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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背景下近代民族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
——以1937年汉冶萍公司应募抗战救国公债为例

2015-03-28

关键词:救国国民政府公债

张 强

(湖北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抗战背景下近代民族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
——以1937年汉冶萍公司应募抗战救国公债为例

张 强

(湖北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不久,国民政府为了筹措战时军费,发行了救国公债。社会各界积极响应,汉冶萍公司作为重要的矿业公司亦积极应募,并适时成立劝募机构。但时局维艰,国民政府在抗战初期采取的对重要工矿企业的搬迁、军管等政策与措施,使汉冶萍公司在应募活动中出现诸多困难与问题。汉冶萍公司最终克服困难积极应对救国公债的募捐问题,既体现了近代民族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公益义务,也说明近代企业的命运多舛与国民政府之间的关系。

汉冶萍公司;国民政府;抗战;救国公债;应募

近代的民族企业扎根于近代社会有机体,其不仅仅是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体,还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近代民族企业的发展虽受诸多掣肘,但其仍为社会整体财富积累、社会文明进步等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代民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这三重底线,还要时刻对时局的发展变化所带来的挑战与困境进行有效应对。而更为重要的是,关心员工福利、保障交易权益、关注社会公益、救助社会困难群体等企业的社会责任则始终是近代民族企业未能忘却与抛弃之目标。汉冶萍公司在抗战期间对抗战救国公债的应募,充分体现了作为重要民族经济支柱的工矿企业所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

一、关于救国公债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不久,南京国民政府为筹措抗战军费,发行了救国公债。1937 年 8 月 17 日,国民政府拟发行公债,电告全国,电文指出,由于“我国法币基础异常稳固,……爱国民众毁家纾难之热忱,自当加以鼓励”[1],故将发行之公债定名为“救国”公债。它“旨在唤起民众之同情,亦正用以予个人以报国之机会”[2]。该公债于1937年9月1日发行,总计5亿元,债权人为广大民众。同时,政府为扩大财力来源,允许现款和其它有价物品应募。在此之前,国民政府已数次发行过公债,唯有此次发行公债在发行机构、发行方式、针对对象以及应募效果等方面都与此前的公债不可同日而语。抗战救国公债与此前公债存在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一时期的时局。因此,此次救国公债在诸多方面表现出特殊性。

首先,发行机构设多级劝募机关并体系化。为鼓动人民认购救国公债,国民政府组织了劝募委员会进行广泛劝募,并设立了劝募总会和各地劝募分会、支会及劝募队。全国劝募机关的设立以及劝募方式的多样性使全国的银行、金融、商业、工矿等产业企业应募积极,纷纷成立应募机关并承接应募巨额救国公债。如,汉冶萍所属的工矿应募委员会就应募公债达到三百万元[2]。同时,国民政府还发布了《救国公债劝募委员会经收债款机关并办救国储金办法》、《修正救国公债募集办法》、《救国公债条例》等文件,以规范应募。

其次,发行方式加大爱国宣传。当时,国民政府开动宣传机器,很多社会名流、民主人士也大声疾呼劝募;各级政府纷纷张贴告示,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无论是工人、农民、学生,还是知识分子和资本家,抗战情绪如火如荼,纷纷以实际行动支持抗日,掀起了一次轰轰烈烈的爱国救亡运动。

再次,发行对象上主要针对民众。救国公债推销的对象在全民而非银行(后期才由银行代理),同时不同行业的承担标准也不尽相同。同一个人如果具有不同的身份,就要按照不同的身份几次购债。《各县市认募救国公债标目之概要》中所规定之民众类别十分宽泛,即“一、纱布厂商;二、打包厂商;三、棉花商;四、菸叶商;五、行业商;六、矿商,如石羔、盐煤、铁钢、石棉等类;七、普通营业;八、商店职工薪金以一个月为限度由店主代垫分三个月扣还;九、城市业主房租以一个月为限度;十、田地;十一、特产,如漆、纸、茶、药材、木具、竹、木、硝磺、石、砂、蔴等;十二、殷富;十三、贩运经济,如,无字号商店而经营商业者;十四、自由认购,如,以房屋土地物品等项抵缴债款及以现款随意认购者;十五、储金认购总会元电为普及推销订定救国储金章程,法币一元即可缴纳,积至五元便可换取公债,前项章程另行邮寄;十六、其它可以劝募者”[2]。其中的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币一元即可缴纳,积至五元便可换取公债”,以及国民政府颁布的《救国储金章程》第三条“凡能储缴法币一元,或一元以上者,即可向经收机关,开立救国储金户,领取储金折一扣,以后不拘金额,随时可以缴存,记入折内,至救国公债发行截止之日为止,结算一次”,皆表明政府不仅放宽了购买最低额度,也将公债的发行方式扩大。政府缘何如此大力放宽限制?除因战时急需外,亦可能与民众这一时期的购买力上升有关。

最后,发行效果非常明显。“抗战开始迄今现在,此时期中所表现之特点则为:我国战时之公债政策,抗战经费之供应,国民经济之协调,筹募方法之进展,粮食库券与粮食政策之配合。战时财政不外增税、募债、增发钞票为大宗收入,但三者之中,又以募债最为适当。”[3]产生如此明显效果的原因很复杂,但其采用资本主义国家发行公债方式,即以财政税收作为担保款项以便提高债信度,也即救国公债发行的担保物品是国库收入。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成为救国公债得以实施的坚实基础。

救国公债的发行、收解、募集与奖励等一系列制度与办法的设立,在短时期内有效地集结了大量抗战资金。同时无论是可以购买公债的物品,还是经募机关与具体实施办法,都十分明确。

在繁杂的劝募机构的领导下,各界各业分会也制定和实施了符合其实际的相关政策,促进了救国公债的发行与劝募。在实业界中,以汉冶萍所在的工矿业因为经济实力较雄厚,组织机构便于管理等因素,在救国公债发行过程中,积极领导和组织成员认购救国公债。全面抗战开始后不到2个月,汉冶萍公司就迅速成立了救国公债的劝募机构。1937年9月20日,汉冶萍公司收文第424号:“敬启者,本会为拥挤政府全面长期抗战以期歼除暴敌而发扬民族光荣,经于本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二次理事会议成立本会征募救国公债总队,公推张仲平副理事长为总队长,李组绅理事为副总队长。全体委员各公司暨全体理事均为队员,有须组织分队者得由队员发起组织,并纪录在案。”[2]

二、汉冶萍面临之时局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国家资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建立了一系列机构,如兵工署、资源委员会等。在工矿业上,通过开办企业逐步完成对其的渗透与控制。据统计,至1937年成立之事业,有湘潭煤矿、天河煤矿、四川油矿、灵乡铁矿、水口山铅锌矿、中央炼铜厂(后改称昆明炼铜厂)、重庆临时炼铜厂、云南锡矿、青海金矿、四川金矿及龙溪河水电厂等11个单位[4]。随着国家资本完成对国家经济的控制,国民政府对工矿业等实业界的态度与政策也发生了大的转变。

近代政府与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长期存在。抗战前,由于近代中国工商业者力量相对强大以及强有力中央政府的缺失,企业在博弈中呈现主动性,表现为公司经营者对政府力量的抵制。这也体现在民营资本与国家资本关系的重构上,即虽以国家资本为主,却又无法消灭私人资本,而是“分工合作,相辅相成”[5]。但是1937年前国民政府已经有关于计划经济以及后出现的统制经济的结构构想与理论诉求,虽抗战初期一时手足无措,从发行国债、力倡募捐等原则分析,国民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经济及企业生产发展的思想,却从未停止并已初步实施。而影响最大者即抗战初期对民营工矿业的态度变化。从1938年3月29日—4月1日召开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抗战建国纲领》、《非常时期经济方案》和《工业实施大要案》来看,其核心在于统制、军事、国营和迁移等关键语汇,国民政府逐步实现了国家资本完全掌控经济的局面[6]。

其次,因抗战爆发,国民政府对工矿企业的机构、政策调整对汉冶萍公司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1937年12月22日就物资管理而言,国民政府为适应战时工业需要,公布了《战时农矿工业管理条例》。“举凡燃料金属及其制品,酸碱及其化合品,水泥酒精及其他溶剂,橡胶及交通器具,电器及动力器材,及其他续经指定之重工业品,……均归军事委员会予以管理。”[7]在军事委员会的管理下实现战区厂矿的内迁。早在1937年7月22日,国民政府设立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决定急需将粮食、资源、交通等统制起来,并决定将设备及人才迁移入后方,利用后方的资源建设后方的工矿业[8]。为强化战时统制经济,国民政府于1937年12月制定了《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其中有一点:对战时必需之矿业,制军用品之工业,供动力之电业,收归政府办理,或投资合办[9]。说明政府意欲将民营工矿业全部纳入国家资本的控制范围中。因此最终于1938年日本入侵黄石前,汉冶萍公司仅剩的重要基础——大冶铁矿的重要设备西迁到四川綦江铁矿和南梧煤矿。国民党军事委员会下达指令,武汉卫戍司令部派爆破队将化铁炉、热风炉等重大设备和部分厂房炸毁,一些卸后来不及运走的机器部件、铁轨全部丢入长江。同年10月,日本侵略者遂进入大冶县境内,将大冶铁矿托给日本制铁株式会社经营,遂成立了“大冶矿业所”(即“日铁”)。

另一方面,汉冶萍公司此时因抗战爆发,处于战时经济体制下的汉冶萍公司因在民营工矿企业中的重要地位而被国民政府要求将其交付兵工署,亦加重了公司的负担。还有诸如抗日战争爆发后不久,日本驻大冶厂矿的顾问、出张所人员等数十人即刻逃走,其中小野医生、小田襄办等人逃走时,每人还在大冶厂矿支取了500元,此等事件实为公司不可预测之损失。但到8月份,因战时需要而将汉冶萍公司实体分管之策则损其根本。27日,国民政府军政部兵工署电令汉阳兵工厂厂长郑家俊就近前往接收汉阳铁厂,汉阳铁厂厂长韩鸿藻以需请示公司为由加以拒绝。此后,政府亦不断施压。9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武汉行营和武汉卫戍司令部以汉奸走私嫌疑罪,密令拘捕了大冶厂矿职员8人,后取保释放。9月1日,国民政府军政部复电汉阳铁厂厂长韩鸿藻,说明“此次本部接收该厂,以战争紧急处置,一切物品希照数点交,候战后清算”。并电湖北省府及实业部派员监交。最终,10月3日汉阳铁厂厂长韩鸿藻、点交员郑宜复等,将汉阳铁厂设备及物品造册点交接收单位。11月,汉冶萍上海总公司派朱庆田担任驻汉口保管员,保管未被兵工署接收的物料,韩鸿藻将汉阳铁厂的所有卷宗、簿据等交大冶厂矿保管。

从8月底到11月,短短三个月时间,汉冶萍公司就因战时需要而转交军事管理,同时大量的生产物资与人员也纷纷转移至四川等内陆,在湖北地区仅剩大冶铁矿独立支撑。因此,在抗战救国公债发行之初至结束之时,承担应募事宜与社会公益义务的主体即为大冶铁矿,相关的往来书信与函件亦集中于总公司与大冶铁矿之间。

三、公司应募救国公债

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担负已演变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扎根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与价值观念。自古即有的商业伦理早已蕴含博施济众、经世济民的观念意识。近代企业经历实业救国、投身慈善等公益实践已使近代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再是一时“冲动”,而成为一种长期、持续且主动的担负。因此虽时局维艰,汉冶萍公司针对救国公债的应募态度却是积极的,但后因政府从反复劝募并进而强制征募,导致公司负担愈重。救国公债发行后期,公司对救国公债的认同度下降, 并集中于以下几个问题,如捐多少,怎么捐,是否可免收地方捐金等事宜,如此反复协商、指示,不仅造成应募效率低下,也使应募的“救国”因素被冲淡。

抗战初期,汉冶萍公司对于救国公债的应募十分积极。自救国公债发行仅一个月后,矿业联合会便于10月12日迅速召开了征募救国公债第一次会议,会上提到了矿业联合会本身的困难,但同时也明确表态,虽“勉为其难”,也定“义无容辞”应募公债。“正副总队长报告前赴救国公债劝募委员会总会接洽,经过总会原定矿业同业认购额数应为五百万元,当以矿业同业情形,虽近年业务稍振,而十九元气迄未完复,能力薄弱,况会员各矿多为隔离战区,无从通讯,总队所完额数过巨,权力差事达到十分之一已为勉强,反复申述总会在中仍恳切委托,务即多方设法劝募最低限度,希望能达三百万元,本队义无容辞,惟有勉为其难,应如何努力进行之处,请公决。”[2]

同时,会议还就征募的具体方式提出了方案,即参照上海市商会的办法执行。早在上海市商会成立救国公债上海市商界劝募总队之初,其开会议决定“各公司、厂店、商号依据资本数百分之五,公积款百分之十标准,如有特殊情形者,并得公决增减,店员月薪满五十元者,承购百分之十,不及五十元者,自由承购”[10]。矿业公会基本上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征募,但也扩大了征募的范围。“决议由会分函同业各矿公司,查照本会前函,迅速踊跃应募所有,认购范围可参照上海市商会规定三项办法:即(一)资本额按百分之五,(二)公积金额按百分之十(三)红利额按百分之二十五。办理前项认购债款,得就本矿所产矿物以政府核完之矿产数为标准作价交纳,自向救国公债劝募委员会总分会洽办。只需将其所额数若干及在何处交纳,函报本会,再由本会备报总会备案,如同业各矿公司业已认完,亦请将额数及交款地点报会转报,作为本会之所经募此项并经向总会陈明……。”[2]其中三项办法之第三条将公司的红利也纳入到公债征募范围中,充分表明矿业公会应募救国公债的积极性。

汉冶萍公司虽积极应募,但在具体应募过程中亦面临巨大的困难。首先,应募数额巨大。“来函以敝会成立征募救国公债总队,热心爱国,至堪钦佩,所有矿业同业认购总额最低应为三百万元,请酌量支配,广为劝募,俾集巨额以纾国难,并希将支配额数先行报会,连同章程条例一并附送等 。”[2]为此,汉冶萍公司不得不从职工的薪金工资中扣除相应比例以完成公司与员工所应缴总数与个人基数。公司除分摊矿业同业应缴之三百万元之部分数额外,地方分公司如大冶铁矿内员工亦要提扣一月工资以购买国债。“现在政府因长期抗战发行救国公债,我国人自当踊跃,并拟同人薪水内提扣一月之四成,由公司代为购买救国公债,其薪水在国币贰百元以上者分二个月摊扣。在贰百元以下者分四个月摊扣。”[2]因数额巨大,大冶铁矿无法一时完成应募数,多次向总公司及劝募总会申诉,商讨解决之法,并几经反复,终确立所缴数额之标准。当时大冶当局政府召集各实业机构开会,决议大冶铁矿应缴一万八千元。于是经与总公司反复商讨决议:“查同人扣薪承购救国公债业经通令扣一月月薪四成在案。现公司经济竭蹶之时,若大冶县府派认势在必行,惟有将大冶同人再扣一月月薪之六成,合以所扣四成数则每人仍不出一月之范围,与各县市认募概要第八条之规定亦当符合。加以职工之六成可凑足一万八千元之数。数目并不过巨,同人亦勉能担负,当可得冶地当局之谅。”[2]

其次,因近代民族企业亦包括金融业、银行业等重要经济部门都已经实行股份制或集团制,几乎各实业皆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厂或分支机构。在救国公债应募过程中便出现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重复应募,甚至地方政府强制摊派的现象。10月,大冶地方当局决议奉派救国公债12万元,地方承担5万,而出席劝募会议的四大厂矿则共承担7万元。当时四大厂矿皆力争免于摊派,并参照其它公司在武汉煤焦公会已经认募部分,请求由此相抵。当事者揣测此次摊派“决难避免”,“昨见汉口报载各银行分行之在武汉者仍须照募。”[2]为此,铁矿厂长忧虑“值此经济竭蹶之际,若沪冶两处均须认募,则公司财力益形不支”[2]。因此,就关于解决如何免于摊派的问题,汉冶萍公司与国民政府反复请求和商讨,终在11月中旬有所转机。一方面,“经募组提(决议):凡有总会证明已经整个购缴者免收,否则仍应照缴。……本省各公司工厂已经在分会集中认购者,各县市支付不得再派”[2]。另一方面,国民政府也已经认识到劝募所存在的这一问题,并最终于1937年12月初,财政部宣布救国公债全被认购完毕,同时,鉴于各地劝募分支会“为谋迅集巨款起见,间有摊征勒派情事,……且迹近强制,转失劝募之本意”,决定劝募总会由财政部接管。9日,财政部电:“现在救债认募已经足额,以有各地劝募分支会,已有摊征勒派以及其它涉及强制之办法,均应即日停止以免作扰而恤民力”,“将已收之款扫数解库,其未收额应即停收”[2]。最终解散了劝募机构,“国内各劝募分会截至二十六年十二月底止一律停止”[2]。

抗战之初的汉冶萍公司因汉阳铁厂迫于战争需要或国民政府对民族企业的控制等因素而交付军管和内迁,应募救国公债的主体逐渐转移至大冶矿厂。应募主体的缩小、地方强制的摊派、应募数额的巨大等因素,使汉冶萍所面临的危局日深,但公司与大冶的往来信函中从未出现消极应募之情境。

四、近代企业的公益反思

社会责任是构建社会的基础结构和条件,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的道德基础。近代民族企业从造桥修路到捐资救灾,或兴办学校,或从事慈善等公益事业,始终受到社会舆论的肯定和历届政府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之责体现了近代企业与国家兴亡之间息息相关的紧密联系。近代企业正是试图用其企业与公司之力量推动社会的工业与现代化发展。因此,当1937年国难之际,政府发行抗战救国公债,汉冶萍公司积极参与应募之榜样,也进一步激发了国人的爱国热情。虽时局维艰,汉冶萍公司经济亦竭蹶殆尽,仍积极应募公债,建立劝募之组织, 鼓励同人之踊跃,皆表公司勇担社会责任之坚定与决心。后虽经历劝募几成强制应募之手段,各地重复摊派之等阶段,公司亦从未放弃。上述阐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发展之矛盾,亦说明近代民族企业发展之艰难,仍不失为国之图强而奋斗的精神,实为贯彻实业救国理念的最佳诠释。

[1] 财政部发言人谈发行救国公债意义[N]. 申报,1937-08-17.

[2] 购救国公债事:1937-4-1937-11 [Z]. 武汉:湖北省档案馆,全宗LS56,卷宗 1271.

[3] 国民财政部公债司.十年来之公债[Z]. 重庆:中央信托局印制处,1943.

[4] 陈真. 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M]. 北京:三联书店,1961:839.

[5] 翁文颧. 关于国营事业之意义[J]. 资源委员会公报,1946:11(6).

[6] 荣孟源. 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枓:下[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461-466.

[7] 沈雷春,陈禾帝. 中国战时经济志[M]. 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59.

[8] 林继庸. 战时后方民营工业动员——三十一年五月七日应本行经济研究处第七次经济讲座讲稿[N]. 中央银行经济汇报,1942-06-01.

[9] 齐植璐. 十年来之经济建设[M]//谭熙鸿. 十年来之中国经济(下). 北京:中华书局,1948:76-77.

[10] 商会通电各省劝募[N]. 申报,1937-09-03.

(责任编辑 陈咏梅)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odern National Enterprise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nti-Japanese War——Analysis on Han Yeping Company Enlisting in Nation-Saving Public Debt in 1937

ZHANGQia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Hubei Normal University,Huangshi Hubei 435000)

Soon after the outbreak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ssued the nation-saving public debt to collect military spending.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ining companies, Han Yeping Company also enlisted actively and established fund-raising agency. But under the difficult situation, the important policies and measures about relocation of industrial mining enterprises by National Governmen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war caused many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in fund-raising. Han Yeping Company finally overcame the difficulties and solved the fund-raising problems. It reflect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public welfare obligations of modern national enterprise and also indic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ll-fated modern enterprise and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Han Yeping Company;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nti-Japanese War;Nation-saving public debt; enlist

2015-01-05

鄂东地方文化湖北师范学院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汉冶萍公司社会公益事业研究”,项目编号:2013EDWH005;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汉冶萍公司与湖北地方社会研究”,项目编号:14zd027。

张强(1979— ),男,副教授,博士。

10.3969/j.ISSN.2095-4662.2015.02.002

K207

A

2095-4662(2015)02-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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