生活,而家庭礼仪建设就有利于知识在生活中的实践和升华。
2.营造建设氛围
对于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进行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等问题,社会认知可能还不太清楚和统一。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家庭文化制度建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意义,以对国家、社会、家庭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家庭文化制度建设不断引向深入。加强理论和学术创新,着重从家庭礼仪、家庭调解、家庭生活教育、家庭养老扶幼、婚姻承诺几个方面开展研究,推进充分反映家庭文化制度建设的研究成果的推出;加强对现实和热点问题的研究阐释,让群众明确此项活动的开展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以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引导干部群众更好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促进幸福生活与和谐家庭的构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注重宣传规模、力度和范围,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加强理念认同,发挥文化建设导向作用。
3.借鉴国外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许多发达国家注重对于家庭文化制度的建设,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在家庭礼仪建设方面,如新加坡人强调用家庭和谐引领社会和谐,家庭伦理可以带动政治伦理、家庭秩序可以促进社会秩序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家庭中有宽厚仁慈之心,到社会才有豁达仁爱之举。一个热爱自己家庭的人,也会毫不含糊地热爱和服务于自己的祖国。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伦理可以推及政治伦理,家庭秩序关联政治秩序,家庭伦理与秩序建设带有政治意义和功能。[9]在家庭调解建设方面,例如,在澳大利亚家庭法中,首要(主要)争议解决制度,即PDR(Primary dispute resolution),是解决澳大利亚家庭纠纷案件最主要的制度,是指在法庭之外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服务,包括:(1)由涉及家庭和儿童方面问题的律师提供的咨询服务;(2)相关方面的调解员提供的调解服务;(3)相关方面的仲裁员提供的仲裁服务。[10]日本的家事调停实行强制的“调停前置主义”,根据家事审判法第18 条的规定,对能进行调停的事件,首先必须在家庭裁判所申请调停,而这样的事件不作调停申请而起诉的,裁判所必须将该事件交付家庭裁判所进行调停。[11]我们需要充分借鉴国外家庭文化制度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转换应用。
[1]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易银珍.礼仪文化与和谐社会[N].北京:光明日报,2010-04-23.
[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社,2000.
[4]方明.陶行知名篇精选(教师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
[5]陶行知教育文选[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
[6]徐安琪.应将家庭生活教育和训练制度化[N].北京:中国妇女报,2012-03-20.
[7]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8]李晓宏.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N].北京:人民日报,2011-06-02.
[9]黄信.新加坡:用家庭和谐引领社会和谐[N].南宁:广西日报,2012-08-04.
[10]Family law Act 1975[M].Australia:Attorney General's Department,2004.
[11]张晓茹.外国法院家事调解制度考察[N].北京:人民法院报,20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