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遗产税的开征探析

2015-03-28赵月霞管治华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遗产税起征点贫富差距

赵月霞,管治华

(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报告》中对188个国家的信息进行了收集和检索,发现有114个国家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占比61%;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遗产征税的占比为91%。虽然许多国家征收遗产税,但是具体的税收制度不同,分别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对于是否开征遗产税,各方争论不休。

一、遗产税在中国的发展

回顾历史,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古埃及就已开征了遗产税。其实在我国古代,也有类似性质的税种,如东晋征收契税,相当于西方早期的印花税,是一种对财产转移登记征收的税,南宋时期由专门的机构征收契税。

在中国近代,民国时期因军费开支巨大,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以充军费,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提上议程,直到194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遗产总额在5 000~50 000元者,一律征税1%;遗产总额超过5万元,则分16级,最低为1%,最高为50%。民国遗产税法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只征收了8年就无疾而终。

新中国成立后,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200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对遗产税征收的条件、范围及免征项等进行了全面说明。该条例在2010年又进行了修订,但是没有实行。2013年遗产税又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案,又一次引起大家广泛热议。

二、遗产税开征的原因

1.贫富差距是直接推动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中国的贫富差距逐渐显现,这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可能引起人心动荡、社会秩序混乱。基尼系数反映居民在收入方面的差距,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近十几年一路上升,2003-2008年不断增长,2008年达到0.491,2009年有所回落,但2012年仍然超过国际标准线达到0.474。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中心2012年6月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61。暂且不论数据上有无出入,我们的确是切身感受到了贫富差距问题的严重。“富二代”频繁炫富,人民的仇富心理盛行,代代穷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国家的职能就是让人民安居乐业,贫富差距拉大了心理落差,滋生了更多危害国家、人民的现象。贪污腐败、垄断暴利、教育机会不均等、国有资产流失等社会不公平现象,经互联网宣传放大之后,更是加重了人们心里的不公平感。[1]长期以来,我国遗产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式实施,但其在我国税制体系设计中却占有一席之地,并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厚望。[2]

2.慈善公信力下降

过去几年,人们一度因“诈捐门”“郭美美”事件而丧失对慈善事业的信心。捐款究竟有没有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是不是全额,慈善机构怎么经营,如何进行预算,这些情况大家都不知道。所以,导致大家对如今慈善事业嗤之以鼻,没有了热情。有论文说“西方开征遗产税的原因是从一种价值追求堕落为民粹的工具,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产权的侵犯”,是“西方的政治家刻意迎合普通民众的心理和价值取向”。笔者不认同此观点,资本主义国家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在于警示掌握着国家多数财产的少数人,要热衷慈善,回馈社会。而且西方国家的遗产税起征点是非常高的,525万美金起征,最高税率40%,美国只有不到1%的人有这样的财富,所以它是对极少数人征的税。几乎不构成财政收入,所以何来迎合,只是在体恤社会,维护公平。在遗产税草案中规定: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免征遗产税,所以从挽救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方面,给社会释放出了公正的信号。

3.贫富差距代际固化

2010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中提到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所以征收遗产税对于控制房产分配不均有一定作用,减少由房产引发的贫富代际固化。有学者认为,对“遗产代际传承的负外部性”收费是遗产税的核心功能,目的不在于调节传承行为,而是干预其负面影响。[3]

在我看来,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大量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且财富来源渠道不清楚,必然会引起民众不满。开征遗产税的经济作用远不如社会作用,它在于向大众传递一种政策信号,稳定社会,平复民众抵触心理,让民众能真正的感受到当家作主。

三、遗产税开征的障碍

遗产税在我国开征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虽然有许多国家(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但近年来为了吸引投资都将其纷纷取消,香港也于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

目前,针对遗产税的开征各界仍然持不同观点。支持的认为开征遗产税会使代际公平,激励下一代勤劳创业,艰苦奋斗;反对的人则认为遗产税侵犯了私人财产,政府应当保护私人财产的合理性。经济学家胡释之说:“在有了一定的经济发展以后,就开始侵犯私人财产,没收死后遗产,瓜分掉,挥霍掉,似乎立马就能实现共同富裕,但这显然是杀鸡取卵、涸泽而渔,是在断送每个人的未来。”在笔者看来,如果国家真的能合理利用遗产税,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但如果操作过程不当,也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从另一方面说,如果继承人品行不良,肆意挥霍,为什么不把它用到有意义的地方呢?

中央财经大学杨志清教授表示,“从税法的角度讲,遗产税应该排在内外资企业税合并、增值税转型、个税改革之后。”我国征收遗产税时机还不成熟,征收遗产税过程复杂,花费成本高,很可能抵消掉财政收入。而且税法草案中规定的一些免征条目,也为避税创造了条件。我国没有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从各个渠道得到的收入,所以没有办法对遗产税做到最真实的统计。没有法律法规的庇护,遗产税将寸步难行,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可能出现有名无实,征不到税的情况。[4]所以,我们急需建立相关的制度并逐步完善。

四、遗产税制度设计

1.采用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这种税制可以更好地降低征税成本,适合我国的国情。

2.合理的起征点

在草案中规定的起征点为80万,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不太合理。起征点过低,必然会牵扯到中等阶层的正常生活,违背了征收的初衷。在确定起征点时,应坚持量能课税原则,防止对中低收入者征收遗产税,健康的财富占有结构应为中等收入居多的橄榄型结构式,因此,应将遗产税起征点规定得足够高,使中低财富拥有者免于纳税。[5]

3.合适的税率

在税率选择方面,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收负担较为合理,使税收的边际效率尽量低,累进缓和。要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不能脱离税收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4.规范征收与管理

在征收方面,做好法律宣传,使大家认知并认可法律的权威性,在征收时会更省时省力;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避免与纳税人发生直接冲突,否则会加剧征收的困难;对于遗产税的管理,要单独预算并列账,全面透明接受大众审阅,具体征收数额细化到项,并要公开遗产税的取向。

其实,民国时期开征遗产税能带给我们很多启示,当时也没有财产登记制度,并且当时处于战争状态,情况复杂,但是遗产税额仍然逐年上升。开征遗产税或许可以形成对财产登记制度的倒逼。社会公众的推动有助于遗产税的顺利开征,但任何事物都是双面的,我们要趋利避害,才能把它发挥到极致。

[1]张清立.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14,(5).

[2]柳明.我国遗产税开征的阻碍因素及分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3).

[3]赵伟,周小付.基于功能定位的遗产税框架设计[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2).

[4]高尚瑛.试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障碍及其纾解[J].知识经济,2014,(5).

[5]李瑞雪.衡平理念下遗产税的开征与法律制度构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4).

猜你喜欢

遗产税起征点贫富差距
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浅谈美国遗产税
锐词
个税改革:不止于起征点
财政部提高“石油暴利税”起征点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中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几点思考
“起征点”和“免征额”有何区别
报告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正义价值论——以代际公平理论为视角
资本占有量差异、收入机会不平等与财产性收入增长——基于扩大贫富差距的机制分析和实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